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中财大绿金院

  • 绿金委

IIGF观点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研究成果 > IIGF观点 > 正文

IIGF观点 | 李周佳睿:全球绿色治理规则重构背景下中央企业供应链治理升级——《中央企业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指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16

近年来,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持续深化和绿色贸易规则加速演进,供应链正逐步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治理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领域。以欧盟为代表的主要经济体相继出台涵盖产品生态设计、碳边境调节、供应链尽职调查和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监管制度,推动绿色治理要求从企业自身运营环节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和供应链全链条延伸,对企业供应链透明度、碳数据管理能力以及绿色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首次从制度层面对中央企业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作出系统部署,推动绿色低碳理念向供应链全链条延伸,为中央企业构建全生命周期、全价值链绿色低碳治理体系提供了行动框架。本文将以《指引》为切入点,结合以欧盟为代表的绿色贸易规则和供应链监管要求的发展趋势,分析其在推动供应链治理升级、提升供应链ESG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增强国际合规水平方面的战略价值,探讨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如何助力企业提升全球市场竞争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指引》对中央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中小供应商带来的机遇、挑战与转型要求,并为推进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提供实践建议。

一、《指引》构建供应链管理新范式

当前,全球产业链竞争正在加速与绿色低碳转型深度融合,供应链治理能力日益成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从绿色采购、产品碳足迹管理到供应链尽职调查,绿色治理要求正逐步从企业自身运营扩展至产业链上下游和产品全生命周期。与此同时,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产业链关键节点,其供应链管理水平不仅关系自身绿色转型成效,也直接影响产业链整体绿色发展水平。在此背景下,《中央企业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指引(试行)》首次从战略规划、组织管理、业务流程和能力建设等多个维度对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进行系统部署,标志着我国中央企业绿色治理体系建设开始从企业内部运营管理向全价值链协同治理迈进,为构建现代化绿色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提供了顶层设计和行动框架。

从制度设计来看,《指引》共五章二十六条,围绕“治理体系建设——供应链全流程转型——支撑能力建设——组织保障”四个层面构建了覆盖产品设计、采购、生产、物流、回收再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环节的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框架。在治理层面,要求企业将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纳入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管理机制、目标体系和绩效评价机制;在业务层面,围绕绿色设计、绿色采购、供应商管理、绿色生产、绿色物流和循环利用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在能力建设层面,重点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数字化平台、绿色金融以及碳足迹管理等基础支撑能力;同时通过人才培养、资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提供长期保障。此外,《指引》同步发布《供应商绿色低碳分类分级动态管理指南》《采购产品绿色低碳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指南》《供应商绿色低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指南》三项配套文件,从供应商管理、绿色采购评价和绩效考核等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实施路径,增强了制度体系的可操作性和落地性。

相比过往绿色管理政策制度,《指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所体现的治理逻辑转变。长期以来,企业绿色低碳管理主要聚焦于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碳排放控制等自身运营活动,管理边界大多局限于企业内部。然而,在全球产业链深度分工背景下,大量环境影响和碳排放实际上分布于原材料获取、零部件制造、物流运输和产品使用回收等供应链环节,仅依靠企业自身减排已难以有效支撑绿色转型目标实现。《指引》明确要求将绿色低碳理念嵌入供应链管理全过程,推动绿色要求向设计、采购、生产、物流和循环利用等全链条延伸,实质上推动企业从自身减排向价值链减排、单点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

同时,《指引》首次系统提出供应商绿色低碳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绿色低碳要求逐级传导、供应链数据共享和协同管理等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了产业链协同治理理念。作为产业链中的核心主体,中央企业被赋予发挥“链主”引领作用的重要职责,通过绿色采购、供应商评价、能力建设帮扶以及资源协同等方式,引导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绿色低碳管理水平。由此,绿色低碳管理不再是单个企业的内部事务,而逐步演变为覆盖产业链上下游、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系统性治理工程。特别是在供应商管理、碳足迹管理和绿色采购等领域建立的责任传导机制,为未来实现供应链整体减排和产业链绿色升级奠定了制度基础。从更深层次看,《指引》的出台不仅是落实“双碳”战略和推动中央企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制度安排,也反映出我国供应链治理理念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供应链正在从传统意义上的成本控制和效率优化工具,逐步演变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提升产业链韧性、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载体。《指引》所构建的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绿色治理框架,不仅为中央企业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也为我国企业构建现代供应链治理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指引》为应对全球绿色贸易规则提供重要支撑

从全球绿色贸易规则演进趋势来看,供应链正逐步成为绿色合规与贸易规则约束的关键领域。在以产品全生命周期和供应链全链条为导向的监管框架下,企业的环境与气候责任正通过供应链网络向上游环节持续传导,使得供应链透明度、可追溯性以及碳数据完整性成为衡量企业合规能力的核心要素。例如欧盟,其正以生态设计、碳边境调节、供应链尽职调查以及数字化产品标识等为核心工具,构建覆盖产品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及市场准入的系统性绿色贸易规则体系,并推动环境合规要求向供应链全链条深度嵌入。《指引》通过对绿色低碳设计、供应商管理、碳足迹管理、循环利用体系以及数字化平台建设等关键领域的系统部署,在治理逻辑与制度结构层面与欧盟相关绿色贸易规则形成多维度对应关系,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供应链应对国际绿色合规要求的系统性能力。

(一)绿色低碳设计与产品生态设计

《指引》第八条要求“参照国内外生态设计、全生命周期评价(LCA)、产品碳足迹与环境足迹核算等标准与方法学”,系统构建绿色低碳设计管理体系,并从材料选择与设计导向两个层面提出约束要求,包括优先使用绿色低碳材料与再生材料、推进产品减量化设计,以及强化标准化、模块化与易拆解、易回收等设计原则,同时提升产品耐用性、可维护性与可再制造性。这一制度安排与欧盟《生态设计可持续产品法规》(ESPR)在理念与治理方向上具有内在一致性。ESPR于2024年7月18日正式生效,其核心在于通过设定覆盖几乎所有产品类别的生态设计要求,将耐久性、可靠性、可修复性、可回收性、再生材料含量及有害物质限制等指标嵌入产品准入与市场监管体系。第5条明确规定产品生态设计性能要求框架,附件I进一步细化生态设计参数体系,为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提供具体规范依据。

绿色采购与数据透明度

《指引》第九条要求“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原材料、产品和服务采购的全过程”,第十二条鼓励“采信绿色产品认证、碳足迹核查、绿电消费认证”等第三方评价结果,以提升采购环节的环境绩效识别与约束能力。以上制度安排与欧盟绿色采购及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形成一定对应,如ESPR第58-60条明确将产品环境绩效指标纳入绿色公共采购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对市场端绿色转型的引导作用。同时,《指引》第十八条要求“深化数字技术应用,鼓励联合相关方协同共建绿色低碳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与ESPR第9-12条所确立的数字产品护照(DPP)制度,以及《废电池与电池法规》(以下简称“新电池法规”)第77条提出的数字电池护照制度在方向上一致,均强调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产品与供应链环境数据的可追溯、可验证与可信共享。

供应商管理与供应链尽职调查

《指引》第十条至第十一条系统构建了供应商绿色低碳管理的制度性框架。要求“建立健全供应商绿色低碳分类分级动态管理机制”,对供应商的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碳减排等表现进行管理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指导帮扶体系。第十一条进一步要求“将绿色低碳采购要求延伸传递至全链条,鼓励供应商对其上游企业开展绿色低碳管理,逐级传导绿色低碳责任和价值”。这一制度安排对应《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的核心要求。CSDDD于2024年7月25日正式生效,要求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对其全价值链(包括上下游活动)中的人权和环境不利影响进行尽职调查,建立风险识别、预防和补救机制。其中第7-8条规定了企业识别和评估不利影响的义务,第10-11条要求采取预防和消除不利影响的适当措施,第14条确立了基于风险的优先排序原则。

资源循环利用与循环经济

《指引》第十五条系统部署资源循环利用,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和再利用机制,优先推动梯次利用和拆解再制造,并重点加强废钢、有色金属、稀土、电子产品、新能源设备、电池、纺织品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该制度安排与欧盟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形成多维度对应,包括ESPR第5条要求产品设计须考虑耐用性、可修复性和可回收性,第23条引入禁止销毁未售出消费品的规定,以及新电池法规第8条设定了再生材料最低含量目标,第71条规定了废旧电池回收率指标,要求建立全链条追溯体系。

碳足迹管理与碳边境调节

《指引》第二十条系统部署碳足迹管理,要求“聚焦重点原材料、产品和服务,科学确定碳足迹管理优先顺序和覆盖范围”,明确核算依据,合理使用现场数据、初级数据和次级数据开展系统核算,并“推动上下游企业统一数据格式和数据集”。这一制度安排对应多重欧盟碳管理领域要求。首先,针对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其已于2026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要求欧盟进口商就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等碳密集型产品购买并提交CBAM证书,证书价格与EU ETS配额拍卖价格挂钩。其中第6-7条要求报告嵌入式碳排放并购买相应证书,第35条允许抵扣已在出口国缴纳的碳价。其次,针对新电池法规要求电动汽车电池、工业电池和轻型运输工具电池编制碳足迹声明,采用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附件II详细规定了碳足迹核算方法学。

表1《指引》条款映射欧盟法规

三、《指引》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升级,重塑企业竞争逻辑

一)对中央企业:供应链治理能力成为新核心竞争力

《指引》通过将绿色低碳要求嵌入战略管理、采购机制、供应商治理及数据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推动中央企业由单一生产经营能力竞争,转向以供应链全链条治理能力为核心的综合能力竞争。在碳足迹管理、供应商分级管控、尽职调查及数据透明化体系建设下,供应链的系统识别、动态管理与协同减排能力,正逐步成为央企履行“双碳”转型责任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提升其在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资源配置能力与竞争位势的关键支撑。

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绿色要求向产业链纵深传导

在《指引》所构建的分类分级管理、责任延伸与数据协同机制下,绿色低碳要求正由链主企业向价值链快速传导,并逐步从原则性约束转化为可量化、可核查的执行标准。这一趋势将倒逼供应链企业加速补齐碳管理基础能力、完善环境数据核算体系,并提升与链主企业在标准、数据与管理机制上的协同一致性,从而实现由“被动适配”向“体系化嵌入”的转变。

(三)对中小企业:挑战与机遇并存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指引》在带来合规与转型压力的同时,也通过绿色采购导向与供应链分层机制,强化了对绿色表现与环境绩效的结构性激励。具备基础碳数据管理能力、绿色产品认证能力及低碳生产改造能力的企业,将在供应链准入与持续合作中获得更高确定性。同时,随着链主企业对供应稳定性与合规一致性的要求提升,中小企业若能持续提升绿色能力水平,有望在更长周期内获得稳定订单与合作机会。

四、实践启示——加快构建面向全球市场的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

(一)加快构建一体化供应链碳数据治理体系

建议中央企业以碳足迹管理为核心抓手,建立覆盖全价值链的碳数据治理架构,在集团层面统一数据边界、核算口径与方法学规则,避免多体系并行导致的数据不可比问题。在数据来源层面,应明确区分现场数据、初级数据与次级数据的适用场景与优先级,并通过制度化规则提升关键产品与关键供应商的实测数据占比。同时,应同步建设供应链碳数据校核与审计机制,强化数据一致性与可追溯性,逐步形成支撑碳披露、碳管理与外部合规应对的基础能力体系。

推动ESG要求嵌入采购与供应商管理全流程

建议中央企业将ESG管理从单点评估工具升级为采购决策机制的一部分,在供应商准入、分级管理、绩效考核及退出机制中系统引入环境与碳绩效指标,推动采购标准从价格与交付导向转向综合可持续表现导向。在实施路径上,强化供应商分层管理能力,将关键供应商纳入重点管理范围,通过差异化评价体系实现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的联动。同时,探索将ESG评价与订单稳定性、合作周期及价格机制形成一定程度的联动,从而提升供应链整体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

系统提升与国际规则体系的对接能力

建议供应链相关企业围绕碳足迹核算、产品环境信息披露与循环经济要求,系统对标国际主流规则体系,在方法学、数据结构和核算边界层面实现前置适配。重点应提升对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的采集与结构化能力,使其能够满足多规则并行披露的要求。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核查与认证机制,增强数据可信度与跨市场适用性,在规则差异化背景下提升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合规弹性与适应能力。

强化供应链协同治理与标准传导能力

建议链主企业发挥在供应链资源配置与规则制定中的核心作用,推动绿色低碳要求由单一企业管理向产业链协同治理转变。在实践中,应通过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建立供应链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关键品类联合核算等方式,提升上下游数据协同效率。同时,围绕重点行业逐步形成可复制的供应链碳管理模板与评价体系,通过标准化工具降低中小企业合规成本,增强产业链整体减排效率与稳定性,进而构建具有韧性与扩展性的绿色供应链生态体系。

相关文章:

IIGF观点 | 李周佳睿、马思雯: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趋同下的实施差异、挑战与企业应对路径

IIGF观点 | 李周佳睿:贵金属战略价值重估背景下的ESG挑战与机遇

IIGF观点 | 李周佳睿:以绿色金融为引擎,推动工程建设绿色转型新篇章

IIGF观点 | 李周佳睿:联交所企业管治新规引导可持续发展治理升级




作者:

李周佳睿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引用格式

李周佳睿,2026.全球绿色治理规则重构背景下中央企业供应链治理升级——《中央企业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指引(试行)》解读[EB/OL].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26-07-15 [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