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利用2007年至2016年间超过一百万条企业能源消费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分析税收激励对中国碳排放强度的影响,并着重评估了2014至2015年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错位实施效果。研究结果显示,该政策的实施使得碳排放强度显著降低9.19%,相当于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减少0.11吨碳排放。这种减排效应在大型企业、中期资产企业以及市场一体化高、产业集聚水平高的地区尤为明显。该政策不仅显著削减了能源消耗,还加速了能源结构向清洁能源的转型,并且增强了对减排技术及气候友好型创新的研发投资力度。这些研究成果得到了卫星观测数据聚合分析的有力佐证,进一步凸显了财政政策在发展中经济体推动全球气候行动方面的重要潜力。
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它引发了极端天气事件、生态系统退化以及经济损失等一系列严重后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的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 29)也对论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对气候变化适应的支持,尤其是对那些最易受气候变化冲击的发展中国家。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已积极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减少碳排放。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取代了原有的排污费制度,标志着我国首个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种正式落地。在这之后,我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继发布《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日趋完善。2024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这是中央首次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行系统部署,《意见》指出,要健全绿色转型财税政策,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财税政策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多税种共治”的绿色税制体系,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范例,成为了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20日发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案》,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六大关键行业的企业可对新购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此次调整不仅涵盖了2014年的行业,还新增了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可见,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激励策略日臻完善。
本文将通过探讨我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其对碳排放强度的影响,分析税收激励政策在碳减排方面的有效性。税收激励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或可通过促进企业绿色投资和提升能效来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一、中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概述
为了推动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20日发布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案》。该方案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六大关键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的企业可对新购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具体来说,对于新购的合格固定资产,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则最短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为进一步拓宽政策惠及范围,2015年10月,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此次调整不仅涵盖了2014年的行业,还新增了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自2015年1月1日起,这四个行业的新购固定资产同样可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此政策不仅促进了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更新,还特别鼓励了技术升级,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根据2014年的政策,企业研发中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可在购置当年一次性计入当前成本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无需逐年折旧。对于超过100万元的资产,企业仍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2015年的政策也延续了这一系列优惠措施。
二、税收激励对碳排放的影响机制
财政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效应,尤其是税收激励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探讨与研究。与那些可能增加企业成本的命令控制式或市场导向型环境法规相比,税收激励通过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来助力其成长,这一策略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重要,因为这些国家需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如果税收激励能够带来环境改善的效果,那么财政政策就有潜力成为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可持续性之间关系的有力工具。
具体来说,税收激励对企业碳排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机制上:
首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能源需求,推动其向低碳能源结构的转型,进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该政策通过增加税前扣除额、延缓企业纳税时间,使企业有能力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并按照更高的能效标准升级设备。这些新设备往往具备更优的能效表现,从而减少了总体能源消耗。此外,税收激励还为企业提供了额外的资金,支持其投资光伏、风能等清洁能源发电设施,以及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的扩大,清洁电力在总电力消费中的占比持续上升。同时,加速折旧政策所传递的价格信号也激励着企业加速淘汰老旧工厂,增加对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投资,这些举措共同促进了企业能源结构的低碳化转型,有效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其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还激发了企业在内部研发上的投入,并推动其采用气候友好型创新技术,进一步降低了碳排放强度。企业利用加速折旧带来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对清洁生产和节能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同时,环境政策通过影响创新要素的价格,引导企业将更多创新资源聚焦于清洁技术的研发,优化了创新资源的配置结构。此外,税收激励还鼓励企业采纳气候友好型专利,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生产过程的低碳化改造。这些综合措施共同促进了企业在内部研发上的积极投入和对气候友好型创新的采纳,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做出了贡献。
三、研究方法
在数据来源方面,本研究的核心变量数据源自中国国家税收调查数据库(NTSD)。该数据库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管理,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收集数据,每年的样本量约为70万家公司,其中80%为关键纳税人,20%通过分层抽样选出。与其他常用数据源如年度工业公司调查(ASIF)相比,NTSD具有以下优势:其一是覆盖范围更广,ASIF仅包括大型企业,而NTSD则涵盖了中型制造企业和小型服务企业;二是税务记录更为详尽,NTSD提供了详细的企业税款支付记录,有助于识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不同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三是提供了CO₂排放计算的基础数据,虽然无法直接观测到企业的CO₂排放量,但NTSD提供了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消耗数据,可用于估算企业级CO₂排放量。四是除了公司特征和财务报表外,NTSD还提供了丰富的研发投资数据。本研究样本区间涵盖2007年至2016年近40万家企业的能源消耗记录,预处理后保留1,378,256个公司年观测样本。此外,本研究还计算了样本期内各县的年度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以衡量植被活动及其吸收和储存CO₂的能力。NDVI数据来自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运行的中分辨率成像光谱仪(MODIS)卫星传感器。本研究采用最大值复合方法将月度数据转换为年度数据,以减少云量、气溶胶等大气因子的干扰。
在变量设计方面,本研究根据能源消耗的实际数据和各种能源的碳含量计算企业的CO₂排放量,并将碳排放强度定义为CO₂排放量与企业增加值之比,以反映企业在特定生产过程中每单位产出的直接碳足迹。鉴于碳排放强度的统计分布呈显著右偏,对其取自然对数进行处理。同时,为控制其他因素对估计结果的影响,选取企业层面和县域层面的关键协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在模型设计方面,本研究采用双重差分(DID)模型来探究2014年和2015年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CO₂排放强度的影响,并进行了平行趋势检验。为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我们还进行了随机置换检验,以排除政策或干预措施未产生实质性效果时,参与者因政策预期或随机扰动等外部因素而表现出的行为变化。若随机排列下关键系数的估计仍显著,则表明基线模型的估计结果可能受政策预期或随机扰动等因素驱动,而非政策本身的效果。此外,我们还进行了安慰剂测试以进一步验证研究的稳健性和可信度。
四、实证分析结果
1.基准回归和稳健性检验
基准回归结果显示,中国2014年和2015年实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碳排放强度具有显著影响,政策实施后企业的碳排放强度相比未受影响的企业下降了9.19%。
考虑到两轮加速折旧政策试点可能存在异质性影响,本研究分别分析了2014年和2015年政策试点的企业数据。结果显示,2015年试点的影响显著,而2014年试点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第二轮试点吸收了部分第一轮试点的影响,验证了联合评估两轮政策的必要性。
为排除政策预期效应的影响,本研究剔除了2013年的观测值,同时,考虑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出台的一系列节能政策可能对产业结构、市场不确定性和资本价响,我们进一步剔除了2010年以前的数据。两组测验结果均再次证实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CO₂排放强度的影响。此外,本研究采用PSM-DID方法解决了“内生性政策”问题。通过合并两轮试点行业列表并使用Logistic回归模型估计倾向得分,进行了四种类型的匹配。所有匹配方法下的估计结果均为显著负值,进一步验证了结论的普遍性。
为排除其他政策对企业碳排放强度的影响,本研究还收集并分析了其他重要政策的潜在冲击。首先,考察了2004年我国在东北三省实施的增值税(VAT)改革政策的潜在长期影响。其次,鉴于碳交易市场试点政策作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工具,对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还考虑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试点的冲击,并剔除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福建等已启动碳交易市场试点地区的企业。上述估计结果均符合预期,进一步验证了结论的稳健性。
2. 异质性分析
异质性分析表明,政策效果在大型企业、中期资产企业、市场一体化程度较高和产业聚集度较高的地区更加显著。
具体而言,大型企业由于资金流动性强,研发投资和人才储备充足,能够更快地调整生产结构并开发低碳新技术和新工艺,因此受政策惠及程度较高。
对于固定资产比例较高的企业而言,短期内进行资产升级可能面临流动资金限制和技术适应性等挑战,难以及时利用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而固定资产比例中等的企业能更有效地利用此政策进行技术转型和设备更新,从而实现更显著的收益。
在市场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竞争加剧激励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同时也推动了政策的一致执行与效果的广泛传播,使人力资本和资金在统一市场内高效流动。相反,在高度分割的市场中,政策执行不一致和跨市场壁垒限制了政策效果的扩展,导致改革动力不足,并阻碍了要素流动、资源获取和技术进步。
3. 影响机制分析
研究表明,加速折旧政策通过三种机制影响碳排放强度。首先,该政策促使企业更新设备并采用更节能的生产工艺,直接降低了能源消耗量。其次,政策激励企业向清洁能源过渡,受访企业表示已开始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减少了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最后,企业在研发上的积极投入,特别是在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的创新,进一步提升了整个产业的绿色发展水平。
五、结论与启示
研究发现,2014至2015年间中国实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降低碳排放强度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使得受影响企业的碳排放强度相较于未受政策影响的企业降低了9.19%。这一成效通过多种机制得以实现:减少能源消耗的总量与强度、加速向清洁能源的转型、以及加大对减排技术和气候友好型创新的研发投入。进一步的异质性分析显示,政策在大型企业、中期资产规模企业、以及市场一体化程度和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地区,其效果尤为显著。因此,未来政策设计时需充分考虑这些差异性,以确保激励措施能够广泛适用并发挥最大效用。
鉴于此,建议政府在推行类似政策时,应特别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它们克服资金障碍,使中小企业也能充分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红利。同时,政府还需强化对政策执行效果的监控与评估,确保政策能够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本研究通过深入探讨财政政策在减缓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潜力,尤其是税收激励措施的作用,不仅为理解财政政策在气候变化战略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了新视角,也可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建议。
原文The green bonus of tax incentives : Evidence from China发表于《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第227卷,作者为QingyangWu、Yaqi Wang、Guangjun Shen。Qingyang Wu 与 Yaqi Wang 均为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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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雅琦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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