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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辛迪克(Sindicatum):发行绿债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融资——亚洲绿债发行人如何进入国际资本市场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9-11-18作者:

上一个案例我们对中国工商银行的绿色债券发行予以介绍,并分别对绿色债券标准设置、公众支持、示范效应剖析,从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接下来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将介绍来自新加坡的辛迪克公司的绿色债券发行过程,并继续着力于辛迪克公司在发行过程中的绿色债券标准、公众支持和示范效应方面的研究,从而为系列建议给出有力支持。

一、辛迪克可再生能源公司案例概况

表1 辛迪克可再生能源公司绿色债券发行信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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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05年的辛迪克可再生能源公司(Sindicatum,以下简称辛迪克)是一家总部设在新加坡的全球性公司,目前经营业务涉及开发、拥有和经营清洁能源项目。其商业模式的核心是在南亚和东南亚市场上逐步识别、开发、投融资和运营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该公司将其产品出售给公用事业和商业客户,这些客户通常根据长期电力购买协议(PPA)从辛迪克购买电力。截止2018年底,其运营项目和在建及开发项目的总容量预计将达到528兆瓦。此前,辛迪克已经发行了欧元和美元非贴标债券。而这次2018年1月22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首次绿色债券发行,总价值折合成美元约为4000万。2018年11月27日,第二波次债券发行规模折合成美元约6000万(见上表)。正如辛迪克方所表示的,此次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以绿色债券形式筹集各种期限和货币的资金,因此这就需要到亚洲以外的地方寻找投资者。虽然贴有绿色标签的债券可以在亚洲以美元或新加坡元有效发行,但为了将印度卢比、菲律宾比索和绿色标签结合起来,这就需要在西方市场进行发行。同样,印度卢比和菲律宾比索也可以在其各自国内市场发行,但公司认为在国内市场发行成本高于国际的,因为例如在印度,债券必须由当地子公司发行。辛迪克由于是一家可再生能源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无成本的确认符合绿色标准,而在其他标准下则不适用。为此,Sustainalytics认证公司提供了另一种意见:该债券可由私人基础设施发展集团(Private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Group)旗下的GuarantCo提供100%担保,而该集团得到了英国、瑞士、瑞典、荷兰和澳大利亚政府的支持。结果正如承销商的预测和上文所述,该绿色债券的大多数购买者来自于欧洲。

二、案例经验总结

1.标准建设:关于标准,辛迪克表示虽然绿色贴标对于他们作为一家可再生能源公司来说很简单,但它确实构成了额外的成本,而且在发行过程中需要考虑更复杂的过程。辛迪克让Sustainalytics对他们的绿色债券框架提供补充性意见,从而使得绿色债券框架更加透明、可信,并符合ICMA的 绿色债券原则(GBP)。从辛迪克的角度来看,他们希望通过一个逐步标准化的过程来发展一个全球性的、明确的、单一的标准。可以仿效的一个例子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框架基础上实现会计惯例标准的全球化。可以看到的是,印度作为一个以前采取不同绿色标准的国家,在过去几年中一直根据全球惯例不断调整。与基于规则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相比,这种基于原则的IFRS方法有着更大的灵活性。在采访中,辛迪克公司的代表也向我们表示,早先的系列文章中提到的 罗塞塔石碑(Rosetta stone)的方法,翻译机制可以充当全球绿债标准统一的第一步,他们也认为建立一个单一的全球化标准最终将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2.政府支持:辛迪克公司没有得到任何政府支持。虽然新加坡对绿债第三方认证和第二观点等活动有相应的补贴政策,但这种支持政策只适用于在新加坡发行的各种形式的债券,而不覆盖在国外发行的新加坡公司。因此,虽然公司向政府提了需求,但由于他们的债券是从伦敦发行的,所以最终还是没有得到财政支持。不过,为了在亚洲乃至全球发展绿色债券市场,辛迪克认为:政府支持计划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但问题是,在绿色债券市场自下而上发展的情况下,没有从法律上支持绿色债券的定义的基础。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办法是,借鉴中国自上而下的做法,由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界定什么是合格的绿色债券,然后制定相应的支持计划。

3.示范效应:虽然新加坡的公共机构并没有提供任何明确的示范作用,但从辛迪克的角度来看,主权债券的发行在新加坡境内及周边地区将起到有益的示范作用。此类债券的发行将使绿色债券进入主流投资者市场,并为未来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的发行打开大门。此外,事业单位的示范效应也可以作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价值,表现出政府支持市场的决心。

辛迪克公司代表在采访中流露出对未来绿债市场的预期 全球和亚洲市场的亚洲债券发行量将逐步增加。越来越多的亚洲债券发行案例为准备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提供了大量可供参考的经验。与此同时,亚洲机构投资者的整体绿色表现政逐步提升,这也将促进亚洲绿债市场的增长。

三、系列建议

1.在欧盟、中国和ICMA绿色债券标准化的工作基础上,全球绿债标准应进一步和谐化。“罗塞塔石碑”概念通过使标准具有可比性从而使标准具有兼容性,这一概念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可以考虑到不同国家的不同政策重点。为了实现全球标准的协调,亚洲国家和东盟应根据欧盟和中国与ICMA对话设计的“罗塞塔石碑”框架,重新安排其绿色债券目标、活动和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他们可以建立更详细的指导方针和法规。这种方法允许短期的透明性和更低的交易成本,同时为长期的全球范围内的完全标准化奠定基础。

2.基于现有的成功案例,政策支持应进一步扩大。在强化对利益相关者的教育方面,亚洲国家可以借鉴印尼和中国的经验,建立绿色金融知识和学习中心。在财政支持方面,亚洲国家也可以效仿香港、中国和新加坡补贴核查费用的做法。在利率、项目担保和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加强补偿机制(如中国的省级机制),一旦这些项目的结果更加明显,就可以在整个亚洲地区更大规模地推广。

3.示范发行。应该借鉴中国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准主权债券和印尼政府绿色伊斯兰债券green sukuk等创新实践,扩大示范性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亚洲其他国家的政府可以效仿这种做法,在本地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主权债券或准主权债券。此类主权示范债券的发行提供了最佳实践案例,并展示了发行绿色债券的潜力。示范发行的主体不仅可以是主权国家, 也可以是单个企业。

作者:

Mathias Lund Larsen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部负责人

编译:

马圆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