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中财大绿金院

  • 绿金委

IIGF观点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研究成果 > IIGF观点 > 正文

IIGF观点 | 我国老年意外险的理念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9-11-05作者: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下称“老年意外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直接导致老年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推进老年意外险是建立老年健康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手段,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需要,是养老金融的重要工具。近年来,由于我国各级老龄办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大力推进、广大老年人配合参与,我国老年意外险业务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成为替家庭减负、使老年人受惠、为政府分忧的良行善举。

一、老年意外险的设计理念

2016年,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和原中国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对于老年意外险做出了全面的部署。从这三年的实践情况看,我国老年意外险业务和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在设计之初就体现了较好的理念。

(一)老年意外险的出台背景

开展老年意外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年龄群体,不但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压力,也会加重老年人及其家庭经济负担。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等法规政策都要求探索老年意外保障措施。而老年意外险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减少因老年人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老年意外险的运作原则

老年意外险工作,针对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关乎社会、家庭和老年人等各方面利益与影响,有必要要厘清责任定位,统筹发挥多方主体的积极性,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责任,积极履行兜底、监管、引导职能,始终把握住老年意外险工作的公益方向;二是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原则。老年意外险虽然是商业保险,但也要重视其社会公益性质,督促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控制成本,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保险服务更加优质,并在实施过程中给予老年人适当的优惠和照顾;三是坚持老年人自觉自愿原则。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通过优质服务,提高老年人参保率,不得从基础养老金、保险个人账户、养老服务补贴中扣取保险费。另外,可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献爱心,赠送老年意外险。

(三)老年意外险的业务范围

老年意外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应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设计保险产品,兼顾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遵循市场规律,打破行业垄断,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参与、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从业务对象上,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成为老年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设年龄上限。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寿命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适当放宽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但不应低于50周岁。从责任范围上,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应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产品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约定。

二、老年意外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开展老年意外险具有诸多有利因素。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速快,老年意外险需求日趋旺盛,开展这项工作易得到老年人和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有助于形成低缴费、高效益的市场,对保险服务业拓展业务规模、降低运营成本十分有利。所以,我国部分省(区、市)目前已在老年意外险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一)在保险公司参与程度方面从最初的新华人寿到现在各类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投标老年意外险的保险公司数量逐年增加。目前,老年意外险主要由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承办,如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这些公司占据了老年意外险的绝大部分市场,其中,中国人寿占领80%-90%的市场份额。在人口较多、经济发展速度快的城市更多保险公司愿意参与老年意外险方案,因为这些地区的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一些人口不多,经济发展落后的区域,特别是偏远地区,往往是老龄化增速更快且政府社会福利最为无力的地区(详见表1)。

表1:典型地区老年意外险的地区分布图

image.png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开的统计资料整理(二)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方面老年意外险之所以发展迅速,归功于各地区在实施试点时政府的积极参与。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和辽宁省铁岭市等多个试点城市都是从保障最困难的老人开始。2015年5月到2016年8月底这个保险期内,广州政府总共为37250个“银龄安康特殊老人”投保老年意外险;2014年铁岭市老龄委为80-90周岁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及9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再比如,浙江省嘉兴市在推行《嘉兴市政策性老年意外险实施方案》之前,政府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了老年人口相对较少的嘉兴经开区进行试点探索,之后设计出适合当地的老年意外险制度方案。当地政府再根据老年意外险的实施方案,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并由中标的保险公司承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推动老年意外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老年意外险的稳定快速发展有赖于政府在政策优惠、市场培育及监管、舆论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应尽职责,营造踊跃投保的社会氛围,鼓励诚信守约、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为进一步完善推进老年意外险工作的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允许各地探索老年意外险的经营模式。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较大,中央政府应仅对老年意外险制度设计应给予大方向的制度安排,操作细节应由各地的营运主体自发组织试点经营,因地制宜地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各地所拟的具体保险方案的内容和预期目标应考虑当地实际经济水平、老龄化程度、社会文化状况、老年人意外保障需求的具体情况而定。各地还应组织监督团体展开评鉴工作,通过老年人投保满意度来评价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第二,加强老年意外险的信息统计制度。老年意外险试点以来,由于缺乏系统的数据,整体老年意外险业务盈亏情况难以统计。当前只有部分地区保险公司披露了其承办老年意外险的信息。保险监管部门应该负责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收集和通报承保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情况,指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统计和服务创新总结,增强新金融统计意识,提升统计水平和信息质量,为老年意外险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建立老年意外险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我国老年意外险目前刚刚起步,亟需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加强对于独立第三方评估结果的运用,形成奖惩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对承保保险公司开展老年意外险工作的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复查。对评估结果满意度高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评估中的问题,特别是对老年人投诉率高的,积极督促整改;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应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出台更多鼓励老年意外险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完善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大保险缴费优惠力度,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相应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意外险工作的支持作用。

(此文内容曾入围“改革开放40周年社会变迁与社会治理高端研讨会”,2018年12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至此,《2019养老金融报告》涉及的十种养老金融工具已摘编刊登完毕,另十种工具将陆续重点推出。)

作者:

任国征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健康(养老)金融实验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