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是Environment(环境)、Social(社会)、Governance(治理)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内涵也是多维度的,可以理解为投资理念、治理机制、发展模式等多种面向,但核心指向都是“负责任”。责任是一个表示“关系”的概念,无论是对客户、对组织自身还是对合作伙伴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这种“负责任”都是具有特别含义的受托责任,从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重点针对ESG主题自2016年持续发布的《21世纪受托人责任报告》(fiduciary duty in the 21st Century)标题即可窥见一斑。
2022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明确了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的基本要求,要求提升ESG表现,防范ESG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信托法理上履行受托责任是前提,面对“双碳”背景下的宏观环境,身处回归本源、深化转型的行业环境,以及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信托公司发展ESG是市场的选择,发展的趋势,更是时代的要求。
信托公司践行ESG发展的应有之义
ESG依托的责任机制: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受托人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要求管理他人财产及事务时要忠实、勤勉、审慎,这对资管机构是普适性的要求和标准,高于普通的事务代理标准。ESG的实践标准也采取了受托人信义义务,一方面说明ESG的履责标准要更加严格、专业且无利益冲突,因为环境、社会及治理关涉到组织及企业运营的诸多方面,兼顾企业营业行为对客户、社会及环境产生的内外部影响,需要更加专业化、体系化的履责标准;另一方面说明ESG的责任形式具有共识性和普适性,不是双方个性化设计的意定标准,而是具有广泛适用范围、相当程度上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准则,需要运用为更广泛的第三方利益服务的受托机制才能保障有效运行。因此,ESG履责标准采取受托人机制是具有逻辑自洽性和理论正当性的,而是对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丰富了时代内涵,而且可以丰富信义义务的时代内涵。
ESG倡导的责任投资: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
传统的信托法理认为,受托人须严格履行信义义务,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在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中,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一般被解释为财富利益的最大化。在ESG责任投资语境下,保护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包括投资收益的财务表现,还须纳入对被投企业的环境及治理维度的影响,这些因素对投资标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也会实质影响到企业财务表现和投资收益,而且实证表明,责任投资组合能够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率甚至更优,规模增长也在加速发展。根据《中国责任投资年度报告2021》统计,我国以表征ESG主题词和关键词(如“可持续发展”“环保”“低碳”“社会责任”“绿色发展”等)的泛ESG公募基金规模为5492亿元,同比增长1.75倍。遵循ESG倡导原则的责任投资丰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内涵,在追求财务收益投资价值基础上,兼顾责任使命的投资价值,为受益人谋求和实现更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
ESG弘扬的责任文化:审慎尽责的信托文化
2022年12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工作手册》,对2020年发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提炼了信托文化的中国特质,包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文化、满足人民需要的民生文化、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文化、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文化和坚持职业操守的品质文化。信托文化的特质与ESG原则的核心维度密切相关,具有高度契合性。具体而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明确了信托公司在“双碳”目标下支持绿色低碳产业的应有之义;服务民生需求和推动社会进步是信托公司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明示承诺;以合规经营为底线强调的是信托公司自身的治理效能;坚持职业操守要求信托公司严格履行审慎尽责的信义义务。可见,弘扬信托文化就是在践行ESG发展的原则,而信托公司努力践行ESG原则也是在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和信托应用场景弘扬和传播信托文化。
ESG创造的责任财富:积极参与的长期主义
ESG原则不仅影响到作为受托人的组织及企业经营者,也唤醒了股东和消费者的积极参与。最为明显的股东积极主义和绿色消费理念。股东积极主义是相对于传统的“用脚投票”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股东更加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过程中,从公司内部通过参与决策层对话、对影响环境和社会问题提出特定行动提案及投票、参与制定完善ESG政策及目标等方式,更为直接地参与到公司价值创造过程中,实质融入公司经营的监督和治理过程。相较于股东积极主义是从公司内部强化ESG原则,绿色消费理念崛起则是从公司外部的消费者角度,主动要求公司改变并完善经营策略及行为,服务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比较显著的例子就是,消费者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拒绝购买和使用,以及对可回收及循环利用材料制成的服装用品的认可和接纳。同样地,这种绿色消费理念也反映在绿色金融消费品的场景中,近年来绿色金融及ESG主题产品的快速发展,也明晰反映了金融消费者对责任财富和可持续金融的关注和青睐。在ESG原则体系下,投资者、生产商、服务商、消费者可以形成良性连接、相互赋能的新生态,财富创造的长期价值更加体现了积极互动的参与式共建模式。
信托公司推进ESG发展的特色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行业走过了40余年的持续发展,目前管理着20余万亿元的受托资产,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是信托公司深化转型的共同目标。遵循ESG发展原则可以成为信托公司深化转型的方法论和实施路径,创新探索信托公司ESG发展特色之路,能够更有效地助力信托公司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和民众美好生活的本源定位和制度优势。
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机制为基石
信托公司践行ESG原则要做到“四个融入”,即战略融入、组织融入、指标融入、行为融入。信托公司应将ESG发展理念纳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达成公司层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共识,在董事会和经营层相应设立ESG专项指导和落实组织及机制安排,贯彻到具体信托业务和组织管理的逐项指标,并深入拓展至员工尽责履职的受托执业行为,结合信托文化建设细化为ESG实践操作手册,形成推进ESG发展的体系化和系统化工作。信托公司在深化转型过程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是信托公司“苦练内功”的最重要体现,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内部防线。一方面信托公司整体作为“受托人”需要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履行受托职责;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内部,经营层和管理层也是“受托人”,对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负责,因此,履行审慎尽责的信义义务也是提升信托公司治理质效的重要保证,良好的组织治理水平(G)是ESG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力量。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数据,半数以上的信托公司已经将ESG及绿色信托等可持续发展目标列入公司战略和业务经营策略,未来从具体执业行为及相应考核指标落实角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优化,切实将科学规范治理内化为组织行为的基本准则。
加大绿色信托产品服务创新为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推进双碳工作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国家已经把落实双碳工作纳入到了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途径。
对于信托行业而言,这首先是战略之选。绿色低碳发展,体现了ESG发展中最为显著的环境友好(E),这既是可持续发展之选,更是共存共生之选。
其次,这也是转型之选。近年来信托行业一直处于深化转型发展期,如何衡量转型成功一直是信托行业整体面对的严肃考题。绿色信托就是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迈向新时代的必然且正确的选择;而转型成功的标识就是信托公司能够从深耕绿色信托业务升级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信托公司,能够树立起享誉市场口碑的ESG常青品牌。
信托公司发展绿色信托,不仅要在业务开拓和产品设计上加大力度,更要有系统性和整体思维,从经营策略调整、服务模式创新、风险管理优化等各个方面发挥合力。首先要“看得懂”,提升深耕绿色产业的研究功力为前提;其次要“服务好”,遵循绿色产业链供应链业务逻辑,配合以敏捷高效的组织能力和科技驱动的运营服务能力,提供适配的多元金融工具;这样才能“管得住”,将生态、环境等新型要素纳入风险管理的全流程,做到全覆盖,有针对性地开展绿色金融风险和转型金融风险管理,保障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可持续和高质量,方可构建绿色信托发展的第二增长曲线,实现信托公司与生态合作伙伴的良性互动和共同进步。
培育长期主义信托客户为根本
信托公司开展ESG实践不仅是行业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秉持长期主义的客户之选。近几年ESG主题投资金融产品在资本市场受到热捧,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投资者对代表未来的绿色低碳产业及机构的认可,秉承长期主义理念的客户对绿色信托及ESG相关主题的信托产品偏好也逐步增加,根据信托业协会最新统计,2021年末信托业存续绿色信托项目665个,存续规模3318亿元,项目和数量都在稳步提升,为投资者创造的长期价值也得到了市场认可。
根据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的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末,全球已有4000余家资产管理及服务机构成为践行ESG责任投资原则的PRI签署方,管理总资产约为150万亿美元。相比之下,国内的ESG责任投资才刚刚起步,巨大的市场机遇和投资者需求亟待发掘和满足。信托公司应当抓住时代机遇,围绕客户需求,设计开发多样化的ESG主题投资产品,引导和帮助信托客户培育长期主义投资理念,转变信托短期理财的投资者偏好,树立稳健、可持续增长的健康财富价值观。随着国内养老金管理机构、保险机构、家族信托办公室等机构投资者的逐步成熟发展,ESG责任投资也必将成为国内机构投资者的主流投资趋势,信托公司也应加强金融同业合作,在养老、医疗、民生改善、乡村振兴、环境保护等方面与专业投资机构广泛合作,发挥资本驱动和金融服务的更大价值,为客户创造更为稳健的长期价值。
强化ESG监督管理为保障
ESG实践发展不仅需要市场力量的多方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在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规范发展,确保方向正确和方法科学,避免和惩治“漂绿”行为,弘扬和倡导“真绿”实践,才能取得预期效果。例如,根据《ESG投资管理体系:全球经验与中国实践》报告披露,欧盟2020年开始实施《分类法条例》,提出了认定经济活动具有环境可持续性的总体条件,确定了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水资源与海洋资源、循环经济、污染预防和控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六个环境目标,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根据条例判别可持续活动,在产品披露中区分浅绿、深绿和其他产品的三分法,在产品募集和信息披露要求方面也有明确区分。美国、全球范围的ESG实践与监管也是在有效互动中,相互促进发展的。
我国信托行业自2019年就发布了《绿色信托指引》,明确将鼓励促进ESG表现优异的企业作为信托公司开展绿色投融资活动的优先筛选标的,并将ESG融入信托公司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的相关流程,细化为可实施措施,强化了自评估及专项报告等信息披露方式。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着重对金融机构绿色投融资活动中的碳足迹及环境信息披露加以规范,体现了ESG责任投资的环境效益改善。2022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则对推进并提升ESG表现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和导向性对信托公司开展ESG研究实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进作用,未来以碳数据为驱动的ESG量化管理将成为监管科技的重要关注方向,需要信托公司提前布局,通过科技创新科学管理碳数据,有效管理环境风险,增进环境效益,实现促进双碳目标与ESG可持续发展的质效双提升。
依托信义义务开展的ESG实践,对信托公司而言既是信托制度安排的分内之事,是受托人角色赋予的责任机制,具有特别的信托制度价值;又是促进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推进二次转型,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市场机会,具有特别的受托服务价值。信托公司唯有把握时代机遇,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长期主义,方可努力实现内生增长动力驱动的高质量发展。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