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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分析 | 增值税转型、税收激励与企业绿色发展

发布时间:2024-01-14作者:李雨珊

原文作者:李震,王贝贝,曹云辉

发表期刊:财经研究,2023(05),49,5


一、摘要

构建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如何使二者实现政策协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章利用中国工业企业财务与污染排放的匹配数据库,借助2009年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理论分析并实证考察了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改革引致的税收减免激励对企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的影响。研究发现,增值税转型改革显著降低了企业的污染排放强度,稳健性与安慰剂检验为结论提供了可靠证据。异质性分析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较高污染行业、非出口企业以及在位企业的减排效应更明显。影响机制检验发现,税收减免激励使企业得以快速更新设备与技术投资,并提升污染治理能力以应对环境规制压力。同时,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环境规制之间存在较强的政策协同效应,前者能显著增强后者的实施效果。此外,文章还推算了税收减免激励对企业绿色发展的作用弹性,资本税后成本每下降1%,企业排污强度下降0.71%−1.64%。文章的研究结论为当前中国减税降费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供了经验证据。

二、引言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是当前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完成“十四五”规划“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与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改善”远景目标的现实要求,因此,如何促进企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以及解决企业能效提升桎梏成为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问题。与此同时,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显现,减税降费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先手棋”,在激发市场活力和助企纾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减税降费在催生市场主体、稳定经济平稳发展方面实现了“放水养鱼、水多鱼多”的良性循环,但减税引致的经济增长效应是否是“环境中性”的,即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企业投资的同时,能否助力企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呢?研究上鲜有经验实证对此进行考察。本文尝试探究减税降费的绿色偏向及其作用机制,对全面评估税收激励政策效应与完善绿色发展税收配套政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制度背景: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最早确立了增值税税种以及其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运行机制,增值税逐渐成为第一大流转税种。出于防控经济过热与保证财政税源的考虑,增值税征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征收办法。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物中仅原材料与中间投入所含增值税进项税款允许抵扣,而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则未被纳入抵扣范围,导致生产型增值税征收可能引发企业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进而不利于企业投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生产方式的不断转型,生产型增值税越来越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现实要求,而在国际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方式普遍确立的背景下,生产型增值税征收方式也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中国于2004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开展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征收方式,试点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新购固定资产投资得以抵扣应纳增值税,进而可以获得高达17%的投资税收激励。随后增值税抵扣范围于2007年扩大至中部六省,并在2008年进一步扩至内蒙古东部和汶川受震灾严重地区。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值税转型改革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实施,至此,我国彻底完成增值税征收方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本文借助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推广至全国的准自然实验进行实证的因果效应分析。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为扩大内需,化解经济下行风险,将增值税转型试点一次性推广到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政策于2008年12月19日正式发布,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除个别受限行业之外,全国所有地区全行业门类的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以予以抵扣,意味着2009年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广具有较强的外生性。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改革仅影响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内资企业,鼓励类外资企业在政策实施前已实行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这为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法识别因果效应提供了分组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理论上来说,投资税收激励与企业污染排放的关系将取决于企业资本投资与污染物副产品之间的替代弹性。为此,本文将企业排污行为纳入标准的新古典企业税后投资模型来阐述二者的关系。本文在企业污染排放的理论模型(Copeland和Taylor,2003;Shapiro和Walker,2018)中引入资本投资,代表性企业的潜在生产函数如下:

其中,Y0表示全部投入均用于生产情况下的企业潜在产出量,K、L分别为资本和劳动力投入,A为企业的希克斯中性生产率,β为资本投入份额。企业的实际产量如下:

其中,Y表示企业的实际生产产量,θ表示企业为了应对环境规制要求而专门用于污染物治理投入的比例,θE[0,1],θ越高表示企业在污染物治理方面的投入越大,企业潜在产能的损失相对越大。假定污染物e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其产生量由e=f(θ)Y0=f(θ)AKβL1−β形式表示,其中f(θ)表示单位潜在产出的污染物生成量,并与治污投入θ负相关。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潜在产出正相关,与污染治理投入负相关。将污染物生产函数代入,并消除污染物治理投入比例θ,得到:

上式表明,企业污染物产生量e等价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投入”,这与Copeland和Taylor(2003)以及Shapiro和Walker(2018)的研究思路类似。求解资本投入与企业污染排放之间的关系意味着需要给定污染物生成的具体关系式f(θ)。值得注意的是,若将企业污染排放简化为柯布–道格拉斯(C–D)的函数形式,则意味着资本投入和污染物之间的替代弹性η默认为1。然而,诸多研究认为事实并非如此,Forslid等(2018)指出,企业在污染治理的投入方面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效应,Shapiro和Walker(2018)也认为用于企业污染治理的资本投入呈现规模经济的特性,如除尘器或洗涤器等。有鉴于此,本文假定资本投入对于企业污染治理呈规模报酬递增,即副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随着资本投入的增加而减少,两者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即η>1。为此,本文设定一般化的包含副产品污染物投入要素的生产函数形式,并将C–D型生产函数视为一种特例。具体而言,与Kwon等(2021)类似,本文设定污染物与资本等要素满足常数替代弹性η的生产函数,具体如下:

企业污染排放的理论模型构建往往与将污染物视为投入品的生产函数等价,这一假定和以往文献对资本税收优惠(或抵免)与企业劳动雇佣分析相类似,即投资税收优惠对另一种投入品的影响有替代效应和规模效应,最终结果取决于两种效应的相对大小(Criscuolo等,2019)。对于本文考察的核心内容企业排污强度来说,指标构建本身已实现去规模化,因此取决于两者之间的替代弹性。

容易验证式(5)设定满足与θ负相关的要求,表明本文对包含污染物投入的生产函数设定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接下来,本文分析投资税收激励与企业污染之间的关系。面临环境规制,企业选择要素投入与污染排放水平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假定产品市场完全竞争以及企业生产差异化的最终产品,那么企业的利润最大化问题如下:

其中,企业利润π由企业销售收入减去要素投入成本与环境规制处罚得到,p表示最终产品售价,γ表示每单位污染排放受到的环保处罚程度,r和w分别表示资本税后价格与劳动力工资。参照Chen等(2022),引入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的资本投入K由固定资产投入T与其他资本投入V构成,而增值税转型允许固定资产购入中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仅影响固定资产投资T。由于企业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前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额并不作进项税抵扣,故企业购进固定资产T的单位价格rt满足:rt=r(1+υ)(1−τz),其中,r为单位固定资产不含税原价,υ为单位固定资产未能抵扣的增值税比例,而τz则为购入固定资产每期折旧(z)可抵扣所得税(τ)税款的比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规则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单价rt中的υ为17%,而在增值税征收方式转型为消费型后,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可全额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改革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单价rt中的υ变为0。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单价rt下降,即Δrt<0。

不妨设企业资本投入K满足常数替代弹性,转型引致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激励使得资本投入价格r下降,Δr<0。由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以得到:

其中,P表示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由排污处罚力度γ、资本税后价格r以及劳动力工资w决定,满足:

在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条件下,企业产品价格等于其边际成本,即p=P。由(7)式即可得到企业单位产出排污量(即排污强度)的决定式:

对式(9)两边取对数并对资本税后价格r求偏导,可得:

资本投入与污染排放之间存在相互替代关系,即η>1,这意味着∂lY)>0,即企业的污染排放强度将随着资本税后价格的下降而降低。据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企业排污强度与资本税后价格正相关,增值税转型改革引致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激励将降低企业的排污强度。

为了进一步考察投资税收激励与环境规制政策的交互影响,式(10)两边继续对环境规制力度γ求偏导,得到:


式(11)符号为正,表明资本税后成本越低,环境规制对企业排污的改善作用也就越强。据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2:投资税收激励能增强环境规制对企业的污染减排效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环境规制对企业排污的改善作用增强。

四、识别策略、计量模型设定

本文借助2009年增值税转型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的改革作为税收激励的准自然实验,考察其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增值税转型改革仅影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内资企业,因此,本文将受政策影响的内资企业作为处理组,鼓励类外资企业作为对照组,使用双重差分法识别因果效应。与Chen等(2022)研究思路类似,本文的识别策略主要基于鼓励类外资企业与一般纳税人的内资企业受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影响的差异,识别假设没有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类外资(反事实)与内资企业的污染排放变动是否符合平行趋势。

基于上述识别策略,参照探讨增值税转型改革(Liu和Mao,2019;Chen等,2022)与企业环境绩效(Fan等,2019)的经典文献,本文设定计量模型如下:

其中,被解释变量Yit表示企业i在t年的环境绩效,即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强度,具体而言,本文考察了企业单位产出的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以及烟粉尘这五项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强度)。VATi表示根据企业是否受到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推广的影响来划分处理组和对照组,其中,鼓励类外资企业赋值为0,表示不受政策影响,内资企业赋值为1。Postt则表示政策是否实施的虚拟变量,2009年之前为0,2009年及以后为1。Zit为企业层面控制变量,以控制处理组和对照组企业在可能影响环境绩效的其他特征变量上的差异,如资产总额、销售收入、资本密集度、出口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λi与µpt分别为企业和省份−年份的双重固定效应。采用企业层面的聚类标准误。解释变量VATi×Postt前的系数β则可捕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因果效应。若β为负,表示增值税转型引致的税收激励改善了企业环境绩效,促进了企业绿色发展。

五、实证结果分析

依据基准回归方程(12),考察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回归结果汇报在表1。其中,列(1)至列(5)在加入企业以及省份−年份固定效应后,依次考察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以及烟粉尘五种污染物排放强度的影响。首先看列(1),核心解释变量估计系数为−0.36,且在1%的水平上高度显著。这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受影响企业的废水排放强度下降了0.36吨/千元,再结合事前样本期间企业的平均废水排放强度水平为2.89吨/千元,可以得出,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企业废水排放强度降低了12.5%(0.36/2.89)。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减排效应不但在统计上显著,从经济意义上讲,也十分可观。


双重差分法的识别假设要求处理组和对照组在事前具有相同的环境绩效变化趋势,即事前平行趋势假设。为此,本文将基准回归方程拓展到动态情形,通过考察事前分组变量系数与显著性来检验事前平行趋势假设。设定以政策前一年为基期(2008年),动态回归方程所得每个VATi×1(yeart=s)系数与置信区间如图1所示。第1幅图绘制了废水排放强度的动态效应,可见,事前年份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而在事后年份显著为负。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以及烟粉尘的动态变化也与废水排放强度相似。表明处理组和对照组在事前环境绩效上没有显著不同,满足双重差分模型的事前平行趋势假设。

六、机制分析以及环境规则的政策协同检验

本节将遵循污染物产生的全过程,从企业清洁能源投入、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以及末端污染治理能力提升三个角度分析增值税转型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的作用机制。

清洁能源投入。企业生产投入的能源是否清洁是分析污染物产生过程的第一步,若企业在生产源头上重视清洁能源使用,如硫含量更低的煤炭和工业用水等,那么企业即便后续污染治理上投入不变,其污染排放强度也相对较低。增值税转型引致的税收激励能改变企业的能源投入决策吗?至少从理论上讲,并没有明确的作用机制指出企业会转向清洁能源使用。因此,本文预期增值税转型并非通过清洁能源投入来影响企业绿色发展。表2列示了企业各项能源投入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回归结果,列(1)至列(4)结果显示,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处理组与对照组企业在工业用水强度、新鲜用水强度、原料煤投入强度以及用煤硫含量等方面均未有显著差异。结果表明,清洁能源投入并非增值税转型改革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机制。

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企业投入各项能源之后将进入产品生产环节,这一环节会伴随污染物的产生,作为企业生产的副产品,污染物产生量与企业生产所用设备和技术息息相关。随着中国环境规制政策的日益趋紧,企业需要不断地淘汰旧有技术、更新清洁设备,但实际上,企业设备更新与技术投资均面临较大的固定成本,而原先生产型增值税征收方式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客观上导致了设备资产更新的成本较高。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更新设备时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投资税收激励将极大可能地促进企业设备更新与生产技术进步。此外,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也将通过两种渠道作用于企业的排污强度:其一,企业投资增加与技术提升引致的规模经济效应,以往文献指出,当清洁生产技术与设备投入存在较大固定成本时,企业自身的规模经济因素尤为重要(Forslid等,2018;Cherniwchan,2017;Gutiérrez和Teshima,2018)。投资税收激励促进企业投资增加与生产规模扩大,能够覆盖更多清洁生产技术及设备前期投入的固定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排污强度。其二,促进专门针对治污设备的投资与清洁生产技术的使用。增值税转型改革引致的投资税收激励将直接促进企业治污设备的采购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使用,从而促进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能力的提高,降低企业排污强度。

七、结论与政策启示

实施有利于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对构建绿色发展政策体系和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具有积极作用。本文利用中国工业企业财务与污染排放的匹配数据库,借助2009年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理论和实证分析了税收激励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引致的投资税收激励显著降低了企业污染排放强度,促进了企业生产方式的绿色转型。第二,异质性分析表明税收激励对较高污染行业、非出口企业以及在位企业的减排效应更明显。影响机制分析表明增值税转型促使企业得以快速更新生产设备与技术以应对环境规制的现实要求,企业末端治理能力也显著提高。此外,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环境规制之间存在较强的政策协同效应。第三,本文根据实证结果推算税收激励对企业绿色发展的作用弹性,资本税后使用成本每下降1%,企业排污强度下降0.71%至1.64%。

本文结论表明,减税降费措施除了能扭转企业盈利外,还可以改善企业环境表现,促进经济绿色发展。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过程中,给予企业更新清洁设备以投资税收激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第一,减税降费措施并非“环境中性”,除了能刺激经济增长以外,还具有比较可观的“绿色”效应。这充分体现出当前广泛实施的减税降费举措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新发展理念是吻合的,两种政策并行不悖。与此同时,本文发现,减轻增值税征收环节的扭曲,有利于企业合理健康发展,使其能在绿色绩效与经济利润之间取得很好的平衡。这为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程中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第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文发现,税收激励显著降低了企业污染排放强度,促进了企业生产方式的绿色转型。企业面临减税激励时,可适当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效应,加快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投资和应用,倡导积极调整生产方式绿色转型,立足长远发展。第三,本文量化发现,投资税收激励的绿色效应弹性较大,这为在最优税制理论下制定实现经济增长和污染减排双重目标的最优税率提供了关键的经验证据。由于减税降费还可能存在十分可观的环境绩效改善效果,中国进一步减税降费的空间可能比之前在单纯的经济刺激与财政负担的考量下要更大,这为进一步出台减税降费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



作者:

李雨珊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指导老师:

王 遥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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