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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雷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碳核算试点

发布时间:2021-12-01作者:雷曜 中国金融杂志

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不断夯实绿色金融体系基础,2021年年初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下发了《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部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相关金融机构对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及碳排放进行核算。

在试验区先行先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碳核算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试验区率先实践,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披露标准、细化量化指标测算方法,为全面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积累经验。二是金融机构的异质性决定了需要探索出更具针对性的环境信息编制方案。试验区先行先试有助于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覆盖不同规模、性质和能力的金融机构。三是有助于平衡好披露和核算的成本收益。通过试验区实操,客观掌握环境数据可得性、环境指标测算难度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披露目标、明确披露要求(即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进一步扩充披露维度,如分行业、地区进行披露),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环境信息编制成本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成本。四是发现环境信息披露和碳核算技术难点,积极与国际对标,开发一套既适用于国内金融机构、又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

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目标及规划

一是通过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行先试,为逐步实现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强制披露积累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二是为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等重要环境指标的量化可测奠定方法基础,并基于试验区实践经验反馈不断细化碳核算方法、明确碳核算参数、完善碳核算体系;三是为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对标贡献力量,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全球绿色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和引领作用。

按《方案》要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探索阶段(2021年上半年),包括成立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组、金融机构报名、能力建设、数据治理、环境信息试编制等。二是规则制定阶段(2021年下半年),包括研究支持、制定环境信息披露模板和实施方案、制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规则、开发数字平台等。三是全面落实阶段(2022年),包括全面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开展调研与评估、继续开展研究、为新一轮披露做好准备、总结经验等。

《方案》《手册》和《指南》的主要内容及内在联系

从目标看,《方案》《手册》和《指南》为金融机构编制环境信息服务,最终目的是形成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指南》提供了《金融机构碳核算报告模板》,并要求金融机构按年编制金融机构碳核算报告。两份报告(金融机构碳核算报告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并不相互独立,金融机构碳核算报告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提供碳排放、碳减排相关指标测算结果。相较于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金融机构碳核算报告更为细致地介绍了碳核算方法选取、参数设置等核算细节,以确保碳核算过程的合理性和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从内容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和投融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二是气候和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机遇和风险的影响。科学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关键要解决三个问题:如何披露?披露什么?指标如何测算?其中,《方案》回答了“如何披露”的问题,《手册》回答了“披露什么”的问题,《指南》回答了“指标如何测算”的问题。《方案》明确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披露范围、工作规划和时间表、相关工作要求,是未来一段时期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总体工作框架。《手册》是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的操作指引,在进一步明确披露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披露形式和频次,并从金融机构环境治理、环境政策、环境风险、环境影响等维度,对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作出了详细设计。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各试验区,根据金融机构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手册》,为在更大范围甚至全国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积累有益经验。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是重要的气候类环境指标。《指南》明确了金融机构核算自身经营及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的技术要点,确保了金融机构披露碳排放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和强制性要求

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在试验区内注册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外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法人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环境信息披露;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过上级机构授权,可参与环境信息披露;多个自愿参与的非法人金融机构隶属同一法人的,由试验区内级别最高的分支机构统一披露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披露及相应核算工作将逐步形成强制性机制。有关工作将按依法依规、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力求实现中外接轨

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2021年二十国集团(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的联席主席,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中外接轨。从披露内容看,聚焦环境治理结构、环境政策制度、环境风险管理、自身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等内容,与国际通行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披露的核心要素(即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保持一致。从披露范围看,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直接和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的要求保持一致。

金融机构碳核算的重点

试验区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试点的目的是先行先试,其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将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纳入核算。即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相关文件中的范围三,核算金融机构价值链相关的碳排放,以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绿色低碳领域。《指南》针对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和非项目融资业务的碳核算方法。

二是主要核算二氧化碳(CO2)而非全部温室气体。鉴于二氧化碳是最大量的温室气体,数据基础相对较好,且2030年碳达峰目标主要涉及二氧化碳,目前碳核算仅考虑二氧化碳排放。未来,可根据政策标准的最新要求及数据可获得性,逐步将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与三氟化氮(NF3)等其他类型温室气体纳入核算范围。

三是核算达到一定条件的投融资活动对应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为提升《指南》对中小金融机构碳核算的适用性、降低其核算成本,对正常运行时间不足30天的项目的碳排放不纳入核算。对非项目融资业务存续期不足30天或月均融资额少于500万元的融资主体的碳排放也不纳入核算。

金融机构需有效核算自身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

金融机构本身也是排放主体,其自身的碳核算主要体现为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碳排放及碳减排情况。以银行业为例,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银行自身的碳排放及碳减排主要包括范围一和范围二两部分。范围一为化石能源直接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包括银行相关设施及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内燃烧化石燃料的固定设施(如锅炉、燃气灶具等),以及银行自有或租用消耗化石燃料的车辆等移动设施(如使用化石燃料的公务车)的碳排放。范围二为外购电力、热力等能源相关的间接碳排放,主要考虑外购电力、热力等能源品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包括银行自有或租用电动车等移动设施(如电动公务车)所消耗外购电力相关的碳排放。

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规范,金融机构可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的排放因子法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可参照《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中的后推校准法核算碳减排量,《指南》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有关简化方法。

金融机构进行碳核算要重视基础数据的获取

金融机构进行范围三的碳核算时,需要先获得投融资对象(企业或项目)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再进一步计算投融资活动相对应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其中,企业或项目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的数据来源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依法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及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强制控排单位等企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引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和碳减排评估报告中的数据;二是对于其他无碳排放核查报告和碳减排评估报告的企业,应由企业提供符合《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GB/T33760)、《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等标准规范的碳排放和碳减排数据,并提供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产品产量(服务量)、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等相关参数,便于金融机构核实企业的碳排放和碳减排数据。

各试验区应积极推动和支持利用数字平台整合上述数据,提高核算和披露效率,减轻企业和金融机构负担。■

(责任编辑 张黎黎)

来源:《中国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