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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王遥:积极做好CCER市场重启准备

发布时间:2023-07-21作者:

2023年生态环境部、央行等部门针对国家核证自愿减排(CCER)密集发声。2月,央行行长易纲表示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展CCER交易。3月底,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业内认为这是重启CCER市场的信号,并期盼CCER重启后能与全国碳市场一同推进企业减排,服务双碳目标的实现。

CCER市场重启将对全国碳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如何使CCER市场与全国碳市场更好地发挥协同作用?气候投融资试验区应该如何创新金融模式,推动碳金融产业突破性发展?相关市场主体可以提前做好哪些准备?围绕上述问题,《首义论碳》对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进行了专访。

《首义论碳》:自2017年3月起至今,我国CCER相关工作暂停已有六年时间。近年来,随着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工作系统性铺开,全国碳市场逐渐完善,有关CCER重启的呼声也越来越高。CCER重启是双碳背景下加速企业自主减排,推动重点领域、行业和项目减排的必然选择。您认为CCER市场重启后对未来碳市场会产生哪些影响?

王遥:今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向社会征集能源、化工、制造业等行业的CCER方法学,进一步明确了重启CCER的态度。CCER与碳排放权配额均属于碳资产,与企业其他资产如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等一样可以被交易。作为碳配额市场的重要补充,CCER在未来如能够重启,一是能够拓展全国碳市场交易的主体范围,除控排行业企业之外,更多自愿减排项目业主也可以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提升碳市场的流动性、市场性和交易活跃度,助力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参与碳市场。二是可丰富碳金融的产品种类,在CCER的基础之上可以拓展碳资产质押贷款、发行碳债券、置换或者配额远期销售等业务,支持更多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推动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发展,为碳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和创新的投融资渠道。三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激励企业和机构减排,不仅能够有效满足我国强制减排主体以及自愿减排企业主体的碳中和需求,而且能够为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方咨询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国内碳市场提供新的投资标的与参与工具。四是可以完善碳交易机制,与碳配额相比,CCER的重启为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碳交易体系带来了抵消机制,给予控排企业除购买碳配额外的更多选择,同时CCER具有价格优势,可以降低控排企业履约成本,提高整体碳市场履约率。

《首义论碳》:作为我国碳市场强制履约机制下的重要补充手段,CCER市场允许非重点控排企业进入,提供了一种更加灵活的减排方式,有利于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碳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在CCER交易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您认为CCER市场与全国碳市场应该如何发挥协同作用,共同促进全社会碳减排?

王遥:CCER重启之后,与全国碳市场的联动十分重要。全国碳市场主要目的是约束碳排放量较大的控排企业,而CCER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补充机制,可以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对高碳排放企业的转型项目给予激励,助力高碳排放企业转型,即高碳排放企业某一个项目减碳达到预期后,减少的碳排放可通过CCER市场交易获利,提升高碳排放行业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根据相关规则,企业的减排项目、新能源项目可以通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获得核发减排量,该减排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纳入碳排放权市场使用。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重点排放企业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中,采用CCER抵消配额进行履约的控排企业并不在少数,上海有近七成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销配额进行履约。因此,CCER在全国碳市场中可发挥重要的抵销作用,也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

《首义论碳》:CCER的重启将进一步激活碳金融市场,CCER作为金融资产可以支持更多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市场性和交易积极性。作为首批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武昌区致力于打造全国碳金融集聚区,在CCER市场即将重启的新发展阶段,您认为应该如何创新金融模式,推动碳金融产业突破性发展?

王遥:武汉市武昌区可以充分发挥现有金融产业优势,积极建设以碳登记、碳交易、碳结算为基础的碳金融集聚示范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动新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武汉市武昌区作为湖北省唯一被正式纳入全国首批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可以培育有利于气候投融资的政策环境,围绕碳市场大力发展碳金融,推动各类气候投融资资源聚集,培育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

为此,一是要以相关监管政策为依据,对各项碳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行规范化管理。证监会已于2022年4月发布《碳金融产品》标准(JR/T0244-2022),在碳金融产品分类的基础上,给出了具体的碳金融产品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应以政策为指引,通过识别、管理和运用碳金融产品,确保风险的可防范性并减少风险的放大性,积极稳妥地参与碳金融市场建设。

二是应贴合企业和机构实际需求,开发可操作性、便捷性、流通能力强的碳金融产品。建议未来在CCER重启的推动之下,鼓励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碳回购、碳基金、碳信托等碳金融业务发展创新,在市场整体运行稳定、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时引入碳金融等衍生品创新,加快碳期货产品及引入时间表、路线图的研究进程,进一步提高碳配额的金融属性,发挥其风险管控、价格发现、增加市场流动性等功能,将有利于引导市场形成有效碳价,并将碳价波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碳排产生持续稳定的激励。

三是重视碳金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武昌区作为武汉科教资源聚集地,拥有一大批高等学府和科研设计院所。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可依托丰厚科教和产业基础等优势,积极与高校、智库开展交流合作,通过定期举行全面的碳金融课程培训、学术讲座等方式,鼓励技术援助与知识共享,引导从业者和利益相关人员熟悉业务的流程和规则,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培养并储备碳金融领域专业人才。

《首义论碳》:CCER具有自愿性、主动性的特征,任何主体(个人或公司、机构组织)都能够成为碳减排的行动者和直接受益者,对汇集全社会潜在减排能力以及活跃全社会的主动减排意识非常有利。为应对CCER市场重启,您认为相关市场主体可以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王遥:随着CCER重启的预期升温,政府、金融机构及交易所、企业与投资者纷纷布局CCER项目开发。建议各市场主体在未来从自身角度出发,做好重启的准备工作。

政府及监管部门方面,建议推动CCER与其他减排工具之间的政策协同。由于碳交易机制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机制的衔接政策不明确,各自的主管部门之间缺少协调,长期以来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理论上既可在CCER体系下交易,也可以进行绿电交易,导致环境权益价值的重复计算问题,对社会减排激励机制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和扭曲。有关部门可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的牵头下,完善碳抵消机制、绿电交易机制、绿证交易机制三者之间的协调规则,避免重复计算。

交易所与金融机构方面,一方面,需完善CCER交易方式以提升市场透明度。目前CCER在开发过程的审定、备案和减排量签发阶段都要求挂网公示,接受社会大众对项目减排情况的监督,提高数据造假的难度与风险。然而CCER在交易过程中,主要还是采用双边线下协商的场外形式,交易信息不透明,不仅增加了达成交易的难度与成本,也不利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准确发现、市场效率的提升以及减排价格信号的有效传导。建议有关部门以北京绿色交易所为基础打造CCER的线上集中撮合平台,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实现交易,着力提高交易平台的信息透明度,对CCER市场的交易量、成交价格等重要信息及时公开,对参与者、第三方核证机构加强监管,引入处罚机制,建立更加规范发展和具有较高活跃度的CCER市场。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完善方法学修订与管理机制设计。

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低碳绿色发展的技术创新与新应用形式不断涌现,重启后的CCER审批规则、方法学体系势必要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以保证自愿减排项目通过审批进入CCER交易市场。同时,CCER项目须在方法学确认、项目审定、额外性论证、边界确定、实施监测、减排量核证等方面配套更加具体、严格的管理规定,以解决当初造成CCER暂停的项目不规范、减排量泛滥现象。

投资者与企业方面,需要尽快加强碳市场、碳金融与CCER交易能力建设,为未来深度参与CCER市场做好准备。从投资者角度,需要不断提高对CCER项目的识别能力与对碳金融理念的认知度,提高碳减排、转型风险相关金融风险的辨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将减排量核证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标准和依据。从企业角度,需要强化能力建设并制定考核评估长效机制,做好碳排放、碳交易能力储备,搭建全新的运作模式和全新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在CCER市场重启后的前期,控排企业可将碳资产托管给专业机构,既能降低履约成本和风险,又能专注于自身的主营业务,提高经营效率。此外,企业应当加速培养CCER与碳市场、碳金融领域专业人才,为深入参与CCER市场和开展碳金融业务提供智力支持,还可以寻求外部合作,加强与业界专家、智库等沟通对接,拓展合作领域,推动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