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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问题和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8-11-12作者:

三、对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和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离不开从国家到各省市的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细则和技术指导,完善顶层设计,使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也为地方政府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奠定基础,保障排污权交易工作有效、持续开展。

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基本交易制度,规定其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交易范围及其他交易事项,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完善交易体系。

(二)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和定价制度

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在控制排污总量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指标分配方法,遵循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合理、有效地分配指标,并保证分配各阶段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国家层面应明确规定排污权定价指导,各地区应兼顾大局、统筹安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排污权定价方法和配额期限,使得排污权的价格能够市场化,真实体现供需状况。

(三)采取措施提高二级市场活跃度

政府干预、企业参与意识不强导致了企业间的排污权配额买卖交易市场的冷淡。政府应当给予充分的空间,适当“放权”。政府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应当充当监管者的角色,而非参与者,由交易双方进行谈判,自行决定是否交易以及交易价格是多少。

另外,只有使市场交易规范化才能吸引企业参与。可充分发挥排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让企业有了解渠道和直接交易的平台,制定交易原则,实时公开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价格和数量等交易情况,使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激励企业参与,促进市场发展。

(四)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加强技术指导。在制定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应充分考虑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问题,明确衔接原则和衔接方法,为实际操作提供理论指导。同时也要加强对各地衔接工作的技术指导,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制度在指标量、期限上的衔接涉及到大量复杂的核算,核算的准确性将关乎经济成本,对衔接工作开展进度和开展程度都有重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衔接工作过程的监控和监管。如对于排污指标量的确定,政府需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审查企业排污指标的核算,监测企业排污情况和排污权交易情况,根据企业预期排污量和实际排污量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确定企业下一年度的排污指标。各地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对企业的排污许可指标和排污权交易情况进行统一管理,积极推进两者的衔接工作。

(五)与环保税积极配合协调,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环保税作为一项法定税,具有强制性,任何排污主体都必须缴纳。相比之下,排污权交易的灵活性高,应当配合环保税的实施。两者从设立理念上来说并不矛盾,环保税还能弥补排污权交易涉及范围小和污染物种类少的缺陷,但这种“弥补”如果不能合理设置界限会使企业重复支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因此,国家层面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来确立环保税与排污权交易的配合机制,合理设置环保税的征收范畴,对已购买排污指标的企业进行一定的税收减免,或适量降低排污权定价,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同时也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作者:

崔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室及碳金融实验室负责人

钱青静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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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曹应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