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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文旅融合背景下旅游学科“信任”理论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6作者:

为更好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在文化和旅游融合背景下,旅游理论建构与学科建设成为新的学术议题和现实话题,极为重要。在旅游学科理论构建中,信任理论尤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作为信用经济,其对“信用”或“信任”的设定是“完全理性主义”,而实际上,“信任”作为一种预防不确定的先设条件并非“完全理性”,而是“不完全”的。基于以上理论设定,本文提出以下假设:正是由于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旅游学科中的“信任不完全性”催生了旅游学科中的“制度”建构的必要性,而旅游学科中“制度”作为防备不确定的“后设”条件自身同时也呈现出“不完全性”特征,旅游学科中制度的不完全性或有限理性,导致了权力寻租的发生,因此,旅游学科中信任与权力寻租之间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有着复杂的逻辑演化进路。

一、旅游学科中信任理论的文献解析

信任具有悠久的思想文化传统,作为一种背景性因素而存在[1],人们日用而不觉。直到20世纪50年代,信任才受到学界的重视,它反映了两大背景:“一是学者们在学理上越来越想搞清楚它的含义和运行机制是什么;二是社会生活自身的变化开始使信任问题不再被视为理所当然。”根本性的问题则是“缘自人类自身追求的现代化生活”,[2]“不确定性”是现代化生活的常态。

(一)信任理论的文献概述

社会学家齐美尔在其1900年出版的《货币哲学》中指出:“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建立在对他人确切的认知之上。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个人经验那样强或更强,则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持续下来”[3]。20世纪50年代以来,“信任”被视为一种心理现象而首先受到心理学家的重视,信任心理学的开创者是美国的多伊奇(Deutsch),他从解决“冲突”问题入手,通过囚徒困境实验得出信任是对环境刺激的反应,此外,信任是一个人对未来的可信期待,当期待落空后,将给当事者带来严重的负面心理影响。此后,心理学家罗特(J.Rotter)、赖兹曼(L.Wrightsman)、霍斯莫尔(Hosmer)等人借助于心理学测量,循着人际信任理路探究了信任,并得出结论:“信任就是个人人格特质的表现,是一种经过社会学习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点”[4]。社会心理学家Lewis,Weigert等人则把理性、情感视为信任心理学的两个重要维度。

在经济学的视域中,信任起初被视为一种规避风险的理性计算,比如:经济学家阿罗(K.Arrow)、赫希(F.Hirsch)、科尔曼(Coleman)、威廉姆森(Williamson)等人,信任被视为一种稀有的社会资本,能够帮助人们规避交易过程中间的违规、违约等行为,在这种理论视野下的“信任”应该被视为一种“前设条件”或“事前效率”。但随着经济学理论的继续发展,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逐渐受到质疑,学者们发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但存在着理性的算计,而且还存在着很多非理性的行为[5],由此推导出“文化因素”对经济生活存在着重要的影响,此一结论的结果是使信任的理性研究延伸到政治学、伦理学、文化学等学科,代表人物是福山(Fukuyama)。福山将信任的本质归结为“源于人性基础之上的社会资本”,“人们自发组织社群并进行各种互惠合作的天性和争取被认可的本性是形成信任的主要源泉和基础,”[6]因此,“福山的信任概念,是和传统、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交织在一起的,是介于理性与非理性、全知与无知之间,它与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所认为的‘信任是一种理性’是很不一样的”[7]。由福山开创的信任研究打破了以往单一学科的研究视角,而是取综合多学科视角,从而开创了信任研究的交叉学科先河,而其最新发展则是组织信任的研究。

对于信任的研究,除了以上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外,还涉及到了政治学、哲学、文化学[8]等学科。综观来看,现代信任研究发源于西方,并呈现出流派众多、异彩纷呈的现象,而且在不同的时期,其理论预设、理论重心、理论创见也各有不同,比如:①在概念方面,由早期心理学的单向性人际信任到社会学双向性特殊信任与一般信任;社会信任与系统信任及其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再到经济学的计算信任、制度信任和个人信任。②在研究层次方面,研究重点从心理学微观个体的心理认知及行为,转变为社会学及经济学的宏观社会关系。③在信任的来源和基础方面,从个人特质到社会环境(制度文化等非经济因素)再到理性计算的认识轨迹。④在人性的假设方面,存在着经济学的“理性” 和其他社会科学的 “非理性”之争[9]。

(二)旅游学科中的信任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信任研究传入中国以来,围绕中国的信任文化、信任状况、信任建构等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相比于西方社会科学对信任的多学科、宽领域的研究状况,中国信任研究早期局限于“诚信”研究,直到90年代后,“信任”才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尤其是郑也夫、彭泗清、高兆明、张康之等学者将研究重心集中于“信任”。当前,中国信任研究重心为:

1. 旅游学科中信任的理论渊源。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人的信任建立在血缘共同体基础上,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其内涵着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中国社会,家族亲属关系或准亲属关系所构成的网络是一种封闭性的网络;第二,由这种封闭性网络所建立的特殊信任是无法普遍化的”[10]。韦伯所论阐述了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区别,但韦伯对中国信任文化的界定是否确当则是存在争议的,如果韦伯所论确为中国实际,那么中国信任文化便面临着推倒重建,也即由特殊信任转变为普遍信任的挑战,如果韦伯所论不够确当,那么中国信任文化具体为何则又有待进一步澄清。陈伟平认为中国网络式信任的维持依赖于两个因素:差序格局结构和拟亲化过程。[11]而翟学伟则认为“中国人的信任特点不在于是特殊信任还是普遍信任,而在于是借助于网络化的方式制约,还是制度化的方式制约。”[12]周怡认为传统中国是“家本位—关系信任”。[13]高玉林、杨洲认为“中国社会信任呈现为桩式和圈式结构,西方社会信任表现为网式结构”。[14]

2. 旅游学科中信任的危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学科中社会信任状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的信任状况正遭遇着“信任危机”。[15]徐贲认为中国目前的信任匮乏是信任处在一种正在转化、有待充分形成的时期,导致信任匮乏的根源涉及两个方面:社会大环境中的制度可信性大幅下降,中层制度失去效力;社会腐败严重。此外,当前中国,过分从“功用”角度考虑信任,而忽视信任背后的“自由、平等”等价值意义。[16]李艳霞在对政治信任研究后指出,“以主流媒体宣传为基础的政治信任是一种风险最高,而且也是最不稳定的信任,以治理绩效为基础的政治信任次之,而以存在惩罚失信行为的制度为基础的信任风险最低,也最为稳固。”而中国公众对于政治体系旅游学科中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主流媒体宣传以及公众对治理过程、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公共服务评价的影响,因此,当代中国公众政治信任心理并不具较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3. 旅游学科中信任理论建设。除了以上三个学者关注较多的领域以外,中国学者还致力于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任理论,建构旅游学科中信任模型,比如:张康之认为对应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这样三个历史阶段,不存在着习俗型信任、契约型信任和合作型信任等三种信任类型[17]。胡荣对我国城市居民旅游学科中政治信任度的调查研究。[18]周怡把我国旅游学科中信任模式演变概括为:家本位一关系信任、国本位一机构信任、社会本位一制度信任模式三类。[19]

综合来看,中国旅游学科中信任研究一方面在大量吸收、借鉴西方信任理论、信任模型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新的理论创见和模型设计。另一方面,中国旅游学科中信任研究逐渐由理论引介与阐释发展为紧扣中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实际,通过调查、走访、问卷等行为方式研究中国社会信任现状,从而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旅游学科中信任研究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理论创新能力不强,当前中国信任理论、模型研究依然是以承袭西方信任理论为主,而西方信任学术话语是否契合中国实际则是有待商榷的。第二、中国信任文化传统有待进一步的发掘,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也孕育出中国人独特的思维方式、行事风格、人际关系,其间就包孕着东方式的独特信任观,而这有待进一步的发掘。第三、解释现实问题能力不够强,当前的信任研究仍然过多地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针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信任现实有待进一步的确认与提出有针对性的长期、短期对策。

二、旅游学科中信任的制度解析

旅游学科中信任的来源存在着两种理论:其一、理性计算为基础的理性主义框架,也即把信任视为人们理性选择中的规避风险的机制;其二、文化主义框架,也即把信任视为文化传统塑造出来的心理、习俗与模式。不论是理性主义模式或者文化主义模式,都对信任有一个前提预设,也即信任的完全性,比如:相信人的完全理性、确信文化对人的行事方式的全方位影响,等。实际上,古典经济学“完全理性”的假设已经在各个方面受到挑战,比如“有限理性”、“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合同”的讨论,等。本文认为旅游学科中信任也现实生活中也具有“不完全性”,这里的核心问题在于阐明何谓“不完全”?本文从“不完全契约”或“不完全合同”的讨论中概括出“不完全”的含义,然后阐述旅游学科中不完全信任与权力寻租的相互关系。

(一)旅游学科中信任的“不完全”契约

旅游学科中“不完全契约”是基于“完全契约”(委托—代理)实践的不可能性而提出来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其合作者合写的两篇论文奠定了不完全契约的基石[20]。契约不完全一般有两种理解:责任、义务的不完全或不明确,或无法充分缔结状态依赖的合同。[21]第一代不完全契约或合同主要是GHM模型(Grossman、Hart、Moore),契约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在事前完全预见到未来的或然状况,或者难以向第三方证实这些或然状况,因此事前签署的契约是不完全的,黄凯南认为第一代不完全契约将“不完全性”视为“外生的”。[22]聂辉华认为第一代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缺陷在于:理论基础不坚实,过于依赖专用性投资,难以解释授权问题。[23]

契约的不完全性一般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签约人的理性认知程度;其二、外部环境的可控性。黄凯南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根源于“知识不完全性”或“认知有限”。[24]艾伦·施瓦茨(Allen Schwartz)认为契约不完全性有五个方面原因:语言的限制、疏忽、解决契约纠纷的高成本、不对称信息引起的弱的或强的不可缔约、喜欢合作的倾向。[25]威廉姆森(Williamson)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主要是由于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26]梯若尔则将契约不完全性归结于三个方面的成本问题:预见成本、缔约成本、证实成本。[27]人的认知有限性和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使得完全契约的达成只存在于理论上的可能性,不完全契约的提出使完全契约的事后监督研究发展至对事前权利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不完全契约研究提供了一种制度安排,使人们对契约或合同的认识更加深刻。

通过以上对“不完全契约”的简单回顾,可以发现,“不完全”是对认知有限性、外部不确定性所导致结果的一种状况描述,它区分于“理性人”与“经济人”的完美理性假设,使“契约”的理论描述更加契合现实生活状态,也使由侧重于事后监督的体制机制建设推衍至侧重事前缔约或事前效率的研究。本文意不在于探讨不完全契约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效应,而是期望通过对不完全契约的研究概括出“不完全”的具体意指,同时探究它的现实价值和理论不足。

(二)不完全信任与寻租的制度解析

旅游学科中信任的不完全性,也即主体的有限理性、环境不可预知性、过程的长期性使得信任效能的发挥会呈现出软约束、短期等特征,因此,需要相应的规约机制与信任相配套,而这也就是“制度”。何谓制度?诺思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影响的框架,确定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讲,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个人与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动产出及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28]如前所论,信任与制度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关系,比如:翟学伟认为“一个社会建立了一套发达的约束机制,那么其中所发生的信任关系并不能证明该社会具备信任,只能证明很难发生不信任;其次,我们还需要懂得,一个社会也不一定非得具备信任,它可以有信任,也可以没有信任,因为只要有约束机制存在,社会依赖性就在;社会依赖性在,即使缺少信任,也不至于解体,只不过社会运行的成本会不断增加罢了。”[29]

作为规范社会中个人和集体行为的规则框架,旅游学科中制度调整的是对利益的分配,制度效力的发挥一方面依赖于民众的认可与服从,这也可以被称之为制度信任,也即制度的合法性来源;另一方面依赖于强力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以公共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制度作为人为构造出来的一套规则框架,它既承载了人们对社会价值的看法,同时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但制度从来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都有赖于人的理性认知,而人的理性认知能力是具有有限性的,因此,制度也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制度的不完全性在实际运作中的表现为制度效能的有限性,从而为寻租留下了空间,比如:刘欣从权力衍生论的角度阐释中国社会阶层分化问题,他指出“权力衍生论特别指出,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下,公共权力除了表现为再分配权力外,还在分权让利的改革和市场化过程中衍生成寻租能力”[30]。此外,按照西方早期寻租理论的预设,寻租的发生就是由于政府(权力)介入了经济领域,政府(权力)具有主动设租、创租的动力,等,这也是现代学者取得共识的一种观点。

经过以上对旅游学科中信任、制度、寻租的逻辑推衍之后,我们可以简略地勾画出三者的关系图:

由此可见旅游学科中信任、制度、寻租三者之间形成了三对关系,这三对关系中信任与制度的关系以A代表,制度与寻租的关系以C代表,信任与寻租的关系以B代表,下面本文将提出三者关系的假设:

1.信任与制度(A):

(A1)信任是制度构建的先在社会条件,信任度影响制度实施的效能。

(A2)制度差异决定着一个社会的信任类型、信任水平。

2.信任与寻租(B):

(B1)不同的信任对寻租起着不同作用。信任与寻租的关系是复杂的。

(B2)寻租抑制了普遍信任,助长了特殊信任。

3.制度与寻租(C):

(C1)制度可能助长寻租,也会抑制寻租。

(C2)寻租可能是制度的产物,也会成为制度合法性基础。

通过以上对A、B、C三种关系的简单阐释,我们可以发现旅游学科中制度、信任、寻租三者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

三、旅游学科中模式解析

旅游学科中不论是作为理性计算的“信任”,还是作为制度文化主义的“信任”,“信任”从本质上都体现出一种“关系式”的存在,而“信任”正体现出对“关系”的“预期回报性”与“依赖性”。此外,旅游学科中“信任”研究的指向具有两个向度:未来与当下[31],它是从时间意义上的考察。当前的旅游学科中信任研究往往侧重于空间意义上的区分,而忽略了时间意义上的区分,实际上,空间意义上的区分只是把“信任”研究停留在一个暂时的时间节点上,方便于考察当前的社会信任状况,然后探讨它的来龙去脉及其社会影响,而“信任”作为一种关系式的存在,它往往表达的是一种对未来的期待与回报预期,因此,从时间维度研究信任才更能呈现出其社会影响意义。信任作为一种时间意义上的关系式存在,其本质上是对“人与人关系”的一种呈现,从另一方面看,郭慧云指出“行动、托付和不确定性”高度概括了信任的内涵,“行动”体现了信任的实践本质,“托付”体现了信任的现代性特质,“不确定性”为信任的本体论研究提供了铺垫。郭慧云认为信任通过“悬置”或“跨越”来应付人类生活中的“不确定性”,“悬置”和“跨越”除了体现为心理作用外,还体现为实践。在现代社会,信任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的环境和氛围。[32]从一个层面来看,“契约”也是作为预防“不确定性”的“关系式”表达,[33]契约作为一种理论假设(合同则是具有严格程式的现代契约),其目的是型构出社会组织,以防“人与人的关系像狼一样”,信任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就是“契约”,只不过作为契约的信任不存在具体的条文、仪式、程序,从而更多的体现在心理、行为层面。

(一)旅游学科中的契约模式

把旅游学科中信任视同为一种类型的契约,本文目的不在于探究信任的契约形态,而是为了阐述信任与契约一样也具有“不完全性”,如前所论,由于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契约具有不完全性,而具有与契约同质性的“信任”同时也存在着“完全性”的理论假设与“不完全性”的现实样态。信任的完全性体现在以下理论假设上:其一、信任主体的理性假设,信任达成被视为经过计算后的理性选择,或将信任视为文化、习俗、制度塑造出来的一种心理状态,这里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其二、信任关系一经达成所具有的稳固性,信任研究往往将一次信任关系视为具有持久性的存在,而实际上,信任关系体现出持续的变动性,它不是一次性的、更不是一经达成便固化不变的。其三、信任与不信任的二分法,信任研究往往将信任与不信任视为二元对立状态,而实际上从不信任到信任之间是一个光谱系,存在着多个中间样态[34]。信任的不完全性是对介于不信任和信任的光谱中间地带的描述,它体现出信任的以下特征:其一、信任达成的多次性,信任的达成其实质是人际关系的博弈过程,正如不完全契约所引发人们思考的,契约的达成是多次博弈的过程,因此,信任的达成也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呈现出多次性、复杂性。其二、信任主体的有限理性,基于人们认知的有限性,才提出了信任的必要性,信任是对不可预知未来的一种补救或保障措施。其三、信任的外部环境性,文化学、社会学强调外部环境(传统文化、既有制度、习俗、惯例,等)对信任形成的重要意义,但环境与信任的关系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环境影响信任的形成,信任也会成为环境生成的外在条件;另一方面,环境与信任又体现出某些不相对性,比如:民主制度往往被视为信任生成的重要外部条件,但信任与民主又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某些非民主制度往往具有高度的信任,某些民主制度则长期存在着低信任度状况。此外,东西方信任生发的历史文化传统、内在机制完全不同,因此,提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信任理论是困难的,有时是无法完成的。

综合来看,旅游学科中信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具有内在的心理因素,同时又体现出相应的外部性,从预防不确定性、预期保障方面来看,它与合同、契约具有相同的功效,但信任毕竟不是契约,信任很多时候又扮演着契约的先在条件功能,因此,从契约的不完全性去推导信任的不完全性不代表着信任是契约的一种或契约是信任的一种。当前对信任的研究,已经突破早期局限于某一学科的特征,而发展出交叉学科研究,此外,信任研究的具体化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中国信任状况考察等。信任理论所呈现出来的理想性、完备性,其价值在于理论预设与模型建构,将信任从理论回归到现实社会,必须从完全性回归到不完全性,只有从信任的不完全性出发才能把信任研究落到实处。

(二)旅游学科中社会模式

我国社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完全性,比如:渐进式改革下的双轨制、权力界限的不清晰,等,也发现了由于制度自身的不完全性导致的寻租发生,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向权力机关主动支付租金,另一方面是权力介入经济领域而主动设租、创租,同时也可以发现在大规模寻租发生的背景下,山西经济取得快速增长,这也就是所谓的“寻租悖论”。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发现山西政商之间、官场内部存在的一种独特的信任文化,如前所论,信任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保障,是一种无具体形式的契约形态,信任使双方当事人对未来的状况具有了可预测性,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但信任的种类众多,不同的信任所起到的社会效果各有不同,也即在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的背景下,旅游学科中信任在增加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存在着偏颇性,比如:地方团体主义内部的高信任度可能以地方保护主义的方式维护本地利益,但是却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具体到山西省,“中央党校教授蔡霞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山西官场生态明显具有地缘关系或工作经历交集的特点,他们往往以同乡或同在一地工作过为特点,这种以利益为纽带而形成的小宗派,其实就是个团伙(小山头),工作经历的交集,其实他们是有共同的利益牵扯和利益诉求。[35]”山头主义、宗派主义的背后,我们可以发现一种独特的信任文化存在,中国传统旅游学科中信任呈现出“以亲属信任为特征的关系信任”特征,“第一,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生存依赖关系是社会交往的逻辑起点,且对于中国人来说强关系往往是不可选择的,人们会天然地依赖于这种关系网络来扩大自身的利益。因此,在这一内生结构和利益需求的驱动下,中国人并不必然需要社团和结社”。“第二,在这一关系网络的运作中,内在的规范是更为重要的,而社会规范则成为了一个次要因素”。[36]而周怡详述了中国传统至现代的信任结构变迁:

中国社会信任关系变迁:[37]

我国传统信任结构一直是家本位的关系式信任,“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出现的‘扩展了的关系市场经济秩序’说到底是传统‘家本位一关系信任’与‘国本位一再分配权力关系’的延续及其叠加效应,是制度信任空缺所导播的市场秩序的替代品;”“深埋在中国人心灵深处的特殊主义取向的家本位一关系信任模式、国本位一机构依附信任模式,作为一种本土的文化结构力量抵制和挤压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富有普遍主义价值取向的社会本位一制度信任模式”。[38]

四、总结与讨论

本文从不完全性这一视角对旅游学科中信任、制度、寻租三者关系的建构对于分析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一些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阐释力。如何破解转型期中国社会中存在的旅游学科中信任危机、制度不完备、寻租腐败等问题?突破点何在?众多学者将突破点确定为“制度建设”[39],但问题在于:旅游学科中有没有完美的制度?每个制度不论民主还是专制都存在创租可能性,因此,思考的重点应该是一方面如何减少无益的租,另一方面如何激发有益的租。旅游学科中信任、制度、寻租三者之间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而是一个复杂的、多元的博弈过程,现代社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信任,高效的制度和相机性寻租[40],但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仍有待进一步的厘清,本文只是从旅游学科中信任“不完全”这一视角提出了自己的假说,其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本文原载于《中国旅游评论》2019年第二辑

附注

[1] 郭慧云考察了“信任”的思想史传统,指出西方的“约”、“践约”、“承诺”、“信仰”和东方的“诚”与“信”等是现代“信任”的远流,在西方,古罗马的商业活动中孕育出了“立约”、“守约”等观念,中世纪基督教的“信仰”观蕴含着一种“托付性”,近代的社会契约论使“信任”具有与正义同等的地位,此外,近代苏格兰学派、斯宾诺莎、凯恩斯等人从心灵、情感层面拓展了“信任”内涵。在东方中国,“诚”的观念源于对神灵的敬畏和信任,它首先是“人己原则”,在古代中国,“诚”和“信”承载了人伦、宇宙秩序、个体本性和价值,更多强调人的“内在修为”,是一种内求性。但在孕育现代“信任”的萌芽思想中,中国的“诚”、“信”观呈现出整体性,而西方则具有鲜明的个体性。(参见:郭慧云:《论信任》,浙江大学2013年博士毕业论文。)

[2] 翟学伟:《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社会》2014年1期。

[3] 齐美尔:《贷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179页。

[4] 岳瑨、田海平:《信任研究的学术理路——对信任研究的若干路径的考查》,《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6期。

[5] 最著名的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奥主持进行的“霍桑实验”,实验结果证实:人不是完全理性人,人是社会人,在社会中,除了正式组织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组织,工人的产出效能受到自身心理满足度的很大影响。

[6] 郑小鸣:《福山信任观述评》,《求索》2005年7期。

[7] 岳瑨、田海平:《信任研究的学术理路——对信任研究的若干路径的考查》,《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6期。

[8] 比如波兰学者皮奥特·斯托姆卡在《信任、不信任与民主制的悖论》中指出:“当信任倾向成为社会中普遍性的文化现象时,我就称其为信任文化。‘信任文化’概念描绘了这样一种状况,即撇开对(被信任者)可信度的理性计算与个体的心理倾向不谈,个体出于文化上的鼓励而给予社会、政府、组织机构以及其他公民以信任”。(参见:皮奥特·斯托姆卡:《信任、不信任与民主制的悖论》,闫健 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年5期).

[9] 汪戎、顾江洪:《信任及其经济意义:研究现状与趋势》,《思想战线》2011年6期。

[10] 陈伟平:《市场社会中社会参与的路径问题:关系信任还是普遍信任》,《社会》2012年2期。

[11] 同上。

[12] 翟学伟:《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社会》2014年1期。

[13] 周怡:《信任模式与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科学》2013年6期。

[14] 高玉林、杨洲:《中西社会信任结构之比较》,《河北学刊》2006年4期。

[15] 马得勇通过对世界 76 个国家和地区信任度的比较,在 76 个国家和地区中, 曾经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深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信任度分别为: 中国大陆 53.6%, 日本 38.8%, 台湾地区 40.2%, 韩国 33.1%, 越南为 38.7%。中国的社会信任度并不算低, 处于同一文化圈的日本、韩国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也处于较高水平。另据爱德曼公司于2015年2月份发布的2015年度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整体信任度处于全球“最受信任”的范围,排名第4,有75%的中国受调查者对本国的NGO、企业、媒体和政府表示出了信任。因此,中国社会是否呈现出“信任危机”?或者老百姓的信任观感与调查结果的反差背后根源是什么?为何东亚儒家文化圈信任度较高?等都是有待进一步发掘的问题。(参见:马得勇:《信任、信任的起源与信任的变迁》,《开放时代》2008年4期。《全球信任度调查:中国人更愿意付出信任》,网易新闻,2015年2月16日。http://news.163.com/15/0206/08/AHOPO17H00014MTN.html)。

[16] 徐贲:《承诺、信任和制度秩序》,《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2期。

[17] 张康之:《论信任的衰落与重建》,《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1期。

[18] 胡荣、胡康、温莹莹:《社会资本、政府绩效与城市居民对政府的信任》,《社会学研究》2011年1期。

[19] 周怡:《信任模式与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科学》2013年6期。

[20] 参见:Grossman, Sanford, and Oliver Har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94(4). Hart, Oliver and John Moore.Property Rights and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98(6).

[21] 蒋士成、费方域:《从事前效率问题到事后效率问题—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几类经典模型比较》,《经济研究》2008年8期。

[22] 黄凯南:《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新视角—基于演化经济学的分析》,《经济研究》2012年2期。

[23] 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转变》,《教学与研究》2011年1期。

[24] 同上。

[25] 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李风圣,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96-134页。

[26] 奥利弗·E·威廉姆森:《治理机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转引自:陈赤平:《论契约的不完全性及其经济影响》,《教学与研究》2005年7期。

[27] 杨瑞龙、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经济研究》2006年2期。

[28] North.D.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NEW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3. 202.

[29] 翟学伟:《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

[30] 刘欣:《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一种权力衍生论的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4期。

[31] 陈健把以信任为主体的社会资本区分为水平型和垂直型两种,而其水平型与垂直型主要是空间意义上的排列,本文的分类侧重于时间意义。(参见:陈健:《社会资本结构分析》,《经济研究》2007年11期。)

[32]郭慧云:《论信任》,浙江大学2013年博士毕业论文

[33] 在政治学领域,“社会契约”被作为探究国家合法性和公民义务的一种理论假设。(参见: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

[34] 翟学伟认为:“信任的本质不在保证,而在质疑,是人类社会在彼此依赖的前提下,出现的一个客观不确定而主观想确定的中间地带,而这一地带的两边均是无信任地带。”“两个地带的内涵却大不相同。其中一边的含义是人们毫无戒备之心的部分,它表现出人与人之间非常亲密的关系,是一个个体生命或生存安全赖以寄托之地。其含义可以相当于上文所提到的无条件的、无约束的、完全的信任。另一边的无信任含义则意味着大量的猜忌、欺诈或背信弃义,如果不对此采取严厉的措施将导致社会发生大规模的恐慌乃至解体。”(参见:翟学伟:《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2014年1期)。

[35] 《山西官场打虎余震:晋商大会代表从近千人减至270人》,中国青年网,2014年9月5日。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40905/18766700.html

[36] 陈福平:《市场社会中社会参与的路径问题:关系信任还是普遍信任》,《社会》2012年2期。

[37] 周怡:《信任模式与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科学》2013年6期。.

[38] 周怡:《信任模式与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科学》2013年6期。

[39] 比如:里·贝尔辛格等人认为从君主制到民主制的转变使得寻租发生了由兴转衰的迹象。刘岩认为寻租活动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制度缺陷,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只要制度上存在这个租,就会产生寻租现象。(刘岩:《寻租理论与政府行为的分析》,《生产力研究》2004年9期。)

[40] 青木昌彦在《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中指出政府必须限制非生产性寻租,允许相机性寻租。相机性租金是政府增进市场作用的有机组成部分。

作者:

任国征 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健康金融实验室(数据库)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