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相继出台一系列绿色与气候贸易政策,推动全球贸易规则体系发生新变化。欧盟已出台多项法律,将部分行业生产碳排放、产品碳足迹、供应链可持续性等要素纳入其贸易与供应链治理规则体系,在新型全球气候贸易规则制定中取得先机;美国正积极推动碳关税法案出台,将碳排放等气候要素纳入其贸易保护政策体系;欧美双方也开始就钢铁、铝、关键矿产等重要商品的可持续贸易规则制定进行商讨。气候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动向,需及早应对。
一、欧美正在构建新型气候贸易规则体系
近年来,融合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的新型绿色和气候贸易概念逐渐兴起[1],全球传统贸易规则体系开始向纳入气候与可持续性等要素的新型贸易规则体系转型。全球贸易规则体系的“绿色”与“可持续”发展趋势已非常明确,碳排放、碳足迹等气候领域要素也将成为构建新体系的基石。
(一)欧盟构建气候与可持续贸易和供应链治理体系
作为全球气候政策领域的先行者,欧盟已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系统性地将碳排放、企业气候信息披露、供应链可持续性尽职调查与风险管理等要求纳入贸易与供应链治理,并通过在全球市场、贸易、供应链体系中的影响力,推动建立融入气候与可持续性的新型全球贸易体系,积极争取成为相关全球通用规则的制定者。
一方面,欧盟通过立法将部分产品碳排放与其进口关税及市场准入标准挂钩,率先开始构建全球新型气候贸易体系的实践。2023年5月,欧盟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CBAM),将依据产品碳排放量 [2]、产品生产国与欧盟的“碳价差”两大要素[3],对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六大行业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该条例将于2026年1月起正式进入费用征收的实施期。2023年8月,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条例》(以下简称《新电池法》)正式生效,要求进入欧盟的容量超过2千瓦时的电动汽车电池等三大类电池自2025年起附加碳足迹声明、碳足迹性能等级标签,并将于2028年2月18日起禁止低于其设定碳足迹“最大阈值”的电池进入欧盟市场。随着上述条例和法规的实施与不断成熟,欧盟可能将更多工业行业及产品纳入其中,相关规则也可能进一步细化完善。
另一方面,欧盟正着手打造纳入气候与可持续性要素的新型供应链治理规则体系。2022年11月,欧盟通过《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要求符合条件的在欧盟运营企业自2024财年起,分批次披露环保、人权、社会责任、反腐败、员工待遇等多方面可持续性信息,并强制要求企业进行“范围3”碳排放[4](包含企业价值链中产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量)披露。2023年5月,欧盟通过《欧盟零毁林条例》(EUDR),要求欧盟主体对其进出口的牛类、可可、大豆等七类大宗商品及其衍生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毁林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2023年7月,首批《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通过,明确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需披露的主体、范围、要求,成为CSRD实施的支撑准则。2024年5月,《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CSDDD)通过,要求在欧运营公司就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污染和排放、童工和奴役、生态系统破坏等多领域,进行尽责管理和风险评估,并采取行动降低已识别出的风险。
(二)美国尝试将气候要素融入贸易保护政策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层面虽未颁布正式法律,但两党均已提出碳关税相关立法议案,探索将气候要素融入现行保护主义贸易政策体系,建立新型贸易壁垒。随着特朗普再次当选美国总统,美国政府保护主义倾向加强,可能加快推进此类新型贸易保护政策体系建设。
美国共和党于2023年11月推出《外国污染费法案》(FPFA)提案,提议以美国相关行业平均碳排放强度为基准,针对钢铁、铝、水泥、石化、太阳能电池等17大行业产品征收碳关税,并将对与美国签订碳核算“国际合作协议”或“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实施关税减免。民主党于2023年12月推出《清洁竞争法案》(CCA)提案,提议针对钢铁、铝、水泥、化石能源等12大行业产品超过特定门槛的碳排放征收碳税,并对存在温室气体明确定价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产品实施税收减免。两党议员于2023年12月共同推出《市场选择法案》(MCA)提案,提议对超出特定门槛的钢铁冶炼、铝生产等18种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征税,并向对美国有利的特定生产方式实施税收减免。
(三)欧美气候贸易政策合作动向
欧盟和美国2021年6月共同建立贸易与技术理事会(TTC),作为双方全球贸易与供应链治理政策合作的关键平台。TTC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利用气候政策与标准重塑全球贸易与供应链治理规则。
依托该平台,欧美积极在钢、铝、关键矿产等工业原料的全球贸易上进行谈判并加强政策协同,旨在利用气候议题打造新型贸易与市场准入门槛。例如,双方自2021年11月起持续推动《可持续钢铝协议》(GASSA)的谈判,旨在将钢铁和铝相关产品的碳排放强度与其关税及市场准入标准挂钩,并针对“非市场经济体”、行业产能过剩等条件设置关税和市场准入门槛;自2023年3月起开启《关键矿产协议》(CMA)的谈判,以解决关键矿产相关的贸易障碍,提高整个供应链中的环境与劳工标准,在上述领域摆脱对中国的依赖,并尽力打造排除中国的供应链。尽管欧美GASSA与CMA谈判仍存在分歧,如美国难以承诺对欧盟钢铝永久免除关税,欧盟难以接受在CBAM中对美国出口的钢铝产品添加豁免条款,以及相关协议是否需在现行WTO规则下制定等,但欧美合力打造新型全球气候贸易规则体系、构建“气候俱乐部”的动向已较为明确。
二、欧美气候贸易规则动向对我国的影响
作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我国积极维护稳定、友好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以欧盟CBAM为代表的新型国际气候贸易规则,可能对我国重点传统与新兴出口行业造成负面冲击。纳入气候与可持续性要素的新型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正在形成,可能增加我国制造业产业链外迁风险。若欧美在气候贸易规则制定合作上取得突破,可能削弱我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话语权。
第一,欧盟CBAM、《新电池法》等气候贸易相关法案的实施,可能对我国部分重要传统与新兴出口行业造成冲击。目前CBAM覆盖的我国出口欧盟商品,主要来自钢铁和铝两大行业,而中欧两类商品的生产流程和电力来源存在显著差异,且中欧碳市场的覆盖行业及碳价差异也较大,导致根据欧盟CBAM现行排放和关税计算方法,短期内将显著增加我国出口欧盟钢铝产品成本,对相关行业造成负面冲击。同时,欧盟《新电池法》针对电池碳足迹核算与声明的要求及其碳足迹计算方法,将显著增加我国向欧盟出口电池的成本与难度,形成“碳贸易壁垒”。该法案主要针对的动力电池,也将对我国电动汽车整车生产商生产和出口产生更多约束。例如,《新电池法》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只能根据“全国平均电力消费”与“直连电力”两种方式计算用电碳排放,因电池生产过程电气化程度高,我国平均电力消费碳排放显著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上述方法可能降低我国电池产品的碳足迹竞争力。
第二,纳入气候与可持续性的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已初具雏形,或将增加我国供应链外迁风险。欧盟近年来出台的多个法案要求供应链企业提供大量生产经营数据以配合欧盟的尽职调查或碳足迹核查等,可能导致我国关键产业供应链数据外流,增加供应链安全风险。同时,这些法案为欧盟以污染、“违反人权”“强迫劳动”等借口推动大型跨国企业供应链回流提供法律依据,增加供应链从我国特定行业或地区外迁的风险。若更多发达国家参考欧盟框架出台类似法案,可能显著增加我国出口依赖度较高的制造业企业的经营压力,迫使其将供应链部分转移至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削弱我国大型企业对其供应链和产业链的控制能力。
第三,欧美积极利用全球低碳转型契机,率先制定气候贸易相关规则,可能削弱我国在全球新贸易体系中的话语权。欧盟率先制定了系统化的气候战略与法规体系,并通过建立全球领先的碳市场、制定配套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方法学、出台气候相关贸易与供应链治理法案等方式,在新型全球气候贸易规则体系构建中取得先机。同时,欧美通过TTC等官方合作平台与机制,以及其长期支持的国际组织等,推进碳排放披露、核算方法学等重要全球气候标准制定,打造气候领域的全球通用标准。一旦欧美在上述重要标准制定上达成一致,可能对中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也进一步削弱我国在“净零”时代的全球经贸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
三、政策建议
全球贸易规则体系正在经历重大变革,打造融入气候与可持续性要素的新型贸易与供应链治理规则是大势所趋。目前,相关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仍在初期阶段,尚未形成国际统一的框架体系,我国可在加快推进国内相关标准制定的同时,积极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提升我国在全球新型贸易规则体系建设中的影响力与话语权。
一是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合作,协同参与国际气候贸易政策谈判。一方面,利用绿色领域“新三样”及其他重点工业领域全球出口份额优势,与东盟等关键贸易伙伴协同合作,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就气候相关贸易政策实施展开谈判,争取对我国有利的结果。另一方面,进一步与欧盟就CBAM、《新电池法》等法规的实施细则进行谈判磋商,降低其正式实施后的负面影响。持续关注美国碳关税等主要气候相关贸易政策发展动向,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二是加快完善国内气候领域标准制定,积极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一方面,在全球通用框架下,加快推进尚未达成全球共识的重点行业和产品碳核算与碳足迹方法学制定、生物多样性金融分类目录制定等工作,形成相关领域的中国标准。另一方面,加强与“东盟+3”、“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平台的合作,利用财金对话机制等,积极扩大中国标准影响力。利用中欧在气候领域的对话机制,积极推动中欧标准协同与互认。
三是加快碳市场建设步伐,推动碳价相关财政政策研究制定。碳市场是欧盟制定和落实气候政策的重要基础,欧盟碳市场也已形成完善的配额拍卖与拍卖收入使用制度。随着CBAM的出台,欧盟进一步推动关税与碳价挂钩,对低碳价国家收税。欧盟碳关税是驱动我国全国碳市场加快改革与发展步伐的因素之一,全国碳市场将迎来扩容 [5],进入新发展阶段。建议结合全国碳市场发展的进程与趋势,加快推动碳定价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其一,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建立配额有偿拍卖制度,策划好配套用于稳定碳市场、激励低碳技术创新等的拍卖收入使用机制;其二,针对未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和主体研究制定碳税制度,推动碳价激励约束机制的更广泛应用,为欧美扩大碳关税覆盖范围提前准备;其三,研究制定碳价、碳税、低碳转型补贴的综合性财政政策,避免高排放行业税赋成本过快增加,从而激励相关行业开发或引入低碳减排技术。
四是提升在全球气候领域的影响力。相比欧美等西方发达经济体,我国在气候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还有待提高,在关键国际标准制定中常处于“追随者”而非“领导者”地位,国际标准制定也难以充分将我国产业发展现状纳入考量。建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加大力度扶持和培育气候领域的国际化智库。通过智库力量提升中国在全球气候领域的影响力,利用智库建立追踪分析国际气候政策动向的平台,制定风险预警与评估分析机制,并采取事前干预与事后应对的综合性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原载于《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25年第一期
脚注
[1]ESCAP, Pioneering Green Trade Facilitation: A New Conceptual Framework, 19 December 2024.
[2]根据欧盟要求,过渡期所有行业商品需要申报直接和间接碳排放,正式实施期目前仅要求水泥和化肥行业商品需要申报间接碳排放,其他行业商品的间接排放申报视具体情况而定。
[3] CBAM税费 =(欧盟碳市场碳价-出口国碳价)×(出口产品碳排放量-欧盟同类产品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
[4] 范围1排放来自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资源和设施的直接排放;范围2排放包括使用从公用事业供应商购买的能源所产生的间接排放。
[5] 生态环境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24年9月8日。
作者:
王 遥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崔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
王 旬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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