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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金新闻 | 第十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多项 涉及“绿色金融”政策成果(2)

发布时间:2019-06-22作者:

三、金融改革与金融市场发展

金融监管合作

22.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以来,中国在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英方对此表示欢迎。中方认识到伦敦金融城是世界领先的全球金融中心,并仍将是中国金融服务合作的重要伙伴。双方欢迎此前中英金融服务峰会取得的成果,同意考虑并推动落实峰会提出的建议,鼓励中英企业进一步深化合作。

23.双方欢迎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举行第二次联合研讨会,讨论宏观审慎框架和绿色金融等议题,并进一步支持中英监管合作。双方同意就货币防伪反假加强合作。双方同意就央行数字货币以及加密资产和稳定币创新的影响加强对话。双方认可中国对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以及英方在包括金融监察专员在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专业经验,同意在此领域加强合作。

24.英方欢迎中方担任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主席国,期待在未来一年就落实FATF主席优先事项同中国加强合作。双方同意积极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双边反洗钱合作谅解备忘录,并继续推进签署关于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信息情报交流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继续保持密切合作,并同意就金融和监管技术在反洗钱领域的作用加强合作。

资本市场

25.双方共同支持人民币进一步国际化并认同伦敦市场无与伦比的深度和流动性,同意在资本市场互联互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及监管、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继续加强合作。双方同意继续推动中英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在双边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双方承诺支持英国人民币清算行拓展业务,继续推动伦敦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鼓励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双方同意推动人民币债券成为英国市场普遍接纳的合格担保品。中方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英国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26.双方认识到英国机构投资者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最大参与者之一,并同意继续合作促进英国投资者充分利用QFII和RQFII制度安排。中方欢迎英国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沪深港通及其他渠道投资中国资本市场。中方同意扩大符合条件的英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的渠道,并同意向英国机构批准和发放QFII和RQFII额度。

27.双方欢迎沪伦通正式启动,欢迎华泰证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支沪伦通项下的全球存托凭证(GDR),同时欢迎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发行沪伦通项下的中国存托凭证(CDR)。为确保沪伦通启动后的平稳运行,双方欢迎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尊重彼此国内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推进双边审计监管合作进一步完善沪伦通相关机制,并尽快达成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双方同意以沪伦通启动为契机,深化双边证券和审计监管合作。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公司到对方市场挂牌上市,支持两国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双方欢迎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精英计划”(Elite)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燧石星火”(V-Next)联盟继续开展合作。在第二次ELITE公司路演之后,双方期待中国企业赴伦敦与ELITE社区建立联系,积极探索跨境股权投融资功能建设。

28.双方欢迎中英债券通工作组取得的进展。为推动互联互通,双方同意继续就中英债券市场互联安排开展可行性研究,包括研究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交易时间的可行性。英国欢迎就整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 Direct)和债券通(Bond Connect)等渠道进行可行性研究。双方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托管银行为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英方欢迎中方在债券市场开放方面取得的进展,中英双方欢迎富时罗素公司积极考虑将中国债市纳入其全球国债指数。双方欢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和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继续在已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框架下深化相关合作。

29.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英国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英方欢迎中方考虑在伦敦发行主权债和人民币央行票据,英格兰银行将考虑将上述资产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中方欢迎英方符合条件的企业来华发行熊猫债,并愿就债券发行与英方建立务实的审计监管合作机制。

30.双方欢迎中英终止净额结算工作组去年取得的进展。英方支持中方在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下,继续探索澄清和明确终止净额结算的途径。双方鼓励包括场外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在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开展合作,致力于推动两国中央对手方监管框架的等效决定。双方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和IHS Markit合作,为跨境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交易后处理服务。

31.双方欢迎成立中英行业间的资本市场工作组,并在此框架下就促进两国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开展讨论,双方欢迎有关促进外资进一步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建议。

32.在符合中方对外开放承诺的前提下,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英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其控股的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公司。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英国企业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境运输黄金的竞争性谈判单位之一。双方欢迎渣打银行在华子公司依法合规申请加入上海期货交易所。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原油、铁矿石、精对苯二甲酸(PTA)等特定品种期货的交易。两国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加强衍生品领域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并欢迎各自期货交易所向对方证券期货监管当局备案。

33.中英双方欢迎上海证券交易所(SSE)在伦敦设立代表处。双方愿深化两国在外汇市场领域的合作,支持英方金融科技公司参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G10市场建设,欢迎XTX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G10市场首家境外非银行做市商,并积极推动交易准备工作。

银行业

34.双方支持兴业银行在伦敦设立代表处。双方欢迎中信银行将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双方欢迎中国银行业协会英国代表处开业。

35.双方认可英国通过中小企业成长基金(BGF)向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经验,同意在此领域共同进行研究,共享有关经验。

资产管理

36.英方欢迎中方关于扩大私募基金管理人(PFM)业务范围的决定,包括向第三方或关联公司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双方欢迎就“一参一控”政策涵盖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事宜展开进一步讨论。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管理人将其独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转换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并允许其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双方期待中英基金互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出台。

37.英国欢迎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英方机构发放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牌照。英方欢迎中方改革完善QDII配额和RQDII制度,期待符合条件的中资机构利用上述机制投资英方相关金融工具。

38.英方欢迎中投公司在伦敦设立分支机构的努力。双方欢迎中投公司和汇丰集团与英方合作伙伴Charterhouse共同设立中英合作基金,投资英国优质企业,并帮助其拓展在中国的业务和潜在市场。

39.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英国机构在符合相关注册要求的前提下,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成为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及登记注册成为基金会计及估值(FA)和转移代理(TA)私募基金服务供应商。

保险和养老金

40.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英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全资保险控股公司,欢迎中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在英开展再保险业务。双方欢迎并支持中英双方保险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双方欢迎英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开展研究,英国的监管和商业经验可供参考。中英将合作探索在中国开展养老金制度第二支柱自动登记试点的可能性。

41.双方欢迎探讨将养老金资产投资于离岸市场的可能性。双方欢迎批准设立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方欢迎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年金牌照申办程序。英方欢迎中方近期宣布的开放举措,包括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2021年)放宽至100%。中方欢迎英国保险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提交申请。

金融科技

42.双方期待在中英金融科技桥框架下加强合作。双方同意为两国金融科技企业在彼此市场中的发展,以及为两国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共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良好政策环境。双方同意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通过开展金融科技人员借调项目,并分享开放式银行服务、监管沙盒、试点项目与试点机制方面的经验。双方同意为两国金融科技企业在合规运营、数据安全和隐私方面提供持续指导。双方支持两国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加强合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数字普惠金融,提出创新解决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同意签署《中国人民银行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关于非银行机构支付业务合作监管谅解备忘录》,加强支付机构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双方欢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IFA)和英国创新金融协会(IF)签署谅解备忘录,欢迎互联网金融协会与英国的私募集金或创业投资资本开展合作,促进两国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43.双方愿积极合作,确保中国在英金融机构平稳度过英国脱欧进程。双方欢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IFA)与Brismo等英国金融科技公司拟议的合作,从而促进中国P2P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英国金融科技公司申请非银行支付牌照。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英资在华金融机构申请基金分销牌照。

绿色金融

44.中英双方重申,互相认同对方是彼此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主要合作伙伴。双方欢迎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取得的显著进展。双方欢迎在伦敦设立中英绿色金融中心。该中心成立后将成为英国绿色金融研究所的一项关键职能。双方欢迎并支持UK PACT中国绿色金融合作项目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开展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工作。该项目将同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一道支持全球绿色金融领导项目(GFLP),加强绿色标准协调,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与气候相关金融披露工作组(TCFD)的一致性试点工作扩展到更多领域,进一步证明绿色金融具有成本效益,开发创新产品,重点抓好省市级能力建设,以及支持“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等。

45.双方欢迎《“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这一重要倡议将助力基础设施和其他领域的绿色投资。双方同意利用两国的绿色金融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通过在北京和伦敦设立秘书处,加强该原则的有力实施和治理。秘书处将支持各签署方分享知识,共同推动绿色、低碳以及能适应气候变化的投资。双方同意通过在北京通州和伦敦设立的“北京—伦敦绿色科技创新与投资中心”加快合作,扩大对绿色、可持续技术的投资规模。双方将创建由私营部门推动的投资平台,支持和投资英国绿色技术公司,以促其在中国等新兴市场的开发应用。双方欢迎中英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在英国和其他市场发行离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46.双方支持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工作,欢迎英格兰银行及其审慎监管局(PRA)、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就加强环境与气候相关风险管理的监管分享最佳实践。英国政府和中方致力于将气候风险因素纳入金融体系监管范围。双方还认识到,有必要探讨金融信息披露是否应扩大到气候以外的其他环境因素,如环境和生态系统。双方认识到促进制定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