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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全球碳抵消机制的应用情况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3-04-18作者:庞心睿

随着全球气候危机的不断加剧,碳抵消作为实现净零排放目标的重要补充机制,越来越受到政策制定者和减排主体的关注。在2023年初,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正式发布了题为《不同碳市场中抵消机制应用研究报告》(Offset Use Across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该报告全面探讨了碳抵消机制的定义、方法学、优缺点等,并总结了各大碳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 Trading System,简称ETS)中代表抵消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本文将基于报告的主要内容,对抵消机制的概况、代表性抵消机制的发展现状,以及全球抵消机制总结和展望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碳抵消机制概览

(一)碳抵消机制定义

为了帮助实现减排目标,碳抵消机制应运而生。与碳配额不同,碳配额是由碳市场政策制定者分配给控排单位的排放许可量,而碳抵消信用额度是由减排项目自身排放相对于其基准线排放的差额认证后获得的,是实现低成本减排的一种方式。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符合信用签发条件的减排量可用于代替配额完成减排单位的配额清缴义务。这种做法可增加ETS制度和工具的灵活性与多样性,提供更多的低成本履约指标来源,并且对减排类项目提供支持,有助于实现气候目标。

(二)碳抵消机制来源

各大ETS的碳抵消机制主要区分点包括减排活动的地理范围和减排机制的管理。在地理范围上,抵消机制可以分为国内抵消机制和国际抵消机制。国内抵消机制仅限于司法管辖区内的碳减排或封存活动,可以提高辖区内减排水平,降低履约、监测和执法负担;而国际抵消机制则包括ETS司法管辖区外产生的抵消,可以极大程度扩充潜在供给量并获得更多低成本减排机会。在管理机制上,减排项目本身可能由ETS政策制定者设计和管理,也可能在不同程度上依赖已有的减排机制。根据依赖程度和机制设置的考量因素不同,利用外部管理的减排机制可分为完全依赖、设置门槛、外包和间接依赖四种情景模式。不同的抵消机制适用于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成本效益控制,政策制定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机制来实现其减排目标。

图1 ETS抵消来源

当前,随着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国际与国内抵消信用机制均在进一步完善发展。全球各大碳交易体系已将碳抵消制度纳入其自身体系建设之中,包括中国全国碳市场和地方试点、RGGI、韩国等碳排放交易体系,越南和哥伦比亚等正在开发的碳交易体系也在同步考虑如何纳入碳抵消机制。在国际抵消机制方面,《京都议定书》引入的灵活减排市场化项目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是国际抵消机制的代表,此外,还有一些独立建立的信用机制,如核证减排标准(VCS)和黄金标准(GS)等。

图2 全球各碳抵消机制

(三)抵消机制的限制措施

当建立抵消机制时,政策制定者通常会采用质量和数量双重标准来防范潜在风险,并减轻对现有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负面影响。在质量限制条件层面,政策制定者会考虑以下因素:行业、部门、温室气体或活动的减排潜力,监测、报告和核证(MRV)能力,低减排成本,低交易成本,额外性,永久性以及无碳泄漏的高度确定性。这些因素的考虑旨在确保环境完整性,提高成本效益,并激励被批准的项目类型,实现环境和社会的协同利益。在数量限制条件层面,抵消机制通常会规定用于抵消额度的上限,例如设定用于抵消履约义务的减排指标的比例,以避免大量抵消额度涌入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击风险。

(四)抵消机制的优势与劣势

抵消机制的采用,虽然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了新的支持和未覆盖行业的减排机会,但同时也引发了环境完整性和治理方面的潜在问题。

在优势方面,首先,抵消机制的采用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将碳价信号扩大到未覆盖行业,从而激励这些行业挖掘减排机会以降低履约成本、提高交易体系的经济效率。其次,抵消机制可以吸引更多减排资本流入未覆盖行业,激励更多实体参与减排活动,协助提升未覆盖行业实体减排能力,为后期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控进行铺垫。

在潜在风险挑战方面,首先,抵消机制可能会对环境完整性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减排指标不具备额外性(在没有抵消机制的情境下,减排行为也会发生)、减排逆转(减排行为不永久,后期排放可能将逆转并重新释放)、不真实(减排行为并未真实发生)、碳泄露(抵消行为产生其他间接温室气体的排放)等。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额外性测试、设定相对保守的基准线、储备减排指标等措施,以降低潜在风险。其次,对抵消机制的高度依赖可能会降低控排主体实施减排措施的意愿,从而对已覆盖行业的减排投资产生一定抑制作用;同时,该机制可能对现有ETS造成输入性风险。为应对该类风险,管理者需要制定和及时调整机制的数量和质量限制条件,以避免出现抵消额度价格偏低和供给过剩的情况,从而降低对ETS的负面影响。最后,因为项目东道国收紧承诺可能会减少其从减排活动盈利的能力,抵消机制的纳入可能会使项目东道国对产生减排指标的行业和主体制定较为宽松的气候承诺,从而影响整体减排效果。

二、全球代表性碳抵消机制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欧盟碳市场和新西兰碳市场:采纳国际减排指标的ETS案例

欧盟和新西兰在2005年和2008年建立了各自的ETS后,均将《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性机制纳入自身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在多方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国际减排指标的引入在欧盟和新西兰均对各自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和效果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在此背景下,欧盟和新西兰碳市场在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均选择了禁止使用国际抵消机制。

欧盟:欧盟碳市场对于国际减排指标的接纳和限制措施是分阶段调整的,且目前EU ETS内已不允许国际抵消机制的使用。在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EU ETS仅以质量标准限制国际减排指标的使用;第二阶段(2008年)后EU ETS开始逐步设立针对不同行业控排实体使用的数量限制标准。第四阶段以来(2021年-2030年),欧盟禁止了CDM 和JI等国际减排指标在EU ETS内的使用,但对于ETS未涵盖的农业、建筑、运输等部门,仍然具备一定可使用减排指标的灵活性。

新西兰:从新西兰ETS的发展历程来看,由于缺乏对CER履约数量限制等一系列因素,国际减排指标对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以及国内气候目标的实现构成了重大挑战。自2015年6月1日起,国际减排指标彻底退出了新西兰市场,仅允许本土履约指标参与碳市场交易。然而,考虑到新西兰较为清洁的电力结构以及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土地利用领域,因此其面临有限的国内减排潜力和高成本的挑战,国际抵消制度仍然具备成为新西兰碳市场的补充机制和实现减排目标的有效手段的潜力。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最新公布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相关内容也证实了该趋势。根据该文件,新西兰有计划在碳市场中纳入高质量的国际抵消机制。

(二)中国全国及地方碳市场和韩国碳市场:自主构建国内抵消机制的ETS案例

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东道国,中国和韩国在CDM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这使得它们在构建各自的碳抵消机制时具备一定的能力,其政策制定者对于碳抵消机制的理解和和内生动力亦有优势。

中国:自2012年CCER机制建立以来,该机制已在全国和各地方试点碳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般来说,控排实体可使用的CCER抵消比例为应清缴配额的5%或10%。2017年,由于交易量有限以及部分项目不规范等原因,国家发改委暂停了CCER相关工作的申请,但已备案的存量CCER仍可参与交易。近年来,国家不断释放出CCER重启的积极信号。2023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向社会征集能源、化工、制造业等行业的CCER方法学,进一步明确了CCER重启的态度。

韩国:与中国类似,韩国延续了CDM的方法和流程来搭建国内抵消机制。自2015年韩国碳市场建立以来,韩国ETS逐步允许了国内减排指标和韩国企业开发的CER同时使用,并在2021年后开始缩减国内抵消信用的履约比例,从10%降低至如今的5%。自COP26以来,受《巴黎协定》第六条关于CER是否能结转到条款6.4下国际碳抵消市场问题的影响,韩国致力于判断国际抵消机制从CDM过度到第六条的影响和差距,并在2022年7月成立国际减排委员会,专门负责机制相关事项的审议、协调和批复。

三、全球碳抵消机制总结和展望

首先,随着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现有抵消机制的日益成熟,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倾向于不使用原有的国际抵消机制,或发展国内抵消机制来逐步代替原来的国际抵消机制。已经有发达国家,如欧盟、新西兰和美国,宣布不再使用国际抵消机制;然而,新西兰ETS有重新采纳国际抵消机制的信号。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也将关注点聚焦在国内抵消机制的发展上(如中国、韩国)。这一趋势出现的原因是国内抵消机制更具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情况,包括经济结构、能源情况和政策环境等,从而更有效地推进减排工作。此外,采用国内抵消机制还可以促进辖区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提高本地区的碳市场竞争力。综合来看,各地区需要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找到使用抵消机制的最佳平衡点,以确保各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内的减排效果。

其次,在《巴黎协定》第六条修订的新兴市场机制的影响下,依然采纳国际抵消机制的国家或地区,需根据条例调整已储备CER的结转战略,并在保证环境完整性的前提下合理、合规地使用CER实现气候目标。

参考文献

[1]La Hoz Theuer, S., Hall, M., Eden, A., Krause, E., Haug, C., De Clara, S. (2023). Offset Use Across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Berlin: ICAP.

[2]ICAP, World Bank, & PMR. (2021). Emissions Trading in Practice: A Handbook on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2nd edition).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Group.

作者:

庞心睿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研究指导:

崔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