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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王遥:全国碳市场建设步入快车道

发布时间:2021-05-22作者:王镜榕

中宏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王镜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近日表示,预计2030年前,中国碳减排需每年投入2.2万亿元。今年6月底,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启动运营。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就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提出要逐步扩大碳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比例,金融管理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参与碳市场的管理。

日前,中宏观察家、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就相关话题接受本网专访。

全国碳市场建设步入快车道

中宏网记者: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启动运营,您对建设成就怎么看?

王遥: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家之一,始终重视并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工作。近年来,我国全国碳市场建设取得较大突破,目前已经基本进入收尾阶段,为正式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2016年,福建省加入,成为国内第8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同年,四川碳市场开市,成为非试点地区首家拥有国家备案碳交易机构的省份,为2017年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布局形成了有效补充。

截至2020年底,各试点碳排放市场的累计碳排放配额成交量4.4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金额104亿元。虽然试点碳市场交易不够活跃,各试点碳市场活跃程度、碳配额价格不一,但也不断探索创新业务与差异化发展,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与运行累积了经验。

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方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总体框架。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市场完成总体设计,开启建设。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对交易活动、监管机违约惩罚等做了全面规定,为全国碳市场正式交易奠定基础。中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将分到碳排放配额。

作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抓手,今年以来,全国碳市场建设步入快车道。生态环境部已密集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配额方案、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核算、核查等一系列文件。全国碳市场建设采用‘双城’模式,即上海负责交易系统建设,湖北武汉负责登记结算系统建设。上海和湖北在做好系统建设的同时,还分别承担全国碳交易机构和全国碳登记结算机构建设工作。在股权架构方面,将分别以上海和湖北指定的实施机构为主导,其他联建省市自愿共同参与的方式。

在交易系统的总体设计上,系统结合了试点市场经验和国内金融市场交易系统建设经验,按照国家级交易系统开展方案设计。目前系统已基本建设完成,正抓紧开展系统间的对接联调测试及模拟交易,为交易启动做好系统准备。

注册登记系统承担碳排放权确权登记、交易结算、分配履约等业务,处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支撑系统核心位置,对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顺利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2225家重点排放的电力企业已基本完成开户工作。

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政策基础

中宏网记者: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就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提出要逐步扩大碳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比例等,您对此怎么看?

王遥: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1月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两项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全国碳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政策基础。

其中,《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的配额分配方式,强调了有偿分配的重要性。相比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更明确、更制度化。

《暂行办法》第七条允许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第十二条允许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有偿分配配额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低碳发展与相关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删除了相关条款,明确将对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管理,不再赋予省级主管部门自主设定分配方法、标准与行业覆盖范围以及自行支配拍卖所得用于低碳建设的自主权。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将同时采用免费分配与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对初始碳排放额度进行分配,并将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占比,同时预留一部分配额用于市场调节和重大项目建设,这将对碳市场相关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在明确的分配制度与市场调节制度出台后,与碳市场有关的行业将可以结合公开信息对碳价走势进行更有效的分析,并且将未来逐步提高的有偿分配比例和碳价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进行考虑,引导相关行业的企业提前为低碳转型做出充分准备。此外,更高比例的有偿分配配额也将使化石能源的竞争力相对于清洁能源进一步下降,将对电力、制造业等各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促使相关行业更快低碳转型。

引导金融资源助推碳市场发展

中宏网记者:据悉,金融管理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参与碳市场的管理,您对此有何分析和建言?

王遥:碳排放权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资产,具有商品和金融双重属性。其商品属性反映在碳排放权本身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价格走势的作用,金融属性则主要体现在利用金融杠杆进行投机炒作的市场行为。碳排放权首先作为商品买卖,各国为达到减排指标或自身碳中和需要而进行碳买卖,这类简单的碳商品现货买卖表现出的主要是商品属性;而随着碳交易市场的扩大,各类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衍生工具,如碳期货、碳期权、碳互换、碳排放信用、碳排放证券等逐渐被开发出来,吸引大量投资资金介入,利用金融杠杆投机炒作,从而体现了其“泛金融属性”的特征。与此同时,随着碳市场的成熟与活跃,也推进了其从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的转换。

碳排放权交易紧密连接了金融资本与低碳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节能减排的企业与项目;另一方面,来自不同企业和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并被开发成碳金融现货及碳衍生产品。碳排放权由此便逐渐衍生为一种金融资产,以金融资产的运作模式活跃在金融市场。

当前我国碳金融市场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交易主体主要集中于控排履约企业,金融业对于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和交易尚显不足,这与我国碳市场尚未完善的机制设计和市场建设密切相关。

因此,应当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建设工作机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服务碳交易市场建设目标,根据现有的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指导交易所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做好金融监管。

同时,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丰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场交易品种,鼓励配额抵质押融资、碳债券等碳金融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助推碳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