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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中国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进展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3-02-10作者:王遥 赵鑫 毛倩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绿色发展持续深化,中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也实现了突破性进展。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国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并提出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等要求。自《指导意见》出台以来,中国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在上述几个方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不断推进更广范围的国际合作。

一、中国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成果

(一)国家层面引领全球绿色金融合作

一方面,中国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一带一路”倡议等机制下引领绿色金融国际合作。2016 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上,中国作为轮值主席国首次 将绿色金融纳入重点协商议题,推动建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组,以支持G20成员国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2018年,该研究组更名为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2021年,该研究小组升级成为常设的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G20 SFWG),进一步推进G20国家的绿色金融合作。“一带一路”倡议发起后,2015年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到2017年出台的《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再到2022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逐步明确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主要目标,这为推动“一带一路”投融资绿色化和绿色金融合作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中国也积极主动地在国际主流的绿色金融平台和网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12年,由新兴市场的金融监管部门等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组成的可持续银行网络(SBN)成立,中国银监会和中国环境保护部作为该网络创始成员,致力于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起者之一建立了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体系网络(NGFS),以促进金融领域环境和气候管理发展,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可持续经济转型。2019年,中国作为创始成员国参与了欧盟发起设立的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以促进来自私人领域的绿色投资。中国人民银行与欧盟委员会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就中欧两方绿色金融分类目录开展比较与分析,为推动中欧绿色分类标准协同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金融市场主体推动金融实践绿色化

中国的金融市场主体积极地支持国际绿色金融倡议,推动金融实践绿色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都是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的成员单位。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建立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积极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和低碳环保领域的项目建设,践行负责任投融资理念。中国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包括赤道原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的负责任银行原则、可持续银行原则、负责任投资原则、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等国际绿色金融倡议,积极推动全球金融实践绿色化。截至2021年末,兴业银行、江苏银行等9家银行加入赤道原则,82家金融机构加入负责任投资原则,16家银行加入负责任银行原则,4家保险机构加入可持续保险倡议,38家机构成为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支持机构。

此外,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金融机构的投资实践绿色化也不断取得进展。2018年11月,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伦敦金融城共同发起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GIP聚焦于战略、运营和创新三个层面的七项原则,要求签署方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纳入其企业战略和决策过程。截至2021年12月,GIP成员包括来自全球15个国家和地区的41家签署机构和13家支持机构。

(三)绿色资本跨境投融资不断增加

在相对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支持下,中国的绿色金融市场蓬勃发展。2021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量超6000亿元,截至2021年末,中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15.9万亿元。绿色债券、绿色贷款等绿色金融产品市场规模位于世界前列,巨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为绿色资本跨境流动奠定良好基础。绿色债券作为国际绿色金融市场上最成熟的金融工具之一,在助推绿色资本的国内外流动、提高绿色资本利用效率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际间绿色债券发行持续增长。无论是中资机构在境外的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还是国际机构在境内的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均呈增长趋势。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从2016年的261.87亿元上涨到2021年的1459.64亿元;从债券发行数量看,截至2022年上半年中资机构累计在境外发行185只绿色债券(见图1)。国际机构在中国发行的绿色债券数量和规模近三年来持续增长,预计2022年将达到新高(见图2)。在推动绿色资本跨境流动的过程中,多边和各国发展融资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多边机构可以广泛地通过提供绿色贷款、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等方式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绿色投融资。2019年,山东绿色发展基金综合利用了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国开发署、绿色气候基金提供的主权贷款,并吸引了私人投资,投资了山东省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项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承诺到2025年,气候相关项目融资额将占所有项目批准融资额的50%,预计到2030年累计气候融资达500亿美元。2016年至2020年,AIIB共批准56个可持续项目,可持续项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成立的新开发银行(NDB)主要面向金砖国家及其他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提供主权贷款,支持基础设施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截至2021年,NDB累计批准成员国约291亿美元的74个项目,涵盖清洁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发展、水资源与卫生、社会性基础设施等领域,其中气候相关投资额承诺累计达52亿美元,约占新开发银行累计批准融资额的18%。

图1 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的绿色债券情况

图2 国际机构在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情况

2016年至2020年,AIIB共批准56个可持续项目,可持续项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成立的新开发银行(NDB)主要面向金砖国家及其他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提供主权贷款,支持基础设施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截至2021年,NDB累计批准成员国约291亿美元的74个项目,涵盖清洁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发展、水资源与卫生、社会性基础设施等领域,其中气候相关投资额承诺累计达52亿美元,约占新开发银行累计批准融资额的18%。

二、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

(一)国际绿色金融标准亟待进一步协同

协调统一的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将有助于国际金融机构识别绿色项目,提高国际资本对绿色项目的关注度,促进绿色资本的国际流动。尽管目前中欧已经推动了双方绿色金融标准协同,但全球范围内的绿色金融标准在支持项目、约束范围、审核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绿色分类目录标准为例,国际组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绿色分类标准在支持项目上的覆盖面有所不同(见表1)。2022年7月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项目的认定主要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而该目录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合格绿色项目的差异集中在核电、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客运铁路、环保装备制造、大气污染防治和低碳相关服务项目上。此外,在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方面的不同不利于绿色项目在国际上推广和获取资金支持,增加了国际金融机构跨境投融资合作的成本。

二)绿色资本双向流动不平衡

绿色资本虽然实现了境内外双向流动并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但流入和流出规模存在较大的差距。以绿色债券为例,2016年至2021年,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达4085亿元,而国际机构在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仅119亿元;2021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支持的熊猫债发行规模达821.5亿元,其中国际机构在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仅达30亿元。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远低于中资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国际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的整体规模受限,熊猫债中的绿色债券占比仍较小。

(三)绿色金融能力建设仍需加强

当前绿色金融发展需求不断增长和变化,对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提升金融机构的能力建设;另一方面,加强绿色金融人才的培养。金融机构进一步在环境信息披露、环境压力测试、气候和环境风险识别与管理、数据平台搭建等多方面加强能力建设,与时俱进地开展绿色金融工作。全社会应重点培养跨学科的国际绿色金融人才,服务绿色金融领域的研究、政策制定、市场实践等工作,为绿色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夯实基础。


表1 部分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绿色分类标准

三、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展望

(一)推动全球和区域性绿色金融标准协调

绿色资金跨境流动的不平衡反映出绿色资本市场开放程度还有待提高,不利于吸引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金融市场。推动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协调一致,将有利于降低跨境投融资的成本,促进国际绿色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推进区域性绿色金融标准协同可以成为全球标准协同的一个突破口。具体而言,需要在尊重国家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的基础上,缩小区域间绿色金融标准的差异,推动国际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国和欧盟的绿色金融标准的比较分析开启了不同经济体间绿色项目认定的协调工作。2021年东盟推出的《东盟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ASEAN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Finance)推动了东南亚区域内绿色金融标准的协同。未来中国可以在完善国内绿色金融标准的基础上,推广自身发展经验,参与全球和区域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在提高国内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兼容性的同时贡献中国智慧。

(二)拓宽现有合作机制下的绿色金融合作

当前,中国在G20框架和“一带一路”倡议机制下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中取得显著进展。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在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合作、南南合作、金砖国家等合作机制下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绿色金融相对发达的经济体,发展经验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在上述合作机制下,中国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加强绿色金融合作,这也是实现中国负责任大国担当的重要举措。同时,加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似、地域相近的国家的绿色金融合作,从而进一步促进区域标准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全球绿色金融能力共建

中国应通过进一步的国际合作,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支持和参与全球绿色能力的共同提升。具体而言,应该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全球绿色金融倡议和合作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开发与创新环境相关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工具,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实践绿色投融资。同时,在各层面加强人才培养、交流和合作,分享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经验,支持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增加绿色金融人才储备,为全球绿色金融后续发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文原载于《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22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 G20绿色金融研究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R].G20,2016.

[2] 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R].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2021.

[3] 王遥,孙司宇,唐一品.绿色金融的国际发展现状及展望[J].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6(6):14-16.

[4]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绿色金融国际协调的实践[J].中国金融,2021(17):78-80




作者:

王 遥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赵 鑫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部助理研究员

毛 倩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