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中财大绿金院

  • 绿金委

王遥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专家专栏 > 王遥 > 正文

ESG|以ESG信息披露推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迈上新台阶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简评

发布时间:2021-02-06作者: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虽然起步较西方国家晚,但已有一定工作成效。2005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规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行为并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但总体来看,我国目前投资者关系管理仍存在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目标及理念认知不足、信息披露水平较低及监管体系不完善、沟通渠道有限等问题。基于此,中国证监会于日前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助力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高质量发展。

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简述

(一)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对立法目的进行了完善,在原版的基础上新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调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在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中,征求意见稿新增强调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互动交流与诉求处理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

表1.新旧版本《指引》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定义的规定

资料来源:《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需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除坚持合规的信息披露外,对于平等性原则,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对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管理活动创造机会;而在诚实守信原则中,征求意见稿则是专门指出了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责任和担当。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主动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并在第五条中补充规定,上市公司应该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表2.新旧版本规则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的规定

资料来源:《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三)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观念,强调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

新版《规则》在第六条中对投资文化进行了说明,指出“投资者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与当下逐步兴起的可持续的长期投资观念相一致。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新增的“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是一项重大创新。现阶段,新冠疫情的冲击以及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日渐引起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 和公司治理(ESG)方面的表现,越来越多的境内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升,该项内容的补充与可持续投资发展趋势相契合。

表3.新旧版本规则对投资者沟通信息内容的规定

资料来源:《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四)优化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促进多元化沟通渠道建设与完善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优化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促进多元化沟通渠道建设与完善,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的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渠道方面,除了传统沟通渠道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网络沟通渠道,新增对“自媒体”的建设和对“运维”的要求,且明确答复投资者的诉求主要包括“咨询、投诉和建议”,进一步拓宽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互动平台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利用包括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交易所等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重要性。沟通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可以采用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鼓励上市公司建立与投资者重大事件沟通机制,以保障高效的沟通模式。

(五)明晰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内容,推动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参与评价

针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在制度建设、具体职责等方面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操作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包含的内容。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责任,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禁止情形,推动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参与评价。对上市公司违反规则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有关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价,从而督促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二、以ESG信息披露推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SG信息披露将有助于提升我国上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方面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将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另一方面能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在关注其经济效益的同时,综合考虑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影响,将可持续发展纳入公司战略体系,进一步加强ESG能力建设,从而促进上市公司的高质量发展。2020的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已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释放出负面信号,我国企业数据公信力遭到质疑,严重影响了境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的信任,给我国资本市场造成一定声誉危机,同时也让我国资本市场意识到高透明度、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重要性。面对境外投资者日益关注国内上市公司ESG表现的现状,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境内外投资者的需求,加入了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旨在通过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质量逐渐恢复境外投资者对国内市场的投资信心,重塑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形象。除此之外,这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逐渐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也需要看到,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整体ESG信息披露透明度仍较低,整体披露情况仍需提升。如下图所示,近十年通过社会责任报告进行ESG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虽然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主动选择进行ESG信息披露的企业在全体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较小,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比例均值波动维持在20%左右,即表明目前市场上仅有约四分之一的上市公司能够自愿披露ESG相关信息。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仍任重道远。

图1. 近十年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情况

数据来源:Wind、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三、加强ESG信息披露及交流、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在政策层面,加快推进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方向与指导

目前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亟需监管部门发布ESG信息披露相关指引,完善和统一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标准。证券监管部门等应尽快研究制定强制性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政策,交易所可出台上市公司强制ESG信息披露标准细则,从而提高上市公司ESG信息透明度。此外,有关部门也要逐步完善支持上市公司进行ESG信息披露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约束性。当前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违规成本仍然较低,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与ESG信息披露配套的法律法规,将重大ESG相关违规事件纳入上市公司预警机制和退市机制中,建全制度性保障措施,从而确保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指引进行有效的落地实践。

 

(二)在市场层面,加强引导市场参与者ESG投资理念,培育负责任投资者

投资者的负责任投资理念是影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关键,如果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考量ESG因素,将会进一步倒逼上市公司重视并提升自身的ESG信息披露透明度。公募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需逐步建立完善ESG投资制度,加强对ESG领域的研究能力和评估方法学的开发能力,积极创新研发ESG基金、ESG理财等金融产品。此外,资产所有者,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主权财富基金的负责任投资意识会进一步要求资产管理者在管理其资产时考量ESG因素。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银保监会等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相关资产所有者关注ESG的风险和收益,关注企业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助力“碳中和”路径的落地实践,从而推动多方市场参与者践行可持续发展目标,引导和培育负责任投资者。

 

(三)在配套层面,加快ESG数据库开发建设,利用科技手段丰富ESG信息获取渠道

目前,随着ESG投资理念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对ESG数据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但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ESG数据不仅缺乏透明度,同时数据的连贯性和可比性较低,另一方面现阶段市场中进行ESG数据库开发建设的机构有限。此外,由于ESG数据涉及到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信息覆盖范围广泛,因此数据整合难度较大,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来丰富ESG信息获取渠道。因此,有关部门可制定ESG评估机构准入门槛、设置专业资质认证权限与规范评估流程等方式,鼓励专业的、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企业ESG绩效考核工作;同时,市场参与者可以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通过大数据技术赋能ESG信息整合,提升ESG数据搜集的效率及完整性,建立本土化ESG数据库,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的决策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开展ESG相关金融产品的创新。

(四)在推广层面,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升参与主体ESG认知能力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开展ESG管理,主动披露ESG信息,证券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及地方相关协会应积极组织上市公司开展ESG、应对气候变化和实践“碳中和”目标等相关主题的培训工作,将系列培训课程及信息披露要求纳入到每年的董监高培训,并设立专门的ESG培训课程,邀请主管部门及业内专家进行讲解答疑。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可以出台激励性措施,补贴本地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ESG管理提升、“碳中和”实践路径等咨询服务,从而增强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践行ESG发展理念的能力。

作者:

王  遥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李雪雯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金  蕾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