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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政策指引下,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路径

发布时间:2020-01-22作者:

2020年1月3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本文基于当前中小银行融资的流动性分层背景,结合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与问题,为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建设提出建议。

一、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意义

自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9年我国本外币绿色信贷余额突破10万亿。但与此同时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在境内贴标绿债总规模中的占比从2018年的62.36%下降到了2019年的33.9%。针对绿色金融建设当前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银保监会所鼓励的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的掣肘,进一步深化绿色金融发展。

(一)绿色信贷盘活存量空间大

据统计,截至2019年10月21日,我国21家主要商业银行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10.6万亿元;除此以外,各地商业银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指导思想,大力推进银行绿色信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已有绿色信贷存量空间较大。于此同时,随着我国绿色金融建设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完善绿色信贷制度。人民银行于2020年初发布新版《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保监会绿色信贷制度也在修订中。随着新制度的出台,绿色信贷管理进一步深化,绿色信贷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从绿色信贷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空间来看,其可盘活存量空间巨大。因此,通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有助于盘活存量绿色信贷,提高挖掘存量绿色金融供给的数量。

(二)商业银行融资流动性分层,借助贷款抵押债券(CLO)出表

自2019年5月底包商银行出现 “重大信用风险”之后,中小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分层趋势越发明显。尽管央行持续投放资金以应对市场的流动性波动,但从结构上看,银行间市场仍呈现出总量宽松、流动性梗阻和信用分层并存的特征。这一问题的出现使得市场化机构对于中小银行的负债安全性开始重新审视,地方财政部门对于银行存款的安全性要求进一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负债成本。而更高的负债比率则降低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通过将资产证券化,可缩短资产的期限,并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出表的特点,在未增加负债业务的情况下,改善银行的存贷比水平,盘活存量信贷资产,缓解资本补充压力。

(三) CLO相关机制已经比较成熟,但绿色CLO数量仍屈指可数

自2015年1月4日以来,我国有27家银行获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据最新统计数据,2019年全年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0.96万亿元,涉及资产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工程机械贷款、信用卡按揭贷款等,因此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没有技术层面的问题。但由于绿色信贷的创新性和政府支持方面的问题,使得商业银行缺乏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动力,发行的绿色CLO屈指可数。此次银保监会政策的发布为商业银行绿色CLO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支持,成为商业银行推广绿色CLO的良好契机。

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析与实践

绿色信贷证券化本质上是绿色属性、信贷供给与表外融资功能的三位一体,即以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流动性压力的绿色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将绿色信贷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信用增级和评级后将其按一定标准组合发售于市场进行结构化融资的过程。

(一)结构设计

1.实践基础

在发行流程方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与其他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大体相同,即发行人先确定基础资产,再将其汇集纳入参考资产组合,由受托机构将资产组合出售给发行代理人,通常为金融机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行代理人通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来募集资金。但是与之相比,也存在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基础资产固定,即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和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需按照现行监管审核规则规定的比例归属于绿色范畴。二是允许绿色信贷与发起人的信用评级相分离,即允许低信用评级的原始发行人拥有高信用评级的信贷,以募集资金。三是允许在担保方面引进担保基金。通过为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加快发行速度,降低发行成本。

2.构建资产池

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选择除了需要符合“绿色属性”的特征要求以外,还应重点考虑绿色信贷的特征,如绿色信贷的担保、行业分布、剩余期限,原始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除此之外,还应关注绿色项目所披露的直接和间接的环境指标,以评价直接与间接的环境效益。

3.选择特殊目的载体(SPV)

当前SPV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一般指以“空壳公司”的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是为证券化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而设立的载体。二是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一般指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性来实现真实破产、风险隔离的证券化过程。三是有限合伙模式的SPV,一般指利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作为SPV,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出售给有限合伙组织,投资者以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形式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与SPC和有限合伙模式相比,SPT具有更强的风险隔离效力,并可以通过避税来降低发行成本,因此SPT成为我国发行人或主承销商的首选SPV模式,并更加适用于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

4.信用增级

由于增信措施的实施与绿色信贷证券化的发行成本息息相关,通过合理使用增信措施,可以提高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等级,更容易获得投资者青睐。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降低发行成本。若发行人资质较差,其发行的绿色信贷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利率会高于市场上相同类型的产品,进而提高发行成本。通过增信措施提高绿色信贷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可有效提升投资者对该产品的信心,进而提高该产品在资本市场中的流动性,实现降低发行成本,增加自身融资效益的目的。

二是提高发行速度。由于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分布于不同行业和地域,因此带来了不同的风险,通过增信机制,可以将优质基础资产于劣质基础资产相剥离,利用其中的优质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行门槛,从而提高发行效率。

5.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审核要求

从绿色资产支持产品来看,目前,市场已发行相关产品累计数十只。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以绿色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以信托为特殊目的载体,由人行注册,银保监会备案,适用于绿色信贷资产支持票据(绿色ABN)的主体,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要求100%的资产和募集资金投向需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绿色范畴,限制相对严格。涉及适用于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ABS)的情况,由交易所监管,按照基础资产、资金投向、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的异同,可分为“资产绿”、“投向绿”和“原始权益人绿”三类。

表 1 可发行证券化产品的绿色专利资产、投向及发行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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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早在2014年,兴业银行在国内贴标绿债市场尚未启动之时就发行了“兴元2014年第二期绿色金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相关企业信贷为基础资产,率先进行了有关探索。2016年1月,兴业银行正式发行国内首单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只债券以绿色金融类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总额为26.46亿元,获得超2.5倍认购。债券详细信息见表2。

表2 兴银绿色金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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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本单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池来自29个借款人的42笔贷款,全部为绿色金融类贷款,覆盖污染治理、节能改造、资源循环利用、环保设备制造、公共设施管理等节能环保领域,项目投向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原银监会《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的要求。此支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将盘活释放的资金,再次投放到节能环保重点领域,引导社会资源更多地投向节能减排领域。

(三)发展难点

1.基础资产池分散,证券化产品与信贷资产的久期不同

受我国银行集中程度有限、业务独立且分散等原因的影响,我国当前绿色信贷资产,呈现分散化特点,难以集合不同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信贷,尤其是对中小银行而言,其绿色信贷资产有限,不利于其进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与此同时,与资产证券化的单一久期不同,信贷资产池的每一资产的久期可能都不一致,与资产证券化的久期也存在不一致的可能性。此外,由于资产利率不同造成的差异更加应该得到重视。

2.次级资产风险权重过高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机构商业银行除需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外,还需要满足一些资本性监管的其他要求。为满足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占用普遍在11%左右,其中信贷次级资产风险权重就高达1250%,且全部为银行自留。资本占用已成为商业银行规模扩张的重要制约因素,将迫使银行为抵御风险、维持正常运营,投入过多不必要的资金以承担将来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从而降低在风险资产的投放力度。

3.银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不完善,资产池可选择空间被压缩

现有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统计大部分直接由银行信贷人员直接负责统计,银行端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尚不完善。银行信贷人员在统计绿色信贷过程中,对于绿色信贷统计标准往往难以把控,对于绿色项目投向和分类的判断难以一致,同时对一些潜在绿色信贷项目缺乏挖掘能力,这一现状使得绿色信贷资产池可选择空间被极大压缩。

4.直接刺激性激励政策和专业能力仍然有限

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来看,当前监管部门对绿色信贷的要求多是从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国家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鼓励性政策居多,直接的刺激性激励激政策仍然较少,对于撬动中小商业银行参与的积极性作用仍十分有限。与此同时,市场中能够对于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增信和担保的专门机构,以及有关机构的专业能力数量仍然较少,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建设。

三、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议

基于上述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四大难点,本文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推动绿色贷款合同标准化建设

现阶段我国尚未实现绿色贷款合同标准化管理,绿色信贷基础资产池分散。针对这一现状,可尝试绿色贷款合同标准后管理,通过合同标准化,使各家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统一格式化管理,进一步为绿色贷款的聚合打下基础,有利于相关机构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数据,利用该数据便可帮助相关机构筛选基础资产,进而实现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化发展,形成更具规模的资产池。

(二)降低次级资产风险权重

据历史统计数据,我国绿色信贷不良率远低于银行业总体水平。由此可见,绿色信贷资产风险普遍偏低,即便绿色信贷次级资产仍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因此可通过降低绿色信贷次级资产风险权重的方式,降低绿色信贷次级资产的融资成本,从而降低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提高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放力度。据估算,如果将绿色信贷的风险权重从100%降低为50%,就可以将所有绿色信贷资产支持项目的融资成本平均降低50个基点,预计可将全国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平均降低0.4~0.5个百分点,其对我国绿色金融和经济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可能远大于已经出台的其他绿色金融激励措施的总和效果。

(三)强化绿色信贷系统化管理水平

针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统计误差问题,商业银行可通过绿色金融科技建设来规范其对于绿色信贷的统计。通过绿色信贷系统化建设,将绿色信贷统计报送标准直接嵌入系统,不仅可以节约人力成本,还可直接实现绿色信贷的智能化识别归类,规范资产池管理,进一步挖掘潜在绿色信贷。此外还可通过系统化全流程监控,降低绿色信贷资产风险。

(四)完善政策激励和机构能力建设

从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角度而言,当前政策环境下,已经出台了引导性的指引,各地方政府仍然具备通过专门的贴息、奖励、补贴等方式刺激域内商业银行发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政策空间仍然巨大。与此同时,通过专业的担保机构建设,对有关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专业化的增信担保措施的步伐也应加快。此外,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对于有关产品进行结构设计,提供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意见的能力建设也应加强。综合来看,有关政策的完善和推动有关机构的能力建设,能够大幅减低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难度,撬动商业银行意愿,降低实际发行成本,实现产品的增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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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楠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张宇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刘苏阳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指导: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讲座教授、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