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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关于协调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 支持绿色发展体系的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9-04-04作者:

推动生态文明改革创新,践行绿色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命题。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其他中央有关部委共同发布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绿色产业目录》),为落实构建我国绿色发展体系的目标提供了较为清晰的产业标准。在今年2月22日举行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要在金融供给侧改革过程中,对绿色发展体系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依循中央政策指引,根据当前各方面情况,建议中央有关部委可以重点参考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协调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支持绿色发展体系的构建。

一、解决标准协调和不统一的问题

后续在实际修订新版央行绿债目录以及绿色信贷目录的过程中,建议可以参考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正向引导绿色产业的转型升级。在此次《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中,对于相关产业的技术标准坚持了高技术导向,形成了较为清晰的细则要求,建议在人民银行的新标准中对此也予以明确。

二是明确对于绿色产业全产业链的支持。如对上游的装备制造及下游的绿色产业服务等进行支持。通过绿色金融对于全产业链进行支持,才能促使形成习近平总书记所阐述的,金融供给侧改革支持绿色发展体系的局面。

三是开展更加广泛的调研,参考各方意见。根据对于公共舆论的观察和市场积累的反馈,可以观察出对于此次《绿色产业目录》修订,整体持以较为正向的态度,一些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也对于具体的目录条目的增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如对于新版人行标准,应增加绿色产业园区改造升级等条目的建议。再如清洁煤相关的项目,是否必须要在绿债目录中删除?这些建议应予广泛听取并加以重视。

四是形成应对标准变化的方法。主要需要解决市场现有的三个疑问。一是未来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在绿色债券上究竟采纳的是什么标准。市场强烈建议用一套标准;二是如果还是形成两套标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三是对于现有标准到新标准的过度问题。对于未来更加庞大绿色金融市场以及已有的一些操作形式来看,应该形成一套不同标准间的翻译机制。即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是两套标准间可以进行相关条目的对应,避免由于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监管套利问题。此外,新版目录中如出现对于老版本目录的删减。原有的贴标绿债可能会产生标准的变化,而导致的是否应继续保留绿色标签,募集资金使用继续追溯等问题,应形成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二、创新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

(一)降低商业银行绿色资产的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绿色资产风险权重降低,可减少其资本占用,推动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降低,收益提高。

首先,可以尝试降低绿色债券配置的风险权重和风险准备计提。商业银行配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主权类信用债券,风险权重为0%,期限3个月以内的金融债、同业存单等银行类信用债券的风险权重为20%,期限超过3个月25%,企业类信用债券的风险权重为100%。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贷款已有专项鼓励措施: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75%。绿色债券发行主体规模通常较大,风险相对小微企业更低。因此,可以比照小微企业贷款的专项政策,对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债券,允许按照较低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和计提风险准备,从而增加绿色债券的配置价值。通过提升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投资热情,进而降低发行成本,提高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积极性。

其次,降低绿色信贷的风险权重。目前,我国21家主要银行的绿色信贷的不良率远低于一般性贷款,降低绿色信贷的风险权重具有合理性。当前商业银行对个人的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为75%,对符合条件的“三农”和小微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对一般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建议采纳绿色建筑动态评估方法学,动态监测绿色住房的实际效益,同时进一步降低绿色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特别是第二套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也下降为45%。此外,建议仿效支农支小,实行“支绿”贷款的风险权重也下调至75%,释放出商业银行更多资本用于绿色信贷投放。也可考虑让绿色债权优先受偿,从而确保绿色资产更加安全。

(二)适当拓宽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在实务中,现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对于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用途上监管比较严格。由于环保节能项目通常是作为大型生产项目的一部分,通过EPC或BOT方式承接项目的企业大多是通过投标获得项目,从承接项目到筹资建设,时间进度较紧,无法按照现有绿色债券的要求一次性指定所有发债对应项目。未来是否对主营业务和收入符合绿色产业领域定义的企业放宽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允许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与此同时,建议加强相应企业的募集资金用途披露和环境信息监控。促进第三方认证机构重点针对相应企业绿色债券发行前后的环保处罚、负面环境信息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优化绿色债券的发行机制,降低发行成本

一方面是降低发行成本。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降低绿色债券在交易场所的发行成本,如降低绿色债券的登记费用、兑付兑息费用等;鼓励更多地方政府部门给予绿色债券发行一定补贴。

另一方面,从国际市场经验来看,目前已有部分国家建立了投资绿色债券的税收减免机制。政府可以设置绿色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减免债券、直接补贴债券和免税债券三种类型的绿色债券税收优惠来支持绿色债券发行的有关政策等。建议后续可尝试共同与相关部门协调针对绿色债券建立贴息或者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形式可参考目前铁道债发行的优惠方式。

(四)实施定向降准,重点解决绿色产业领域融资难问题,恢复市场信心

商业银行定向降准更多是针对去杠杆过程出现的结构性问题,实现精准支持。2018年央行共定向降准三次,主要用于支持普惠金融、中小微企业。民营环保行业是融资困难问题的重灾区,在习近平总书记召开民营企业工作座谈会前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就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易纲行长提出了政策组合“三支箭”,郭树清主席提出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一二五”目标,国常会决定开展专项行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银保监会提出要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建议针对绿色融资期限错配问题,实施定向降准,为绿色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五)从金融监管层面引导绿色金融创新

建议在央行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中,增加引导产品创新的条目。传统的绿色金融产品无法满足环保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环保项目回款期长,地方隐形债务危机尚未解除,环保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只能以短贷还长贷,借新还旧,民营环保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则更加突出。金融机构应在加强环保项目内容审核的基础上进行产品的创新,解决资金周转压力、期限错配等问题。如在传统信贷层面,鼓励商业银行以未来收益权,政府补贴奖励资金开发信贷产品。同时绿色金融产品应更加贴合民营企业需求,适当创新;江苏省财政厅联合环保厅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了绿色金融产品“环保贷”。以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为增信手段,为当地环保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及环保产业发展等提供贷款。当发生偿贷风险时,由资金池和银行按照差别化风险分担比例共同承担,以解决环保企业贷款难、利率上浮较大等问题。

作者:

吕今严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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