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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绿色金融助推银保行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0-01-13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高质量发展”的新表述,表明中国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各行业都在寻求各自的高质量发展路径。

2020年1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 、“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精准有效防范化解银行保险体系各类风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加强金融监管和廉洁金融建设”六个方面对推动银行和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引,明确了银行和保险业近期的工作重点,对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服务实体企业、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具有重大意义。

在《指导意见》的第(十三)条,“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部分的内容中提出了“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肯定了发展绿色金融对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并明确了银行保险业绿色金融发展的重点方面。本文将对这些发展绿色金融的重点方面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强调将环境、社会、治理(ESG)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界定,ESG投资简称“责任投资”,包括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个方面,要求企业在发展中注重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公司治理。ESG信息不直接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但涵盖了企业发展的隐性和长期风险,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是否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否存在突发环境丑闻、责任事件、治理问题等隐患而导致财务风险。

ESG投资在国际上正在逐步主流化,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首先重点推动的是金融业对环境(Environmental)的关注,近年来大力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尤其是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后,有力地引导金融投资业形成将环境因素纳入投资考量的理念。

2019年12月18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了修订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将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ESG报告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增有关气候变化层面的披露要求,并提升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内地监管层面也在有序推进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政策的制定和出台。

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强调将环境、社会、治理(ESG)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并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标志着金融业对ESG重视程度的全面提升,并从原来的着重“E”转向对“E”、“S”和“G”的全面关注。由于信贷是我国企业融资的最重要途径,银行业对于ESG方面的要求将向全社会产生传导效应,促进社会整体将ESG因素纳入考量。企业若要顺利地申请银行贷款,必须强化自身的ESG建设,重视相关信息披露。

本次文件只是针对银行业提出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其实保险业也应考虑ESG中的影响因素,将ESG纳入保险评估流程,以对客户情况做出更切实的判断。另外,相关主管部门后续应继续出台对于《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和对ESG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等,指导银行等行业的实践操作和具体落实。

二、注重提升机构和人员的绿色金融专业能力

《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银行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对于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地至关重要。

中国从2007年开始就着手搭建绿色信贷政策框架,2012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并在2013年公布《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之后国内21家主要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作为考核对象开始定期上报其绿色信贷业务整体数据。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系列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激励政策,进一步促进了绿色信贷的发展。

目前,绿色信贷是我国绿色金融各产品中发展最成熟、金额占比最高的,但仍存在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管理流程有待标准化等问题。很多银行缺乏判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专业人员,从而影响相关业务的执行。在进行贷款判断时,银行人员若忽略工程技术、工艺流程对环境的影响或者对排放标准等环保政策法规了解不足,可能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甚至使银行因环境连带责任遭受处罚。另外,对于优质的节能环保项目缺乏辨识度,可能导致绿色项目无法入库,不利于绿色信贷统计工作,同时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评估不够专业,可能导致优质客户流失。

《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以提高银行在绿色金融方面的实操能力。兴业银行作为在中国最早宣布遵守“赤道原则”的银行,较早就在总行和各分行成立了绿色金融部,专管绿色金融方面的业务,这种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助力兴业银行成为发展绿色金融的标杆机构。

三、鼓励探索气候、蓝色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些近年来的新兴产品,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这类有助于将环境影响外部性内部化的融资工具,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其中气候与蓝色是两大亮点。

1.应对气候变化是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

应对气候变化是ESG中环境(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中,碳金融、气候债券、气候保险都属于气候类金融工具;《指导意见》中第(六)条“强化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功能”中提出“扩大巨灾保险试点范围”,巨灾保险很多也属于气候保险的范畴内。这些表明了应对气候变化对推动绿色金融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气候变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联合国大会在1992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在公约下持续开展气候谈判,世界各国共同商讨应对气候变化事宜。随着气候变暖的不断加重和气候影响的日益广泛,国际责任投资者越来越重视在投资中对气候因素的考量,在很多国际理念中,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即指气候金融(Climate Finance)。

我国《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应对气候变化”是重要内容。为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发展,由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在2019年8月成立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气候投融资的顶层设计文件,有望在2020年上半年出台,将系统性地推动气候投融资在中国的发展。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2019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暨中国金融论坛年会”的演讲中提出“当前全球中央银行研究的若干重点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气候变化导致的宏观金融风险”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陈雨露行长指出,“气候变化是导致经济和金融体系结构性变化的重大因素之一,具有‘长期性、结构性、全局性’的特征,正在引起全球中央银行的重视”。表明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引起中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重大关注。

此次银保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探索气候债券、气候保险等金融产品,为市场释放发展气候类产品的明确信号,会提升金融业对气候类产品的重视程度,促进对相关产品的研究,引导资金投向气候友好型项目。后续待相关部门出台气候投融资的顶层设计文件,并公布相应气候标准、实施细则后,将保障产品落地和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另外,“气候信贷”作为绿色信贷中的一个重要产品,本次《指导意见》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但是以银行业目前对气候因素的重视程度来看,将气候信贷从绿色信贷中剥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产品、有自身的统计口径是必然趋势,有望在2020年实现。因为国际数据多是气候类产品数据,气候信贷的剥离将使中国的产品类别和统计数据与国际数据具备可比性。

2.在政府文件中首次提出“蓝色债券”

“蓝色经济”是一个比较新的、与海洋相关的概念,世界银行在2017年提出,“蓝色经济”是以经济增长、改善民生、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为目的的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包括很多方面,如海上可再生能源、渔业、海洋运输、海上旅游业、应对气候变化、废物管理等。海洋保护是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在2015年提出的联合国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第14项是水下生物,跟蓝色经济的关联性很大。

中国也在大力提倡蓝色经济。2019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大力发展蓝色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2019年12月,李克强总理在第八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方建议三方联合发起‘中日韩蓝色经济合作倡议’,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资源高效利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打造蓝色经济合作平台”。

蓝色经济是蓝色债券市场得以发展的基础。蓝色债券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工具,其本质是募集资金投向蓝色领域,其作用在于通过金融工具可持续地发展蓝色经济,开发蓝色资源。2018年9月,世界银行发行了全球首个海洋意识债券,计划在7年内筹集30亿美元资金,用于提升公众对于海洋和水资源的认识,以支持《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的实现,其主要欧洲投资者包括瑞典国家养老储备基金、瑞士银行、瑞典北欧斯安银行等。

在海洋意识债券的基础上,首只“贴标”蓝色债券于2018年10月29日发行。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塞舌尔政府发行了其主权蓝色债券,募集资金1500万美元用于扩建该国海洋保护区、改善重点渔业的管理及发展蓝色经济。2019年1月24日,北欧投资银行(Nordic Investment Bank, NIB)发行了该机构历史首只“北欧-波罗的海”蓝色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0.375%,募集资金20亿瑞典克朗(约合2.07亿美元)用于投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项目,由于缺乏专门标准,该蓝色债券外部评估采取了绿色债券认证框架。

之后直至2019年年底,尽管有一些用于海洋保护的债券发行,但是由于缺乏公认、可执行的蓝色债券标准和认证流程,没有新的“贴标”蓝色债券出现。全球蓝色债券市场仍处于初期阶段,尚未建立起系统性的蓝色体系。

这次银保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探索蓝色债券这种创新型融资工具,是政府文件中首提蓝色债券。鉴于蓝色债券发行在国际上仍处于初期阶段,中国的政府倡导有利于市场在这个领域的开发,并有助于形成中国的领先地位。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蓝色标准,促进蓝色债券等产品的开发,助力中国蓝色经济发展,并引领全球蓝色体系建设。各银行应在这种倡导下积极开发蓝色产品,各地方政府和企业,尤其是有海洋资源优势的地方和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把握机会,开发海洋资源,争取蓝色融资。

(蓝色债券部分内容感谢同事云祉婷助理研究员提供的支持)

作者:

崔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室及碳金融实验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