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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年会| 分论坛一:“双碳”目标下碳金融发展

发布时间:2021-10-19作者:

9月26日,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21年会暨建院五周年学术交流论坛在北京举办,同期还举行了主题为“双碳”目标下碳金融发展分论坛。亚洲开发银行首席气候变化专家吕学都、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殷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企划部总经理杨蓉、上海环境交易所副总经理李瑾、中航信托首席研究员袁田、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能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潇围绕该话题进行探讨。分论坛由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院长崔莹主持。

分论坛一:“双碳”目标下碳金融发展

主持人: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院长崔莹

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本场论坛主题为“双碳”目标下碳金融发展。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9月22日的讲话中提出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以来,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已经加速迈上新的台阶。我国经济金融体系在此影响下逐步走向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路径,绿色金融体系进一步深化发展。随着碳达峰与碳中和概念的普及,碳金融的概念也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碳金融是指所有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交易和金融制度安排,狭义的碳金融是指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碳交易金融市场,而广义的碳金融则是指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所有金融活动。

为了更好的支持双碳目标的实现,碳金融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必不可少。而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必要基础是什么,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碳金融如何更好地实现支持双碳目标实现的功能与作用,都是本场论坛想要探讨的问题。

亚洲开发银行首席气候变化专家吕学都:是否能够尽快达成全球碳交易实施细则 – 即《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实施细则的决定,对碳市场碳金融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关于未来的碳市场发展,首先要了解《巴黎协定》的相关规定。《巴黎协定》第六条实际是《京都议定书》碳市场机制的延续,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巴黎协定》6.2条,类似《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里的碳排放交易;第二,《巴黎协定》6.4条,则与《京都议定书》里的第6及12条相类似,都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国际合作;第三,6.8条有关非市场机制。由于各方对《巴黎协定》第六条具体实施细则争议较大,这个条款的实施细则在过去两届缔约方会议上都没有通过,主要原因归纳起来包括三个方面的分歧:一是发达国家反对6.2条通过收取收益分成的方式中向发展中国家适应活动出资;二是巴西、印度与欧美围绕避免减排指标双重计算的方式方法、特别是如何对国家自主贡献的指标在实施国家间碳交易后做相应的调整有不同的看法:欧盟及小岛国认为必须做调整,以免减排指标被重复计算;三是发达国家与小岛国等要求《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向《巴黎协定》过渡设置苛刻条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CDM项目过渡到作为《巴黎协定》第六条项目。如果《巴黎协定》第六条的细则不能够达成协议,则碳市场的国际间合作就难以推进。尽管如此,这不妨碍各个国家仍然可以发展自己的碳市场。

这些分歧具体说就是:在国家间开展了碳交易后,是否有必要对参与交易的国家所承担的《巴黎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做出相应调整。例如,在6.4条里,现在各国都有一定减排义务,如果一国拥有富余的减排配额卖给其它需要的国家,按理就需要从出卖该配额的国家扣除相应的碳排放量,但有些国家不同意扣除,目前对这个点争论较大。

其次,在碳交易进行后,按照过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的做法,将从交易收益中分成建立基金。这一点发达国家坚决不同意,因为这相当于在碳交易之后对交易实体进一步收税。

巴西和印度看起来对《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实施细则草案立场有所松动,估计今年有可能就相关国家参与碳交易后如何调整自己国家的碳减排义务方面达成一致。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做国家承诺调整、怎样扣除承诺。因为这涉及到不同的承诺方式及设定的基准:政策措施承诺或行业减排承诺。如果各方在政治上有认同,在具体细则上达成协议应该较容易。

总之,是否能够就《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实施细则达成协议,对推进建立全球碳交易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如果不能够达成协议,跨国碳交易难以推进;如果能够达成协议,跨国碳交易就有了法律基础。我自2011年起开始研究亚太区域碳交易国际连接问题,发现最主要的难题是达成共同的政治意愿。此外,鉴于目前世界各国都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长期看,对碳市场的规模不要抱有太高希望,但从短期中期看,碳市场仍能对碳减排起到很强的促进作用,因为碳市场仍然能够撬动大量的市场资金。当然,实现碳中和的最终手段还是技术进步。碳市场在近期和中期依然会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它会经历上升至顶峰再逐渐萎缩的过程。到2050年之后,很多国家都已经实现或快实现碳中和了,允许的排放量越来越少,能够拿来交易的也就越来越少。

上海环境交易所副总经理李瑾:交易所交易运行平稳有序,碳市场发展任重道远

全国碳市场自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至9月24日运行了近50个交易日。全国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是849万吨,总成交金额4.1亿元。碳交易方式主要分为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两种模式。整个交易运行较为平稳有序,价格相对稳定。参与主体包括2100多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

从每日交易情况来看,首日之后成交量活跃度略微有些下降,说明企业交易动力仍需进一步激发。现在碳市场处于启动初期,刚刚迈出第一步,未来还是任重道远。主管部门提出未来会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优化机制措施。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交易所会积极展开各种行动,包括通过能力建设来帮助企业加快提升参与交易的能力,优化和完善交易制度,起到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拓宽交易品种的作用。通过内部制度的建立和人员队伍的建设,让重点排放单位有主动参与碳管理的积极性,帮助企业丰富碳资产管理的模式,降低交易风险等。交易所会充分依托上海成熟的金融中心优势,进一步把先进的金融市场经验运用到碳市场当中,进一步增强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

碳金融经过了前面几年探索,在“双碳”大背景下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各行各业都在研究“双碳”的实施路径和规划,特别是在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的新的机遇下,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广泛的参与群体和更多的受影响的行业。

从去年开始,我们与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交流,设计基于碳市场及周边的碳金融产品。最近出现的碳金融产品也是形式多样,比如今年有多支碳信托参与市场交易,在质押、债券、结构化理财方面都有跟碳形成各种各样的关联挂钩;参与主体更加丰富,银行、券商、信托、基金、保险、各类碳资产公司等都以各种形式发挥各自业务特色和优势,设计出真正符合市场特征的碳金融产品。

在这个大背景下,碳金融产品也面临更多的挑战。第一,产品需要更多的基础支持。金融机构对于风险的定价需要依托大量的数据,而在这方面我们过去的积累以及基础条件还比较薄弱。第二,产品的可复制性和可持续性仍需增强。虽然很多金融产品采用了相对比较标准化的模式,但是受到碳市场本身盈利模式的影响,短期内金融产品规模化并不是非常强,随着碳市场进一步成熟,可以更进一步提高碳金融产品的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第三,在监管体系方面,碳市场在金融、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需要综合配套,形成政策合力。比如对于碳金融产品设计和监管,金融部门有专门的产品开发流程和监管模式,但是它也需要碳市场主管部门的认可,但目前我们碳市场相关的制度体系还是框架性的,有一些新领域的规则还没有明确,所以需要跨界主管部门对新兴金融产品从设计开发、监管、审批等全流程进行探讨。另外,金融机构入市除了需要碳市场主管部门的认可,也需要金融主管部门管理。交易所在各方面都有许多的基础工作要做,未来任重而道远。总之碳市场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碳金融要和碳市场发展阶段相一致,完成产品设计和推出产品是第一步。而后续我们还需要做到产品和市场基础相匹配,其中包括提升参与主体的能力、帮助参与主体建立内部的风控制度体系,做到让参与主体真正适应和应用这些产品,在这些方面我们还要面对更多艰巨的挑战。

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能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潇: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增强碳市场流动性

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能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08年成立,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下碳减排与碳排放管理的唯一技术支撑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四统一”原则对集团碳资产统一核算、统一开发、统一交易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指集团公司每年核算火电、水泥、电解铝等近90家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做到充分摸清集团公司碳排放家底,同时,也为集团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统一开发是指为集团公司新能源项目开发CER、CCER等减排指标,为新能源项目实现可观的减排收益,通过碳市场抵消机制,降低控排企业履约成本;同时,随着碳金融市场的成熟,为企业创新开发多元化金融产品,盘活企业碳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统一交易是指自2013年试点碳市场陆续启动后,碳资产公司为集团参与4个试点的10余家控排企业开展试点地区交易履约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并在今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启动时,碳资产公司协助集团公司企业参与首日上线交易的工作,为集团公司近3亿吨碳配额资产开展统一交易,确保完成年度履约。统一管理是指集团公司碳配额和CER、CCER、绿证减排指标通过统筹规划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风险及成本,实现集团碳资产保值增值。

国电投碳资产公司从国际碳市场走到试点碳市场,再走到全国碳市场,一直致力于碳交易、碳排放、碳减排等一线管理领域。随着碳市场不断升级、成熟以及“双碳”时代的到来,碳资产公司也正在经历重大变更,公司级别、规模及业务类型都将升级和扩充,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向:以碳资产开发、碳交易、碳金融创新为主的碳资产管理、碳达峰中和规划管理以及低碳技术研发应用。

碳资产公司在协助企业开发绿色金融产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以从企业和机构两个参与碳市场主体层面讨论。从企业角度,企业纳入市场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履约,碳金融是实现企业碳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业务创新,对于企业是锦上添花的一项工作。企业在开展借碳、回购等金融产品开发时,首先会研究这个产品的制度及规则,是否有开发风险,最简单的是否会影响到企业年度履约指标完成。从机构角度,机构在进行碳金融产品开发时,首先会思考做这个产品的目的和动力是什么。以借碳为例,在借碳周期过程中是否可以在市场得到有效盘活,从而产生借碳收益。因此,另一方面,制度仍需要继续建立和健全,还需要纳入更多的参与市场交易主体和种类,增强市场流动性。因此,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市场制度体系,提高碳市场流动性,加快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发展。

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殷红: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初步完善,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力度

工商银行是较早践行绿色金融的商业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工商银行建立了一整套包括战略、治理、政策、产品和风险管理在内的绿色金融架构,在“双碳”目标下,工商银行率先落实国家各项战略部署,积极支持“双碳”目标的实现。工商银行制定新三年规划,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八大目标结合到工商银行各项相关业务条线运营中。工行依托绿色金融体系,围绕支持低碳产业发展、推动投融资组合低碳转型、加强气候风险管理、夯实投融资碳计量基础这四大支柱,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并取得了几个方面的成效。

第一,工商银行截至今年6月末绿色贷款达到2.15万亿元,增长速度高于平均贷款增速,在绿色金融方面的相关融资保持国内商业银行领先;绿色投资和绿色租赁达到4000多亿元,发行的绿色债券达到100多亿美元,在债券承销和投资方面取得同业领先。

第二,在碳中和目标引领下,持续加强相关业务产品的创新。一是在首批创新碳中和债以及可持续发展挂钩的绿色债券当中,工商银行有12只,数量同业领先。工行也参与了国家绿色产业基金的建设,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探索创新碳排放质押贷款,并在资本市场创新了相关产品。二是工银理财发布碳中和资产配置指数,并且发行绿色金融理财产品。三是工商银行和北京市金融局共同筹备推动了市场首只以新能源汽车分期贷款为支持资产的跨境绿色ABS,实现了绿色债券的创新。

第三,积极推进自身绿色低碳转型。实行无纸化运营,目前工商银行线上金融业务占比达到98.8%,这个比例仍在持续提升。

第四,在国际交流方面重点开展三项工作。一是依托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组这一平台,持续引领、推进国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二是和瑞士再保险共同作为“一带一路”绿色及资原则(GIP)第一工作组牵头机构,积极研发气候风险管理工具。三是发起“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机制(BRBR),并成立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组织BRBR成员单位进行研讨和培训,积极推进相关的工作。

今年7月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行业标准,是在人民银行指导下,由工商银行牵头,人民银行研究局、人民银行科技司、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组中方相关成员单位等共同参与、共同起草的文件。《指南》的发布填补了目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的空白,提出了金融机构如何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南性框架,其中包含披露的原则、披露的方式、披露的内容等。这份文件一方面与国际相关框架相衔接,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相关制度、政策以及实践中可获取的相关信息搭建而成。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一直备受关注,我认为主要的原因可能有几个方面。第一,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易纲行长把环境信息披露纳入了绿色金融五大支柱之中,排在第二位,而且表示下一步要推行金融机构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第二,投资人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比如战略上如何体现“双碳”目标?组织架构上是否有相应的体现?产品、措施是否有相应的安排?是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投资人希望金融机构能对以上一系列内容进行披露。第三,披露信息对第三方ESG的评级的结果产生影响。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框架下,金融机构需要向利益相关方和市场反馈工作内容、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和工作效果,这有利于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企划部总经理杨蓉:保险业积极探索应对风险气候变化、助力绿色生产生活之道

保险业在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助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方面着力点非常多,我想结合我们中国人寿财险公司的实践,重点围绕负债端和资产端的经营管理可以做哪些探索,分享一些思考。

首先,从负债端经营来看,在承保环节,可以通过提供各类财产保险、巨灾保险等风险保障,持续创新保险产品,帮助客户转移和管理气候风险。很多专家在今天的讨论中都提到一个关键词“风险”,气候变化带来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是政府、企业、居民、金融机构都非常关心的话题,而保险业的核心功能就是通过发挥保障功能,为客户管理和转移风险,特别是气候变化带来的物理风险。比如,今年7月份,突如其来的暴雨给河南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按照最近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80.9亿元,保险业预计承担损失超过120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超过11%。通过快速赔付,保险业为受灾企业快速恢复生产提供了很好的资金支持,减少了气候风险对企业经营结果不确定性的影响。另外,在承保中,我们可以通过差异化的保险定价、资源配置、产品创新等助力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产业更好的发展、更好地保护绿色资源。比如:中国人寿财险在福建龙岩首创推出的林业碳汇指数保险,着眼保护森林的生态价值,覆盖300万亩林地,保障近100万吨碳汇量。

其次,从保后的风险管理环节来看,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防灾减损,为社会提供风险减量管理服务。很多意外事故比如火灾、爆炸的发生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带来更多的碳排放。保险业一直在探索如何减少此类意外事故的发生、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比如中国人寿财险推出的安全生产智能预防服务体系,聚焦于企业生产经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因素,通过帮助企业建立全面的风险源识别、管理、消除体系,大幅减少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在最开始试点的山东昌乐县,事故预防服务已覆盖全县企业超1万家,实现了从规模以上到小微企业,从高危生产到日常生活的全覆盖,共排查、整改各类风险隐患3万余条,大幅减少了各类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显著提高了当地的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第三,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可以在对受损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过程中,使其首先实现绿色升级和转型,并积极推广绿色低碳修复技术。中国人寿财险目前已在车辆保险领域积极推广低碳保值维修技术,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事故车辆受损的原厂件进行修复,从而减少车辆受损以后更换及处置零部件带来的较高的碳排放及环境污染。

最后,从资产端来看,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积极践行绿色投资,引入ESG投资决策因素,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保险资金坚持安全性为第一原则,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与ESG的投资理念非常契合。从发达市场来看,养老金和保险资金一直是ESG投资市场的两大驱动力量。根据美国2018年数据,有37%的ESG投资者来自保险资管行业;同一年,瑞士ESG投资者中,58%来自保险资管。从国内来看,险资在绿色投资方面已经做出很多实质性的努力。比如,中国人寿集团旗下的国寿资产管理公司,2018年11月成为国内第一家签署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并践行投资理念的保险资管公司;2021年5月,国寿资产公司制定了《ESG绿色投资基本指导规则》,成为业内首个制定ESG投资内部指引规则文件的资管机构。

中航信托首席研究员袁田:数字化生态的构建支持碳信托的发展

第一,碳资产能够丰富信托财产的类型。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而碳资产实质是碳排放权。信托法中规定了信托财产包括与跟财产相关的权益,既包括财产本身,还包括财产性权益。正是因为碳资产具有独立财产性的权利和财产价值,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这是信托制度能够发挥价值的一个立足点。我们可以碳资产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类型理解,通过信托制度保护碳资产的独立性,使碳资产能够独立管理,这部分价值通过风险定价实现转让变现,这是碳信托创新价值的起点。

第二,受托人制度最核心的是受托义务与责任。在财富管理领域,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服务于受益人的商业价值最大化。在ESG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其实不仅包括商业价值,社会价值、环境价值也同样重要,因为ESG是一个整体价值的考量工具。所以基于受托责任理念,碳信托也可以服务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为碳信托和碳金融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结合点。中航信托在行业内发行了首只首单“碳中和”绿色信托机会;首单ESG主题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都是为投资者谋求最佳利益的良好业务创新实践。

第三,碳信托同时是服务信托的表现形式。理财信托目的是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而服务信托更多强调受托服务,是最能体现信托本源价值的服务工具,也是信托行业转型的重要方向。通过信托账户管理,碳信托能够更有效地发掘资产的独立价值,为拥有绿色碳资产的所有权人和控制权人提供比较灵活的服务工具,符合服务信托的本质。

第四,碳信托需要基于数字化能力的建构,即建立数字化生态。碳资产成为受托资产后,本质是数据资产管理,需要数据管理和治理配套能力建设,同时也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安排,让更多主体可以人通过信托制度共享数据资产的收益。中航信托在业内率先提出“数据信托”理念,将碳资产作为数据信托业务创新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