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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金新闻 | 深圳拟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强制要求披露环境信息

发布时间:2020-06-30

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拟作出上述规定。为满足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条例(草案)》突破现有规定,借鉴绿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特别加强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内容和方式。要求符合特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进行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规定在特区内注册的上市公司、绿色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融资主体以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类别披露环境信息。2023年1月1日起,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银行、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5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应当披露环境信息。

《条例(草案)》将按照规模大小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分步骤开展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在三年内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