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日是联合国第7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今年全球的主题是“维护地球上所有的生命”,我国的主题是“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联合国于2013年通过决议而设立的这个国际日,旨在赞美作为地球自然和生态系统不可替代部分的世界野生动植物,并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对世界野生动植物的认识和保护。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的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建设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是也存在若干突出问题,亟需加大完善力度,以此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体系的现状分析
新冠疫情暴发至今,病毒的中间宿主至今仍未得到明确,然而可以确定的是,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与人类食用滥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极大关联,并可在人际之间进行传播感染。因此,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规范治理近来尤其受到各地各部门的重视。近年来,我国通过系统实施濒危物种拯救工程,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成效显著,物种群总体稳中有升。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计,大熊猫、朱鹮、亚洲象、藏羚羊等濒危野生动物已扭转了持续下降态势。大熊猫人工繁育种群数量达到600只,有力支持了野外种群的恢复与繁衍,野生大熊猫种群数量从20世纪80年代的1114只升至1864只。亚洲象种群数量从180头增加到近300头。藏羚羊保护等级已从“濒危”降为“近危”,种群数量由不足7.5万头增至30万头以上。朱鹮由最初仅剩的7只增加到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总数超过4000只。从整体上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是从现今的市场需求方面来讲。纵然我国的法律明确了对野生动物实施保护的政策,相关规范和制约也相对完备,但由于仍有市场需求,致使违法交易的情况大量存在。由于部分人对饮食抱有的猎奇尝试心态,导致了对野生动物的食用需求始终存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食用等需求使得违法捕猎和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此外,部分地区饮食受码头文化和黄孝乡土文化的影响,追求“山珍海味”“食不厌精,脍不厌细”。据新京报的有关报道,2008年到2018年的十年间,共有390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走私案件。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平均每9天就有人企图走私野生动物而被抓,这一数据可以说明野生动物的走私交易在我国尤为频繁。华南海鲜批发市场便是一个鲜活的案例。部分市民与游客在明知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不可滥食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尝试野味,市场的野生动物买卖形成“捕猎—运输—贩卖—消费”的周密交易流水线,更甚的是存在公开交易不避讳的现象,海鲜批发市场演变成了野生动物的交易场所,不计其数的野生动物从这里走向餐桌。
二是从法律制度的保障上看。我国一直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相应配套的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善。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除国家立法外,各地方也发布了法规和相关政策。例如,福建、天津通过立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等均在禁食之列”;天津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指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处10倍罚款;违规生产经营禁食野生动物的,最高处货值30倍罚款”;广东除通过立法禁食野生动物,还特别对个人义务作出规定,“提倡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规制和相关条款数目多、要点全,充分体现国家与地方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视。
三是从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的执行力来看。围绕制度与法律的相关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一个不少、一处不落。在规制野生动物交易方面,主要有林业草原、农业、海洋、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参与防范和治理,部门之间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内容各自明确,均为野生动物规范治理的执法主体,治理力量庞大。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搜集线索、深入摸底排查,集中摧毁源头网络,坚决打出声威,迅速形成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严打震慑态势。截至3月2日,公安机关共侦办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948起、查处行政案件2147起,收缴野生动物9.2万头(只)、野生动物制品5300余公斤。可见各地方的“野味产业”依旧屡见不鲜,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对野生动物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体系的制度困境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中强调了,“我们早就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的监管防控,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体系的构建完善,是当前新冠疫情背景下公共卫生安全建设的重要环节,而现下对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传统饮食观念存在不健康部分。 受传统“食不厌精,脍不厌细”的饮食观念影响,极少数人抱有“野味”滋补、猎奇炫耀等不健康的饮食观念,缺乏保护意识和卫生安全防范意识,不惜高价追逐“野味”,助长了对野生动物的不正常需求。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面前,仍有许多地方将野生动物奉为餐桌美味,不惜高昂的金钱代价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以满足自身尝鲜或滋补的个体需求。味蕾的一时之快,却导致了巨大的健康风险。科学数据表明,SARS 病毒、鼠疫、H7N9 禽流感,再到埃博拉病毒、MERS 病毒,都与野生动物有关,新型冠状病毒也不例外。寄生在野生动物体内的细菌和病毒正是导致多种疑难杂症的罪魁祸首,为了规避相应的危害,避免人类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倡导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刻不容缓。
其次,相关法律基础仍需夯实。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呈现完善但分散的状况,各法之间的运用衔接尚不流畅。“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在不同的法律应用中具有不同的含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中将保护对象定义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在《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以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关注的则是“实验动物、畜禽、宠物、娱乐动物、流浪动物”。此些法律文件虽以保护动物为宗旨,但界定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旨在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而如今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缺乏健康治理的理念和元素,未形成对“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战略的协同规制体系,制度手段缺乏互动,这一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环境与健康的治理合力与制度效能有待加强。
最后,治理主体队伍待健全。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主体数量多,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配与管理权限上有较大程度的重叠和交叉,因此在对野生动物的相关健康治理上存在执行层面的冲突,各有部门存在“自我管理的同时自我监督”的情况,导致野生动物保护的治理队伍有待完善和健全,影响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施效力。在法律制定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国家林业草原主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都具有发布野生动物名录的权限,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种类和数量不够明确,更新速度也有待监督和加强。此外,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溯源体系或监管检查方式,市场监控监管上也存在动物检疫率不高、商家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率不高等现象,助长了线下“野味”市场和线上网络商家利用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狩猎证、生产专用标识等来“洗白”非法交易的不法之风,监管乏力、执法不严。
三、以健康治理建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
建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落实健康治理,加强法律实施,促进公共卫生发展,是我国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才能有效遏制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树立公民健康意识,维护公民健康权益,实现“美丽中国”与“健康中国”的和谐共生。现基于健康治理的视角,对建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提出如下构想和建议:
第一,将健康治理理念融入野生动物保护体系立法。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因此,要在现有野生动物建有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名录的基础之上,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力求细化、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的品种和分类,在交易市场中切实提高检疫的覆盖率,加大野生动物的防疫监管。
第二,加大公共卫生领域的野生动物的监督。因野生动物生活习性、生存环境不同,导致了携带的病原体种类纷繁庞杂,全国范围内的监督难度较大。同时,发挥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的监督作用。全国12315平台作为市场监管总局接受公众投诉举报的主要渠道,应进一步发挥其在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中的舆论监督作用。要坚持应急处置,全力保障诉求渠道的畅通,对野生动物交易问题线索优先处理、从严查处,在分流、受理、处理和反馈等各个环节全线提速、重点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投诉案例。将民众的监督作用纳入野生动物保护体系,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健康治理的意愿诉求,更是严惩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的重要抓手。
第三,以健康金融治理为突破口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建设。各地林草、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和职责分工,深入野生动物交易的全过程,突出交易过程中的“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各个环节,逐一加强排查力度,实施经济惩罚杠杆。要积极利用健康金融工具加强市场监控,对于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征信管理,从市场主体上进行金融服务差别化管理。与此同时,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等重点场所以及网站,开展联合检查,野生动物违法违规的市场交易行为,及时向财税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尝试建立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基金,鼓励私营企业、慈善机构投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作者:
冯晨音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健康金融课题组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生
任国征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健康金融实验室(数据库)主任、健康金融课题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