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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3作者:胡晓玲 刘楠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2022年7月29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绿债原则》”),是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也是我国绿色债券标准实现国内初步统一、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本文在解读《绿债原则》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其与ICMA《绿色债券原则》、CBI《气候债券标准(2021年版)》等国际绿色债券标准的异同,进一步为《绿债原则》的推广与应用和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一、《绿债原则》重点内容解读

(一)明确中国绿色债券发行的四大核心要素

《绿债原则》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绿债目录2021》”)对于绿色债券的定义保持一致,即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此次《绿债原则》从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对绿色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提出了基本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方面,《绿债原则》明确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要求,首先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符合《绿债目录2021》的绿色项目。其次境外发行人合格绿色项目需满足《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相关要求。再者,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配套营运资金补充及其有息债务偿还等。

项目评估与遴选方面,《绿债原则》要求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但对于发行前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应披露绿色项目遴选的分类标准、技术标准或规范及其环境效益测算标准和重要前提条件等信息。同时,在内控方面,还要求发行人披露绿色项目遴选流程制定依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过程等决策流程,并保证所选绿色项目合法合规、手续真实准确完整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建议发行人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鼓励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券的绿色程度及评价方法。

募集资金管理管理方面,《绿债原则》要求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如企业)或建立专项台账(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流程追踪募集资金流向。同时,《绿债原则》指出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单期投资期限小于12个月的现金管理操作,如投资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此外,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投向的项目,仍需满足绿色债券募投项目要求。

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方面,《绿债原则》对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前其使用信息要求留档记录并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保存2年以上,还要求发行人按年披露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鼓励按半年或按季度披露和实施持续第三方跟踪评估认证并披露相关报告。

(二)《绿债原则》推动绿色债券标准趋向统一

此前,人民银行、发改委、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不同类型的绿色债券发布指引,主要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对于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比例和债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频次要求各有不同(详见表1)。本次《绿债原则》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备案后发布,指出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需100%投向合格绿色项目,这一要求的提出,有助于推动不同品种绿色债券募资资金投向绿色项目比例趋向统一。《绿债原则》还要求债券存续期内应按年披露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鼓励提高披露频次为每半年或每季度,现行的最低披露频次为按年披露。推动绿色债券标准的统一不仅便于相同发行人在不同市场下的绿色债券发行,还便于各个市场绿色债券发行的比较,降低中间不必要的发行成本。

表1《绿债原则》发布之前各监管部门对于不同类型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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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绿色债券原则比较

《绿债原则》参考ICMA《绿色债券原则》相关规定,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在绿色债券四大核心要素方面,《绿债原则》与ICMA《绿色债券原则》、CBI《气候债券标准》保持一致,均包括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在这四大核心要素下,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披露绿色项目的评估与遴选流程和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等均被这3个原则提及。同时,100%绿色投向不仅提升绿色债券的绿色程度,也更易获得国际投资者的认可。此外,《绿债原则》结合国内实际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要求,如将信息披露频率鼓励增加至每半年或每季度,闲置募集资金单次投资期限应小于12个月。而ICMA《绿色债券原则》和CBI《气候债券标准》均建议披露识别和管理项目相关社会及环境风险的流程并制定相关风险缓释流程,这点在《绿债原则》中未被明确指出。

表2 《绿债原则》、ICMA《绿色债券原则》和CBI《气候债券标准》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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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ICMA《绿色债券原则》和CBI《气候债券标准》相比,《绿债原则》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对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根据《绿债原则》,对于境内绿色项目认定范围按照《绿债目录2021》,包括能效提升、可持续建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绿色农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建设、绿色服务等;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而ICMA《绿色债券原则》支持项目类型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污染防治、生物自然资源和土地利用的环境可持续管理,陆生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清洁交通,可持续水源和废水管理,适应气候变化,循环经济适应产品、生产技术和工艺,绿色建筑等10大类。CBI《气候债券标准》包括能源、交通、水资源、建筑、土地使用和海洋资源、工业、废弃物和信息通讯技术等7大类。《绿债目录2021》与ICMA、CBI合格绿色项目判断标准的差异集中在核电、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客运铁路、环保装备制造、大气污染防治和低碳相关服务,详见表3。总体而言,《绿债原则》的出台使得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表3 《绿债目录2021》、ICMA《绿色债券原则》和CBI《气候债券标准》绿色项目类别差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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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建议

(一)推广和应用《绿债原则》,吸引更多资本流入绿色领域

《绿债原则》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建设,有助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投资者等市场相关利益方进行有章可循的绿色金融实践。在此基础上,为推广和应用《绿债原则》,降低绿色债券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仍需出台更多激励措施,保障《绿债原则》真正发挥作用。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对发行绿色债券提供财政补贴,上清所则减免50%的绿色债券发行登记费率和付息兑付服务费率,为相关激励措施推动绿色项目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借鉴。此外,为提高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贡献度,还应对标TCFD等国际主流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和框架,进一步明确环境效益测算标准和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者识别成本增加问题和降低企业外部融资成本,从而吸引更多资本流入绿色领域。

(二)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切实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作为绿色债券市场的“看门人”,对防范“洗绿”、“漂绿”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2021年9月,绿标委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在规范绿色债券市场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行为的同时也明确了其专业能力的评判标准,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进入自律管理阶段。《绿债原则》的出台,对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专业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应积极主动提升其专业能力,持续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切实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

(三)加强绿色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在全球绿色金融领域的话语权

《绿债原则》推动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进一步接轨,有助于吸引更高国际投资者参与到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因此加强绿色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极为必要。目前我国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已取得一定进展,2022年6月,由中欧牵头的IPSF《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更新版发布,为金融机构、企业和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等提供最新的、被国际市场认可的实践指南,《绿债原则》同样认可《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所述的产业分类标准,我国应继续在绿色经济活动认定标准、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原则、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标准、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在全球绿色金融领域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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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玲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刘 楠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研究指导:

崔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院长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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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白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