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认定、标准衔接、数字贸易、供应链安全和可持续合规,正在越来越直接地影响企业如何布局生产、选择市场和组织跨境供应链。自由贸易协定的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从以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为核心的边境开放,逐步延伸至投资、服务、标准和海关程序等边境后规则协调,并进一步触及特定行业、上游投入品和具体生产环节。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网络持续扩展,相关制度工具也日益多样化。本文从FTA功能演进出发,分析中国现有布局如何由市场开放逐步进入供应链治理,并进一步讨论绿色规则如何借助供应链治理接口进入贸易安排。
一、从边境开放到供应链治理:自贸协定功能的三层延伸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具有相对明确的法律边界。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第24条第8款,自由贸易区由两个或多个关税领土组成,成员之间对组成领土原产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在WTO制度框架中,FTA属于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的一类。RTA是两个或多个贸易伙伴之间相互给予优惠待遇的互惠型贸易协定,除FTA外,还包括关税同盟和服务贸易领域的经济一体化协定。
早期FTA的核心功能主要是降低边境成本。在跨境生产分工尚未充分发展的时期,国际贸易更多体现为一国生产、另一国进口的双边交易。企业进入海外市场时,最直接的制度成本来自关税、配额和其他边境措施。FTA由此主要围绕关税减让、数量限制取消和市场准入展开。以1960年签署《斯德哥尔摩公约》后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为例,其早期目标主要是建立成员国之间的工业品自由贸易市场。成员国首先将相互进口的原产工业品关税削减20%,并同步推进数量限制取消。
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s, GVCs)的发展改变了FTA所面对的贸易结构。全球价值链是指一项产品或服务从设计、原材料投入、加工生产、分销到终端消费所涉及的活动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随着生产环节拆分、跨境投资增长和信息技术进步,商品不再只是从一个国家进入另一个国家,生产过程本身也越来越多地跨越不同司法管辖区。企业能否顺利组织跨境生产,不再只取决于最终产品关税,也受到原产地认定、海关程序、技术标准、投资安排、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规则影响。
WTO在《世界贸易报告2011》中使用“优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PTAs)这一较为宽泛的分析概念,对相关贸易安排的制度演变进行归纳。主要围绕优惠关税和其他边境措施展开的安排被概括为“浅层一体化”(shallow integration),进一步覆盖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和国内监管等边境后议题的安排则被称为“深度一体化”(deep integration)。Mattoo、Rocha和Ruta对优惠贸易协定中18个政策领域的研究显示,贸易协定中的制度承诺数量持续增加,2000年以后这一变化尤其明显。新增条款更多集中于商品、服务和资本流动,并伴随更加具体的透明度、程序和执行要求。
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较早体现了这一趋势。除货物贸易和关税减让外,NAFTA还纳入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政府采购、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等内容,劳工和环境合作则通过配套协定进入制度框架。Laget等人的研究进一步发现,深度贸易协定与全球价值链参与之间存在显著联系,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中间品贸易和跨境生产联系,而非最终产品贸易。FTA规则深化因此与区域生产网络的运行直接相关。
近年来,部分贸易安排开始呈现更加具体的供应链条件,即将市场准入优惠或合规义务与上游投入品、生产方式或具体生产主体相联系。Harrison将其中一类安排概括为“面向全球价值链的可持续性条款”(GVC-orientated sustainability provisions)。其核心特征是,社会和环境义务不再仅由政府承担,而是更加直接地作用于生产、加工和贸易链条。例如,《印度尼西亚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部分棕榈油关税优惠与可持续性标准相联系;《美墨加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对汽车行业设置最低平均工资要求,并通过快速反应劳工机制,将劳动权利执行延伸至特定行业中的具体工厂。
2026年2月,美国分别与孟加拉国和印度尼西亚达成互惠贸易安排。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适用零互惠关税,但优惠额度与美国棉花和美国人造纤维等投入品的使用数量相关。这类安排不属于GATT第24条意义上的全面FTA,但其制度设计体现出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终端市场提供的优惠待遇开始与上游原料来源和加工环节配置发生直接联系。
总体看,FTA及相关贸易安排的功能延伸可以概括为三个逐步叠加的层次:以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为核心的边境开放:
1.以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为核心的边境开放;2.以投资、服务、标准、知识产权和海关程序为重点的边境后规则协调;3.围绕特定行业、上游投入品和具体生产环节形成更加细化的供应链条件。
第三类安排目前仍较为少见,但其出现说明,贸易制度正在逐步连接原产地、加工环节和终端市场。
二、中国FTA布局的渐进式演进:从市场开放到规则协调
中国已经形成覆盖亚洲、大洋洲、欧洲、拉美和非洲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截至2026年初,中国已与3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24个自贸协定,自贸伙伴占中国货物贸易总额的45%。从制度形态看,中国FTA布局既包括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等区域性安排,也包括双边FTA、升级议定书、早期收获安排以及服务贸易和投资专项协定。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工具正在从完整FTA向更加多样化的合作形式扩展。
从演进方式看,中国FTA建设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渐进式特征。Sampson对中国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的研究指出,中国通常先通过相对有限的制度承诺建立合作基础,再随着经贸联系深化逐步扩展议题范围。近年来生效的中国—尼加拉瓜FTA、中国—厄瓜多尔FTA,以及中国—刚果(布)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等,均进一步拓展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安排的区域覆盖范围。扩大市场准入仍然是中国推进FTA及相关贸易合作的常见起点之一,并为后续规则深化提供制度空间。
在部分协定中,贸易合作已经由市场准入进一步延伸至边境后规则协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具有较强代表性。该自贸区于2010年全面建成,2015年完成2.0版升级。RCEP生效后,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一步纳入覆盖范围更广的区域贸易框架。2025年10月签署的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又将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供应链互联互通、标准和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等议题纳入合作框架。上述变化与区域生产网络的发展密切相关。Sun等人通过构建嵌入全球价值链结构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评估RCEP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调整对区域贸易和价值链网络的影响。研究发现,RCEP能够促进成员之间的贸易增长,并提高区域价值链参与度。其中,多数成员的中间品贸易增幅高于最终产品贸易,说明RCEP对区域生产网络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Hu等人进一步分析中国与东盟之间FTA条款深化的作用,发现更高程度的规则协调能够通过促进双边投资、改善制度质量和深化垂直专业化,提升双边价值链合作水平。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协定深化由此从关税减让逐步延伸至投资促进、制度环境改善和产业分工深化。
部分新近升级协定还开始形成向供应链治理延伸的制度接口。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首次纳入供应链互联互通单独章节,围绕关键产品和服务流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中断应对等事项建立合作机制。中秘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则新增全球供应链章节,涉及多式联运、外贸物流通道、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信息技术应用和数字信息交换等内容。相关条款开始关注供应链不同环节之间的连接效率和协同能力,为原产国、加工国和消费国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制度联系提供了基础。
从目前公开文本看,中国FTA网络中的第三层延伸仍然主要体现为合作框架和制度接口。市场准入优惠与特定上游投入品、生产方式或具体生产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仍然相对有限。供应链互联互通、全球供应链、数字贸易和标准合作等条款,已经为后续围绕具体行业建立更加细化的规则安排提供了空间。
三、供应链条件化中的绿色嵌入:规则衔接与制度空间
在前文所述第三层供应链条件化过程中,绿色议题已经成为贸易规则向具体产业链延伸的重要方向。碳排放、毁林风险、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尽职调查等要求具有较强的链条属性,需要进一步识别原材料来源、生产方式和加工过程。绿色规则由此加强了原产国、加工国和消费国之间的信息联系。
欧盟零毁林条例(EU Deforestation Regulation,EUDR)集中体现了自然相关规则向上游生产环节延伸的趋势。EUDR覆盖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等商品及相关产品,要求进入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的相关商品满足零毁林、合法生产和尽职调查要求。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实施安排,大中型经营者自2026年12月30日起适用相关要求,多数微型和小型经营者的适用时间延后至2027年6月30日。相关经营者需要提交尽职调查声明,并围绕商品生产地块提供地理位置信息。对于棕榈油、橡胶、咖啡和牛肉等跨境商品,终端市场准入由此与上游生产地块和采购链条形成直接联系。
碳排放规则从生产过程信息切入供应链治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已于2026年1月1日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进口商需要围绕特定商品的隐含碳排放履行申报义务,并根据相应规则承担碳成本。钢铁、铝、水泥、化肥和氢等行业需要建立更加稳定的排放核算和跨境数据传递机制。碳排放信息由企业内部管理事项,逐步转化为影响跨境市场准入和交易成本的重要依据。
欧盟电池法规进一步展示了绿色规则与全生命周期治理相结合的制度方向。该法规将电池制造碳足迹、原材料负责任采购、供应安全、再利用和回收纳入统一框架。自2027年2月18日起,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容量超过2千瓦时的工业电池以及电动汽车电池需要建立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电池护照包含电池型号和单个电池的相关信息,使原材料、制造、使用和回收环节之间形成更加连续的信息链条。
三类规则分别从上游来源追溯、生产过程核算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入供应链治理,体现出绿色合规要求正在沿着不同产业链节点逐步细化。相关规则主要通过单边监管制度实施,但会改变FTA优惠安排的实际使用环境。企业享受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便利的同时,还需要满足目标市场提出的环境信息和供应链管理要求。FTA中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合作、合格评定、数字贸易和贸易便利化条款,可以为产品来源识别、认证结果使用和跨境数据交换提供合作基础,并降低不同市场规则差异带来的制度摩擦。
中国绿色贸易政策已经开始回应这一变化。2025年发布的《商务部关于拓展绿色贸易的实施意见》提出,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外贸产供链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支持企业利用自贸协定优惠安排拓展绿色低碳领域贸易合作,并积极参与高标准经贸协定绿色议题谈判,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环境章节水平。《实施意见》同时提出,制定发布重点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加强绿色低碳领域多双边合格评定互认合作,并推动相关标准制定和国际衔接互认。
中国现有协定已经为绿色规则嵌入提供了初步基础。前述供应链互联互通、全球供应链、数字贸易、标准合作和环境与贸易等条款,为绿色标准比对、认证文件使用、可追溯信息传递和数字化单证交换提供了合作空间。下一步的关键,在于围绕重点行业将原则性合作条款进一步转化为可执行的供应链治理工具。
四、从协定扩围到治理能力建设:建议与展望
中国FTA建设正在由协定扩围逐步转向规则深化和治理能力建设。后续制度设计需要根据合作伙伴的发展阶段、产业链特征和规则基础,组合使用完整FTA、升级议定书、早期收获安排和专项合作机制。三个层次可以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不同合作条件下形成组合。
对于经贸联系较为成熟的伙伴,中国可以在既有协定基础上推进标准合作、数字贸易和供应链章节升级。对于仍处于合作起步阶段的经济体,关税优惠、早期收获安排和能力建设可以继续发挥市场开放作用。对于绿色规则影响较为集中的行业,相关合作可以进一步聚焦认证文件、追溯信息和数据交换。
供应链治理具有较强的行业差异。农产品贸易中的核心问题通常涉及土地利用、生产地块和可追溯信息,工业品贸易更加关注碳排放核算、技术标准和生产过程数据,电池等产品还需要覆盖原材料、制造、使用和回收环节。后续协定升级可以选择贸易联系较为密切、绿色要求较为明确、数据基础相对成熟的行业开展试点,将标准映射、认证互认、数字化单证和信息传递要求逐步转化为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相关机制还需要兼顾规则衔接与发展能力。供应链条件化提高了贸易规则的精细化程度,也可能增加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发展中经济体供应商的合规成本。原产国能否提供可信的生产信息,加工国能否建立稳定的数据管理和单证衔接机制,直接影响相关商品进入终端市场的能力。FTA中的经济技术合作、标准合作和贸易便利化安排可以进一步与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能力、认证服务和企业培训相结合,降低绿色规则转化为新型贸易壁垒的风险。
金融机构也是供应链信息的重要使用者。随着绿色属性识别进入跨境贸易流程,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将越来越多地使用标准、认证和追溯信息。FTA及相关合作机制可以推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认证机构和金融机构形成更加稳定的信息衔接。金融工具可以降低企业适应新规则的成本,并为上游生产者和加工企业提供必要的转型资源。
总体看,中国FTA布局正在从扩大市场开放逐步延伸至规则衔接和供应链治理。未来制度选择需要继续发挥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的基础作用,完善标准、数据和认证合作,并围绕重点产业探索更加细化的供应链治理工具。FTA可以进一步连接原产国、加工国和消费国,为稳定跨境供应链和推动绿色转型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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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正韵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