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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意见促进绿色保险发展 系全国首例

发布时间:2018-02-27

近日,厦门市金融办、厦门保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的意见》出台,多举措促进绿色保险发展。据悉,这在全国保险行业中尚属首例。

一是明确绿色保险范围。

将开展节能、污染防治等绿色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项目列为绿色产业,将保险机构开展的绿色保险服务及与绿色产业投保的相关保险产品列为绿色保险。

二是健全服务体系。

鼓励法人机构设立绿色保险子公司或绿色保险事业部;分支机构争取总部给予机构设置、项目合作、创新试点等资源支持。

三是优化工作机制。

通过探索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开展“环保体检”、优化事故赔付机制,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四是鼓励产品和服务创新。

在巩固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基础上,加大对环保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对被认定为绿色保险创新产品的给予资金奖励。

五是明确财政支持政策。

对已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按照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其赔付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


附:关于促进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的意见

市金融办 厦门保监局

市财政局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加强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推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的加速实现,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厦委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绿色产业是指开展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绿色消费品、生态农业、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项目;绿色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开展的绿色保险产品服务及上述绿色企业和项目投保的相关保险产品,绿色保险业务由市金融办、厦门保监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健全绿色保险服务体系

(一)坚持绿色导向。辖区保险机构应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在经营过程中加强绿色理念与金融发展的深入融合,着重在以下四个领域加强和创新绿色保险服务:一是服务低碳经济,助推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绿色建筑、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消费品的支持力度。二是服务循环经济,支持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项目。三是服务生态保护,助力区域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四是服务乡村振兴,保障美丽宜居乡村和现代都市农业建设。

(二)健全绿色保险服务体系。一是加强绿色保险组织建设。辖区法人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设立绿色保险子公司或绿色保险事业部等绿色金融特色专营机构;其他保险分支机构应积极争取总部给予机构设置、项目合作、创新试点等政策倾斜和资源支持。二是加强绿色保险人才建设。辖区保险机构应加强绿色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具备环保专业知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打造专业化的绿色保险人才队伍。三是落实企业环境管理责任。制定节能降耗政策,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加强机构内部绿色低碳建设,加大网络、电话等服务渠道的建立和推广,创新互联网保险服务,通过移动业务平台、电子保单、电子函件等电子化服务,实现绿色运营。

(三)创新优化工作机制。辖区保险机构应按照"险种综合、费率优惠、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优化以下三项工作机制:一是探索差别保险费率机制。通过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发挥费率杠杆调节作用,助力绿色发展。二是建立完善环境风险排查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风险隐患,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三是优化事故赔付机制。引入重大案件赔款预付机制和小额案件赔款快付机制,开展高效、优质的保险理赔服务。

三、加大产品和业务创新,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

(四)创新绿色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建立和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研究探索湿地、海洋岸线、岛屿、生态保护区等环境资源保险,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环境风险治理机制。深化发展绿色农业保险,开发针对生态农业、都市观光农业等领域的保险产品。

(五)加快发展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在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等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多发的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推动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研究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绿色车险等。

(六)支持绿色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环保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为绿色建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交通、清洁生产、环境治理、循环经济等产业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积极开展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风力(光伏)发电保险、环保技术装备保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养老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保险保障。

(七)开发绿色保险研究工具。鼓励辖区法人保险机构积极研发环境风险监测模型、风险评估分类模型、绿色保险精算模型等保险研究工具,鼓励其他保险分支机构引进总部在企业环境风险服务、环境压力测试、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的先进成果,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对环境风险的保险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八)创新绿色投融资。推动知名保险机构在厦设立绿色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团队,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投资等形式,直接投资中长期绿色项目,重点支持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垃圾处理、新城建设等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和园区建设。

四、加强财政政策扶持,鼓励绿色保险发展

(九)保费补贴。对本市已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家投保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上限10万元。

(十)风险补偿。对开展经认定的绿色保险业务的辖区保险公司,按其赔付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单家保险机构每年累计风险补偿上限500万元。

(十一)创新奖励。新研发产品被认定为绿色保险创新产品的,对创新保险机构进行奖励,按照我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执行。

五、加强监管服务,完善配套支撑体系

(十二)加强监管协调。市金融办和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搭建“政保企”对接平台,引导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绿色金融服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高风险领域的环境监管,引导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厦门保监局应强化监管,加强市场风险防控,维护市场秩序,指导保险机构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赔偿,不断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十三)完善“绿色清单”制度。环保部门要定期收集、整理环保“黑名单”和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并通报给金融监管部门。辖区保险机构应定期收集、主动跟进绿色企业和项目信息,不断扩大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绿色保险等各类金融领域和机构中的运用,并对不同评价结果的企业和项目在险种设计、条款设置、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

(十四)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加强保险机构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探索实行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定期发布制度,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

(十五)强化政策扶持。环保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环境高风险领域重点投保企业目录,厦门保监局及时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通报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定期向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引导银行机构在金融服务中关注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于被纳入重点投保企业目录但未投保的排污企业,应当取消其当年度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及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十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在绿色保险信息共享、建立专家库、标准制定方面积极发挥服务作用,支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宣传普及、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

(十七)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厦门保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保险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从优的原则申请奖励和补助,不重复享受财政相关扶持政策。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