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中财大绿金院

  • 绿金委

IIGF观点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研究成果 > IIGF观点 > 正文

IIGF观点 | 慈善信用管理相关概念的辨析

发布时间:2023-04-22作者:吴爱晖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信用经济,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当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因此,慈善事业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对于慈善活动的利益相关者来讲,仅靠人为规范是不够的,必须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慈善活动,才能建立起牢固的信任关系,实现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各个社会主体的信用关系进行规范,可以降低慈善活动的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各方的信任。因此,慈善信用管理作为普遍采用的建立信用联系的管理方式而备受关注,通过完善慈善信用管理的制度体系,建立可靠的信用评价体系,能为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文从与慈善信用管理相关的概念出发,梳理了每种概念与慈善各种形态的协同共变历程,并将慈善信用如何融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方面结合实际应用分别进行了阐述。

一、慈善领域的信用管理相关概念与慈善发展形态的协同共变

(一)原子化——信义义务



原子化形态的慈善即传统慈善阶段个体自发、零散的慈善活动。中国传统慈善特色强调的是点对点的互益性慈善,即传统的捐赠行为。这种中国传统式的点对点慈善行为的文化基因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扶助弱者的慈善行为取向,这是中国传统慈善最核心的实践形式;二是由私及公的独特慈善伦理,由亲疏远近为序的捐助伦理是中国公众的慈善需求及供给特征;三是具体人而非抽象人的捐赠偏好,信赖熟人和具体人的信任文化决定了中国人更倾向于直接捐赠,而不是通过组织捐赠,形成了“有特定关系的具体人>非特定关系的具体人>非特定关系的抽象人群”顺序的捐赠偏好。我国水滴筹、轻松筹等互联网公司的运营模式起点是建立在对他人的同情之上,也是以上述捐赠偏好的前两者受益人为捐赠对象的,而受益人的信息真实性是个人求助这类互益性的点对点慈善行为的基石。这个时期的信义义务主要体现为捐赠者和受助者之间的信义承诺。

(二)组织化——慈善组织公信力



组织化慈善是指慈善行动主体运作的组织化、专业化,在此过程中,这类非营利法人属性的社会主体发挥了非常大的中介、枢纽、整合作用,组织化和专业化是其执行能力的基本保障。这个时期的信用概念不再限制局限在信义义务阶段。即为了实现慈善活动目的,在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中,捐赠人需要遵守承诺,及时将捐赠款物交付给非营利主体,由非营利主体统筹管理按照捐赠协议发放给不确定性受益人,并承担捐赠款物的质量担保责任。同时,受赠人在将捐赠款物转赠给受益人时,不能扣押、滞留、截留、挪用,应按约定及时转交给受益人。受益人接收捐赠款物后,也需要按照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不能私自改变。为了塑造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需要通过国家建立信用制度来规制慈善组织,这种慈善组织信用制度主要包括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信用监督制度等。这个阶段的信用概念聚焦于慈善组织公信力,即社会大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及在此基础上参与慈善事业的程度,也包括了慈善组织自身获取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和能力。

(三)金融化——金融信用



现代慈善事业不再只是仅仅承担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职能,也会通过使用如慈善信托、慈善保单、公益创投、影响力投资等多种手段,开展有关保值增值投资以及在法规政策允许范围之内的营利性活动。2018年《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暂行条例》经民政部发布,规范了“非营利法人可以盈利,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概念。由此,慈善事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金融化活动成为公开的议题。在经济收益相对清晰的前提下,重视慈善活动的具体社会效益及其测算,利用金融思维提高服务质量,是慈善金融创新的重点。这包括发挥金融手段的“杠杆效应”,为慈善组织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提供势能,以及将“成本-效益”思维嵌入慈善活动中。

在金融化阶段,慈善领域的信用衍生到金融信用的概念。金融信用既关注金融之债的履行,还包括合规度信用,即金融交易主体合规承诺的履行情况。金融信用中的合规度信用包括了金融中介信用、企业信用、证券信用、保险信用和主权货币信用等。慈善组织在这个阶段作为金融交易活动的主体之一,同样需要遵循合规度信用。即慈善组织在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习惯情况的总和。

(四)生态化——慈善信用体系



生态化形态中,慈善场域越发成为一个多元主体合作平台,合作过程中社会行动主体会自觉地对自身行动做出因应和调试,从而使得总体的合作行动网络呈现出极强的韧性和灵活性。慈善生态系统的组织结构,即慈善生态系统及其环境中各个主体之间的联系与整体格局。在中国,塑造慈善生态系统的力量主要有四种:自然的力量,民间的力量,市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

在生态化阶段,这个时期的信用概念发展为慈善信用体系。在生态化的多元主体合作的慈善场域中,对信用的要求不再局限于组织化与金融化阶段中——慈善组织,这一单一主体,慈善活动的信用要求开始涉及捐赠者、受信者、受益者等主体。慈善事业的法律体系也覆盖慈善活动开展的各个步骤,细化对每个环节的规定。具体而言,在这个阶段中,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包含明确慈善组织设立制度,规范慈善行为实施,建立信用保障体系,加强资金运营监管,完善激励制度,确立责任担当制度。

二、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慈善信用管理相关概念辨析

2018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知,这是第一次从慈善信用的角度,确立并激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机制,从而将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慈善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整体建设和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都能产生较大的影响。慈善信用体系属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贯穿于一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等基础制度,涉及多元主体,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方面。慈善信用充分融入社会信用体系,慈善信用的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才能够更加有力地发展慈善事业。反过来,慈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形成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政务诚信



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政务诚信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不仅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居于关键地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协同关系,主要包括政府调动非营利组织和与非营利组织协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享共建共治目标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有效协同有助于扩大慈善所主张的社会价值范围、提升政府所主张的基础民生。慈善信用领域中,政务诚信与慈善信用的联系主要有政府购买、应急慈善、社区慈善及公益基金补贴等方面。

诸多政策法规,都对政府参与慈善做出了相应规定,与政务诚信息息相关。政府购买方面,政府诚信是重要因素,有助于提升政府执政水平和树立良好形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质是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但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中容易滋生腐败,非营利组织如不能履约不仅会导致财政资金“跑冒滴漏”,还会使基本民生受到极大影响。2023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部署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

应急慈善方面,《慈善法(修订草案)》中新加入应急慈善章节,强化政府领导、指导应急慈善活动的责任。政府、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关键力量,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有着紧密且稳定的联系。政府接收应急捐赠应计入非税收入。

社区慈善方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其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为社区慈善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2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一条明确强调“鼓励发展社区慈善,培育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基金会”,进一步明确和鼓励社区慈善,推动慈善事业下沉基层。同时第一百零七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公益基金补贴方面,2020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强化岗位规范化管理,严格开展安置人员身份核实认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等规定。

(二)商务诚信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注意提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又好又快发展。商务诚信是市场交易正常发生和持续进行的必要条件。慈善信用领域中,市场主体采取慈善行为时也需要遵守市场契约关系,确保慈善信用的落实。私人部门与非营利组织间协同,主要包括个人、家族、企业,甚至团队与非营利组织的选择、合作,乃至博弈。商务诚信与慈善的联系主要是企业诚信与慈善的联系,即企业社会捐赠行为以及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对企业慈善行为的监督。由于捐助不实是一种缺乏信用的行为,势必对社会信用造成极大的破坏,也会引发不公平的竞争,对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不利。并且,捐赠失信有悖于慈善理念的精神,它是社会道德沦丧、产生信用危机的一种表现。

(三)社会诚信



社会诚信是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社会诚信用形成不仅包括个人信用,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认可的道德及规则。慈善领域中的相关社会活动涉及三方主体,捐赠人、受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慈善受助者),只有三方都严格按照慈善活动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承诺,慈善活动才能顺利开展。

《慈善法》在规范慈善领域的社会诚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最新《慈善法(修订草案)》的颁布为慈善领域的社会诚信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新的曙光,对慈善活动的综合监管和行业指导方面予以加强,唯有法制保障下的慈善社会诚信才是可信赖的“中国诚信样本”。

(四)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是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表征,是司法存在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石,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慈善领域中的司法公信主要包括慈善相关热点案件的讨论而造成的对司法信用的影响。

当下,网络上展现的司法公信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互联网对案件的肆意评判。一方面,司法没有与民众主动沟通,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了解停留在很浅的层面。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对司法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民众试图通过热点案件来了解司法。如2023年1月,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未能履行1100万捐款承诺,被列为被执行人,并受到限制消费令。当这件事在互联网上发酵后,大量网友对承诺捐款最后没有到位而被判决为老赖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这类案件的司法判决结果的争议性,影响了人们对慈善领域中的司法公信的认可。

慈善领域中司法公信的维护,需要对互联网舆论进行有效的监管,其中就包含了积极、理性地与舆论进行交流;新闻界负责、详尽的报道;相应的制裁措施等。多种手段并用,从而为在慈善领域建立起一个维护司法公信的社会基础和氛围。法律援助也为司法公信提供支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综上所述,实际上,慈善信用体系构建需要将规范慈善行为实施、建立信用保障体系等管制手段放在突出位置,并配以资金运营监管和奖惩激励制度,这也是中国慈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现实选择。基于总体目标设定,慈善信用体系在对存量制度不造成冲突的前提下,通过释放清楚而显著的信号对慈善活动各主体的行为模式产生影响。慈善信用体系监管流程的适配和再造有利于缓解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推动传统“原子化”的信义义务转化为现代“生态化”的慈善信用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海漪.网络大病个人求助: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案例[J].社会保障评论,2023,7(01):147-159.

[2]胡卫萍,赵志刚.慈善公益捐赠信义义务履行的法律探讨[J].求实,2011(12):76-80.

[3]李红艳,刘丽珍,宋世方著.社会组织信用制度建设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20.06.

[4]石国亮.慈善组织公信力重塑过程中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2,No.327(09):64-70.

[5]IIGF观点|中国特色慈善金融的研究价值

[6]吴晶妹,宋哲泉.合规度是金融信用的必要维度[J].中国金融,2020,No.932(14):90-91.

[7]胡卫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态势及其法律体系建构研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05):43-49.

[8]朱卫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慈善光芒[J].中国社会组织,2018,No.113(05):21.

[9]王伟国.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的探索与构想[J].中国法学,2012,No.169(05):24-37.

[10]从2022年12月30日起慈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全文参考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3866288868811676。

作者:

吴爱晖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指导老师:

田婧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艺术品金融与慈善财经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