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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日报 4.23

发布时间:2021-04-24作者: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国内

(一)全国

1.全国各省中长期规划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简报

2.强化绿色金融:银行业推动投融资结构“绿色调整”

3.习近平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二)地方

1.广西石油启动VOC治理设施安全风险排查

2.100亿千瓦时“绿电”从青海送往华中四省

国际

1.欧盟就欧洲气候法达成临时协议加强引导绿色金融

2.挪威TECO推出新型脱硫塔

观点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是衔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机构落实金融监管要求的具体体现,更是金融机构在“十四五”时期落实新发展理念要求的重要实践。

首先要明确气候信息披露的范围,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三个范围:一是涵盖由金融机构所拥有或控制的业务直接产生的碳排放,主要是由公司运营地点范围内的设备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二是涵盖金融机构消耗但由供应链所提供的电力、热能、冷冻及蒸汽所引致的间接碳排放;三是涵盖金融机构以外发生的所有其他碳排放,即金融资产所对应的碳排放。

在初期,可以考虑对金融机构采用“融资碳强度”这一指标,来观察特定机构该指标的纵向变化情况、其变化轨迹与我国经济整体碳中和路径的偏离度情况,以此来评价金融机构融资对碳达峰、碳中和的整体支持效果。

在具体加强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可以遵循分步披露的方式,本着循序渐进、日趋严格的原则,按照自愿披露、半强制披露(不披露就解释)和强制披露三阶段逐步推进披露责任。在披露框架方面,中国可参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等国际组织建议披露的框架,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目标和指标等方面细化披露内容。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推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国际协调;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在适当情况下对气候和环境因素建立审慎的监管或法律框架,并制定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时间表与路线图。


主编:吕今平

本期责编:郭玉茹

新媒体编辑:谷含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