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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内外实践与推进措施

发布时间:2023-06-08作者:任国征

2016年以来,我国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成效显著,减轻了失能群体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本文介绍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践情况,梳理了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的长期护理保险运作模式,并提出了加大资金支持、加强制度建设、培养人才队伍、统一规范标准等支持举措。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内探索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是指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从而需要长期照护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的推广有助于减轻社会由于老龄化带来的长期护理服务支出压力,进一步推动医疗护理行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国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高度重视,将长护险与现行社会保障领域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五险”并列,也称为“第六险”。近年来,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试点地区不断增多、受益人数不断增长。截至2022年6月底,试点范围涉及28个省份,参保人数已达1.45亿人。

在试点实践方面,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国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截至2017年底,长护险覆盖人口超过4800万,享受保障待遇人数超7.5万,理赔金额约5.7亿元,基金支付比例超过70%,并带动试点地区相关产业投资70亿元,直接拉动就业4万余人次。截至2018年6月底,长期护理保险已覆盖5700万人,受益人口近19万。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增14个试点城市,长护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在制度建设方面,2019年,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加强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涵盖老年人能力情况和常见疾病罹患情况的护理需求评估标准,指导各地相关医疗机构按照评估标准有效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2020年9月,《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提出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并在基本政策、管理服务、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国外实践

目前全球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形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德国的双轨运行模式、日本的全民社会保险模式、新加坡的公私合作模式等。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断进行适应国情的创新与实践,将为我国长护险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全民社保的日本模式

1994年日本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于2000年通过《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实施该保险,其覆盖对象包括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40周岁到64周岁之间参加医疗保险的人,规定40岁以上公民必须长期护理保险,具有全民性和强制性。日本长护险只包括服务给付(居家服务、设施服务)一种给付方式,其筹资方式为10%参保人自付,90%由市町村政府制定的长护险预算支付,该预算一半来源于参保人缴费,另一半来自税收收入。

(二)公私合作的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包括基本乐龄健保计划、乐龄健保额外保障计划和暂时性乐龄残疾援助计划。2002年6月,新加坡政府正式出台“乐龄健保计划”,新加坡长护险制度主要采用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即由政府负责制定长护险各项计划工作并提供财政补贴,要求40-65岁符合条件的居民以“选择退出”方式决定是否参保,并采取政府招标方式来引入具有营运管理资格和能力的保险公司负责长护险的具体运营。

(三)市场主导的美国模式

美国于1974年正式推行长期护理商业保险,目前长护险已占美国人寿保险市场30%的份额。美国长护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部分。社会保险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薪金税及个人和政府补贴,其主要保障人群为低收入和中低收入者。商业保险则一般是由参保人自费购买,其保费相对较高,保障人群为中、高收入阶层,主要包括个人长护险、雇主购买、联邦和州长期护理保险、协会保险、CCRC提供长护险以及人寿或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市场化和商业性。

(四)双轨运行的德国模式

德国于1995年4月颁布《护理保险法》,规定收入低于参加强制医疗保险门槛标准的公民必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德国的长护险制度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双轨并行模式。对于低收入者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于高收入者提供商业保险参与选择,其缴费主体为雇主和雇员。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条文多,我国各地因地制宜,在适用范围、标准确定、运行办法和监管体制等方面都做了较好的探索,成效明显,效果良好。但是,综合来看我国长护险整体发展呈现碎片化,而且发展也很不均衡,各地制度操作也不统一,资金扶持和筹资渠道还很不完善。未来在扩大试点过程中,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加强协作咨询,建立市场化机制,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一)加大资金扶持

一方面,加大财政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有关政策扶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等多种资金进行倾斜,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足额和平衡;同时,对于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者其他税收奖励措施;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体系,形成与长期护理保险的共同发展优势互补模式。另一方面,完善多元化、多层次资金保障体系。整合各类涉老财政补贴津贴,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筹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和运营管理中的作用,鼓励保险公司推出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长护险产品。

(二)完善配套制度

一是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衔接。积极引导社会保障领域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和社会福利等进行有益补充,形成多层次优势互补的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二是将大病医保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相结合,在操作上形成上下游关系,使老年大病后康复有长期护理保险支撑。三是通过政府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PPP新模式,发挥公立医院和乡镇诊所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补充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不到的“灯下黑”问题。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一方面,在设置老年学的高校中增设长期护理保险课程和公共护理体系课程,鼓励高校学生积极选修相关课程。另一方面,加强国家学科体系中护理学学科建设,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完善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培养若干具有卫生学、医学、护理学、保险学、公共卫生学的跨学科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扩大常护理保险的人才供给能力。

(四)统一规范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对象、区域特点、资金类别、技术应用、操作环节等存在较大差别,亟需从全国层面上统一规范相关标准。一是可从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资金、对象、内容、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标准、经费标准、质量标准等着手,完善全国层面的统一规范标准。二是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推进规范标准能够与实践操作相适应。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加强对护理标准执行行为的监控。三是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的数字化建设进程,通过智慧医疗、远程会诊和医疗机器人的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实现数字化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深度融合。


(此文公开发表于《金融纵横》2023年第5期,转载时略有完善。)


参考文献

[1]钱林浩.推动保险业 为进一步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积累经验[N].金融时报,2023-04-03.

[2]周行之,温银东,胡艳中.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的调查与分析[J].金融纵横,2023,(1).

[3]王竹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9.

[4]金振娅.我国首次为老年护理建立评估标准[N].光明日报,2019-08-28(007).

[5]焦宪福,李永靖.中国老龄化形势下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现状及对策建议[J].上海保险,2023,(2).

[6]海龙,尹海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20,(1).


作者:

任国征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健康金融实验室(资源库)主任,课题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