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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绿金 | 河北建立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13

《河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实施,提出将建立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即因围填海、构筑物建设等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时,要通过整治修复形成生态恢复岸线或购买自然岸线指标等方式,实现占补平衡,确保区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对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占用补偿的补偿比例、修复质量、补偿方式、补偿方案制定与审查、补偿的实施及认定、指标交易、各级职责及日常监管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办法》在明确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占补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实行差异化自然岸线占用补偿比例”。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含生态恢复岸线)的,按照差异化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项目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管控目标的,按照占用与补偿长度不低于1:1.1的比例进行补偿;低于管控目标的,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进行补偿。此外,用海项目占用岸线后,新形成人工岸线长度大于占用长度,导致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降低的,应进行补偿,确保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办法》对占用补偿的修复质量和补偿方式提出了要求。遵循“占优补优”原则,修复的生态恢复岸线质量不得低于占用自然岸线质量。占用砂质岸线的,必须补偿为砂质岸线;占用基岩岸线的,可补偿为砂质或基岩岸线;占用泥质岸线的,可补偿为砂质、基岩或泥质岸线。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补偿为生态化海堤等生态恢复岸线。占用自然岸线可采取项目用海范围修复、本市异地修复和购买自然岸线长度指标等多种方式补偿。

根据《办法》,河北省将加强占用自然岸线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审查。同时,规范自然岸线补偿的实施及认定,未通过认定或认定长度低于应补偿长度的,责令限期整改。沿海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须定期开展自然岸线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占用和损害自然岸线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