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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慈善法修订背景下浅析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模式及趋势(上)

发布时间:2023-02-25作者:田婧 王可欣

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此次慈善法修订基于我国将慈善事业置入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需求与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背景,慈善被赋予新的功能定位。相比现行慈善法,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

其中,慈善信托有望通过此次修订得到系统完善。此次修订充实了慈善信托的现有制度,慈善信托成为了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途径和方式,从税收优惠、监管人、行政事业费等方面优化慈善信托的发展环境,也引发了信托行业的热切期待,被视为跨周期慈善的制度支撑,是大额捐赠人委托慈善的诚信保障和安全保障,是实现三次分配的有效路径之一。本文将结合我国慈善信托运行模式,围绕此次慈善法修订在慈善信托方面的亮点尝试进行解读及趋势分析。

一、中国慈善信托发展现状

结合我国传统文化来重温“慈善”的历史意义,摒弃它聚焦于捐赠或资助的有限性,其真正内涵在于通过多种工具和方法服务于捐赠人自愿将私有资源转化为社会公共福祉的行动,因而慈善信托在中国一面世就被赋予了“受人之托,代人行善”的使命。

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首次提出“慈善信托”,开启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历程,“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实施,我国慈善信托事业迎来快速发展。慈善信托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慈善工具,也是家族(企业)财富社会价值的重要实现路径,近年来越来越为人所熟知,数量及规模也不断扩大。

根据慈善中国官网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单数累计达到1184单,备案财产规模为51.99亿元。其中,2016年22单,规模2.67亿元;2017年45单,规模5.89亿元;2018年87单,规模11.63亿元;2019年126单,规模9.19亿元;2020年266单,规模4.36亿元;2021年227单,规模5.95亿元;2022年411单,规模12.31亿元。[1]在不考虑信托保值增值等情况下,如果按存续的规模计算,我国慈善信托的存续财产规模已经突破50亿元大关,平均每单4.39百万元。

2016-2021年,我国共有62家信托公司设立了慈善信托,占全国68家信托公司总数的91.18%;有66家基金会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其中2022年累计有65家信托公司和121家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其中3家信托公司和58家慈善组织首次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

慈善信托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一金融创新符合我国三次分配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具创新。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为例:万向三农集团由鲁冠球和鲁伟鼎父子于2000年出资6亿元创立,是万向服务于“三农”的农业产业集团,拥有远洋捕捞、种业、杏仁露、山核桃基地等几大系列农业产品。2017年,万向三农集团的营收达53.7亿元,净利润约13亿元,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市值在40亿至50亿元,未上市公司资产同样极为庞大。根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年度报告2018/2019》披露的数据显示,经资产评估,万向三农集团截至2018年6月末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109.85亿元。两年后,经资产评估,以2020年6月末为基准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全部资产净值141.79亿元。[3]以此计算,在鲁伟鼎捐出万向三农集团全部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后的两年间,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资产规模增长了29.08%,高于我国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水平。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顶层设计有待完善,其中慈善信托这一慈善金融创新实际涉及“民政+银保监+财政+税务”四个政府职能部门,以往的监管职能只在民政部门和银保监会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实施监管;《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推出但一直没有正式出台,以及慈善信托关于开户、登记及税收制度等“基础设施”配套体系有待健全等影响慈善信托有序发展的因素较多。此次修订将大大完善慈善信托制度,规范慈善信托运作,既是对慈善信托发展现状的回应,将进一步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又有利于大额捐赠方做相对确定性地战略安排。

二、中国慈善信托发展主要模式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都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单一受托人,即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独立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履行慈善事务及管理慈善财产,这两种模式相对简单,本文不再赘述。目前,我国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六种模式:

(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仅作为慈善公益项目执行人模式

该模式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与日常运营管理,同时发起成立慈善信托管理理事会,遴选与评估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由慈善组织负责该慈善项目的落地实施和不特定受益人的筛选。

图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慈善公益项目执行人模式

(二)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组织的受托人模式

该模式下,捐赠人在慈善组织的协助下设立慈善信托,然后再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将资金划转到慈善信托资金专户,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帮捐赠人甄选合适的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化资产管理运作,发挥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优惠,双方各司其职。

高校教育基金会就某个持续资助的较大的专项基金,捐赠人将财产直接捐赠给慈善组织,可直接从慈善组织一次性取得捐赠金额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享受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设置专门的慈善信托实现了专项基金与基金会其他项目资金的剥离,同时交由专业的信托公司管理,也保证了理财收益。信托公司作为慈善组织的受托人,其严格的管理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有效性上实现了进一步的保障。

图 2 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组织的受托人模式

(三)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模式

这一模式也叫“双受托人”模式,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慈善信托合同,纳定各自的职责、权益、义务及需要承担的风险。该模式下,捐赠者作为委托人,以其持有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作为资金受托人主要负责资金的保值增值,包括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信托本金及收益全部用于捐赠;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务受托人负责开展慈善项目落地,包括对慈善项目的发掘、筛选、评估等项目执行工作。该模式下,依然可以由慈善组织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此外,在资金划转上,该模式与前几种模式存在差异:无论慈善组织是否涉及善款的具体花费与使用,慈善信托专户资金(包括本金与收益)均需先划转至慈善组织的法人主体账户,再由其根据慈善项目特征对资金使用进行安排。在实际操作中,尽管这一模式是双受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双受托人之间还是由一方承担主要受托管理人的角色(负责在“慈善中国网站”等平台上的信息公开等),一般而言,如果是信托公司担任这一主要受托管理人,通常捐赠资金都是分次拨付给慈善组织,资金来源于信托资产的收益;反之,如果是慈善组织担任这一主要受托管理人,那么财产转给信托公司,通常都是一次性交付到位。因此需要两个受托人之间有基于良好的信誉建立起来的足够的信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真实法律关系、实质资金流向等将导致涉税处理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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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模式

(四)“信托+基金会”双实体模式

该模式下,捐赠人对两个实体都有控制权,作为委托人将货币、非货币等资产先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再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该慈善信托,而慈善组织则仅作为慈善公益项目执行人,负责开展慈善活动或公益项目。该模式下,捐赠人将财产直接捐赠给慈善信托,无法从信托公司处取得合法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但是慈善组织作为公益项目执行人,可以根据信托公司每次的资助金额向信托公司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从而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

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盖茨基金会)是最著名的“信托+基金会”双实体的模式。盖茨基金会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私人基金会,从2006年开始采用了“信托+基金会”双轨模式,即盖茨基金会负责所有的慈善赠款项目,盖茨信托负责资产保值增值,两者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实体,各自有其理事会(梅琳达与比尔盖茨两人在两个理事会都担任了理事),互不干涉决策。盖茨基金会本身没有实质性资产,定期向盖茨信托申请拨款,用于各种慈善项目。盖茨信托由一个专业的投资团队做资本运作,所赚的钱用于慈善使命。值得注意的是,信托的投资决策战略方向由盖茨、梅琳达共同制定,但具体投资方式由投资团队选择,用更加广泛的投资渠道多样化信托的投资组合,确保有持续的资金来源使基金会完成使命。盖茨基金会信托在全球各主要市场都是活跃的机构投资者,该信托已获批成为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中国购买债权和股权资产。马云基金会、老牛基金会等也纷纷效仿了这种双实体模式。

图 4“信托+基金会”双实体模式

(五)捐赠关系+信托关系模式

这一模式下,委托人在信托公司协助下,先将部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形成捐赠的法律关系,通常这种模式下的捐赠关系会在基金会设立不动本专项基金,委托人(捐赠人)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之一,对资金使用有签字权。委托人和基金会同时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形成信托关系,确保慈善资产保值增值,盈余部分用于支持基金会的公益项目,两层法律关系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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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捐赠关系+信托关系模式

(六)“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双层信托模式

这一模式的第一层信托为家族信托,主要目的是财产保值增值,将其收益全部置入第二层信托,第二层信托为慈善信托。

2017年9月1日,万向信托成立全国首个双层信托模式的慈善信托“幸福传承慈善信托”。“幸福传承慈善信托”由国内某知名公益项目负责人个人倡导并首期出资200万元设立慈善基金。该信托基金可以接受多种形式的捐赠,除了现金形式捐赠,还可以通过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或将保单受益人指定为该慈善基金的形式进行捐赠。如此,可以让第一层信托的管理人专心做投资,避免因为慈善资金偏重安全性的特点而限制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向的选择,更好地提高收益率,又可以让第二层信托专注于做慈善,其资金来源由第一层信托解决,使得第二层信托的管理方免除了因投资和资金来源而产生的后顾之忧。

图 6“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双层信托模式

慈善信托是一种工具,而非仅仅是理财产品,充分发挥服务属性,会在社会领域、慈善事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挑战

通过上述模式分析和慈善中国网站的数据,不难看出尽管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数据有限,已有慈善信托还是以信托公司为委托主力军,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的多种合作多数还是出于为捐赠人获取税收优惠实现捐赠人权益。据了解,我国慈善组织并非对慈善信托工具完全不了解或不感兴趣,而是我国慈善组织的慈善专项基金与慈善信托的慈善服务功能近似,加之近年来逐渐流行的捐赠人服务基金也分流了一部分慈善组织的创新注意力。

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望于今年正式出台。该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总计25个业务品种。事实上,从潜在大额捐赠人视角来看,财富越是复杂多元,越是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存量财富响应“先富起来带动后富起来”,结合自身情况做出“计深远”的安排。慈善信托结构搭建涉及到家族传承、企业ESG及社会责任等多元主体的平衡问题,必然需要关注多层次治理的衔接与融合,复杂长远的战略慈善需求需要体系化慈善产品和市场化慈善服务。

参考文献

[1]慈善中国官网: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e/csmheindex.html

[2]根据《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达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https://www.mca.gov.cn/article/xw/mtbd/202201/20220100039415.shtml

[3]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官网:《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资产规模达141.79亿元》,http://www.lgqtrust.com/news/details/101.html

[4]《中国慈善税收操作指引》专栏十:我国“慈善信托”模式介绍及涉税分析,田婧

作者:

田婧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艺术品金融与慈善财经研究中心主任

王可欣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研究院科研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