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IIGF观点 | 多边开发银行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绿色发展的潜力[1]》中,我们分析了“一带一路”沿线公家当前的绿色化程度,结合了多边开发银行的主要特征,分析了多边开发银行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中的优势,并指出多边开发银行可以通过投融资活动和能力建设,强化协调者角色,政策支持这三条路径发挥优势,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在接下的文章中,我们分别从这三个角度分析多边开发银行在促进“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中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本期文章将从“投融资活动和能力建设”的视角提出笔者的相关建议。
一、解决“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的投融资挑战
在“一带一路”投融资活动中,很多绿色项目的发展存在的挑战是投资者和项目业主往往认为它们风险太高,回报率太低。这通常是由于相关绿色技术起步较晚,历史数据相对较为缺乏造成的。以至于投资者能够拿到的最多历史数据多是高污染的传统项目,以此来断定高污染项目风险低、回归率高是不公平也不科学的。学界多项研究已经表明,不论从宏观视角还是微观视角来看,对高污染企业投资都是具有风险的,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累积,资产搁浅。[2]
在历史数据缺乏的背景条件下,如何为绿色项目增信,并降低风险是多边开发银行面临的一大挑战。笔者认为,多边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以下几项投融资活动提升投资者信息,为绿色项目撬动更多社会资本。
(一)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融资模式
在降低项目风险方面,有很多融资工具可供多边开发银行使用。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撬动资源的一项有效手段。联合国在相关报告中已经指出,多边开发银行的一项重要优势是其撬动社会资本的能力。多边开发银行银行每投资1美元,就能撬动2-5美元的社会资本。[3]利用多边开发银行的这项优势,结合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可以将PPP模式的资本撬动能力进一步提升。鉴于PPP是一种长期的政府与社会部门合作的模式,多边开发银行的项目参与重点应该更多放在提高社会部门的项目参与度上,而不是单纯的资本输出,应该用尽可能少的投资承诺调动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本参与。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是欧洲投资银行的Med5P项目[4]。在该项目中,欧投行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在项目准备、采购和实施的过程中都全程参与,确保督促社会部门也同样在各环节参与其中,降低了项目风险,提高了项目的成功率。
(二)为项目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
为项目提供贷款援助是多边开发银行成立初期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多边开发银行的贷款有着长期性、稳定性和优惠性的特点。比如,中国和很多“一带一路”国家的贷款期限一般是5年左右,相比之下,多边开发银行的贷款期限经常可以持续20到25年。这种较长期限的贷款能过够降低项目交易成本,减少因项目期间多次再贷款而造成的不确定性,提高绿色项目的成功率。而优惠性的贷款对于绿色项目也至关重要。由于投资者普遍认为绿色项目一定比其他项目风险更高的误区,导致于绿色项目在融资伊始面临诸多困难。多边开发银行应该在此发挥作用,通过一定的优惠性贷款给其他金融机构释放引导信号,提高投资者信心。
(三)提供担保,降低投资者风险
在很多投资者的观念里,绿色项目的风险要高于其他项目。为说服更多的投资者,多边开发需要发挥作用,为项目提供担保,为投资者分担潜在的项目损失,比如由于政策变化导致的新能源购电补贴减少等。对于多边开发银行来说,事实上,由于项目真实的风险比人们预想的要小,他们要担负的责任其实也比承诺的要小。技术上来讲,这种担保措施也可以由商业金融机构或政府来提供,但考虑到“一带一路”地区的高风险性和各地区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由多边开发银行来承担这个角色是最为适宜的。值得一提成功案例是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全球指数担保(Global Index Insurance Facility)。这项担保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企业和小微金融机构提供转化重大型风险的解决方案和以指数为基础的担保,很好得帮助这些群体开拓融资渠道,目前已经孵化了460万单项目合同的签订,为7.3亿美元的项目提供了担保[5]。
二、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的能力建设
“一带一路”国家在发展绿色项目上起步较晚,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在绿色项目的融资开发运营和监控上,能力还相对不足。作为区域性/跨区域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多边开发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在“一带一路”的绿色项目实施国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笔者认为,凭借丰富的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多边开发银行可以从以下几条路径加强能力建设工作,提高绿色项目投融资的成功率。
(一)提供技术援助
各国各地区的政府,投资者和项目持有者等主要利益相关者在对污染项目和绿色项目各自存在的风险上有着参差不齐的理解。多边开发银行银行有着专业的技术能力、丰富的风险评估工具包和强有力的专家团队,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加强对利益相关方的技术支持。这种技术援助应该是贯穿项目始终的。首先,在项目启动前,可以向政府、投资者和项目持有者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将气候和环境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方法和战略。在下一阶段,无论是通过项目开发商还是指定的项目开发机构,多边开发银行都可以在项目准备层面提供技术援助。最后,一旦确定了项目,多边开发银行可以参与协助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估。不同的多边开发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客户条件选择这些服务应无偿提供,或按市场价格收取回报或优惠性收取回报。大规模技术援助项目的一个重要案例是世界银行集团的可持续金融网络,该机构专门面向发展中国家分析各国可持续基础设施融资的情况,并向这些客户分享彼此间可持续基础设施融资的最佳实践和最前沿技术工具。
(二)加强对自身风险评估的信息披露
缺乏信息披露和数据公开始终是投资者对绿色项目犹豫不决的重大阻碍之一。多边开发银行作为跨区域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该发挥其国际示范作用,率先对所投资的绿色项目进行更加透明和全面的信息披露,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绿色项目的真实风险。
在气候变化相关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的相关原则的指引下,多边开发银行应披露所有与项目相关的关键数字,并在其自己的投资组合中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6]鉴于多边开发银行在金融界的权威地位,如果所有的多边开发银行都开始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多边开发银行联合报告中进行联合信息披露,这将为其他金融机构树立模范,有效激发其信息公开的动力。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将成为为绿色项目增信的重要举措。
(三)开展可行性研究
在能力建设方面,多边开发银行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帮助或指导项目开发商进行可行性研究。这种研究可以是收费的或者是捐赠式的,具体要取决于项目开发商的资本能力和可行性研究的复杂程度。多边开发银行也可以通过分享自己在项目融资时开展过的可行性研究的最佳案例,为项目开发商提供灵感和思路,学习并提升可行性研究的方法论。
由于多边开发银行提供的投资通常只占项目融资总额的1%左右,要想扩大其影响力,必须通过其他渠道。投资可行性研究便是一条好的路径。目前比较创新的一种做法是:对成功达到财务结算的援助项目收取可行性研究的服务费,同时将其用于弥补不收费的不成功案例的成本。
(四)给予技术援助,辅助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
设立SPV是项目融资渠道的一项有效措施,其资本构成便是所有项目募集资金,从而将项目风险与利益相关方的财务风险隔离开来。同时,SPV可以将所有投资者都拉入到同一个法律实体中来,从而实现风险均担。许多“一带一路”国家的环境复杂性较高,由此也给绿色项目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这种情况下,设立SPV是一个有效降低风险的举措。而由于这些国家当地的项目相关方存在着知识技能上的缺乏,在正确设立SPV上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多边开发银行因此应该参与到SPV的设立中来,给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一定的技术支持。笔者也鼓励多边开发银行为SPV注入相应份额的股份,增强SPV的实力。
参考文献
[1] IIGF观点 | 多边开发银行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绿色发展的潜力http://iigf.cufe.edu.cn/article/content.html?id=1371
[2]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 Task Force on Climate 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2017).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Basel, Switzerland: FSB
[3] Addis Ababa Action Agenda (2015). Addis Ababa Action Agenda of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inancing for Development. Addis Ababa, Ethiopia: United Nations
[4]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2019). MED 5P. Available from: https://www.eib.org/en/projects/regions/med/med5p/index.htm
[5] IFC (2019) Global Index Insurance Facility
https://www.ifc.org/wps/wcm/connect/industry_ext_content/ifc_external_corporate_site/financial+institutions/priorities/access_essential+financial+services/global+index+insurance+facility
[6]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 Task Force on Climate 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2017).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Basel, Switzerland: FSB
作者:
Mathias Lund Larsen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部负责人
编译:
王亚丽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部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