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建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各市(州)金融办,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绿色低碳水平稳步提高,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能效水平逐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绿色、智能、协同、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增强金融、保险对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的保障功能,实现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的良性循环,助力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绿色金融产品
本通知所指绿色金融产品,是指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围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融资、流动资金类贷款、绿色供应链融资、绿色建筑保险、合同能源融资、绿色建筑贷款等。
三、支持范围
依据《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版)》等标准,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范围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及绿色服务等。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1.绿色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民用建筑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一星级及以上等级;工业建筑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中一星级及以上等级。购置消费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建筑。
2.装配式建筑。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为重点,按照装配式建筑有关标准规范设计和建造,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A级及以上等级。
3.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设计和建造,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超低能耗建筑技术规程》《零碳建筑技术标准》等标准要求。购置消费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
4.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要求;对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中一星级及以上等级。实施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的项目,改造后应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购置消费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
5.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直柔”系统或地热能、空气能等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标准要求。
(二)城镇基础设施
6.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建设运营和改造。采用低品位工业余热热源、热电联产热源或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热源替代散煤、分散燃煤锅炉,从而达到清洁取暖要求的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以及城镇集中供热锅炉、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设施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活动。
7.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和改造,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和改造,以及按照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相结合的理念构建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等。
8.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9.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查改造建设修复。城镇污水管网排查、疏浚、维修修复及改造,污(雨)水调蓄设施建设及改造,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建设和运营等。
10.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运营及改造,以及供水管网流量计量、水质监测、压力调控、数据采集与远传等供水管网漏损监控系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11.海绵城市。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设施达标建设运营和改造,城市水体自然生态修复。
12.园林绿化。公园绿地、绿道系统、附属绿地、道路绿化、区域绿地、立体绿化建设、养护和运营。
(三)绿色服务
13.绿色产业项目方案设计服务。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城镇基础设施、海绵城市等项目提供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方案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
14.绿色产业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城镇基础设施、海绵城市等提供规划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评估、绿色金融融资等技术咨询服务。
15.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用节能效益分享、能源费用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形式开展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服务,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咨询、融资咨询等咨询服务,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6.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建筑用能单位能源效率评估、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第三方能源审计、节能量评估、能源审计培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服务等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相关服务,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7.绿色建材认证推广。获得一星级及以上标识的节能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混凝土(砂浆)等绿色建材的认证和推广服务。
四、支持措施
(一)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对符合支持范围和要求的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提供用于项目投资、建材生产、设计咨询、建造、改造、运营和消费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超低能耗建筑性能保险、绿色建筑工程综合保证保险、绿色建筑领域知识产权保险等产品和服务,保障各相关方权益。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按揭贷款,支持居民合理的绿色住宅消费需求。
(二)优化绿色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持续优化绿色金融服务,对符合范围和要求的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依据绿色建筑星级、建筑能耗水平或装配式建筑等级,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星级绿色住宅,在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鼓励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贷程序,压缩审批时间,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五、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借款,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符合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借款人的相关要求;项目需达到对应的条件。绿色建筑项目需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预评价证明(见附件2)或载明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等级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办理流程
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信贷办理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见附件1)。其他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的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应遵循“风险可控、优惠便捷、服务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参照办理。
六、监督管理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的监管,筛选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及时推送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项目推介、融资对接服务,同时向省住建厅报备项目信息。指导参建单位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开展评价、评审等工作,并将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及时反馈省住建厅。
(二)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有序做好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的绿色金融支持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特点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支持力度,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断完善绿色信贷统计监测,加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指导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贷后管理,确保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的实施效果。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融资特点,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绿色金融管理流程,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各市(州)金融办负责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工作。根据符合范围项目的具体融资需求,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推介,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信贷政策基础上,做好融资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统筹指导,健立工作协调机制,畅通工作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的信息发布、合作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金融机构与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的实质性对接。
(二)加强监测评估。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绿色信贷的统计监测,强化对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的指导和管理,客观真实反映贷款情况,防范绿色金融风险,促进形成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规范健康模式。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绿色金融、绿色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激发公众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业的消费需求,积极营造良好的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