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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适应投融资国际标准体系建设进展

发布时间:2025-05-27作者:王旬、刘慧心

在全球气候风险加剧的现状下,强化气候变化的适应已成为各国气候行动的重要组成。为了构建金融支持适应气候变化的健全机制,标准建设成为更好推动适应投融资发展的关键环节。国际上不同类型主体已在多方面开展了适应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践,形成了相对良好、可供借鉴参考的经验。其中,国际组织与金融机构等主体积极参与推动适应投融资的标准体系建设,已初步形成覆盖定义、基本原则、项目认定、信息披露、MRV、金融产品等多要素的标准框架。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概述,并为我国适应投融资标准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议。


一、适应投融资的定义

目前,主要国际组织对适应融资(Adaptation Finance)已形成一些共性定义,如普遍认可适应金融是用于支持适应气候变化措施所动用的金融资源,旨在降低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并增强气候韧性,但不同组织的细节性定义仍存在一定差异。其中,OECD、GCF等组织或机构主要遵循《巴黎协定》,从国家间资金流向的角度进行定义,认为适应金融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金融资源,用于提高它们抵抗气候变化风险、减少脆弱性[1]。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等组织则从国家间和部门间资金流向角度进行定义,认为适应金融既包括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也包括政府或私人部门向本国气候脆弱领域提供的投资[2]。UNEP等组织则从资金作用的角度进行定义,认为适应金融是一切为人类和自然系统降低气候相关风险并提高气候韧性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公共、私人、公私混合融资方式(MinterEliison and UNEP, 2021 [3])。

在我国,随着五部门《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气候投融资得到明确定义,即“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其中,适应气候变化为“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明确了适应投融资聚焦的领域和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为保障投融资活动能够有效和高效地支持适应项目,并帮助脆弱国家和社区增强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适应能力,主要国际组织已发布多条对开展适应融资活动的指导原则。对多家国际组织发布的适应融资相关报告或文件梳理显示,原则性与方向性是这些原则的核心特征,其中最主要的共性原则为:一是以国家/地区为聚焦的适应策略制定,即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气候风险、脆弱性和优先事项来制定;二是包容性的适应融资机制设计与实施,覆盖广泛利益相关方;三是具有透明性的投融资过程,建立健全的资金追踪评估系统;四是长期和可预测的投融资;五是具有灵活性与创新性的投融资机制与解决方案。


三、项目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主要国际组织或机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建立适应项目的认定标准,形成项目层面获得适应投融资的门槛要求。第一种是依据国家适应计划(NAPs)或战略制定项目标准,如GCF要求获得其适应融资的项目必须与项目所在的NAPs或NDC一致。第二种是依据项目功能,尤其是针对项目对降低气候脆弱性的贡献制定标准,如主要多边开发银行所采用的《气候适应资金追踪共同原则》要求气候适应资金的评估和追踪依据“三步法”的流程:一是明确气候变化相关的脆弱性;二是明确项目文件显示出旨在解决相关脆弱性的意图;三是阐述所资助的项目活动与气候变化脆弱性间的直接联系(EIB, 2022 [4])。第三种是建立多维度的衡量标准对适应项目进行认定和评估,如OECD、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等组织机构主要均基于相关性(relevance)、有效性(effectiveness)、效率性(efficiency)、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等维度制定了项目评估标准(Adaptation Fund, 2023[5])。


其中,《气候适应资金追踪共同原则》将适应活动分为三个类别:

表1《气候适应资金追踪共同原则》气候适应项目分类

序号

类别

定义

第一类

Type1

自适应活动(adapted)

这类活动采用气候物理风险管理措施以保证项目的目标得以实现。这些活动包括所需的调整或改进,以确保项目能够很好地应对已经历和预期的气候变化影响。适应并不是该活动的主要目标。

第二类

Type2

具有共同的适应和发展目标的活动

这些活动直接减少气候物理风险并且在活动内部建立系统适应能力。适应是该活动的目标之一。

第三类

Type3

赋能适应的活动

这个活动可以帮助系统地减少气候变化脆弱性的底层来源,和/或克服知识、能力、技术等其他方面适应障碍。适应是该活动的主要目标。


关于具体的适应活动类别,《2016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资金联合报告》在附件中给出了具体的案例清单,涉及能源、交通、其他环境与基础设施、信息通讯技术、金融服务、机构能力支持和技术援助以及复合行业下的15个细分领域的适应活动,同时对于各领域潜在的气候变化脆弱性以及应对措施进行了阐述,对机构的项目判断提供了部分指引。此外,参考《2023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资金联合报告》的附件,可以通过农林牧渔、海岸线侵蚀保护、政府数字技术发展、教育领域适应项目的具体案例,了解“三步法”分析的具体步骤[6]。


四、监测、报告和核查(MRV)标准

适应投融资MRV标准和指南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投向适应项目资金的透明度以及有效性。其中,不同组织或机构结合自身支持适应行动的类型和目标,所制定的MRV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联合国和OECD等组织制定的MRV标准更侧重于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适应融资的监测,以保证相关资金使用与流向的透明度。在监测方面,UNFCCC要求缔约方通过《双年透明度报告》(BTRs)报告适应资金情况,覆盖资金来源、数量、类型、流向等信息;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OECD DAC)则通过“里约标记法”制定了适应项目的标记,以追踪对发展中国家适应相关援助资金的流向。在报告方面,UNFCCC要求发展中国家通过《双年更新报告》(BURs)和《国家信息通报》(NCs)报告适应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结果,以及资金推动实现适应目标的有效性;OECD国家则会通过DAC披露减缓与适应气候资金的相关数据。在核查方面,UNFCCC制定了技术审查与实施流程,对BTRs与BURs中披露内容进行审核;OECD则通过对多方报告数据进行交叉验证的方式进行核查。

GCF等机构则更侧重于制定项目层面的适应投融资MRV标准,以确保资金有效利用并取得可衡量的适应效果。在监测方面,GCF一方面要求接受融资项目设定具体适应目标,另一方面要求项目提供可供监测的相关数据,如受益人数等。在报告方面,项目执行机构需提交年度报告,报告项目资金支出、状态、指标完成情况等。在核查方面,GCF通过独立评估部门进行项目评估,并雇佣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大型适应项目的报告数据进行审计。


五、金融产品标准

全球已开发出多种类型的适应金融产品,包括气候韧性债券、气候韧性基金、适应混合融资、气候适应贷款、气候参数保险等。部分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已尝试将适应标准融入金融产品的设计和筛选体系,以促进形成并推广标准化的适应金融产品,增强对适应气候变化的金融支持。例如CBI在2024年推出的《气候债券韧性分类方案》(Climate Bonds Resilience Taxonomy, CBRT),旨在用基于科学的定义和规则集来筛选能够对适应气候变化做出重大、持续和可核查贡献的措施、资产、活动和实体,涉及7大主题,包括韧性农业食品系统、韧性城市与住所、韧性健康、韧性工商业、韧性自然系统、韧性基础设施和韧性社会系统。该方案将相关活动或措施分为自适应(adapted)和赋能(enabling)两种,主要考量相关措施或活动的影响是否仅在自身范围内,或可对其他活动产生好的适应影响。


六、中国适应投融资标准体系建设建议

适应气候变化是一项艰巨而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公共部门的大力支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助力完善我国支持适应投融资的政策体系,建议健全项目分类、信息披露、绩效评估、产品认定等政策和标准,推动不同类型政策的协同。建议强化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与金融经济主管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共同推动在现有绿色项目和金融分类目录中强化适应类项目的分类、识别和判断,参考各领域、行业制定的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和技术路线,制定统一的适应项目分类框架和项目判断的流程指南与指标体系,以提升各类项目的可比性和透明度。同时,根据上述标准以及适应战略等相关文件,持续完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等主要披露政策中的适应相关要求,保证相关定义和要求的一致性。此外,建议进一步完善适应投融资的MRV政策标准体系,制定并优化适应类环境效益的评价方法,建立基于受益人数量、风险脆弱性降低程度等维度的量化指标体系,逐步完善我国适应投融资的统计和评估认证制度,为有序推进适应投融资在中国的规范发展构建制度基础。


脚注

[1] OECD, Scaling Up Adaptation Financ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International Providers, Green Finance and Investment, OECD Publishing,2023

[2] Gaia Larsen, Carter Brandon and Rebecca Carter, Adaptation Finance: 11 Key Questions, Answered, 2022.10.25

[3] MinterEllison and UNEP,Liability risk and adaptation finance, 2021.04

[4]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2022 Joint Report on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 Climate Finance, 2023

[5] Adaptation Fund, Guidance in Support of the Operationalization of the Evaluation Policy, Annex 2, 2023.03

[6] 2023 Joint Report on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 Climate Finance[EB/OL].2024-09. https://publications.iadb.org/en/publications/english/viewer/2023-Joint-Report-on-Multilateral-Development-Banks-Climate-Finance.pdf


作者:

王 旬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刘慧心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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