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强调:促进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科创金融等融合发展,提升政策精准度和有效性。202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是新发展理念在我国金融系统的具体体现,作为两类金融融合发展的产物,我国绿色普惠金融在政策体系、标准建设和业务模式等方面不断发展,而相关政策为银行业大力发展绿色普惠金融指明了方向。本文基于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关键环节,分析银行绿色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国内外实践,并总结金融机构推动绿色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提出发展建议。
一、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理论基础与面临的难点
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在发展目标和服务对象上有所不同,但其发展存在内部的一致性。从发展理念看,二者都是新发展理念在金融市场的具体落实。随着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深入人心,普惠金融发展将包含绿色金融理念,绿色金融将是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和更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形式。通过案例和数据分析,学界指出二者的主要内容和服务对象在项目和地域上存在普遍交集。在绿色和普惠之间构筑桥梁,以绿色普惠金融的概念推动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在一定领域、一定层次的融合发展,有利于扩大绿色金融发展的广度、提升普惠金融发展的质量。
当前,金融机构在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时主要面临的难点包括以下两点。第一,二者融合发展缺乏完善的政策支持。绿色普惠金融存在显著的外部性,如果没有政策有效引导让外部性内部化,将会出现市场失灵问题,影响资源优化配置。虽然我国目前积极探索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也出台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但是由于发展时间不长,尚未形成成熟的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第二,二者融合发展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我国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试点试验区为两者的融合探索了一些模式和经验,但推广至全国,仍不够全面、不够具体。例如,在《绿色金融术语(试行)》中提到了绿色普惠金融概念,但对于如何成为绿色普惠金融发展对象并未列出标准。此外,如果缺少明确的激励指标、激励制度,会对金融机构积极性造成影响。
二、金融机构推动绿色普惠金融的关键环节
首先,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方面的政策指标约束来看,财政部发布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当从战略层面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因此,金融机构在制定战略目标时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纳入通盘考量,会更加有效地落实国家战略。此外,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来看,在推动绿色金融及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国有大型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不同的机构类型根据其业务需要,发展出更适宜自身业务统筹的部门设置。探索在业务层面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需破除金融机构当前在治理体系和管理流程层面的业务壁垒,整合内部资源。最后,从金融机构的市场实践来看,在产品及服务设计环节开展绿色普惠融合实践,对于满足各类市场主体需求、拓展绿色金融覆盖面具有重大意义。而可靠、可监管的信息披露不仅是对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响应,在帮助市场了解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状况及绿色普惠业绩方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推动商业银行的绿色普惠实践融合的全面发展中,主要包括以战略目标为指引,以治理体系为架构,以沟通上下的管理流程为支撑体系,以产品及服务的创新为关键,以信息披露为监督评估机制这五个关键环节。
第一,战略目标的制定。从战略层面推进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同时确保与机构整体战略的一致性,并不断跟踪和调整战略目标以适应市场和环境的变化,有助于金融机构在推动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方面实现聚焦和统一,并且在目标指引下形成系统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路径。
第二,治理体系的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体系的建立涉及管理结构、决策制度、沟通机制、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建立健全的金融机构治理体系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维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管理流程的确立。金融机构的管理流程指为业务活动确定目标和实施控制的流程,要更好发展绿色普惠金融业务,则需要进一步的围绕绿色普惠金融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特点,形成专门化的流程设置,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质量。
第四,产品及服务创新。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市场环境和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引入新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新产品开发、服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的应用等等,是目前绿色普惠融合的最主要做法,旨在提升金融机构在绿色普惠金融领域的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金融高效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性、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价格发现效率等方面有积极作用。而充分的信息披露也是绿色普惠金融顺利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最大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产品创新。
三、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国内实践
江苏银行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商业银行,以自身发展实际为基础,依照上述关键环节,通过设立短、中、长期战略目标、推动建立绿色普惠机制和数字化平台、加强流程管理与产品创新和进行绿色金融信息专项披露等举措,为城市商业银行推动绿色普惠金融融合发展提供实践参考。
第一,制定绿色普惠业务发展目标。短期目标包括绿色普惠信贷增长规模、增速等业务发展目标。中长期目标包括绿色普惠品牌建设、业务余额稳定提升、平均增速等持续性发展目标。
第二,加强机制建设。首先,强化制度建设,印发《江苏银行加快推动绿色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及工作举措。此外,强化考核激励,将绿色普惠加入条线及竞赛考核,给予竞赛专项奖励等政策支持,提升基层积极性。最后,强化培训指导,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政策传导和功能培训,提高发展绿色普惠的专业技能。
第三,推动数智改造。首先,建立绿色普惠认定流程,绿色普惠认定实现小微业务全品类覆盖和全流程支持。此外,上线自动认定模型,实现绿色产业及融资统计目录自动映射,有效提升匹配的精准度。最后,加强客户分层管理,符合双绿标准的客户自动认定,单绿标准的客户提示认定,其他业务人工选择认定,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第四,创新产品服务。探索“绿色+农业”融合发展,将绿色农业信贷纳入乡村振兴综合评估,结合区域特点创设产品,重点支持生态低碳农业发展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如推出“绿色农业发展贷”产品,服务高邮市“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模式县建设项目”。
第五,进行绿色金融信息专项披露。《江苏银行2023年度绿色金融发展报告》超越环境信息披露的单一范围与标准,充分对标监管考核评价、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ESG评级指标等国内外标准,契合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负责任银行原则》要求。
四、金融机构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挑战
第一,金融机构在战略层面推进绿色普惠融合的政策基础不足。现有的关于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的顶层设计及可行性的研究较少,同时尚未在指标考核方面形成明确要求,导致金融机构在战略层面缺乏清晰的发展目标指引,政策支撑不足。此外,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领域的业务在政策激励方面相互独立,增加了金融机构在制定战略目标的过程中整合统筹的难度。
第二,金融机构现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不足。首先,治理体系层面的发展基础薄弱。当前部分大型金融机构虽已着手设置绿色金融治理框架,但机构的分支行存在未同步总行治理体系、未健全绿色金融工作推进机制等问题。其次,绿色普惠金融架构设置的权责不明晰。国内金融机构普遍以管理层下设绿色金融委员会的形式来推进绿色金融的战略规划,而将普惠金融并入某一业务条线进行合并管理,并未将业务条线、风险控制条线等权责主体的架构进行整合或精分。最后,缺少专家团队。国内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及普惠金融发展架构设计方面仅涉及内部管理人员,未纳入诸如气候指导委员会等专家团队对相关工作提供合理建议。
第三,金融机构在流程优化、改进与创新方面存在难点。首先,当前绿色金融在授信准入和贷后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操作性成本,这需要商业银行在普惠主体中识别绿色项目,并进行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业务流程的差异化管理。此外,在实践绿色普惠发展时,普惠金融业务模式在大数据采集、规则模型决策等方面开展了数字化转型,而绿色金融业务数字化转型不足,这使得商业银行从流程优化层面推进绿色普惠协同面临一定困难。
第四,金融机构面临产品与服务创新成本高、难度大的挑战。首先,绿色普惠金融创新成本高,需要对企业在绿色生产和资源循环等方面积累的数据基础进行挖掘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金融机构难以及时获取和整合相关信息,创新绿色普惠产品与服务的成本被推高。其次,统一普惠主体资金需求和绿色资金供给的错位关系存在难度。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资金需求的特点不同。绿色项目贷款的周期长、融资难度高,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周期短、频次高、回款快,针对于普惠和绿色金融的特点,制定合适周期和频次且盈利的绿色普惠产品的难度较大。
第五,金融机构面临监管机制不同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困难。首先,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监管机制不同。绿色金融的监管机制在于指标的考核,如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等。而普惠金融侧重于正向激励引导的监管政策,主要着眼于机制的构建、工具的丰富、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服务渠道的畅通等方面。其次,普惠主体披露制度不健全。部分小微企业仍采用家庭式生产管理,很难按照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式,建立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而部分商业银行能够获取的税务、工商等部门数据库存在更新不及时、缺乏持续性等问题,且更多银行获得其他外部数据的渠道有限,导致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欠缺真实性、公允性,推行信息披露难度较大。
五、金融机构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建议
第一,把握政策走向,明晰战略目标。金融机构应牢牢把握政策走向,将推进绿色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置于战略高度予以重视。在政策指引下,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自身,明确战略重点,在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各项标准框架下,完善符合自身禀赋特色的顶层设计,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发展规划,以目标为导向统领绿色普惠业务的落实。
第二,夯实框架基础,明确架构权责。一是建立绿色普惠金融治理架构。强化董事会在绿色普惠金融战略规划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最终监督责任,将绿色普惠金融融合发展与公司长远发展通盘考虑。鼓励分支机构灵活效仿总部及其他大型机构的治理体系,构建自身的治理框架及战略规划。二是细分绿色普惠金融架构权责。金融机构可考虑在管理层设置绿色普惠金融岗位,在业务层面设置相关战略委员会。三是建立跨职能、跨业务部门的绿色普惠金融发展团队。类似汇丰银行、花旗集团等由高管、内外部专家等组成的指导委员会,我国金融机构也可成立由不同职能构成的专业指导小组,为绿色普惠金融战略目标规划、政策框架和风险管理方法制定与修改等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三,完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协同。一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如优化考核机制,将绿色普惠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统计管理,进一步完善绿色普惠投融资统计标识管理等工作,提升统计准确性。二是增加管理协同。在绿色普惠金融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联动机制,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质量。三是建立绿色普惠全流程管理机制。在面向普惠主体的业务模块中,建立“风险识别-分类-评估-控制-监测”的绿色业务管控体系,加强绿色普惠业务融合。
第四,加强数字化实践,推动科技赋能产品创新。首先,积极开展数字化实践。金融机构可积极探索联结地方政府及企业,构建数据对接平台,打通绿色信息壁垒,实现不同渠道间融资数据的整合、共享和实时监测,从而实现绿色普惠业务降本增效。其次,探索金融科技对于产品创新的支撑作用。金融机构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降低普惠金融服务成本、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平等性、提升绿色普惠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最后,加强能力建设。金融机构可充分发挥其接近市场等优势,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协同发展。譬如积极开展针对一线业务人员和普惠主体的绿色理念普及、引导企业完善财务、经营及绿色活动数据的搜集等,以更好服务于绿色与普惠的融合。
第五,落实监管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表现。首先,金融机构可以设置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由该部门负责统一落实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标准格式规范编制,统一各类数据指标口径量。对于绿色普惠金融等关键信息,商业银行应该对充分展现自身在绿色普惠金融等方面的ESG表现,强化ESG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方的交流互动。此外,金融机构可打造符合自身需求的评级体系。金融机构可以发挥市场影响力,根据自身实际发展状况筛选重要ESG议题。最后,提升主体数据披露意识。金融机构可通过完善企业数据和金融服务的整合平台建设,使数据的访问、评估、使用、再搜集形成链条化模式,倒推企业在享受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形成自驱性的数据披露意识,为后续信息披露能力提升夯实基础。
作者:
吴倩茜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双碳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若澄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陈熙妍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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