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中财大绿金院

  • 绿金委

IIGF观点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研究成果 > IIGF观点 > 正文

IIGF观点 | 孙瑾、庄婧玙: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影响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3-11-16作者:孙瑾、庄婧玙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11月13日至14日在日内瓦召开2023年度第三次会议。会上,中方在今年3月和6月提案的基础上,提交了《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有待多边讨论的政策问题》提案。提案聚焦碳边境调节机制相关的政策问题,提出若干需要在多边开展专题讨论的具体问题。

11月16日,由欧盟驻华代表团与清华大学合作举办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线上研讨会召开,欧盟委员会税务和海关同盟总司总司长杰拉西莫斯·托马斯(Gerassimos Thomas)及负责CBAM设计和实施的欧盟官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尤其是针对各政策参与方的角色,监测、报告和核查的规定,受认可的碳价及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联系,以及对CBAM过渡阶段运行情况的评估等方面进行交流。本文重点从出口贸易层面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影响展开分析,并阐述了对完善碳交易市场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启示和企业层面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一)CBAM定义及实施目的

CBAM全称为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对进口到欧盟的商品所征收的一种碳关税。[1]所谓“碳边境调节税”一般指的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且在国内的生产过程中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的排放密集型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二氧化碳排放关税,通过高排放成本来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表1 CBAM相关时间线

undefined

由于欧盟对碳排放量的严格管控,其本土的高耗能企业往往需要为其高排放量支付高额的费用,产品定价也随其生产成本升高,在国际市场上与其他国家相比便失去了竞争力。因此,许多企业将生产环节转移到对碳排放量管控较为宽松、排放成本较低的国家,再将产品进口到本国,从而减少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价格优势。然而,这样的行为却与欧盟给碳定价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相悖,产生了“碳泄漏”的问题。

因此,欧盟欲通过实施CBAM,消除进口产品和欧盟内部产品的碳排放定价差异,一方面有助于减少碳泄漏的发生,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其2030年将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至少减少55%的目标;另一方面也能让欧盟内部企业和进口产品站在同一起跑线,保护境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征收范围

《CBAM法案》规定,将对进口产品的隐含排放量进行征税,其既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碳排放,也包括其消耗电力对应的间接碳排放。目前主要涉及了六大类进口货物: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氢气,其中后三者仅考虑其直接排放量。在过渡期间,欧盟还会继续结合实施效果来评估其他产品,可能在正式实施CBAM时将更多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将现有产品纳入间接排放考察范围。

征收主体方面,除已经加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由其他国家出口的产品均需购买CBAM证书以缴纳关税。同时,该法案并不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任何特殊待遇。


(三)实施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CBAM开始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进口商只需履行报告义务,申请获得CBAM授权申报商身份,成为授权申报商,并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CBAM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上一日日历年内进口的每类商品总量及其总隐含碳排放量、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及核查报告副本等。在此期间,欧盟进口商无需支付碳关税。2026年1月1日起,CBAM将开始正式实施,届时进口商不但需要继续按时提交报告,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碳边境关税,同时EU ETS免费排放配额将随着碳关税的逐步实施而削减,直至2034年完全退出。


(四) 征收规则

CBAM涉及六大行业,即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气以及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这些产品的进口商必须支付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碳配额价格之间的差价。对于相应范围内的进口商品,法案将其分为简单商品和复杂商品,分别使用不同的公式计算其特定隐含碳排放量。其中,简单商品指的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仅需原料、且燃料无隐含碳排放的商品;复杂商品则是指需要投入简单产品进行生产的产品。若无法衡量其碳排放量,则优先采用出口国的平均排放强度默认值进行计算,若该数据也无法获得,则使用欧盟表现最差的X%的平均排放强度作为默认值,且X应保持在适当水平。

进而,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碳关税=CBAM证书价格×碳排放量。其中,CBAM证书价格为拍卖平台上每日历周EU ETS配额收盘价的平均值,其实际上会以欧盟市场的碳价与认定的出口国碳价的差额来衡量;而碳排放量则会等于产品实际碳排放量减去欧盟同类商品获得的免费配额。


二、CBAM实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 对国内经济与环境的影响

第一,CBAM会影响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目前,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依然高度依赖于煤炭:截至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中煤炭所占比重为56.8%,相较于同期欧洲的欧洲的14%,该比重之高体现了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仍待调整。即使天然气、原油等可再生能源的占比提升已是必然趋势,短期内我国依然无法快速降低对煤炭的消耗。[2]在此情况下,CBAM的实施无疑会对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企业被迫在短期内以高成本的代价进行转型,这又涉及到国内相关资源的开发、绿色技术与设备的创新等环节;产品的定价也将随成本的提高而提高,这一代价进而被转移给消费者,使得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国民福利下降。

针对不同部门的生产,CBAM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有学者依据GTAP-E模拟结果得出结论:无论何种情形下该碳关税都会导致我国化工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业产出减少,同时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一定影响,促进生产要素流向低碳部门。[3]

第二,CBAM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和碳税定价也存在显著影响。目前我国碳市场仅纳入了部分火力发电企业,CBAM的实施将有效刺激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所覆盖的范围和行业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碳减排作用。欧盟目前通过的提案中并未提及对我国2021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自愿减排量的核证是否给予承认,对我国的碳市场打造和碳减排进程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中国碳交易市场也不应为了消除CBAM的影响而盲目定价,还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源部门的状况,还要避免“双重征税”的风险。因此,如何在CBAM与我国本土情况中衡量与取舍又是一个复杂的时代难题,无疑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成本进行探索。

第三,CBAM带来的巨大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倒逼企业的绿色创新,或许从长期来看会对我国绿色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促进作用。该政策既能加快制造业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也能激发绿电消费占比的提高,降低碳排放强度和商品碳成本,从而减少碳关税政策的冲击。特别是对于绿色低碳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商,更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有利于其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扩大份额。但是,对于整个行业来说,短期内的低碳生产技术开发却是巨大而艰难的挑战:这意味着生产成本提高和研发投入增加的双重压力,意味着国际市场份额的降低——或许还未等到我国绿色经济与发达国家并肩就已被迫退出竞争舞台。

第四,关于CBAM对我国碳排放量的影响,有学者估算出碳排放量将会随之减少,在45美元/t的情况下,钢铁行业能够减排1.33%,铝业减排1.78%,且CBAM定价越高碳排放量的降低效果越明显。[5]也有学者模拟的结果显示其只能使得中国的碳排放总体下降0.03%~0.08%,效果甚微且有碳泄漏风险,因此CBAM实际上并非减排的有效措施。[2]CBAM是否能够促进世界减排目标的达成,也意味着其究竟是环境保护的有效方式还是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手段,而这都还有待时间的考察。


(二)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CBAM是一种进口税,必然对我国与欧盟的贸易往来产生重大影响,且其是否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等也仍有待考察。由欧盟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可知,2020年中国首次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2022年中欧贸易额为7898亿欧元,同比增长26%(参见图1)。可见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往来关系密切。

undefined

图1 2014—2023年中国对欧盟每月出口总额(十亿欧元)

数据来源:CEIC官网https://www.ceicdata.com.cn/en

欧盟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中国对欧盟出口的CBAM覆盖产品总额最高:2022年我国向欧盟出口涉及CBAM的六大类行业货物的总值为1621.32亿元人民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六大类行业货物仅占当年我国出口欧盟总值的4.34%,占总出口值的0.67%,整体占比较低。其中,钢铁行业的出口金额占我国对欧出口总额的2.4%。

因此,短期来看,CBAM会导致我国碳密集产品出口成本增加,局部高碳产品如钢铁等产品的出口受挫,不过整体影响有限;但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对出口贸易体系将造成持续冲击,尤其是能源密集型行业。

长期来看,按照2023年1-6月份出口数据计算,中国涉及CBAM行业产品对欧出口额占对欧出口总量的约4%,主要为钢铁及其制品、铝及其制品(参见图2),修订方案的出口产品占比将增加至10%,预计未来如果CBAM覆盖欧盟碳市场所有行业,中国受影响产品将占对欧出口总额的14%以上。欧盟自身技术的革新,会削弱中国相关优势地位,从而影响中欧贸易的发展。

undefined

图2 欧盟CBAM征收行业出口产品占比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CBAM的实施会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在于:我国和欧盟的工业化进程和碳市场发展处于不同的阶段——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阶段,且正在为2030年实现碳达峰而努力,但根据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来看,煤炭依赖度虽呈明确的下降趋势,但依然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3]而欧盟早已完成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现阶段需要加快CO2的绝对量减排。且二者的减排成本、政策协同等方面也仍存在较大差距,适用于不同的减碳方式和减排速度。因此,CBAM的实施意味着中国要与欧盟保持一致的减排进度,与本国发展阶段并不相匹配,必然会对我国对外贸易格局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与欧盟相似,许多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碳关税制定计划,如美国、日本等,许多学者认为其目的不过是“打着环保借口的歧视手段”。若其在未来实施类似CBAM的机制,则将会对我国对外出口产生更大的影响,进而降低我国的发展速度、国民福利,削弱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据研究,我国对欧出口的钢铁产品占大约四分之三的比例,铝产品则占大约四分之一的比例,其他CBAM覆盖行业的贸易量较小。[4]根据未来情景的预测数据,假设欧盟在2035年完全取消免费配额,并以每吨二氧化碳征收60欧元的标准计算,初步分析表明,对钢铁行业来说,免费配额的取消将导致成本增加21%,碳边境调节机制将使中国向欧盟出口的钢铁产品成本增加约25%。这将对中国钢铁行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需要企业密切关注并制定相应策略来应对这种变化,以确保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因此,该提案的实施将主要对我国钢铁出口造成较大影响,对其他行业则影响较小。同时,欧盟委员会也进行评估,预测在CBAM价格内生给定、基于中国平均碳排放强度且从2026年起EU ETS免费配额每年下降10%的情况下,2030年中国CBAM覆盖产品的对欧出口额将降至46亿欧元,比基准情景下降约13%。[5]

表2 给定条件下2030年中国CBAM部门的对欧出口预测

undefined

注:给定2030年CBAM价格为45.4~47.3€/t CO2e。

另外,根据清华大学评估研究,在给定中欧碳价差为52$/吨CO2的情况下,以中国平均生产排放强度为基础计算的有关数据如表2所示。受影响成本中,钢铁产品成本占约四分之三的比例;然而,若是在过渡期的评估中,逐渐将覆盖范围扩大至电力间接排放,铝部门的成本将会受到更大影响。[2]可见,CBAM的直接与间接影响都不容小觑,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应尽快推动低碳转型与绿色技术创新,以应对CBAM带来的考验,保持自身竞争地位。

表3 CBAM对中国对欧出口的影响

undefined


三、启示与建议

(一)完善碳交易市场和碳排放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与欧盟存在较大差异,碳价差也很大。我国高碳产品的数量多,出口依存度高,欧美通过CBAM可能主导全球碳价并影响中国的碳价格。2022年,我国碳市场年度成交均价为55.3元/吨,而欧盟平均碳价为81欧元(约合人民币617元)/吨,为我国碳价的11倍。预计2025~2030年,欧盟碳价还将上涨35%,我国碳排放交易价格也将呈现较快上涨趋势。

因此,碳税的定价是是碳交易市场最关键的问题之一。若是定价过低,虽对我国经济影响较小,却无法对企业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有碍双碳目标的实现进程;而定价过高,容易打击企业的低碳生产积极性,削弱企业竞争力,损害我国经济。只有合适的碳价才能够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且有效应对CBAM带来的挑战,避免双重征税风险。因此,政府和企业还需不断合作与沟通,逐渐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

其次,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的打造也至关重要。如何更准确地衡量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划分碳市场的覆盖范围,既关乎着我国自身的经济发展,也影响到企业是否能灵活应对未来不断增多的绿色贸易壁垒挑战。这要求企业的探索与开发,也要求政府的对外沟通和提高话语权。

再者,碳足迹分析是碳管理平台建设的一大重点,企业需要权威、准确的原辅材料碳排放数据来更好地控制产品生产与管理。因此,相关的数据库打造任务迫在眉睫,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数据收集与建设,为企业应对CBAM挑战做好辅助。


(二)促进企业自我提升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作为国际贸易的主体,应视CBAM为挑战、亦为机遇。一方面,企业应借此机会对生产技术和设备进行审视和更新,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研发绿色低碳技术,加快绿色转型的进程。

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时刻保持警惕,关注国际市场对CBAM的反应与动向,建立碳排放管理机制,以对市场的变化作出快速反应。同时,也要尽早发掘新的海外市场,减少对欧盟的出口,分散风险以保持国际竞争力。


(三)加强对外沟通与合作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进行协商、磋商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CBAM带来的短期影响。这样可以增加本国企业的准备和反应时间,减轻相应的成本压力,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影响力争取通过国际谈判与欧盟等发达国家达成协议,让CBAM等碳关税涉及的减排压力与不同发达程度的国家相匹配,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发言,降低CBAM短期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我国也可以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巴黎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规定的内容维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自身权利,避免欧盟借环保之名实施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同时,我国也应继续加强对外合作与共识的建立,鼓励低碳发展,为世界减排目标的实现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EuropeanCommission.Impactassessmentreportaccompanyingthedocumentproposalforaregulation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establishinga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R].Brussels:EuropeanCommission,2021.

[2]EuropeanCommission.Impactassessmentreportaccompanyingthedocumentproposalforaregulation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establishinga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R].Brussels:EuropeanCommission,2021.

[3]闫云凤,杨璐毅,张云.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经济与碳排放的影响研究[J/OL].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1-20[2023-10-29].https://doi.org/10.13230/j.cnki.jrsh.20230928.001.

[4]李彦杰.我国能源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N].期货日报,2021-11-15(003).DOI:10.28619/n.cnki.nqhbr.2021.003699.

[5]段茂盛,李莉娜,陶玉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浅析欧盟委员会的立法提案及其对中国的潜在影响[EB/OL].(2021-08-25). http://www.3e.tsinghua.edu.cn/cn/article/116.

[6]曾桉,谭显春,王毅等.碳中和背景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2022,14(01):31-37.DOI:10.16868/j.cnki.1674-6252.2022.01.031.


作者:

孙 瑾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

庄婧玙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