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中财大绿金院

  • 绿金委

IIGF观点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研究成果 > IIGF观点 > 正文

IIGF时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征求意见稿)解读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0-11-08作者: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工作部署,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结合现行《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版)》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以及社会舆论对此进行解读评析,提出相应建议,以供修法参考。


 

一、征求意见稿的原则目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指挥,多次就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的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以上重要指示精神,在认真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其原则目标如下:


 

1.对传染病定义和范围进行调整。新版《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并对这三类传染病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譬如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则被归到乙类传染病中。此前,由于疫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有专家学者建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归为甲类传染病。同时,第四条中也指出“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还有学者指出《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于“不明原因的疑似传染病”没有规定,因此,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更加明确对“疑似传染病”的法律规定。所以,未来修订版的《传染病防治法》应对传染病的界定和不同类型传染病的应对措施进一步明确,做到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应对不确定性的风险。


 

2.加大对传染病防治的财政和金融等资金支持力度。征求意见稿第六章“保障措施”里重点详尽地规定了若干保障措施。其中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经费。”同时规定“全国传染病监测检测、风险评估、预警预测、预防控制等项目由中央财政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其他各条也对各方面的经费保障作出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全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以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经费。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对于金融扶持措施作出规定,“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针对新发传染病开发保险产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发传染病等重大疾病。”


 

3.从法律层面确立重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这将协同治理应用到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全流程当中,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乃至跨学科的协同合作。根据法律草案规定,不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而且相关机构还组建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学、法学、管理学、公共政策学、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传染病防治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通过以上法律举措,在全国范围建立传染病防治有效协同机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形成制度化成果,进而推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体制改革。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纵观世界历史,传染病一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重大威胁,它甚至会改变国家社会的走向。正如贾雷德·戴蒙德在《枪炮、病菌与钢铁》指出:“我们和我们的病原体现在在一场逐步升级的演化竞赛中难解难分,以竞赛一方的死亡为失败的代价,而自然选择就是这场竞赛的裁判。”并且随着工业化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各种新型传染病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传播开来。“全球化背景下,已无地方性传染病”。基于以上理念,征求意见稿与《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版)》相比,有以下主要变化:


 

1.中医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作用愈加凸显。新版《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删除“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的内容”,在第九条中新增“国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可以说,本次新冠疫情的防控以及本次修订的法条,再一次将中华文明的瑰宝中医拉入到社会公众视野。有专家指出,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医药迅速介入、全程深度参与救治,充分发挥“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瘥后防复 ”等中医抗疫特色优势,以“中医通治方+社区+互联网”为框架的创新社区防控机制“武昌模式”应运而生;在没有特效药情况下使大量患者得到了及时救治,这显示了中医药的疗效优势,也为全球抗疫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因而早有学者建议,要加快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并将其融入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体系中,予以法制保障。


 

2.从“被动型”应对走向“主动型”预防。传统的应对传染病爆发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被动型”,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也不完善,影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新修订版的法律进一步完善的传染病预防的相关机制,形成“主动型”的应急治理模式。譬如,修订版法规调整和完善了免疫规划制度、传染病监测制度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建立传染病应急物资专项储备制度。同时明确规定谁有权发布疫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有权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此外,笔者在此建议新修订版的《传染病防治法》可将“one health”理念贯穿到传染病预防当中,“one health”理念和行动涉及政府与社会的协作,国家通过各项法规和机制举措倡导推行,推进社会公众更好地预防并身体力行。


 

3.重视科技应用的同时注重隐私保护。本次疫情防控中,新型技术在助力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以红外传感器技术为例,不论是立式红外测温仪,还是手持耳温枪、额温枪等红外检测设备,都能快速、直观、非接触检测,在体温筛查中被广泛应用;5G技术为疫情工作提供低时延、高速率的通信保障;利用机器人来完成某些替代性工作,可以有效防止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所可能造成的疫情扩散;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来优化传染病防治的资源调拨与配置,提高资源划拨效率。这些现代科技成果发挥了巨大作用,提高了防控的效率和效果。所以,草案中也提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按照必要且最小化原则开展信息采集、病例识别、传染源追踪等工作。”但是,信息采集技术在疫情联防联控过程中的广泛使用也会带来信息泄露、隐私保护和相关伦理道德问题。新修订版的《传染病防治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泄露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我国在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04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此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生物安全法(草案)》等与传染病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传染病防治立法缺乏系统性,新旧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些冲突之处,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不合理之处没有及时处理,从而带来诸多法律适用问题。为此,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控中的金融扶持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界定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个人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的职责;重视发挥包括商业保险在内金融扶持力度。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科研的健康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传染病防控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传染病医疗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医疗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传染病防控与宣传。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传染病防控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积极借鉴国外传染病防治中的良好实践和金融创新。


 

第二,进一步鼓励公民参与传染病防治的积极性,加强普法宣传。公众参与是重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途径。社会参与的扩大,有助于增强社情民意的传导与疫情信息反馈,有助于党和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众在疫情防控中的意愿、要求和呼声,从而使防控决策更符合实际,避免由于公共决策失误而可能产生的次生风险。因而,新修订的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团体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支持和配合传染病防控工作。”第十二条也指出“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传染病防治健康素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公民有责任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该条涉及相关的法律宣传问题。所以,相关部门一方面要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引导和鼓励公民参与传染病防治,推进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工作,在普法过程中增强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传染病防治举措的合法性。


 

第三,建立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的同时加强舆情风险评估。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分析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相关信息,评估发生传染病疫情的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疫情发展态势。”还规定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对相关人员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等服务。与旧版相比,这些制度的建设是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反映出国家和政府既重视宏观层面的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又愈来愈注重微观层面的个体利益和心理感受。笔者建议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应增加传染病舆情风险评估的内容。一方面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相衔接,形成配套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有助于党和政府在传染病爆发和传播过程中及时公开信息、做好政策解读、破解谣言和安抚公众情绪,进而培育良好的社会心态共同应对疫情。


 

参考文献

秦波, 焦永利.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市防灾减灾规划探讨——以消除传染病威胁为例[J]. 规划师, 2011(06):105-109.

Li Q W, Wang H, Li X Y, et al. The role played by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preventing and treating COVID-19 in China. Frontiers of Medicine, 2020. https://doi.org/10.1007/ s11684-020-0801-x.

仝小林,朱向东,赵林华. 加强我国新发突发传染病 中医药应急防控体系建设的战略思考[J]. 中国科学院院刊,2020年8月21日。

郑雪倩,李媛莎.传染病防治法须进一步完善[N]. 健康报, 2020 年9 月24日.

杨瑞静. 传染病防治法最新修订,这些措施上升为法律[N]. 健康界, 2020年10月2日,参见https://www.cn-healthcare.com/article/20201002/content-543514.html .

邱海鸿. 代表聚焦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呼吁用好信息技术,明确上报时限[N]. 澎湃新闻, 5月28日.

陈伟:武汉“封城”措施的合法性分析[N]. 爱思想网,2020年1月31,参见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9958.html.

祝华新. 推动“谐评”“舆评”与“稳评”同为决策立项刚性门槛[N]. 人民网-舆情频道,2018年01月24日. 参见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8/0124/c209043-29783682.html.

王祥.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D]. 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

张巧利. 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N]. 广州日报,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