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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俞越、施懿宸:ESG视角下欧盟电池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7-18作者:俞越 施懿宸

欧洲电池联盟(EBA)预测,2025年世界电池市场价值将达到2500亿欧元。欧盟所推出的《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以下简称“法案”)为电池行业及产品全生命周期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与规定,法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有助于欧洲多个相关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有效转型,还辐射至其业务所覆盖的国家与地区,尤其是包含约占世界电池产能77%的中国。法案在带给中国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中国电池行业的发展开辟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本文将在ESG视角下,从碳核算、原材料、废弃物、供应链管理等方面讨论法案对中国企业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及如何助力中国企业于欧盟市场确保持续合规,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法案背景与主要内容


(一)法案内容

2020年以来,欧盟陆续发布《电池战略行动计划》《欧洲绿色协议》以及《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对电池产业进行了布局规划。2023年6月14日,欧洲议会批准了2022年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就加强电池和废电池可持续性规则的提案,该法案于2024年2月18日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正式实施并替代原有的电池指令,对下表五种电池及其产业链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标准化管理。


表1 法案覆盖电池的种类划分


法案包含3个章节、96个协议和15个附件,共143条法规,重点规定了信息披露、碳足迹、材料构成、供应链管理、收集与回收等层面。这一系列的规定或将给电池行业在欧盟地区的运营成本及难度带来压力,法案也将使得欧盟电池市场形成绿色贸易壁垒。


(二)法案对中国企业的辐射范围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主要影响了所有在欧盟地区有生产、销售关系的中国企业,甚至一定程度上会加速我国电池行业绿色发展进程。法案在限制欧盟地区所有电池产品的同时,也覆盖了欧盟市场所有的电池制造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分销商。这将对有一定欧盟电池产品市占率的中国企业形成一定影响,更会约束电池制造商、电池技术公司在欧盟地区的生产经营行动,诸如为满足欧洲市场不断增长需求已经或正在欧盟地区建造电池生产工厂的宁德时代、比亚迪、蜂巢能源、亿纬锂能等企业。中国工程院院士孙逢春在世界动力电池大会上表示,随着欧美以更严格要求驱动电池产业绿色低碳转型,着力主导全球竞争规则,我国电池企业面临欧洲碳壁垒、产业链本土化和碳达峰等多重挑战。


二、法案辐射中国企业的ESG发展挑战


(一)碳足迹核算及认定待明确

法案引入了电池碳足迹管理,包含碳足迹声明、碳足迹性能等级评价、电池排放阈值等内容。未满足法案碳足迹规定的产品将被限制进入欧盟市场。其中,法案规定的碳足迹生命周期涵盖原材料获取及加工、生产制造、分销、回收报废四个阶段。对于不同类型产品的碳足迹报告的披露要求也被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表2 电池碳足迹的阶段要求与时间


然而,中国电池企业在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方面的积累薄弱。目前国内电池产业对范围一、二有一定的披露基础,但对范围三的定义、范围等各企业较难形成完全一致意见。同时,按照欧盟的产品环节足迹办法(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PEF)进行测算,中国的电池产品存在较大的劣势,PEF中的生命周期评价数据库(Lifecycle Assessment Database)表示,中国地区电力碳排放因子与实际技术发展水平不符且相对较高,这将给中国电池产品对欧盟市场的稳定供给带来挑战。


(二)物料使用及报废要求再提高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对电池中的有害物质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并对电池上材料含量、所用材料的数量及其来源的标注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部分中国电池企业存在需增加有害物识别、标识及三方认证附加成本的问题,甚至受限制影响可能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表3 电池法案与历史电池指令比对


法案在报废电池的收集与回收方面同样明确并收紧了约束条件。法案强化了供应链上下游回收废旧电池的义务,提出推动报废电池二次利用的市场化和规模化运作,对废旧电池中材料回收的最低目标、有害物质含量、主体责任划分等进行详细规定,并针对未按要求进行收集与回收报废电池的企业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条件,但法案对计算和验证原材料回收效率和回收目标的方法未得以明确。与欧美等经济体相比,中国的金属回收利用率还相对较低(谷琳,2022),且暂未建立明确的再生原材料使用的认定机制,企业难以判断电池中使用了再生原材料及比例,这将对未来出口欧盟形成不小阻碍。


(三)供应链尽职调查待落实

法案对部分电池经营者的供应链尽调义务进行明确,其覆盖范围包括上一财年净收入及所属集团合并收入少于4000万欧元的经营者。法案规定范围内的经营者应对产品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识别其可能涉及的环境、气候、健康、社会、人权等ESG绩效;同时要求有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对经营者的尽调政策及行为开展第三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在收到合格报告后经营者还应向市场监督机构提供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并予以公开。

供应链的尽职调查在无形之中提高了欧盟电池市场的准入门槛,中国市场在此环节存在先天劣势,大部分企业对供应商环境、人权等议题的管理力度较为薄弱甚至是缺失,当欧盟市场经营主体在进口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电池产品时,出于对规避供应链合规风险的要求,可能会更倾向于考量电池经营者的供应链安全合规性而非产品价格优势,从而影响中国生产的电池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投资成本及难度增加

由于法案提高了电池制造的质量和环保标准,生产制造端的企业需面对更为严苛的电池生产制造符合法案要求,中国或包含中国市场的投资机构则需就此及上述挑战对电池行业的投资决策进行重新评估。

法案中的各类行为或将给企业增加繁重的运营成本,产生投资成本增加及投资风险加剧的风险。举例而言,法案提及的电池数字护照相关要求使中国企业不得不面对数据库建设、管理系统维护等方面的挑战。此外,企业还将面对一定的数据安全风险,对于护照所包含的供应链、环境等可能涉及企业内部机密的数据,企业需对其设置加密、跟踪、回收的安全管理机制,规避信息安全负面事件的风险。

企业系列变革或改变市场格局,影响投资决策。与法案存在直接联系的中国企业除迎合法案规定所带来的直接研发、合规、环保等成本外,也将面临企业转型的必然进程。在此过程中,企业的决策也将加剧市场竞争,更多企业会努力满足法案要求,推出更环保的电池产品,欧盟市场格局及企业发展也将因此伴生变化的风险。


三、ESG助力中国企业响应电池法案

从长远的角度看,法案为欧洲电池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本土电池产业链的建设,为欧洲新能源电池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与机遇。在ESG管理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中国的相关企业能够以法案为抓手,牢抓行业发展新机遇与新方向,加速构建创新、可持续、具备全球竞争力的电池价值链,确保行业稳定且增量地发展,尽早满足行业及政府部门对绿色与脱碳的需求。


(一)明确碳足迹核算方法

中国对碳足迹和LCA的研究起步较晚,各项指标细节有待完善,在法案层面虽提供了整体框架,但许多技术细节的实施规则仍需要在二级立法中明确,中国企业也需进一步明确且规范化电池碳足迹各范围尤其是范围三的核算方法,制定对应标准,更为有效地管理、优化碳强度。同时,电力是电池生产过程中碳足迹的主要影响因素,相比于地处欧盟的企业,中国电力的碳排放强度相对较高,企业可在考虑更改产能所在地也可以优化自身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整体能耗中的占比,降低产品碳足迹。


表4 部分国家及地区电网排放系数

数据来源:IEA


(二)增加产品绿色属性

为响应法案有关原材料的管理办法,企业可依据对应内容优化自身产品原料结构或开发绿色环保产品,设立对应ESG绩效考核指标用以管理绿色研发投入及产品绿色表现,减少有害原材料并提升废弃物回收效率。企业可考虑建立健全废弃物或废旧电池专项管理办法,规范废旧电池及其危险原材料的回收体系,提升回收利用技术。同时,电池使用寿命对回收效率的影响至关重要(Hoarau,2021),企业可重点关注电池需求增长、电池使用寿命等技术变革及机遇,更为有效地应对电池原材料优化及回收再利用的挑战。


(三)延伸供应链管理范围

完善的供应链ESG管理机制能有效回应法案对供应链尽职管理议题做出的各项申明。中国大部分企业在ESG信息披露报告中对供应链上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管理制度较为欠缺,部分企业对上游企业的污染排放、人权、合规等指标上均未形成一定的重视。此类议题将一定程度影响供应链产能的稳健供给及舆论的连带风险。除《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外,欧盟于2024年3月5日颁布的《欧盟市场禁止使用强迫劳动产品条例》更加速了企业落实尽职管理的进程。企业可通过供应商培训或企业参与(Engagement)的形式提升供应商ESG表现,强化整体能力。


(四)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有效的ESG信息披露机制能使企业清晰了解各项可持续发展绩效,参考电池数字护照或法案所涉及的各项议题及指标融入进企业ESG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将有助于企业阶段性适应法案要求。目前中国ESG行动起步较晚,2021年电池制造行业仅有26%的上市企业披露ESG信息披露,尽管2023年选择披露的企业数量实现倍增但整体披露率仍不足五成。部分企业可尝试深化ESG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对应行业标准及规范,标准化ESG信息披露流程,引领其他企业进行ESG信息披露,保障欧盟市场产品绿色属性的同时强化本国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ESG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有效性、可比性及持续性,提升产业透明度,助力行业绿色可持续增量发展,提振投资信心。


参考文献

[1]European Un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 repealing Directive 2006 / 66 / EC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2019/1020”(European Commission, Brussels, 2020)[EB/OL].[2023-06- 06].http://bzy.scjg.jl.gov.cn/wto/tbyzhtbttb/202101/t20210127_585941.html.

[2]高荣伟 .《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正式落地 [J]. 中国投资(中英文),2023(Z9):67-68.

[3]谷琳,何坤,马明生. 基于能源结构视角的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低碳发展分析 [J].中国有色冶金,2022, [8]51(3):1-7

[4] 关宗 . 国产电池要过碳足迹这一关 [J]. 中国石油和化工产业观察 ,2023(5):44-45

[5]Hoarau Q, Lorang E. An assessment of the European regulation on battery recycling for electric vehicles[J]. Energy Policy, 2022, 162: 112770.

[6]刘南 , 乔凡宸, 师婉睿, 等 . 欧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法律制度与启示 : 基于欧盟《新电池法》的分析 [J]. 环境影响评价 , 2022(6): 44-49.



作者:

俞越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中财绿指(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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