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中财大绿金院

  • 绿金委

IIGF观点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研究成果 > IIGF观点 > 正文

IIGF观点 | 王旬、崔莹:湖北碳市场的发展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4-08-30作者:王旬、崔莹

我国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已有十余年历史,已形成由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福建、深圳等八大试点碳市场组成的市场体系。湖北碳市场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市场运行、制度设计与创新、碳金融创新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本文将系统梳理湖北碳市场的概况、制度与机制、碳金融发展等情况,总结可供全国碳市场及其他试点碳市场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市场概况

2011年3月,国务院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建立碳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拉开了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帷幕。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方试点碳市场建设正式开启。2014年4月,湖北碳市场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市,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和助力湖北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截至2023年底,湖北碳市场交易产品覆盖湖北碳配额(HBEA)、武汉碳普惠(WHCER)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产品;市场中共有来自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16个工业行业的343家控排企业,超2万个市场参与者,形成了多元化、层次丰富的市场交易主体结构。湖北碳市场在2023年的总成交量与成交额也分别达1167万吨和4.5亿元,在各试点碳市场中居于第二和第三位。

2024年1-7月,湖北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达约1678万吨和2.64亿元,成交均价约15.72元/吨,其成交量已超2023年全年水平。尤其是在4月的履约前夕,成交量呈显著放量特征(图1)。

湖北碳市场20241-7月成交情况

来源: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收集整理

注:成交均价=成交总额/成交总量,既包含协议转让也包含大宗交易


、市场制度与机制

经过多年打造,湖北碳市场目前已形成以《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核心,覆盖配额分配,市场交易,监测、报告与核查(MRV)、配额拍卖与市场稳定制度等多方面较完善的试点碳市场制度体系,并在配额分配与市场稳定制度等多领域进行了机制创新探索。


(一)市场核心制度文件

早在2014年,湖北省便发布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建立了湖北碳市场的总体制度框架。近年来,随着碳市场主管部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转隶至生态环境部,及生态环境部对碳排放权交易作出的最新规定,结合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对地方试点碳市场份额、交易量、流动性造成的影响,湖北省政府在2023年12月底发布了《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此前办法进行了修订,成为了支持湖北碳市场运行的核心制度政策文件。

《暂行办法》共分7章42条,对湖北碳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配额分配管理、市场交易、MRV机制、市场激励约束机制等多方面的关键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暂行办法》对控排企业纳入标准和配额分配机制做出了较大幅度调整,旨在扩大市场覆盖范围、提升交易活跃度。一方面,《暂行办法》显著降低了湖北碳市场控排企业的纳入门槛,将纳入标准由年排放量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降至1.3万吨,同时规定可根据温室气体控排目标及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调整工业企业纳入标准,且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非工业企业纳入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市场覆盖行业扩容留出余地。另一方面,《暂行办法》细化了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明确了配额总量设定标准、设计了配额预发制度及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制度,完善了配额缴还、注销制度,为配额有偿分配的引入打下基础。此外,《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市场约束激励机制,以及各参与主体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对各方责任进行了压实。


(二)配额分配机制

2023年11月,湖北省发布《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湖北碳市场2022年度的配额分配针对水泥、石化、化工等16个工业行业在2019-2022年任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及以上的343家企业进行,采取总量控制下的多类型配额与差异化配额计算方法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

首先,湖北根据本省经济增长、碳排放强度下降、产业机构优化等目标,将2022年度配额总量设定为1.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并制定了由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新增预留配额三类配额相结合的配额结构。其中,年度初始配额覆盖控排单位既有边界排放;政府预留配额为配额总量的6%(即1080万吨),主要用于市场调控与价格发现等功能;新增预留配额用于控排单位新增产量与产能的变化产生的排放,为配额总量减去年度初始配额与新增预留配额后的值。

其次,湖北引入了事前预分配与事后配额调整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机制。其中,控排企业2023年度配额预分配量为其2022年实际履约量的70%,并在完成年度配额核算后,根据“20%或20万吨损益封顶”机制进行调整,针对超出的配额亏损/盈余予以追加/收缴。此外,湖北也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情况,制定了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历史法等三类差异化的配额分配方法(表1)。

第三,湖北制定了多元化的配额抵销机制。《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不超过控排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0%的碳排放量抵销;《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则明确了2022年度武汉碳普惠用于配额抵销的要求和限制(如仅限于武汉辖区控排企业、抵销量不得超过配额缺口量等)。


湖北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法及其适用行业和标准

来源:《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三)市场交易规则

湖北碳市场中的交易品种包括湖北碳配额、武汉碳普惠、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产品。根据2016年发布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2016年第一次修订)》,湖北碳市场交易采用会员制,控排企业及满足条件的国内外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进行交易。市场交易采用协商议价转让与定价转让相结合的方式,两种方式在成交价格、议价区间、交易手续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表2)。交易结算采用当日结算和全额支付结算制度,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负责,交易登记则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进行。

湖北碳市场不同交易方式对比

来源:《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2016年第一次修订)》,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整理


(四)MRV机制

湖北省在2022和2023年发布的《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结合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构成了湖北碳市场的MRV的制度框架与实施指南。其中,《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遴选条件、工作原则、责任范畴等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则强化了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与核查机构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高湖北碳市场的可信度与可靠性。


(五)配额拍卖与市场稳定机制

湖北是我国较早在配额拍卖及市场稳定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的地方试点碳市场之一,已形成基本的制度框架与实施办法。

配额拍卖方面,《暂行办法》中明确政府预留配额中的部分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用于市场价格发现。根据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披露数据,2019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湖北省已组织10轮配额拍卖,拍卖投放配额总量达1637.6万吨,成交量与成交额分别达1269.2万吨与3.638亿元(图2),且参与拍卖的企业与机构数量呈上升趋势,配额拍卖制度运行已较成熟。维护市场稳定方面,湖北省发改委在2015年就发布了《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管理办法(试行)》与《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利用配额拍卖出让金设立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的碳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用于防范市场风险,并明确了通过碳配额投放与回购稳定市场价格波动的方式与触发机制(表3),在相关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2019-2023年湖北碳市场配额拍卖情况

来源: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市场配额投放与回购机制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整理


三、碳金融发展

湖北碳市场自开市以来便将碳金融创新作为其主要特色与重点发展方向之一。近年来,湖北省各级政府也出台了多项支持和鼓励碳金融发展的政策文件,如湖北省政府2021年12月印的《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强调要要从建立企业碳核算账户、发展碳金融中介服务、盘活碳资产等方面开展对碳金融发展的支持;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印发的《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行动方案》明确武汉市加快建设中国碳金融中心的规划;2023年12月发布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与控排企业建立投融资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类碳金融产品创新。在明确目标引领下,湖北已推出多类基于湖北碳市场的碳金融产品,并开创了多个全国“首单”,碳金融发展在地方试点碳市场中处于领先梯队(表4)。


湖北碳市场碳金融创新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整理


、启示与建议

各地方试点碳市场经过十余年的运行与探索,已基本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机制。随着全国碳市场运行不断成熟,行业扩容及其他市场发展进程加速,将对地方碳市场产生影响,推动它们探索新业务方向与产品创新。湖北碳市场自启动以来积极探索碳市场制度与碳金融创新,已在配额设定、分配、拍卖、投放与回购等多方面积累丰富经验,推动多类全国“首单”碳金融产品落地,并及时根据全国碳市场发展动向对自身政策进行调整,形成了诸多值得全国及其他地方试点碳市场借鉴的经验。结合对湖北碳市场发展情况的梳理,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有关部门可进一步研究湖北及其他试点碳市场的配额分配制度与实践,为全国碳市场相关领域的新制度制定和引入做好准备。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及近期国务院《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出台,全国碳市场配额总量“硬约束”和有偿拍卖等制度制定或将加快。湖北碳市场在这些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可对全国层面的制度制定提供参考。

第二,地方试点碳市场可进一步探索碳金融创新,相互借鉴并加强协同,推动形成统一的碳金融业务准则。湖北、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试点碳市场均已在不同类型碳金融产品开发上进行探索,但大多产品规模仍较小,部分产品仍局限于全国“首单”或“首几单”。各地方碳市场间协同制定/采用统一的产品标准和业务实施细则,有助于推动碳金融产品市场规模扩大,产品开发与交易活跃度上升,为其全国推广打下基础。

第三,地方试点碳市场可加快探索市场扩容与不同市场间的协同运行。湖北省在最新政策中已先行推动碳市场“降门槛”与“扩行业”的尝试,并积极探索“电–碳–金融”三市场协同运行。其他试点碳市场可借鉴湖北经验并在相关领域进一步展开探索,在全国碳市场加速扩容的背景下,探索自身新发展方向与业务领域。


作者:

王旬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崔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

原创声明

如需转载、引用本文观点,请注明出处为“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