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中财大绿金院

  • 绿金委

信息专报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研究成果 > 信息专报 > 正文

绿色金融日报3.6

发布时间:2023-03-06作者:
国内

(一)全

1.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超百亿元,占主导地位是发展方向,宜设计多主体入市机制


2.全国首单央企新能源REITs成功获批 国家电投联手中信建投助力能源绿色转型


(二)地方

1.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迎来优化 衔接全国碳市场


2.宁夏:探索开展光热试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光热等新型储能发展


图片

国际


1.欧盟就建立绿色债券标准达成协议,以打击“洗绿”行为


2.BNEF:暂征关税刺激美国组件进口量增长!


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为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建议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的综合性立法,农村污染防治立法体系也不健全。据此,建议制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建设,为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将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短板,有助于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在中国广大农村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这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保障。
建议制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是基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显著成就和目前短板。随着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乡村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自然和人为等多方面的因素,仍有相当部分的农村存在严重或比较严重的生态问题,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不少短板,主要表现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基础薄弱、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仍处高位、工业污染有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三个方面。
其次,是因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存在不足。近年来 ,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支撑,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生态环境立法长期以来受到“城市中心主义”的影响,呈现出“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的特征,重点监管的是工业生产,保护城市环境,而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环境监管方面的制度供给相对不足。
最后一点,是基于国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张天任在提出的议案中将德国与美国的立法作为举例。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德国的基本国策,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德国制定了大量的专门领域的法规,对农村环境和农业生产进行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确立了德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此外,德国的环境保护法治实行“城乡一体化”,几乎无差别的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立法与治理标准,构成了完整的德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