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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林业碳汇交易制度的改进路径探究 ——来自岳阳林纸的启发

发布时间:2021-12-22作者:李梦晨 李洋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林业碳汇项目是在林木的持续生长过程中,伴随着林木光合作用而不断汇集温室气体形成的碳减排项目。林业碳汇则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如CCER市场)参与林业资源交易,促进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化。根据相关技术规程,林业碳汇主要分为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两个方面。我国于2001年启动了林业碳汇项目,并于2004年开始在广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山西、辽宁等省份试点开展了林业碳汇项目。在此背景下,2021年6月25日,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总量超过5000万吨的碳汇合作协议,截止到12月,双方已正式签署碳汇销售合同。根据公告,岳阳林纸将向包钢股份提供不少于200万吨/年的CCER的自愿减排指标,排放周期不少于25年,总量不少于5000万吨。本文将以此交易为例,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分析我国碳交易制度现存不足,同时对林业碳汇制度建设、市场建设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一、岳阳林纸-包钢林业碳汇案例分析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前身为湖南岳阳造纸厂,始建于1958年,注册资本18.05亿元,主营业务为各类纸品的生产、销售。作为入选2021年度国资委“双百”企业名单的公司之一,岳阳林纸在深入推进综合性改革,打造灵活经营机制上,充分发挥了国企改革尖兵的带头作用。早在2005年,岳阳林纸已开展碳汇林开发工作,先后与壳牌中国、君山农垦等签署碳汇及生态林项目。其中,在碳汇林业务板块,公司当前已拥有自营林地200万亩,签约代运营林地超过100万亩;在整体战略上,岳阳林纸预计结合自有碳汇资源与低息储备林贷款,在2023年底实现代运营林地5000万亩的目标。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建设的钢铁工业基地之一(以下简称“包钢”),建于1954年,注册资本为164.27亿元。作为中国主要钢轨生产基地之一兼之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工业企业,包钢钢产量长期维持在年产1500万吨以上的高位,因而多次因环保问题收到处罚。为此,近年来包钢致力于调整自身产业结构、应对“双碳”议题,预备逐步整合现有的稀土、煤炭、钼等资源,转型为资源型企业。然而,在低碳化整合与高碳排现实的冲突下,节能降碳的国民目标对包钢的转型发展造成了一定压力。据此,为降低碳交易成本,包钢与岳阳林纸签署碳汇协议,基于自身区位优势和后者碳汇项目的技术及经验,共同开发内蒙古地区的碳汇造林和CCER减排项目,拓宽双方融资渠道。同时,协议阐明,包钢对岳阳林纸供给于市场的碳汇资源拥有优先采购权与优惠采购价[1],即其能够通过该林业碳汇项目提前锁单减排指标。作为当前我国最大规模林业碳汇交易,岳阳林纸与包钢的此次协议无疑吸引了大量目光。其核心讨论点便是协议与CCER市场的挂钩。CCER(Chinese 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是企业等社会生产主体通过实施碳减排项目,实现削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主要通过政府签发配额和企业间签订预购协议实现市场化流转,其上市交易有助于激励企业从高碳向低碳转型。但目前我国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审批和入市进展却并不顺利。2017年,国内林业碳汇CCER项目审批暂停,超过80%的各类型林业碳汇项目处于审定阶段,而获得CCER减排凭证,能够实际进入市场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仅占2.65%。截至目前,官方始终未有相关重启消息公示,国内进入减排量备案阶段的林业碳汇项目仍仅有3个,CCER市场的整体完善遥遥无期。整体而言,岳阳林纸与包钢此次签署的碳汇交易,看似完美牵线了林业资源丰富供给方与高碳排额度需求方,但是由于我国碳交易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林业碳汇市场“前途未卜”,当前交易双方实质获利点最终落于市场“向绿”形势下的利好股价。具体而言,此次舆论焦点主要在于:第一,交易合规性存在风险。CCER市场相关的基本交易规则、参与流程、交易方式等在2017年因修订已被按下暂停键,且目前还未恢复备案申请。岳阳林纸和包钢股份此次场外现货交易在CCER市场恢复后是否仍然合规不得而知;同时,双方并未就CCER市场机制有所完善可能产生的与原定协议内容的冲突布施相关风险控制策略。第二,预期碳汇产量无法保障。根据协议公告,岳阳林纸需要每年向包钢股份提供不少于200万吨的CCER的自愿减排指标,这几乎是岳阳林纸现有能够提供的全部碳汇。然而,林业碳汇核算的范围是生长期树木,对于注定被砍伐的造纸用林,其大部分碳储量将被减去。这意味着,岳阳林纸在协议初期只有通过维持自有林地生长,才能实现200万吨减排供应指标。这对于一家以造纸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企业无疑是“强人所难”。因此,在预期代运营林地规模未实现的情况下,岳阳林纸的碳汇供应将面临主营业务受损与交易违约的二选一困境,长期上的碳汇产量将不容乐观。第三,开展碳汇项目对企业盈利能力提升是否能够提供帮助尚不明确。若将碳汇价格按CCER市场价30-40元/吨测算,岳阳林纸平均每年能够从该笔交易收取约0.6-0.8亿元,占其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约为14.5%-19%,对企业整体营收帮助较大。同时,在此次交易消息放出后,岳阳林纸股价迅速拉升,并在7月份实现翻倍。然而依据修订前的CCER交易与核算制度,岳阳林纸能够从该笔交易获得的收益并没有如此乐观。首先,国内碳交易市场高开低走,相应地对CCER恢复后的市场有一定打击,实际碳汇销售收入未必达到预期设定;其次,在7月股价登顶后,岳阳林纸股价逐渐回落,说明其实际营业无法长期为投资者带来信心,短暂的股价提升或许只是资本市场整体对于“碳中和”概念的看好。因此,整体而言,林业碳汇的长期利得还需要企业进行更深的思考。岳阳林纸事件并非我国碳交易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孤例,舆论对于岳阳林纸与包钢股份的此次交易的质疑,实质上也反映了我国碳交易市场在制度建设、市场组织等方面存在着不足。

二、我国林业碳汇市场面临的挑战

(一)林业集成优势低,欠缺专业性开发

森林生态系统作为公共产品之一,是显著的公共物品,因此林业碳汇在交易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发展碳汇是林业建设的必由之路。当前,中国林业资源分布不均,大量林地集中在山区,对整体资源的盘整专业性要求较高。根据历年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显示,我国的森林蓄积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1984年起有加速迹象。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再造林项目计划在2006-2035年的计入期内,获得至少773000吨CO2当量,云南省腾冲市的小规模再造林项目预计在30年的计入期内吸收170000吨CO2。在全国生态建设规划中,至2050年,我国整体森林覆盖率预计达到26%,进一步加强林业固碳能力。尽管如此,我国人均森林覆盖率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基于林业固碳的减排路径仍需更为强力的生态基础建设。此外,尽管林地面积保持增长,许多北方、西北地区仍然存在宜林地未开发的情况,说明我国未来人工培育林项目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和潜力尚未挖掘。对于已有林地的企业,小林地单独开发较为棘手,当前市场碳汇价格的低迷无法满足林地长期运营的人力成本;对于期望开展大范围代运营林地的公司来说,过度分散的地块提高了运营人员的专业性门槛,为未来长期碳汇供给稳定性埋下隐患。

(二)碳汇项目产权与激励未明,法律建设不足

政策端,我国早在2006年便发布《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鼓励发展林业建设、增加林业碳汇储备库候选。然而,由于我国林业产权的客体形式复杂,林业产权人多元化趋势显著,现有相关政策尚未在林业碳汇产权、林权等归属中做出精细化规定。例如,大部分的林业政策改革针对的主要是林地产权、林木产权以及环境资源权等,对林业碳汇产权问题并未有详细解读,因而对后续碳汇产权归属纠纷表态不明,也对碳交易所长期稳定运行和碳市场的公信力造成极大威胁。其次,宏观层面在林业碳汇发展上的激励不足,投资者缺乏专业性指南对相关市场前景与价值点进行了解。张颖等(2019)使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来源的数据进行测算发现,我国碳汇林的培育、养护平均成本为每百平米(hm2)28812.08元左右,而造林30年的林业碳汇平均收益为每百平米(hm2)14102.58元,林业碳汇项目的成本远高于收入。随着林业碳汇项目的推广,人工费用、林地恢复费用将继续增加,开展再造林生产和管理等成本支出也相应保持增长,并压缩林业碳汇项目的收益空间,进而打压林业产权的所有者的市场参与积极性。这样一来,全社会林业碳汇项目获得的收益可能小于林木培育和生长带来的社会收益,兼之投资者缺乏相关政策激励,最终林业碳汇市场将进一步萎缩。

(三)核算制度与林木生长错配,交易制度亟待完善

我国现行林业碳汇交易、核算制度还不够成熟,为碳汇产品的流通造成极大阻碍。首先,从卖方角度,林业碳汇项目的备案、开发与交易对于项目的持续性、碳泄露等标准要求极高,核算周期超过实际林木培育周期,增加了林业碳汇项目卖家的机会成本和期限风险。具体而言,根据CCER交易制度,卖方主体在获得碳汇产权凭证后,只要买方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签发量付费,卖方主体就能够获得碳汇销售收益。但是,林木生长特有的长周期特性决定了林业碳汇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前期巨大的人力运营投入,而现行林业碳汇核算制度无法囊括这期间风险——核证机构在林木生长20年以后才开始正式计量林木碳汇量,且当林木遭受砍伐后会相应扣除碳汇量。以岳阳林纸为例,根据我国目前的核算制度,其碳汇项目可能在核证机构开始计量林木碳汇量前便已更新部分林木,因此核算出的碳汇量与实际状况存在较大偏差。长此以往,误差数据会积累并极大地制约碳汇交易的可靠性。因此,核算制度和林木生长周期的错配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机会成本,进一步加压了卖方主体额外的风险溢价,在碳汇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上积极性受挫,并导致林业碳汇生产、效用和需求的市场调节失效。其次,从买方角度,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主要面向电力等高碳排行业开放,交易市场中合格的买方数量受到严格限制与管控,买卖双方体量无法匹配。同时,区域碳交易市场在交易规则、产品等方面的省际区域差异和流通限制,也常导致场内碳汇交易出现“买方市场”,进而影响碳汇价格的真实价值,降低林业碳汇项目的收益,使得投资者在林业碳汇项目上缺乏主动性。

(四)碳汇市场基础薄弱,价格表现敏感

由于碳汇供给与需求相关因素的变化,林业碳汇参与碳交易极易受到市场环境不确定性影响,具体来源于政策与企业的供需配置变化。当前,我国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价格存在明显的季节性变动,且波动幅度较大。从市场供给结构上,政策调整会影响碳排放权的供给。由于市场碳排放权主要由政府当期发放的配额总量、企业积累的各期剩余配额、当期核证减排量的供给和政府配额存储池中的数量等政策敏感型因素构成,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相关政策的收紧、放宽以及精细化都将导致碳汇价格发生变化,形成项目碳汇收益的不确定性。从市场需求结构的角度,国内碳交易市场尚处于萌芽和探索状态,政策变化和行政部门的政策执行效果同样会导致市场需求发生较大波动。例如,当每年碳排放量的抵消、排放单位储备配额、投资机构持有待售的配额和政府配额储备等发生变动,项目收益会受到正向或负向影响。具体而言,碳排放约束目标执行力度趋于严格,或控排企业覆盖范围扩大,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导致排放权总需求增加,价格上涨;反之下降。整体上,碳市场参与主体的小体量,使得交易双方受到政策与管控的压力更大,风险共担与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无法完全发挥,当需求与供给均发生变化,且变化程度不同时,碳排放权价格以及CCER产品价格也会显著发生联动变化,最终表现为市场主体的高敏感性。

三、启示与建议

(一)推进林业碳汇产权立法工作

对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制度进行改革,产权界定为重中之重。因此,宏观政策端,建议相关部门通过部门法规或法律明确林业碳汇的产权界定,将林业碳汇活动法律权益类型化。具体而言,立法部门需要将林业碳汇产权从我国现有产权制度的林地所有权中剥离,并基于《民法典》中自然资源权属规则,对其进行专项归类,保障林业碳汇产权所有者从事林业碳汇交易的权益,防止林权与碳汇产权的纠纷。同时,建议立法机构建立林地所有权与碳汇所有权制度设计的协同机制,在保证实现林木生态价值的同时,充分发挥林木自然资源资产权的经济价值。除此以外,政策端可在碳汇市场上着力推动,发布相关激励法案,引导投资者了解碳汇交易的要素与核心价值。例如,碳汇投资者能够在经营性碳汇项目上享有税收与减排优惠;在碳汇再造林等项目上,参与方均可享受政策倾斜,在林地批复与市场准入中获得更多便利。

(二)促进林业碳汇项目专项研究与人才培养

当前核算机制在衡量林业碳汇量上过于保守,因此建议政府、碳交易所、高校等相关研究机构注重科学研究与现实需求的结合,探究更科学、合理、可行的动态碳汇核算方法和技术,将更多的林业活动纳入碳汇发展项目。例如,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可以加强对造林和保护技术的研究,降低前期碳汇林运营成本;在核算机制建设上,建议以林草局为首的部门与研究机构群策群力,完善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尽可能弥补生长期的高额投入,提高碳汇的效率和质量,减少造林和保护过程中的碳泄漏。技术进步的先决条件之一是人才的培养。建议政府、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设立相关专业或方向、组织校企合作管理培训、政府补贴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加强全行业内林碳教育,推广碳汇测量路径和碳汇林项目开发的技术与经验,加强我国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设计、管理、核算、监督等各方面的人才培养,确保为碳汇造林和碳核算项目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持。

(三)丰富场内外交易的碳汇产品类型

当前全国碳交易市场产品质量和数量仍较为欠缺,碳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CCER的现货交易还远远无法满足现有需求,更多的类金融衍生品(如碳远期、碳期货等)以及配套的一系列服务(如碳保险和碳指数等)亟需被纳入碳交易市场,以帮助履约企业和投资者实现跨期贴现、套期保值、合理套利与风险管理,促进市场有效性提升和规范发展。因此,建议金融机构积极借鉴碳汇产品的国际发展经验,主动开发新型碳汇产品,以金融手段降低投资者参与林业碳汇项目的风险。例如,目前欧盟碳市场中,与碳排放配额挂钩的碳期货产品交易量,已超过全部交易的85%,帮助欧盟碳市场在2007年剧烈的价格波动中维持了稳定。当前国内的区域碳交易市场在碳金融创新方面已有发力,但相关进展仍需要金融机构协同监管部门进行推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于2016年开始提供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协议,湖北和上海碳排放权交易所也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推出了线上交易的标准化合同。由于非标协议的交易撮合难度高,市场流动性较低,后续的市场引导需要金融机构配合完善交易细则与定制化服务,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参与夯实基础。

(四)政企合作建立完备的林业资源网络

鉴于我国林地资源总量可观,集成优势薄弱的特征,建议引导地方林业集团与林业局进行合作,建立起统一、标准化的林业资源网络,统筹小林地与大林地差异化协同发展。根据“十四五”规划,到2035年预计我国森林覆盖率将达到26%,森林蓄积量达到210亿立方米。假设每立方米森林蓄积量平均吸收1.83吨二氧化碳,当前我国林业碳汇项目市场潜在价值超过千亿,随着森林蓄积量的增加,未来森林固碳量有望突破万亿,成为CCER市场开放后的碳汇主力军。因此,为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价值转化潜力,建议以林业局为首的相关部门从行政端发力,因地制宜联动地方林业集团汇总林业资源,建立数据库与资源共享平台,打通闭塞地区的林业碳汇路径。同时,该资源网络可联通下游碳配额需求方或碳汇林投资方,对接已有碳数据库,为买卖双方就近配对。例如,安徽省在政府主导下,建设安徽“碳指数”平台,要求辖区内企业定期上报企业煤、电、油、气能源消费四大维度的数据,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该企业的碳指数。林业资源网络可基于此类现存数据库,协同其他碳指标管理部门进行系统外接,在进行减排预警功能以外,为高碳排企业提供林业碳汇方案参考,实现碳汇交易双方的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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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梦晨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李 洋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科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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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白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