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
(十二)建立健全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市场交易体系。
建立综合性国家级绿色技术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手段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各地区、有关单位依托或整合现有交易场所,建设区域性、专业性特色鲜明的绿色技术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对通过绿色技术交易市场对接成交的技术,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应积极支持项目落地。推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金融资本结合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与服务模式,提高绿色技术转移转化效率。
加强绿色技术交易中介机构能力建设,制定绿色技术创新中介机构评价规范和管理制度,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创新第三方检测、评价、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绿色技术创新“经纪人”。(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参与)
(十三)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
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措施,支持首台(套)绿色技术创新装备示范应用。继续实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绿色技术中试公共设施,研究制定相关制度,为绿色技术中试设施建设创造宽松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健全绿色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扶持初创企业和成果转化。
积极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每年遴选一批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支持转化应用。引导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地方创投基金等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参与)
(十四)强化绿色技术创新转移转化综合示范。
选择绿色技术创新基础较好的城市,建设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鼓励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创新“科学+技术+工程”的组织实施模式,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节能节水、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清洁取暖、海绵城市、高效节能电器、清洁能源替代、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探索绿色技术创新与政策管理创新协同发力,实现绿色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建立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区考核评价机制,淘汰不达标的示范区。
采用“园中园”模式,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展绿色技术创新转移转化示范,推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向绿色技术创新集聚区转变。推进绿色生态城市建设,鼓励绿色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绿色新技术。(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等参与)
五、优化绿色技术创新环境
(十五)强化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绿色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应用、产业化各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建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公益服务机制、工作联动机制,开展打击侵犯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项行动。建立绿色技术侵权行为信息记录,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强化绿色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推进建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审查“快速通道”,为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完善绿色技术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十六)加强绿色技术创新金融支持。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绿色技术贷款的融资门槛,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和项目融资。研究制定公募和私募基金绿色投资标准和行为指引,把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优先支持领域。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投资者退出机制。鼓励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担保基金或委托专业担保公司等方式,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提供担保或其他类型的风险补偿。涉及绿色金融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试点,在国务院批复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全社会绿色技术创新。
组织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创业大赛,对大赛获奖企业、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比赛、投资大会、创业路演、创新论坛和创新成果推介会、拍卖会、交易会等服务活动,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创业者与投融资机构对接。国家按照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攻克绿色重大关键技术、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或组织给予奖励。
推进绿色技术众创,在创新资源集中的科技园区、创业基地建立绿色技术众创空间,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创办绿色技术创新企业。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绿色创新意识。
通过全国“双创”周、全国节能宣传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平台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宣传,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在全社会营造绿色技术创新文化氛围,促进绿色技术创新信息和知识传播,积极引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参与)
六、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
(十八)深化绿色技术创新国际合作。
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促进绿色技术创新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以二十国集团(G20)、一带一路、金砖国家等合作机制为依托,推进建立“一带一路”绿色技术创新联盟等合作机构,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国际交流。
通过举办博览会、论坛等形式积极传播绿色技术创新理念和成果,促进绿色技术国际交易和转移转化,推动龙头企业在部分国际绿色技术研发领域发挥引领作用。开展国际十大最佳节能技术和十大最佳节能实践(“双十佳”)评选和推广,促进优秀绿色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绿色技术创新对外开放。
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绿色技术,鼓励国际绿色技术持有方通过技术入股、合作设立企业等方式,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在国内转化落地,强化对国际绿色技术的产权保护。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国际合作生态园区,国外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独资或合资在国内设立绿色技术创新园区或建设“园中园”,按规定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优惠的政策。
积极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走出去”,按照国际规则开展互利合作,促进成熟绿色技术在其他国家转化和应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统筹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部际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政策衔接,制定落实方案或强化对相关领域的创新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
(二十一)强化评价考核。
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政策评估与绩效评价,建立绿色技术创新评价体系,将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创新驱动发展、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内容。(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二)加强示范引领。
发挥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绿色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绿色企业技术中心等作用,探索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管理制度协同发力的有效模式,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附件: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路线图、时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2019年4月15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媒体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