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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时评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6-01作者: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为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中办和国办曾联合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见本公众号2019年3月7日)。今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被称为新时期食品安全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在“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部分中明确要求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简称“食责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服务于健康产业的重要商业险种。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

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国家正逐步从立法角度研究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从2013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最终否定了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案并且以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参加的形式写入《食品安全法》。2015年初,基于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社会矛盾加剧等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各省市积极响应,先后出台地方试点指导意见,以政府牵头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情况。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弥补现行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现行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与条例更多是从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标准、监督、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立法。但在对保障受害者的经济补偿、社会救济方面明显不足,缺乏相关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如近期小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政府成为最终付款人。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正是运用风险转嫁机制来解决经济救济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它能够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方得到经济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有助于减轻政府善后的财政压力。

2.食品安全责任险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保险源于产品责任险,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就是“产品责任保险保单”。欧盟《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我国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质量法》规范范围,农产品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推进并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制度,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和事前第三方安全监督作用,从农产品的源头抓起,将推动我国食品标准的完善。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食品企业信用度。食品企业可将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悬挂场所内,投保标识标记在产品包装上,可使消费者更有信心购买。若发生已参保食品企业怠于赔偿的情况,受害者可以根据《保险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消费者中提高食品企业的信用和信誉,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政府监管部门根据保险保单情况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处机制,将存在卫生管理不到位、检验记录不完整、索证索票不规范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食品安全标准与最严谨标准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基础工作薄弱,基层监管力量和技术手段跟不上;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与发展的矛盾仍然突出。这些问题影响到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动开展,出现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只是从宏观层面提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企业积极参加购买,并没有从微观层面出台详细的、可操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例及办法。各地虽出台试点指导意见,但其执行力及强制性不够,企业投保意识不足,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很难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产品责任法》出台较早,运作环境比较成熟,各方面规章制度比较完善。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仅在部分法律法规中零散地体现产品责任的内容,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文件作支撑,产品责任覆盖面窄,针对性弱,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索赔制度不完善。国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本上实行的是期内索赔制,其赔偿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只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二是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上溯期内发生的损害负责。而有些食品的安全隐患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方可显现,可能已经过了上溯期,从而不能获得赔偿。另外,由于举证难,国内不少消费者在遭受了食品安全损害后无法提出索赔,而等到证据确凿后,可能已经过了上溯期。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险种设计不丰富。作为一个新的险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缺乏多样性,太过单一,没有丰富的险种供企业选择,难以满足企业需求。目前,保险公司针对不同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保险费率基本上没有浮动,这严重影响中小型企业投保积极性。中小型企业、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小商贩、餐厅饭店等资金规模小,加之大额的保费支出,这不仅增加了其自身负担,而且他们很可能因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险种而放弃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我国的食品企业又主要以中小型为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能会因为险种缺乏多样性而难以推广普及。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法律、规章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空间。同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这给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立法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际上,通常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应借鉴参照国内外经验,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食品责任保险制度。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肃追究故意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2.政府补助全面推动食品安全责任险。从国际上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通常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例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或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计划等。我国可以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采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

3.加强食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科学解疑释惑,增强社会信任。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毒理学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

此文根据“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食品药品安全法治课题组开题会议”应邀发言的思路补充完善,中国人民大学,2019年3月29日

作者:

任国征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健康金融实验室(数据库)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