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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金新闻|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近日,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企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以便其做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ESG中心联合主任杨晨辉表示,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可持续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5-05-21

近日,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企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以便其做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ESG中心联合主任杨晨辉表示,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工作的重要进展,同时充分表明我国全力推进并引领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2023年以来,财政部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2024年5月,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试行)》),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序幕,为气候准则等具体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在《基本准则(试行)》中,财政部明确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整个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大模块。具体准则是对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议题的信息披露提出的具体要求,也可称为议题准则。财政部在工作目标中明确,第一项具体准则是气候准则,且提出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准则在2027年之前出台。

“本次《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是《基本准则(试行)》发布之后的首个具体准则(议题准则),距离《基本准则(试行)》的发布不足半年,说明整体工作在快速推进。”北京商道融绿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沛源表示,“按当下进度,年内或许就能完成气候准则的正式发布,比预定的不晚于2027年的计划提前了两年。”

“把气候准则作为首个议题准则,说明气候披露是政策和市场焦点。”郭沛源认为。气候变化是当前国内外可持续发展和ESG(绿色金融)工作的热点。例如,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在2023年发布了两项原则,一项是一般要求(S1),另一项就是气候相关披露(S2);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在2023年启动气候标准工作组,对气候相关议题的标准进行修订。除了标准端,市场对此关注也增多。“在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都特别重视上市公司的气候披露尤其是碳排放的数据,香港交易所在2024年4月就发布了气候披露的要求,沪深北交易所在《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中也将应对气候变化列为环境信息披露的第一项。因此,气候准则作为第一项具体准则具有合理性,有较强现实需求。”有业内人士如是评价。


明确企业披露要求 执行层面保留一定弹性

具体来看,本次《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包含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附则,共四十七条具体细则,其整体框架与《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中可持续信息应当包括的四个核心要素一致,分别涉及顶层架构与控制流程、企业管理策略与方法、企业气候风险和机遇流程以及企业衡量气候风险合计与管理绩效的指标与目标进展。

杨晨辉介绍,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企业在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时,应当包含定性与定量两个维度。就当期而言,企业需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预期方面,要求企业识别出可能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财务报表账面价值存在重大调整风险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并且基于气候管理战略、投资和处置计划,以及实施战略所计划的资金来源,说明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预期变化。与此同时,企业提供定量信息时,可披露单个数值或者区间数值,具有一定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也保持了一定的弹性,预留了信息整合披露的空间。此外,还明确了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两种信息披露豁免情况,例如,豁免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或者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合同信息;如果企业尚不具备定量信息分析能力、资源,则无须提供预期影响分析,但同时需说明未披露的原因。


接轨国际 兼顾国情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SSB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S2)是‘接轨’的。”郭沛源表示,本次意见稿强调了与国际准则趋同原则: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碳配额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举措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企业实际;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S2总体保持衔接。

实际上,财政部开展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就是“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体现国际准则有益经验、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此前的《基本准则(试行)》就与ISSB的一般要求(S1)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总体保持衔接,气候准则与S2总体保持衔接是情理之中。

当然,基于基本国情的差异,一些披露的细节要求有所不同。例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S2首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除非司法辖区或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而气候准则在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温室气体排放。


市场主体需及早行动

尽管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但业内专家提示,市场主体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应对相关要求宜早不宜迟。

“有意愿全面、认真实施气候相关披露的企业可以据此准备起来。”郭沛源建议,气候准则与S2总体保持衔接对企业是利好,特别是对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来说。这类公司本来就要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要求从2025财年开始做气候信息披露,而香港交易所的气候披露规则也是对照S2的,所以,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可以及早行动起来。对A股上市公司来说,气候准则可以作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应对气候变化”一节的有益补充,自愿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气候准则强调的是披露,具体产出形式尚无规定。因此,气候披露是否要独立成章,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之一。

对于一些企业的畏难情绪,专家建议,可以遵循由易及难的做法。“气候准则的起草显然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因此特别强调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避免负担过重。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气候准则提供的思路,由易及难、循序渐进。”有业内专家建议,如果没有定量信息,可以先披露定性信息;条件具备后再披露定量信息。

一些行业必须尽快行动起来。“从行业来看,除了金融行业外,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行业也要特别关注气候准则。”郭沛源表示,财政部已着手开展这些行业的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