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构建并完善标准体系被视为发展的基础与首要任务。近日,在2023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表示,将加强可持续金融标准体系的建设,包括完善绿色金融标准,拓展并且扩大使用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目录。
过去几年,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与完善取得了一系列积极进展。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2018年,人民银行成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遵循‘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原则,稳步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之后,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碳金融产品》4项标准。”她表示,这拉开了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编制的序幕,也填补了绿色金融行业标准的空白。
但是,在跨部门、跨地区特别是跨国之间,绿色金融标准建设仍是征途漫漫。特别是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之外的一些相对较新的领域,例如碳金融、转型金融、ESG信息披露等领域,更多标准和相关细则还亟待确立。
标准逐步统一
助力降低交易成本
近年来,我国的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快速起步,取得了诸多进展。早在2015年,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金委”)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成为首个绿色债券标准,但不同的监管部门引用标准还没有完全统一。经过几年发展,这一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21年,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实现了境内市场绿色债券认定标准的统一。2022年,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进一步统一了不同绿色债券品种应遵循的原则,特别是明确了募资投向必须100%用于绿色项目,保证绿色的“纯度”,实现与国际接轨。
在绿色信贷领域,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都曾制定统计制度,王遥表示,随着各部门对标准的修订与完善,从整体上实现了绿色信贷统计标准的趋同。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此后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先后修订统计制度,2019年12月,人民银行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印发《绿色融资专项统计制度》。
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葛春尧认为,这些标准在适用范围、项目分类、精细程度上仍存在差异。一是绿色项目分类层次不统一。二是绿色债券的相关标准仍不一致。比如,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项目虽然能减少空气污染,但仍会带来大量碳排放,因而不符合“双碳”目标。2021年,我国发布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名录》已将与化石能源相关的产业排除在外,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015)》《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并未进行相应调整。“绿色债券服务范围不统一将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绿色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甚至可能损害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他表示。
先行先试
地方在探索中积累经验
标准统一是大势所趋,在一些新标准探路阶段,区域试点和差异化的探索十分重要。
“绿色金融涉及产品众多,各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方面的发展阶段和实施能力不同,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明显,因此,部分绿色金融标准可以在地方先行先试,待经验成熟后再推向全国。”商道融绿董事长郭沛源表示,特别是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部分标准先行先试提供了有利条件。
王遥也对记者表示,为了更好发挥各地的主观能动性,2017年以来,国务院相继批准七省(区)十地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积累了一系列可推广、可复制的宝贵地方经验。
以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为例,2023年3月,衢州市开化县发布《银行机构生物多样性风险管理标准》,对包括采矿、能源、水利、旅游、农林牧渔、药物和生物技术制造等21个具有较高生物多样性风险的行业进行了合理划分,并按照每个行业生物多样性主要来源,给出了金融机构对该行业项目的审核要点以及管理办法,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和管理项目中的生物多样性风险,是目前国内外首个出台的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标准,为金融机构规避生物多样性风险、减少项目开发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提供了方法准则。湖州市作为首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之一,于2022年印发了我国首个区域性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框架《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减缓影响与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业,迈出了国内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探索实践的关键一步。
在碳金融领域,广州作为首批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地区,借助粤港澳大湾区资源优势,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和广东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指导下,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立足国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牵头制定了《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实施规范》,并征求了香港品质保证局、澳门银行公会等港澳机构的专业意见,联合港澳机构共同参与制定并推广适合粤港澳大湾区的环境权益融资标准,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绿色金融奠定了基础。
“金融推动产业转型与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结合产业、财政税收等政策,确保协调统一。”王遥表示,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不仅涉及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与发改、财政、住建、生态环境等政府部门也密切相关。此外,也离不开中央和地方的协调。目前,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地方绿色政策,日后地方有关部门也需要做好政策对接、责权划分及相互配合。
接轨国际
为全球绿色金融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积极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空间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五大支柱”之一,这要求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典型的国际公共产品,没有国际协调与合作,就会出现‘搭便车’的问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马骏这样强调加强对标国际的重要性。他建议,应该进一步强化各种双边、多边机制,动员全球资源参与减碳。
葛春尧也提出,目前,中国、欧盟、英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自身的绿色产业目录和项目分类标准,但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不同,以及缺少沟通与合作,造成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绿色产业分类框架、绿色金融项目识别、环境风险管理流程、ESG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限制了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投资。
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在对标国际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人民银行深入参与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央行和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等国际合作平台,凝聚绿色金融国际共识,主动引领绿色金融国际议题。其中,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于2021年11月发布第一版《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并于2022年6月由人民银行和欧委会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更新版。
在王遥看来,上述标准为中欧绿色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便利绿色跨境投融资奠定基础,助力提升国际绿色债券投融资撮合质效,标志着我国在可持续金融标准制定技术上的进一步成熟。不过,她也提示,尽管目前中欧已经推动了双方绿色金融标准协同,但全球范围内的绿色金融标准在支持项目、约束范围、审核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2022年7月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项目的认定主要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而该目录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合格绿色项目的差异集中在核电、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客运铁路、环保装备制造、大气污染防治和低碳相关服务项目上。
基于此,王遥建议,我国可以在完善国内绿色金融标准的基础上,推广自身发展经验,参与全球和区域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在提高国内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兼容性的同时贡献中国智慧。
“我们要在尊重国家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的基础上,缩小区域间绿色金融标准的差异,推动国际相关标准的制定。”王遥表示,如2021年东盟推出的《东盟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推动了东南亚区域内绿色金融标准的协同。
葛春尧也建议,要借助“一带一路”倡议、亚投行加强多边金融合作,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走出去”。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绿色投资的同时,加大金融双向对外开放,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因地制宜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服务。逐步推广我国绿色金融标准,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市场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