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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年报 | 2024中国碳市场年报

发布时间:2025-01-15

2024年,中国全国碳市场建设取得显著进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重要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使市场制度基础进一步扎实和完善,第三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和清缴制度进一步优化,市场扩容工作取得瞩目进展、首轮扩容进程正式开启,市场数据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数据基础进一步巩固提升。因配额履约清缴制度由“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后控排企业年内履约清缴配额总量降低,2024年全国碳市场交易量同比小幅下跌,达1.89亿吨,但多种因素推动年内碳价显著上涨至100元/吨左右,使2024年市场成交额同比大涨25.4%,达181.14亿元。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交易市场)在2024年正式在北京启动,首批四个方法学下已有超40个新CCER项目挂网公示,市场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市场建设稳中向好推进。2024年我国尚无新签发CCER交易,市场交易仍集中于2017年3月前签发的“旧”CCER。根据公开数据整理计算,本年度CCER成交量超1959万吨,同比上涨29%。因存量CCER供给继续减少,年内CCER预期价格大幅上升,进入第四季度基本与全国碳配额价格持平,在100元/吨左右震荡。

地方试点碳市场在2024年整体成交量达6684万吨,同比小幅下跌约4.7%。各试点碳市场成交量和成交价延续分化走势,湖北、上海、天津的成交量较2023年有较大提升,上海、北京、重庆的成交均价保持上升。2024年,多个地方试点碳市场也在交易制度创新、市场扩容、配额分配与市场稳定制度、跨市场间衔接机制建设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4年回顾

(一)政策:优化和扩大碳市场建设取得显著突破

1.市场制度基础进一步扎实和完善

2024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和监管制度,成为指导中国碳市场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条例》已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市场监管部门和参与主体的职责分工、数据管理制度、交易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更加明确,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更加严格,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保持弹性,为未来全国碳市场扩容、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CCER)市场协同发展、与绿电等机制衔接以及国际交流等留出空间。《条例》颁布后,全国碳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了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共同组成的多层级制度体系,为碳市场更成熟和健康发展打下了制度基础。

2024年7月,党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明确了构建健全的强制与自愿碳市场交易制度是推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环节,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为我国碳市场长期稳定向好发展树立了良好预期。同月,国务院出台《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为我国碳排放双控体系建设划定了重点领域并制定了短、中、长期三阶段的重点任务,也形成了碳市场未来制度体系建设的方向和指引。同时,《工作方案》对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碳排放双控要求,有助于激励相关领域企业更好进行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准备工作。


2.碳市场扩容工作取得瞩目进展

2024年全国碳市场扩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针对水泥、钢铁、电解铝三大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市场首次扩容在即,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主体多元性等影响市场发展重要因素将显著提升。

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工作方案》),计划分阶段将水泥、钢铁、电解铝三个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覆盖新增约1500家重点排放单位,新增碳排放量约30亿吨,使市场总覆盖量达到全国排放总量的60%。根据《工作方案》,三行业的配额分配将采用基准法与历史排放法相结合的机制,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同时强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MRV)体系建设,确保碳市场运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工作方案》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碳市场正式进入新一阶段的建设,从电力行业向更多工业领域延伸,有助于促进提升高排放行业减排能力,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和运行效率,推动全国碳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行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此批文件的发布对历史印发的相关指南进行了优化完善,对于统筹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助力新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了关键支撑。

2024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进一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钢铁行业》意见的通知,提出了钢铁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以及核查的基本要求,对于完善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前的基本制度安排构建了基础,目前仍有待正式稿的完善与发布。


3. 配额分配机制进一步优化

2024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分配方案》)意见的通知。《分配方案》在保留此前2021、2022年方案中配额免费分配、不对配额总量进行约束、采用基线法分配方式等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对管控范围、履约年度、配额核定、修正系数、配额清缴和结转规则等进行了优化调整,最主要调整包括:配额履约由两年度合并履约调整为分年度履约,将配额最大可结转量与企业净卖出量挂钩,取消配额预支机制。全国碳市场前两个履约周期的交易存在明显的“潮汐”现象,即履约截止期前后交易量陡增,平日交易量不足,叠加部分控排企业“惜售”,导致市场活跃度低。新发布的《分配方案》就相关问题做出了针对性调整,有助于在短中期内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促进更有效和稳定的碳价格信号形成。


4. 碳市场数据基础进一步巩固提升

在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工作安排下,我国持续强化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性,巩固优化碳市场数据基础。2024年10月,由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其中提出要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依托包括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内的市场数据,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同时针对全国碳市场纳入行业的碳排放核算,要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核算工作的基础支撑。除此之外,2024年内,各部门还强化了对于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政策要求、发布了2021以及2022年度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等。在系统化的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的支持下,碳排放相关数据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望进一步提升,为全国碳市场数据基础建设提供保障。


(二)量:履约政策仍是主要驱动因素,其他因素支撑力量开始显现

截至2024年底,全国碳市场CEA累计成交量达6.30亿吨,累计成交额达430.32亿元。市场运行整体平稳有序,交易持续活跃,碳价不断上升,市场容量持续扩大。经过逾三年运行,全国碳市场基本顺利完成市场建设初期的探索阶段,市场制度、配额分配、交易流程、执法检查等关键环节法规不断完善,为市场进一步向好发展打下了基础。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持续提升,排放监测与核算的自动化程度不断上升,碳排放报告的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也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活跃度与成熟度持续提升,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功能不断改善,以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为代表的碳金融产品开始形成一定规模,相关产品的规则也不断改进。市场对控排企业的减排促进效果明显,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2023年全国火电碳排放强度较2018年下降2.38%,电力碳排放强度下降8.78%。

2024年,CEA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为1.89亿吨和181.14亿元,分别较2023年下跌约11%和上涨25.4%。CEA成交量同比下降主要受履约清缴制度变更因素影响。2024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此前两年一次履约周期优化为一年一次履约周期,并在2024年10月印发的《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确定了新履约周期规定,相关制度变更降低了控排企业2024年因履约义务产生的配额交易需求。另一方面,2024年全国碳市场利好政策密集出台,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2025年纳入全国碳市场预期上升,预期2025年市场规模将大幅扩大。在该预期指引下,参与市场交易的控排企业交易需求上升,在部分对冲因履约制度改变导致的履约需求下降的同时,带动市场换手率和碳价均较2023年有较大幅度上升,推动2024年市场成交额同比大涨25.4%。


120212023全国碳市场年度成交情况

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具体来看,2024年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的交易中,挂牌协议成交量为3702.7万吨、成交额为36.31亿元,分别占CEA年成交总量与总额的19.6%和20%,占比较2023年的16.5%与17.8%均有显著上升。其中,年内挂牌协议成交均价为98.06元/吨,较2023年的73.42元/吨大幅上涨33.6%;此类型交易年终收盘价为97.49元/吨,较上年度最后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22.75%。

2024年CEA大宗协议成交量为1.52亿吨、成交额为144.82亿元,分别占市场年成交总量与成交总额的80.4%和80%,占比较2023年的83.5%和82.2%略有下降。虽然2024年全国碳市场仍延续市场成立以来大宗协议交易为主、挂牌协议交易为辅的市场结构,但挂牌协议占比持续上升,显示市场结构也在不断优化。

1:全国碳市场2024年月度交易量(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年内成交量方面,2024年全国碳市场共运行242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达77.95万吨,较2023年同比小幅下降约11%。市场交易仍呈现出较显著的“潮汐”现象,市场交易集中度仍偏高,履约仍是驱动市场交易的最主要因素,大量交易仍集中在履约截止前三个月,市场在2024年第四季度的成交量占全年成交总量比重高达79.2%。尽管如此,2024年全国碳市场的交易分布较2023年仍有较大改善,上半年交易占全年成交量比重达11.7%,较2023年同期的3.8%大幅上升近8%。


22023 – 2024全国碳市场各月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比例

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三)价:碳排放权配额价格显著上涨,高位震荡

2024年CEA碳价走势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其中自年初到4月底价格持续上升,4月最后两周均价一度突破了100元/吨大关,之后在5 – 8月小幅回调,并自9月再次进入上涨趋势,年末收盘于97.49元/吨,较2023年末79.42元/吨的收盘价大幅上涨22.75%。2024年全国碳市场价格走势较2023年相对平稳,在碳价第一波上涨结束后基本在90 – 100元/吨的相对窄价格区间内波动。值得注意的是,区别于2023年市场价格与成交量变化相关性较高,2024年全国碳市场碳价在成交量相对低的区间内仍保持上涨或在高位波动,彰显除市场交易外其他支撑碳价上涨的力量也较为强劲。

3:全国碳市场2023-2024年周度成交情况

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市场2024年回顾

(一)政策:全国CCER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北京重启,标志着暂停七年的CCER备案正式重启,全国统一的CCER交易市场也在北京绿色交易所正式开启运行。

在2023年10月起先后出台和发布的包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首批四个方法学,以及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的《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交易和结算规则》《注册登记规则》,以及《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2024年我国针对CCER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则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出台了更多方法学征求意见稿,并注重探索建立CCER与国内、国际碳市场及其他环境权益市场间的连通机制,以促进市场规模有序扩大、市场运行进一步完善。

市场交易规则方面,2024年1月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并在2024年6月公布了第一批五家机构名单。2024年12月,北京绿交所发布《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参与全国CCER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和方式。2025年1月,北京绿交所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告》,对全国CCER交易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规定。随着审定核查机构名单与市场交易细则的公布,全国CCER交易市场顺畅运行的要素与条件均已完备。

方法学方面,2024年7月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第二批CCER方法学征求意见稿,覆盖煤矿低浓度瓦斯回收利用与公路隧道照明节能两大领域,并在2025年1月初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交通运输部等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CCER—10—001—V01)》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CCER—07—001—V01)》两大方法学。新项目方法学的发布将进一步扩大CCER市场范围,有助于提升CCER供给,促进全国“自愿+强制”碳市场体系的良性发展。同时,涉及煤矿瓦斯回收利用的新方法学属于甲烷减排范畴,可能激励更多煤炭企业进行相关设备投资,促进甲烷治理和减排,有助于推动我国“双碳”目标实现。

市场连通机制方面,2024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为我国碳排放权与CCER“双轮驱动”的碳交易体系建设提供了更高法律层级的制度保障。2024年9月,国家能源局和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绿证与CCER衔接的具体要求,并设置两年过渡期以对相关机制进一步研究优化。该《通知》的印发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和政策协同,进一步健全和优化国内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此外,2024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与欧盟委员会达成的《关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其中增加了在CCER作用上加强对话的相关内容,为探索CCER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间建立连通机制进行铺垫。


(二)量:新旧机制更替下交易量仍保持上涨

2024年是CCER全国统一交易市场启动的第一年,也是CCER交易从各地方交易机构向全国统一交易机构过渡的一年。全国统一交易市场启动后,由于同时存在“旧”的存量CCER以及将签发的“新”CCER,两类CCER交易也将采用区别化的方式。根据北京绿交所2023年8月发布的《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交易相关服务安排的公告》,2017年3月14日前已经获得备案的“旧”CCER仍可在北京绿交所等九个交易机构继续交易,而市场重启后新签发的CCER则需在全国统一交易系统中交易。

2024年尚无新签发的CCER交易,年内交易仍集中于存量CCER。根据对各交易机构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披露的数据整理显示,2024年全国CCER交易量达1959.87万吨,较2023年同比上涨29%。值得注意的是,因湖北、重庆、福建等地未公开披露2024年CCER交易数据,且北京披露数据主要覆盖线上交易,此成交量数据可能存在低估。同时,经过全国碳市场逾三年的运行与履约清缴,大量存量CCER也被用于清缴抵消,对旧CCER有较大消耗。

4CCER总成交量的年度变化(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各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


从CCER成交的地域分布上看,2024年市场成交量主要集中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达1645.38万吨,占全国比重高达8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和北京绿交所年内CCER成交量分别为116.3、92.2、83.1和22.3万吨,占全国比重5.9%、4.7%、4.2%和1.1%。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的成交量则仅为0.5万吨。

5:各地方市场的2024CCER成交量及占比

数据来源:各地方试点碳交易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


从2024年内各月成交情况上看,CCER成交主要集中于年末四个月,合计成交量达1162.9万吨,占全年总成交量近60%。另一方面,2024年CCER成交量分布较2023年相对更加平衡,尤其是随着2024年1 – 5月全国碳市场碳价持续上升,CCER成交也保持较好态势,显示全国碳市场清缴抵消需求仍是驱动CCER交易的主要因素之一。

62022CCER成交量的月度分布(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各地方试点碳交易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


此外,随着2023年10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CCER项目审核重启并发布首批方法学,以及全国统一CCER交易市场启动,根据公开渠道信息梳理,2024年在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电、红树林营造、造林碳汇等四个方法学下已有44个CCER项目挂网公示,项目预计年均减排量约1200万吨(表2),若这些项目顺利完成公示并进入全国统一市场交易,将能够有效缓解目前存量CCER被大量消耗,CCER面临的潜在“供不应求”问题。

2:挂网公示CCER新项目

来源:IIGF收集整理


(三)价:2024年价格持续上升,跨市场间价格进一步趋同

CCER交易普遍采用线下协商的交易方式,因此市场价格透明度较低,交易发生的区域和时间等要素均会对CCER的成交价格造成显著影响,导致CCER在一年内的价格波动幅度很大。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结合碳价格形成理论和对市场主体的实地调查,在每个月发布的复旦碳价指数中会对CCER的价格走势进行提前一个月的预判,所预测价格的标的为在全国或区域碳配额市场中用于履约使用的CCER,覆盖的市场包括:全国碳市场、北京和上海试点碳市场、广州试点碳市场,以及其余试点碳市场。2024年,随着CCER交易制度的变化对不同试点碳市场中存量CCER交易流动性的影响,复旦碳价指数中发布的CCER预期价格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24年4月起,该指数仅发布用于全国碳市场履约使用CCER的价格预期。

如下图所示,2024年的预期CCER价格呈现两个主要趋势:一是用于全国碳市场履约的CCER价格预期在2024年呈现出持续的大幅上升趋势,除价格走势的整体形态与全国碳市场碳价趋于一致外,进入四季度后其价格预期基本与全国碳市场碳价持平,显示出履约清缴抵消需求与存量CCER供应持续缩减对CCER价格的显著支撑作用。二是进入2024年后用于全国和不同地方碳市场履约使用的CCER价格预期差较2023年大幅缩小,维持在5元/吨以内,这再次显示出随着存量CCER供应逐渐缩小,不同类型市场参与主体履约清缴抵消所需的CCER额度也越来越紧张,推动跨市场间CCER价格趋于一致。

7:复旦CCER碳价指数(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三、地方试点碳市场2024年回顾

(一)政策:市场管理办法持续完善,积极探索制度创新

1.试点碳市场综合管理办法持续完善

湖北、北京等试点碳市场在2024年陆续发布了更新版本的碳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对市场覆盖范围、交易机制、配额分配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以保障相关试点碳市场的长期稳健运行。

湖北省政府在2024年1月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对其2014年制定的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成为支持湖北碳市场运行的核心制度政策文件,并建立了以该《暂行办法》为核心的湖北碳市场政策体系。《暂行办法》对湖北碳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配额分配管理、市场交易、MRV机制、市场激励约束机制等多方面的关键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聚焦于三方面:一是显著降低了湖北碳市场控排企业的纳入门槛,并为市场覆盖行业进一步扩容留出余地;二是细化了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并为配额有偿分配的引入打下基础;三是明确了市场约束激励机制,对各市场主体责任进行了压实。

北京市政府也在2024年3月印发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其十年前制定的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针对名单管理、配额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对碳排放单位进行名单管理,并采用重点单位与一般报告单位分级管理的模式;明确根据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目标进行配额总量设定,采用免费与有偿拍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配额分配;将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模式由此前“备案+目录库”的模式调整为“设定门槛条件+事后监督”的模式等。

2.积极推进市场扩容

2024年,中国各试点碳市场在市场扩容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旨在扩大市场覆盖范围和提升市场活跃度。相关市场扩容政策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一是降低已覆盖行业企业纳入市场门槛,二是将新行业纳入市场。例如,湖北省将市场纳入标准由年排放量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降至1.3万吨,显著降低了湖北碳市场控排企业纳入门槛;天津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印发《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将工业和航空、货运港口、水上及航空运输、数据中心等行业重点排放企业纳入天津碳市场。

3.探索建立并优化配额有偿分配与市场稳定制度

地方试点碳市场在2024年继续对有偿分配制度的建立和优化进行了探索,已有7个地方碳市场进行了配额有偿拍卖的实践。同时,部分试点碳市场也通过引入回购等措施,探索建立市场稳定机制。例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2024年10月发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与回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配额有偿发放与回购的实施流程、触发条件和竞拍上限等规定,规定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活跃度过低等情况时,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配额有偿竞价发放或回购,以维护市场稳定。

总体来看,地方试点碳市场在配额有偿分配的探索中呈现出积极尝试与稳步推进并存的态势,一方面将一定比例配额用于有偿竞价促进市场活跃度并稳定碳价,另一方面普遍将有偿分配比例设定在5%[1],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并避免高碳价对控排企业运营造成明显负面冲击。

4.积极探索建立“电碳协同”机制

2024年天津、北京、上海、重庆等多个试点碳市场积极探索建立碳市场与绿电市场的衔接机制,以加强电碳市场间的有效联动。其中,天津在《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中规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购入且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履约年和基准年均不计入外购电力电量;北京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中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绿电,重点碳排放单位2023年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并将在后续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核算与绿电消纳机制联动;上海在《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上海在碳市场、碳金融方面的领先优势,率先探索“电-碳”市场协同路径,不断完善绿电消费与本市碳交易连接机制;重庆则在《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中对2023年度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使用绿电进行抵消的方式和额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量:整体有所下跌,保持分化走势

从各试点碳市场2024年成交量和成交额的横向对比上看,湖北、福建、天津碳市场的成交量,以及湖北、上海、北京碳市场的成交额分别居于各试点碳市场的前三名。其中,湖北碳市场成交量与成交额涨幅最大;北京碳市场虽然在成交量上不具备优势,但得益于其较高的配额单价,使其成交额位居第三,仅次于湖北与上海碳市场。

82023 – 2024各试点碳市场成交量(万吨)

数据来源:根据各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披露数据计算

92023 – 2024各试点碳市场成交额(亿元)

数据来源:根据各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披露数据计算


从各试点碳市场交易规模占比上看,湖北碳市场因2024年成交量大涨,其交易量占试点碳市场总量比重由16.6%大幅升至44.9%,其成交额占总体比重也从15.4%升至31.3%,成为规模最大的地方碳市场。福建、天津碳市场的成交量占总体比重分别达13.8%和10.6%;上海、北京碳市场的成交额占总体比重则分别达14.9%和12.4%,仅次于湖北。广东碳市场2024年成交量占比虽较2023年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为8.5%,但因市场单价较高,其2024年成交额占比仍达12.2%,位列试点碳市场第四位。


102023 – 2024各试点碳市场成交量及成交额占比变化(内圈为2023年数据,外圈为2024年数据)

数据来源:根据各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披露数据计算


从成交量的年度对比来看,2024年地方试点碳市场总成交量有所下跌,由2023年的7012万吨跌至6684万吨,跌幅约4.7%。但各试点碳市场的成交情况呈现较明显分化态势:湖北、上海、天津碳市场的成交量大幅提升,较2023年分别增长1835万吨、247万吨和132万吨,同比涨幅分别为157.3%、110.8%和22.9%;福建、广东、重庆、北京、深圳碳市场的成交情况则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成交量较2023年分别下降1697万吨、404万吨、314万吨、102万吨和23.9万吨,同比降幅分别为64.8%、41.6%、46.4%、26%和6.2%。

从成交额的年度对比来看,地方试点碳市场2024年的总成交额达23.79亿元,较2023年同比下跌约18.7%,下跌幅度大于总成交量跌幅。与成交量类似,各试点碳市场的成交额也呈现明显分化走势:湖北与上海碳市场的成交额同比分别上涨2.93亿元和2.05亿元,涨幅达64.9%和136.4%,其他试点碳市场的成交额则出现不同程度下跌。

11:地方试点碳市场2023 – 2024年成交量变动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各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披露数据计算

12:地方试点碳市场2023 – 2024年成交额变动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各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披露数据计算


(三)价:多个市场同比下跌

2024年除上海、北京、重庆三试点碳市场外,其余五个地方试点碳市场的成交均价都较2023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跌。其中,重庆碳市场碳价取得了37.1%的涨幅,上海、北京碳市场均价则分别同比上涨12.2%和5.5%;其余五个试点碳市场成交均价出现3.5%-35.9%不等的同比下跌。总体来看,除北京碳市场外,2024年其他试点碳市场的碳价均显著低于全国碳市场碳价。


13:地方试点碳市场2022-2023年度碳配额成交均价对比(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根据各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披露数据计算


从交易的波动性上看,北京碳市场日成交均价的波动幅度最大,其2024年内的碳价持续高于其他试点碳市场。上海和重庆碳市场碳价则相对稳定,其中上海碳市场均价基本在70 – 80元/吨波动,重庆碳市场均价则在40元/吨左右波动。从交易的活跃度上看,广东、湖北、福建碳市场的交易较其他试点碳市场更为活跃,广东碳市场除两个交易日外,其余所有交易日均有成交。


14:地方试点碳市场2024年日均配额价格(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各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所官网及公众号


四、中国碳市场展望与建议

(一)中国碳市场发展展望

随着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启扩容进程,其温室气体排放覆盖规模与参与主体多元化程度将大幅上升,市场活力有望增加。配额分配制度不断优化与市场数据基础不断扎实也有助于促进碳价稳定。同时,碳市场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也将成为支撑中国多层级碳市场体系发展的重要基础。

首先,扩容有望大幅提升全国碳市场活力。我国已建成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随着生态环境部在2024年9月发布关于钢铁、水泥、电解铝三大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全国碳市场扩容进程正式开启。若上述三行业如预期在2025年顺利纳入,全国碳市场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将超80亿吨,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约1500家[2],无论在市场规模还是参与主体多元化程度上均将大幅提升。不同行业控排企业间的差异化交易需求,也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与活跃度,能够缓解过去三年全国碳市场交易存在的“潮汐”现象及其带来的碳价大幅波动问题。

第二,更健全的配额分配制度与更扎实的市场数据基础能够促进碳价稳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提出将逐步推行全国碳市场配额有偿分配,国务院2024年8月印发的《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也明确将在2030年碳达峰后建立以碳排放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体系。因此,预期未来全国碳市场可能逐步引入总量控制与有偿配额相结合的配额分配制度。国际主要碳市场发展经验显示,有偿配额分配制度能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碳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增强市场流动性和透明度,避免因免费分配导致的价格扭曲。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印发,全国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工作预计将持续深化,对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提供重要保障。这些因素均能够促进碳价稳定并增强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第三,更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支持我国多层级碳市场体系协同发展。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等法规与政策文件的出台,在宏观与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完善了碳市场制度体系,有助于为已经或潜在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建立碳市场长期发展的预期。另一方面,2024年全国碳市场、CCER市场、地方试点碳市场出台了多项关于履约、配额分配、市场交易、市场稳定、跨市场衔接等多方面的政策,各层级市场的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定位也更加清晰,有助于促进我国多层级、互补性碳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协同发展。

第四,CCER市场可能成为我国探索与国际主要碳市场建立互联互通机制的主要“窗口”。2024年8月出台的中欧《关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强调要加强发挥CCER作用的相关对话。鉴于CCER已建立了与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计划(CORSIA)的连接机制,随着中欧针对CCER作用相关对话探讨的深入,可能推动CCER与国际碳市场的进一步互联互通。


(二)完善碳市场

2024年中国碳市场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并拥有良好的发展预期和机遇。接下来,建议我国进一步统一碳排放核算标准并提高数据质量,完善市场功能、促进碳价发现机制,加强跨市场间衔接融合,进一步提升市场活力。


1.统一碳排放核算标准并提高数据质量

全国碳市场、地方试点碳市场在碳排放核算标准与数据质量管理方面仍面临诸如核算方法多样且兼容性较低、监测与数据采集技术待提升、核查与监管机制待完善等问题。随着更多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各行业间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相关技术标准未完全统一,导致新增行业的数据整合难度较高。而地方试点市场规则与全国碳市场不统一,导致跨市场间也存在数据衔接的壁垒。此外,还存在企业监测技术参差不齐、部分核查机构能力不足等问题。

面对上述挑战,建议我国加快完善行业核算方法学并推动地方与全国市场规则统一化,同时推广自动化监测设备,建设全国碳排放数据平台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加强核查机构能力建设,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确保数据的公正性和可靠性。此外,通过制定技术手册、开展培训强化技术支持,并与国际核算标准对接及技术合作,提升我国核算方法的科学性与国际认可度。通过夯实数据基础,增强市场透明度,为中国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2.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促进碳价发现

尽管有所改善,但全国碳市场仍面临碳价波动大,交易“潮汐”现象显著等问题,市场功能和碳价发现机制仍有进一步改善空间。国际碳市场发展经验显示,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品种的多元化,以及有偿配额拍卖制度的实施和优化,能够增强市场交易的活跃度,促进碳价发现功能实现。因此,建议我国碳市场主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推动市场扩容,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市场功能及碳价发现机制建设,加强碳市场对低碳转型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

一是继续推进碳市场扩容,引入更多类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生态环境部已就水泥、钢铁、电解铝等行业重点企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发布征求意见稿,开启全国碳市场首轮扩容。建议市场主管部门加快推动上述三行业正式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同时,总结相关经验,逐步推动更多高碳排放行业企业有序纳入市场交易。此外,也建议主管部门探索制定将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纳入市场交易的计划和日程,进一步提升市场参与主体类型的多元化程度,增强市场活力。

二是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推动碳市场纳入更多交易品种。碳金融发展是碳市场迈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类具有投资价值的碳金融产品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资金、促进更完善的碳定价机制形成,并且能成为连通碳市场与实体经济低碳转型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碳市场中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相关产品已初具规模,形成了良好的碳金融产品开发经验和效果。建议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动如碳期货、碳回购等其他类型碳金融产品开发和纳入市场交易,进一步完善碳价发现和信号机制。

三是加快研究有偿配额分配与市场稳定制度。可借鉴欧盟碳市场及国内部分试点碳市场配额有偿拍卖和回购的经验,结合我国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自身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加快研究并逐步引入有偿拍卖的配额分配方式、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优拍卖机制,研究运用拍卖所得成立市场基金,平抑市场大幅波动、增加低碳转型和气候适应相关投资的资金供给来源。


3.加强与国际主要碳市场间的衔接融合

近年来,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的出台,主要发达国家正逐渐形成将碳市场价格融入贸易关税政策的趋势,构建新型“涉碳”贸易壁垒。我国需积极应对上述国际规则变化带来的挑战,加快碳市场机制建设,加强国际、国内跨市场间的衔接融合。

因此,建议强化中国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间的对接机制建设,提升我国碳市场国际竞争力。一方面,全国碳市场可与欧盟碳市场就包括碳核算方法学、MRV规则等碳市场主要制度规则的互认展开谈判协商。另一方面,可在2024年8月中欧双方发布《关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加快探索建立CCER与欧盟主要强制或自愿碳市场间的交易衔接机制。通过这些措施,中国碳市场不仅可以在国际规则变化中占据有利位置,也可能成为全球碳交易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和引领者。


脚注

[1]林水静,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尝试配额有偿发放–地方碳市场进一步探路机制建设,《中国能源报》,2024年9月9日

[2]王克,全国碳市场首轮扩容的前景与多重阻力,《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4年10月25日



作者:

旬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

庞心睿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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