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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日报4.22

发布时间:2026-04-23

国内

(一)全国

1.金融机构ESG披露迎大考 绿色金融实践转向“主动治理”

2.工银绿色投资超 3000 亿元,完善绿色基金与 REITs

(二)地方

1.湖北出台全国首个动力电池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

2.上海市发布2026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

国际

1.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声明全球清洁能源投资达2.2 万亿美元

2.印度与韩国签署 16 项合作备忘录,含绿色能源、低碳技术

观点

中诚信绿金副总裁 张英杰 创业板发行绿色债券“一举两得”

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其中强调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等产品。

张英杰表示,证监会此次深化创业板改革,将绿色债券纳入创业板上市公司融资工具箱,具有“一举两得”的政策深意。

首先,从金融“五篇大文章”协同看,这是对科技金融与绿色金融的双重响应。创业板集聚了大量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等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而绿色债券所支持的项目(如清洁能源、节能技改、清洁生产)本身就具有强烈的科技创新属性。政策让“有技术但缺资金”的创业板企业获得更低成本的绿色融资渠道,形成“技术创新—绿色应用—绿色融资—技术迭代”的良性循环。

其次,在成本优势方面,由于近年来债券市场利率整体降低,越来越多的发行人,尤其是AAA评级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利率成本优势不再显著。而创业板公司信用评级整体低于主板,且民营企业、成长型企业占比较高。对于这部分企业而言,发行绿色债券,通过“绿色标签”引入ESG投资者群体,其相对成本优势可能更显著。

随着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对绿色债券信息披露需求越来越细致,虽然优质公司难以完全豁免绿色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信息的披露义务,但这也为绿色债券发行模式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空间。

从国际实践看,ICMA绿色债券原则推荐的“框架发行”模式——即申报阶段提交绿色债券框架、存续期内逐步披露具体项目,这与沪深交易所债券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中“在申报阶段尚未明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安排的,无需提供募集资金投向有关文件”的规定高度契合。

张英杰表示,上述模式对创业板企业具有特殊价值:一方面,创业板企业技术迭代快、项目储备动态变化大,“框架发行”避免了申报阶段锁定具体项目的刚性约束;另一方面,通过“高质量框架+第三方认证+存续期跟踪”的三层机制,不仅提升发行效率,也将保障绿色属性的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