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是一种控排企业以碳排放权资产作为质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处获取资金的融资方式,也是一种审核及操作流程相对简单、风险相对可控的碳金融产品。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已逐渐成为碳市场最为常用的金融产品之一。本文旨在介绍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这一产品运行机理与特点,围绕其现存风险与问题提出发展建议。
一、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定义
(一)定义及政策
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控制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我国在2011年提出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划,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发展、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应运而生。当前企业碳排放权来源主要有全国性碳配额、各省市核发的地方性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而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可以这三种来源的碳排放权作为贷款质押品获取金融资金支持。企业可支配相对应的碳排放权用于生产经营或将碳排放权在市场出质给符合条件的质权人,并通过交易所进行登记交易。2021年7月,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碳排放权及其相关金融工具成为了热门话题。事实上,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相关政策和指引,推动碳排放权质押融资有序发展。相关政策如下表所示。
表1.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相关的全国及地方政策
资料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整理
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参与方包括三方,即排放单位、金融机构和交易所。排放单位作为出质方,以碳配额质押的方式获取贷款,并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向交易所支付存管费用。金融机构作为质权方,向排放单位提供资金,并获取利息收入。交易所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配额登记存管服务,并向排放单位收取存管费用。三者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1.排放单位、金融机构和交易所关系图
(二)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优势
碳排放权具备价值属性,可用于质押。碳排放权具有价值属性和可交易性,通过货币评估其财产价值。国家通过排放量大小为不同企业分配配额,当企业超排时,可以通过购买相应数额的碳配额,履行并清缴义务,来避免承担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当企业的碳配额在生产经营后仍有富余,即可将富余部分进行交易。质押范围包括国家分配的碳配额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
盘活企业碳资产,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银行以碳排放权配额为质押,根据全国碳市场交易价格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发放贷款,为企业提供了低成本市场化减排的方式,可以有效帮助企业盘活碳配额资产,拓宽企业资源变现资产的渠道,激发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与践行“双碳目标”的动力。碳排放权质押业务根据项目运行、减排量产出等具体情况,灵活设置还款期和贷款额度,有效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充分发挥碳交易在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联通作用,通过金融资源配置以及价格杠杆引导实体经济绿色发展。
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企业要申请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需在生产经营之余拥有富余的碳排放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这要求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有较好的表现,以获取更多的碳配额和贷款额。此外,由于高质量的绿色项目可以为企业带来预期现金流,更容易以低成本高效率进行质押融资,因而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可以强化实体经济的绿色减排理念,推动企业开展绿色项目,进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能够引导资金流向节能减排项目。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在通过审批后,金融机构要求或鼓励贷款资金用于企业节能、低碳、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等相关技术的改造升级。如《上海市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申请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必须优先用于绿色和环保领域,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
二、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发展情况
(一)发展现状
2011年,北京、上海、广州等七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于2013年正式开展交易运作,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随之出现。中国国内首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于2014年由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放。2014年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报告中,出现十笔相关融资业务。
而随着2021年全国碳排放市场运行,市场的日益完善使企业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需求不断增加,各地银行都陆续开展相关业务。目前,在期限方面,主要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贷款额度集中于500万—1亿元区间;贷款项目主要成交于上海、江苏、天津、浙江等金融市场成熟、减排潜力大的地区;贷款对象主要集中于减排重点行业,如电力、能源、化工等行业;贷款用途主要为碳减排等清洁能源领域。目前我国部分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目前我国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部分)(单位:万元)
(二)产品发展方向
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出现后,由于质押物的法律基础、价值,以及贷款流程等关键要素尚未及时厘定,缺乏相应的法规文件指引,市场活跃性较低。但随着双碳目标的推出及2021年全国碳市场的启动,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被推上高峰。近年来,随着业务模式不断创新,配套金融服务逐渐完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与常规贷款相比,在流程、额度、利率、灵活性等方面,显示出其特定优势,对比如下表所示。
表3.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与常规贷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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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质押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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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碳排放额度相关,每吨碳排放权成交均价约在4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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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两者利率基本持平,部分碳排放权质押项目贷款利率略低于其他质押品项目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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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发放的全国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为起点,而后又出现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质押贷款、碳排放配额与CCER组合质押贷款、固定资产与碳排放权组合增信、“碳配额/项目未来收益质押+固定资产抵押”组合质押贷款、引入第三方进行碳资产代管等模式。多样化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模式给了企业更多的选择权,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来制定不同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方案。
(三)碳排放权的评估方法学及其创新
作为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先决基础,我国尚未很对碳排放权价值评估形成统一方法学,各家银行机构依据自身需求和规定应用不同的方法学对碳排放权进行价值评估。现有较为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传统评估法和创新评估法。传统评估法总体数据较为直观易得,计算方法原理简单,但是准确性略低于创新评估法。而创新评估法通过对模型的分析设计,提高了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但是由于其中涉及大量对变量的假设,对于国内尚处于起步期、交易数据体量较少的碳市场而言适用性相对较差。
表4.碳排放权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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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选取可比的交易案例,再调整差异修正系数,得出被评估碳排放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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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预测碳排放权未来的收益,选取恰当的折现率,将碳排放权的预期收益折现到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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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成本:
修复碳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各种危
害采取的防护措施,这些防护措施花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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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碳排放权视为
一种期权,期权所有者能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以某一价格购买碳排放权配额,包括B-S模型、蒙特卡洛模型以及二项树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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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现存问题与未来展望
业务规范与监管细则不统一,需持续优化顶层设计。当前我国出台有关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文件的多为地市级银行或政府部门,尚未制定全国性统一的操作细则,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撑运作体系,各地对同一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上海市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和《绍兴市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在对贷款资金流向方面,相较于前者后者扩大使用范围,提出可用于生产经营;在价值评估方面,前者还考虑了取得成本、政府拍卖价格等 因素,这与地方碳市场、全国碳市场的差异化制度设计也有一定关系。要实现各地执行标准统一、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低风险高效率运行,需持续从顶层设计层面出发,以行政手段制定全国统一的法规。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信息资源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模式不成熟,需规范流程管理与监管。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不仅需要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的参与,也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统筹管理的作用。尽管当前我国政府对于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已有初步探索,但仍存在质押登记、处置规则和权利保障等方面不明确的问题。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运作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发挥协同作用,以规范碳排放权质押运作流程,明确风险管理与监管机制,保障流程的顺利运行。
碳排放权监管责任不明确,需加强配套机制建设与完善。以贷款资金的使用去向为例,现行机制下对该用途仍缺乏有效监管。例如,2021年8月发布的一笔由重庆银行对某印染服装公司发放的“碳排放配额质押+工业土地抵押”贷款中,其资金用途不明,难以判定是否符合“绿色”的范畴。对此,监管部门宜尽快基于市场实践和需求完善协同合作、分工监管等机制健全,加强风险监管与防范。
碳排放权工具创新与风险对冲能力弱,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创新模式与力度。全国碳交易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风险可供选择的对冲工具少且缺少第三方机构的参与。而碳排放权具有天然的政策性,容易受到环境和政策的影响而产生价值的波动。创新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风险对冲工具,可以有效调动参与各方之间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关系,提高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实现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例如,为防止重复质押的发生,工行天津市分行采取“双质押登记”模式,通过在人民银行进行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登记和公示、在排放权交易所进行质押登记,对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实质性冻结,增加押品处置可控性,有效规避风险和后期法律程序处置成本。而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排放权交易所支持下,联合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共同发布“碳配额质押+保险”融资服务,创新性以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合同为基础开发由碳配额所有人投保的、保障质权人实现质权差额补偿的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第三方机构参与程度低,需适度借助第三方机构实力开展评估咨询。当前交易机制下,仅碳排放权银行、碳排企业和交易所三方参与交易容易生成较大的信用风险。而引入第三方机构可形成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增强交易的公正、客观,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的估价、评级作用进行风险匹配与业务咨询。例如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于2023年4月采用第三方保证方式为某公司发放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以降低融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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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秋旭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陈歆平
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科研助理
施懿宸
中财绿指(北京)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