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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 当代金融家|人行雷曜 陈益鑫: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中国实践

发布时间:2022-08-03作者:雷曜 陈益鑫 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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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与实践,首先要求提升整个金融体系对生物多样性相关风险的识别能力,其次应引导金融机构对其金融资产因生物多样性保护因素进行有效风险定价,并影响其行为决策,从而降低项目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或有效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来源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2年第7期

2021年10月,习近平主席出席《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时指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生态环境的退化及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正在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风险,也是金融风险的可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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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挑战

根据2020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的评估,全球物种种群正在以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衰退。我国也面临生态系统退化、物种受威胁、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和惠益不合理分配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我国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陆续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 2035年)》《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 2035年)》,确定了新时代生态保护修复总体布局,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建立三江源、大熊猫、海南热带雨林等首批国家公园的基础上,我国还将在青藏高原、黄河流域等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功能良好的区域新设立一批国家公园。

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我国在青藏高原、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多地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的目标,保护了绝大多数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目前,全国90%的典型陆地生态系统、74%的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已得到有效保护。

但目前,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所需的资金缺口仍然较大,补缺模式难以持续。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秘书处估计,到2030年,全球每年用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资金需求约为7110亿美元。但目前相关领域的年度资金投入仅为1430亿美元,且近80%的资金依赖政府部门。庞大的资金缺口需要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也为金融业带来巨大机遇。

在生物多样性投资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既可通过加强对投融资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与管理,规避或减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的压力,又可创新投融资模式,丰富金融产品,填补融资缺口。

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破解两个方面难题:一方面,需要金融机构支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和主体,往往存在商业模式不清晰、财务回报不足或周期过长等风险。相较绿色制造、绿色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不少生物多样性保护类项目的基础性、公益性、长期性等特点更为突出,风险更大、回报率更低、资金回收周期更长。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常规商业项目中, 也可能面临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提升项目成本的风险。金融机构识别上述风险、准确定价并创新搭配适当金融产品的能力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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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中国模式已初步形成

目前,在绿色金融的整体框架下,金融机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支持不断拓展,金融支持工具日趋多样化,资金来源更加丰富,形成了财政、金融、实体企业、公益组织等协调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局面。

其一,现有绿色金融的框架已纳入部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



绿色金融特指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行业与项目的金融活动,而土地利用方式改变、自然资源过度利用与开发、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物种入侵等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因素。

目前,在我国已经发布的绿色金融分类标准中,《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将“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类项目纳入了支持范围,为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依据。仅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就有绿色农业、绿色渔业、天然林保护、森林资源培育、国家公园、湿地保护、海域综合治理、荒漠化治理、水生生物保护、矿山生态修复、地下水修复等20多项相关条目。

其二,加强多方协同,初步建立了激励相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



我国出台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多地出台区域性激励约束政策,不断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金融支持。

例如,青海建立了国内首个由信托公司与生态保护基金会合作发起的慈善信托,信托资金全部用于资助三江源地区的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发布《青海省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 - 2022年)》。天津将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等生物多样性相关产业纳入《进一步推动天津市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采用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企业提供公益类捐款,银行提供专项信贷资金,保险提供“人象冲突”补偿的合作模式,共同推动亚洲象保护。湖州通过引入低成本的绿色金融资金,投入100多亿元实施全国首个竹林碳汇生态转化项目,18万亩抛荒的毛竹林从碳源变成碳汇,促进竹林生态平衡,竹林植物物种已达到70余个。

其三,提供多样化金融工具支持,丰富了投融资模式。



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类项目提供绿色信贷支持。

比如,福建开发以林业碳汇为质押物、以远期碳汇收益权为标的物的“碳汇贷”,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湖南张家界和安徽黄山等地通过“收费权质押贷款”支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旅游扶贫融合发展。湖州围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以矿山修复预期收益为依托,开发“绿色矿山贷”“矿地综合利用采矿权质押贷”等绿色金融产品,累计提供绿色融资38.6亿元,支持废弃矿山修复382座、复绿2.5万亩、复垦耕地3.1万亩,成为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又如,盐城湿地保护项目获得亚洲开发银行3690万美元贷款支持,用于解决湿地和大丰麋鹿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宁夏引入世界银行贷款参与黄河东岸防沙治沙项目,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超4亿元,完成荒漠化治理面积超70万亩,有效控制了沙害侵袭导致的生物多样性丧失风险。

再如,中国银行发行全球金融机构首笔生物多样性主题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国内生态示范区建设、山区生态修复等多个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保险机构积极创新,如为福建闽江流域翠屏湖段的生态环境风险,提供了创新保险保障。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区采用绿色股权融资,完善天池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修复天山天池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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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与实践

总的来说,政策既要促进金融活动从对生物多样性有负面影响的行业有序退出,又要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力度和精准性。这首先要求提升整个金融体系对生物多样性相关风险的识别能力,其次应引导金融机构对其金融资产(现有和新增的)因生物多样性保护因素进行有效风险定价,并影响其行为决策,从而降低项目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有效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识别、定价和管理等政策支持。



一是探索在绿色金融框架下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识别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科学梳理和分类,及时准确地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提升区域生态系统服务的项目纳入绿色金融范围,可考虑增加“生物多样性”项目标识。

二是强化政银企合作机制和数字平台建设。研究完善有利于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再贷款再贴现工具、财政贴息、生态基金担保、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等激励措施。统筹考虑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互影响,合作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库和政策支持清单,为金融机构获取项目和政策信息提供便利。

三是鼓励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例如,湖州正在组织专家和当地金融机构研究构建贷款项目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与管理框架,尝试开展贷款项目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正向效益测算。在此基础上,探索出台推动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金融风险防控的地方性激励政策。

第二,引导金融机构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风险管理。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长期战略,加强生物多样性相关风险的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可尽早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受保护物种及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压力的项目进行筛查评估,并建立与生物性多样性保护政策相一致的业务策略。可借鉴“自然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NFD)做法,评估及披露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企业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业务发展情况。

二是提升金融机构对项目中生物多样性保护因素的风险定价能力。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生态产品价值确权和核算办法,允许和支持金融机构以试点等方式,将生态产品价值纳入贷款审核授信、债券发行定价、上市融资、保险保费核定等环节,提高生物多样性项目定价的准确性,盘活生态资产。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支持金融机构深入、综合分析各类经济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综合影响,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决策。

三是加大金融机构生物多样性相关风险管控力度。将生物多样性因素纳入金融机构投融资项目筛选、尽调、审批、评估等业务全周期流程。可通过提高内部定价等方式,预留相关商业项目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适应空间,缓解项目运行过程中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不利影响,降低项目搁浅风险。根据“无重大损害原则”,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中,若主体不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政策,即使该项目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金融机构也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鼓励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度。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在对绿色金融业务进行部署、推动、考核的基础上,对生物多样性项目“单列”部署、推动和考核。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可积极借鉴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提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绩效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指导说明。

二是金融机构可针对特定生态项目定制融资方案,合理动员社会资金、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项目运作。可充分借鉴国际金融机构利用狮子共享基金、全球环境基金等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融资方式。

三是创新生物多样性主题金融产品。可探索用能权、排污权、碳汇等生态产品权益抵质押下的绿色投融资,创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挂钩的绿色债券,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保险产品,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类项目的商业可持续性。

(雷曜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益鑫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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