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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两会观点 | 绿色金融视角下中国海外投资

发布时间:2020-05-23

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开展互惠互利合作。引导对外投资健康发展 。“绿色”和“可持续”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金融在促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快速推动“一带一路”投融资绿色水平的提高是一项值得关注的话题。

跨境投资的环境监管十分复杂。一方面,投资方所在国政府监管机构往往缺乏工具和激励措施,难以阻止跨国公司的境外污染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东道国,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现存的法律法规很难将环境保护置于经济利益之上并予以执行。而包括东道国、本国的监管机构和企业在内的参与海外投资的各方利益相互交织,使得跨境投资的环境监管变得更为复杂。

近年来,中国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每年超过1000亿美元,项目几乎遍及世界各地。主要投资领域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和其他环境敏感行业。随着“一带一路”投资规模的扩大,与中国海外项目相关的环境问题也随之增多。

为了更好的让绿色金融工具在中国的海外投资中发挥环保效应,笔者在本文中首先梳理了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并分别从东道国、国内监管机构、中国与国际惯例的差异等角度进行阐述和分析,同时,对绿色金融工具在对外投资中的发展潜力进行介绍,并就提升中国对外投资绿色水平给出相关建议。

一、中国对外投资面临的主要环境挑战

中国在海外的投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以为当地创造可观的经济价值。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涵盖社区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和救灾等领域。有案例研究显示,中国的海外投资有效挽救了某些滞留市场,促进了贸易并重振了濒临破产的行业。然而,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也面临着相关的环境挑战。

(一)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意识不足

在某种情况下,海外投资企业可能会将短期经济利益置于环境保护之上。许多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相对来说还是新手,不熟悉传统的风险评估或环境最佳实践,对可能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意识不足。例如,很多中国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会倾向于认为传统能源的风险比可再生能源低。

中国在海外的投资也不是基于中国国内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是基于东道国的法律,这可能会对降低对企业、项目的环境保护的要求,但这可能导致项目建设搁浅。例如,中国进出口银行(China EXIM Bank)支持的缅甸密松大坝(Myitsone Dam)就是一个因环境问题而陷入困境的项目。随着大坝的修建,意想不到的环境问题开始出现,当地社区发起了一场抗议活动,阻止大坝的修建,目前这个项目已经被无限期推迟修建。随着越来越多这种案例的出现,中国企业也开始逐渐改变传统的环境风险评估模式。“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而出台的,中国几个对外主权投资基金如丝路基金等也正在逐渐扩大绿色投资,以引导企业更加关注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避免相关风险。

(二)“东道国原则”带来的挑战

中国对外投资的环境绩效评估往往包含一个至关重要的社会组织因素。中国的跨国公司通常与所在国的政府合作,但可能不会与当地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公众合作。中国企业与当地社区缺乏沟通与合作,这使得由环境恶化而引发的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和人口流离失所的相关抗议不断增加。这些环境问题会在东道国产生连锁反应,甚至危及中国未来在该国的投资。因东道国的民间组织抗议而被取消的项目,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肯尼亚的拉姆燃煤电厂项目(Lamu coal-fired powerplant project)。由于肯尼亚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很高,拉姆电厂将使肯尼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一倍以上,同时还会造成拉姆地区的空气污染和水资源短缺。因此,民间社会组织要求法院重新评估该工厂,随后该项目被取消。但是,仍有很多东道国由于极度缺电或对清洁能源的真实风险认识不足而选择了化石能源项目,这些国家专业知识的不足最终导致了项目的搁浅,而这些问题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与其选择“东道国原则”单方面遵循东道国意见,不如引入投资方知识范围内最严格的环境准则,避免更多类似的项目搁浅重演。

(三)国内缺乏强制性监管规定

中国国内相关机构对中国海外投资的环境指导方针在宏观导向方面很明确,但缺乏强制性限制。现有的方针、政策阐明了责任投资实践、风险管理和绿色发展的理念,但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例如,虽然中国金融协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起的《中国海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倡议》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但却并不属于强制性措施,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指导中国的海外投资,但却缺乏执行力。当前,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出台具有强制性的政策或法律法规,这使得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评估和管理环境风险的动机不足。

(四)中国和国际惯例的差异

与中国国内的监管规定一样,非强制性的国际准则往往无法对中国海外投资的环境问题产生积极影响。相对而言,中国的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很少遵守环境、ESG或企业社会责任最佳实践的国际标准。尽管中国最大的两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环境方面表现突出,但在其他方面却不一定符合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标准。此外,“一带一路”倡议下某些投资可能与《巴黎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这两项国际公约相违背。例如,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投资主要集中在化石燃料领域,但要实现到2050年实现零排放的目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迅速发展可再生能源。[1]

二、绿色金融工具在对外投资中的发展潜力

中国和国外的机构已经开发了一系列的金融工具,可以改善海外投资对于环境负面的影响,其中有四类值得特别关注:债券、信贷、保险和评级。

中国拥有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绿色债券市场,绿色债券可以为环保项目带来收益。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越来越多地遵循严格的披露标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有利的资产负债配比,而且往往风险较低。总之,它们可以成为显示和实现国际项目关于环境承诺的有效工具。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为客户的环保活动提供的融资。中国目前绿色信贷目前存量在1万亿美元以上。原银监会在2012年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该指引旨在将贷款与积极的环境和社会效应相联系。其中指出了中国海外投资是向国际项目提供绿色信贷融资的一个重要跳板。

与污染事件和其他环境风险相关的保险可以将海外公司在相关行业的成本内部化。在中国成功试点后,某些行业的企业将需要办理环境污染保险。在国内取得的相关进展比如:合理定价、风险评估和实施的强制保险,都可以直接为跨国公司提供一定解决方案。

绿色评级披露了公司或特定项目的环境信息,以此激励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商业行为。从理论上讲,提高内在风险的透明度将推动资本流向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国际评级机构已经开始将环境信息纳入企业评级,随着中国评级行业的成熟,更多的公司可能会仔细审查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环境记录。证券交易所也可以通过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来提高信息透明度。

三、运用绿色金融提升中国对外投资绿色水平的政策建议

1.中国商务部、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可以率先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债券和信贷倡议。

“一带一路”总成本普遍预测为1万亿美元以上,官方对“一带一路”的政治支持主要来自中国政府监管层[2]。但与此同时,当前的“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并未提及绿色金融[3]。作为管理金融机构和海外投资的重点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和商务部可共同制定有利于海外绿色信贷发展的政策(包括财政援助),并确保在海外开展业务的绿色企业能够获得所需的融资。中国证监会还可加快“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绿色企业债券发行审批程序。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国开行的债券与信贷的绿色框架已经与国际债券和信贷(如CBI)接轨,但不包括煤炭、化石燃料和核能项目[4],此外,还发行了由CBI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穆迪A1级绿色债券[5]。对于“一带一路”项目而言,这是一个积极向好的信号。

2.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尝试在敏感行业开展境外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

如《2017年环境风险管理倡议》和《2016年指南》所建议,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成为影响企业海外行为的一个重要工具。参考国内试点项目,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将强制保险与某些银行融资(如国开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或特定高风险行业(如采掘和制造业)联系起来,采用国内项目的最佳实践,对外海投资试行基于项目风险的价格政策。海外试点的目标是评估保险是否有效地增加了敏感项目的成本,以及它是否能够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赔偿损失。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该在环境尽职调查方面予以支持。

在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将其政治风险保险和其他保险置于评估环境和社会绩效的项目发展矩阵评分之上[6]。参考类似的方式,中信保可将其海外投资保险(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政治和经济风险)的投保条件设定到一定的环境和社会基准[7]。当前虽然中信保确实在某种程度上考虑了这些因素,但尚未将环境与社会因素明确纳入到投保条款中。将环境与社会因素纳入投保条件有利于中信保加强风险管理。学界很多ESG相关研究已经表明,愿意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公司在企业活动的其他方面信息披露更多,风险也更低。中信保还可以提高某些环境风险较高行业的保费,因为它们更有可能遭遇来自地方政府或社区的阻力,增加项目的搁浅风险。方法路径方面,建议中信保采纳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等利益相关方建议,如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2017年环境风险管理倡议》(2017 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Initiative)。

参考文献

[1]https://www.bu.edu/gdp/files/2018/12/Li-Gallagher-Mauzerall-2018.pdf

[2]Hillman (2018)

[3]MOF (2017)

[4]China Development Bank (2017), 5.

[5]Gallagher and Qi (2018), 25.

[6]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2014), 33.

[7]Sinosure (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n.d.)

作者:

Gabe Walker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Mathias Lund Larsen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部负责人

编译:

马圆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