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中财大绿金院

  • 绿金委

IIGF观点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研究成果 > IIGF观点 > 正文

文献分析 | 环境保护税的未预期结果:碳泄漏与生产转移

发布时间:2026-04-20

原文标题:环境保护税的未预期结果:碳泄漏与生产转移

原文作者:杨龙见,俞剑,周奕多,周思扬

发表期刊: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碳泄漏;生产转移;三重差分;价格型环境规制

一、理论分析

环保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其效应具有多维度特征。一方面,环保税通过增加污染型企业的生产成本,促使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优化生产流程与技术工艺,从而对企业减污降碳产生直接的激励效应(叶金珍和安虎森,2017;卢洪友等,2018);另一方面,环保税的压力也激励企业加大绿色投资力度,积极寻求清洁能源替代与低碳技术应用,推动企业向绿色发展模式转型,实现增绿效果(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此外,环保税还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驱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探索新型环保技术和管理模式,以降低环保税负并提升市场竞争力(田利辉等,2022)。然而,环保税的实施效果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可能存在差异,其未预期结果(如碳泄漏)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

在理论上,企业应对环保税这类成本冲击的策略可以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路径。从长期来看,企业可能通过加大研发投入、采纳清洁技术等方式实现绿色转型,即“技术效应”(田利辉等,2022;Zhao等,2025),符合“波特假说”的预期。然而,技术创新面临周期长、成本高和不确定性大等现实约束。因此,在短期内,当企业面临激增的税收成本压力且技术水平难以立即突破时,它们会优先寻求更直接、更快捷的成本规避方式。对于拥有跨区域经营网络的企业集团而言,利用现有组织架构将生产活动从高税率地区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便成为一种的短期“应对之策”。Chen等(2025)重点分析“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实施效果后发现,尽管该项政策使得受监管企业减少了能源消耗,但是这种节能效应主要来自减产而非能效提升,并且该项政策使得同一集团中未受监管企业的产出和能源使用大幅增加。本文的核心论证正是聚焦于这一短期策略性行为。本文认为,正是企业这种短期内的监管套利行为,构成了环保税政策产生碳泄漏这一未预期结果的关键渠道。

中国环保税的设计赋予了地方政府在国家最低标准之上调整税率的自主权,这客观上导致了省际间的税率差异。对于污染型企业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形成了一个清晰的激励信号:将生产和与之相伴的碳排放活动,从高税率地区转移至低税率地区(谢贞发等,2023),可以有效降低其合规成本。这种由环境规制差异驱动的污染活动空间转移,即“污染避难所假说”所描述的现象(宋德勇等,2021),是导致碳泄漏的关键前提(Misch和Wingender,2024)。理论上,单边环境规制政策会通过促使高排放的产业向无环境规制监管地区转移,从而引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外溢(Böhringer等,2017;Ambec等,2024);当实施双边环境规制政策时,只要不同地区的环境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就有可能引发温室气体排放从监管较严的地区向监管较宽松的地区转移(Naegele和Zaklan,2019)。这种现象背后一个关键的理论问题是:既然实施具有省际间税率差异的环保税的直接征收对象为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而非二氧化碳,企业为何会将“碳排放”而非仅是“污染排放”进行转移?本文认为,这是因为应税污染物与碳排放之间存在“同根同源相伴而生,但不完全等同”的双重关系。

第一,大气污染物与碳排放存在“同根同源与相伴而生”的关系。对于绝大多数污染型企业而言,尤其是本文关注的污染密集型行业,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均主要源于化石能源的燃烧过程。这种高度的同源性决定了二者在排放上呈现出紧密的“伴生关系”。因此,环保税虽然未直接对碳排放定价,但通过对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征税,实质上对依赖化石能源的生产活动施加了间接的价格信号。当企业为了规避高额环保税而决定将某一生产环节或整个工厂迁移时,其转移的并非抽象的“污染物”,而是产生这些污染物的具体生产过程。与之相伴相生的碳排放,作为该过程不可分割的产物,自然也随之发生了地理位置上的转移。

第二,大气污染物与碳排放的“不等同”的关系引发了企业在面临环境规制压力时的“策略性行为”。仅认识到伴生性尚不足以完全解释企业的决策。在地区层面,一些省份虽在传统污染物减排(如二氧化硫)上表现良好,但其碳排放水平依然偏高,显示出碳排放在污染治理过程中的隐蔽性(Brunel和Johnson,2019)。图1是各省份二氧化硫与二氧化碳排放的散点分布图,其中垂直的虚线分别表示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排放的全国平均值,由此划分出四个区域。可以看到,位于左上区域的浙江、湖北、安徽、广东、河南等地,二氧化硫污染的排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二氧化碳排放明显偏高,反映出大气污染物与碳排放的“不等同”的关系导致了碳排放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呈现的“隐蔽性”。相比大气污染物,碳排放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监管挑战。其转移路径不易识别,却对政策实际效果具有深远影响。

图1各省份二氧化碳与二氧化硫排放的分布图

在企业层面,基于国家已有的碳减排约束背景,包括此前已推行的将碳减排目标作为全国约束性指标(2009年)、“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2011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在内的一系列碳减排政策,多数企业已经将未来的碳成本或碳约束纳入其内部长期战略考量。此时,碳排放虽然在环保税体系下具有“隐蔽性”,但对企业而言已构成一种潜在成本。因此,当环保税的实施提供了生产转移的直接动因,企业在决策“转移什么”时,会进行策略性权衡。假设一个企业拥有两条生产线,它们产生相同数量的应税污染物,即面临相同的环保税负,但其中一条生产线的碳排放强度远高于另一条。那么在进行生产转移以降低税负时,理性的企业管理者将更倾向于转移那条高碳排放强度的生产线。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即时性地规避当前高昂的环保税。

对于低税率地区而言,吸引相对高污染的企业迁入可以带动投资和就业,这些地方政府可能会降低环保执法力度以保持竞争力。与此同时,低税率地区往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导致执法成本高而监管能力弱,客观上对企业碳排放表现出较高的监管容忍度。这种“一石二鸟”的策略性选择,使得环保税政策的冲击被放大,从而可能引发比污染转移规模更大或更具隐蔽性的碳泄漏现象。因此,仅关注“污染转移”可能会忽视企业为规避税负而调整排放组合的行为,从而低估甚至误判政策的整体环境效应。而本文从“碳泄漏”这一更具综合性的视角切入,是评估环保税政策未预期结果的关键所在。

关联企业(投资方公司和被投资方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产权联结和业务协同,为生产要素、业务订单乃至污染排放在内的重新分配提供了低成本、低摩擦的渠道。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交易实现资源的转移和调配,能够有效利用内部经济网络,以相对便捷的方式达成资源的重新配置(冯晨等,2023)。当投资方公司位于高税率地区时,它有强烈的动机利用其在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来承接部分高碳排放的生产环节。这将导致一个“此消彼长”的局面:高税率地区的企业碳排放减少,而其在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碳排放相应增加。这一过程构成典型的监管套利和跨区域碳泄漏。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企业会利用环保税的省际税率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引发跨区域的碳泄漏。具体表现为:相对于没有转移渠道的企业,拥有向低税率地区转移渠道的污染型企业,其在高税率地区的本地碳排放量将显著下降,而其位于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碳排放量将显著上升。

进一步地,碳泄漏的产生必须依附于真实的经济活动。如果跨区域碳排放确实存在,其背后必然伴随着生产活动的再配置。广义而言,这种再配置既可能通过市场机制发生,也可能通过企业内部决策实现(Birg和Voßwinkel,2021)。本文的核心关注点在于后者,即生产转移是实现碳泄漏的核心渠道。理论上,面对环保税带来的成本压力,企业降低本地碳排放的途径是多样的。一是企业可能通过技术效应实现减排,即采纳“波特假说”的逻辑,通过绿色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在不减少产出的情况下降低单位排放。二是企业也可能利用结构效应,直接缩减高排放产品的生产规模。然而,技术创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表现出“周期长、不确定性高”的特点,在环保税带来的短期成本冲击下,对于拥有跨区域布局的企业集团而言,生产转移这一监管套利行为则是更直接、更快捷的应对方案。与会导致集团整体产出萎缩的纯粹减产不同,生产转移旨在通过内部市场的协调,在维持集团总产出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生产活动进行跨区域再配置,从而实现集团层面的成本最小化(Chen等,2025)。在应对短期政策冲击时,这种策略通常比技术创新更快捷,比纯粹减产更有利可图。因此,本文认为,生产转移是集团企业在短期内应对环保税冲击的一种理性策略选择。而本文构建的企业关联网络正是为了将这种由集团内部决策驱动的生产转移从泛化的市场竞争中剥离出来,进行精确识别。

环保税的征收直接增加了污染型企业位于高税率地区的生产成本,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削弱了其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Huang等,2021)。面对这种由环境规制带来的竞争劣势,企业管理层有强烈的动机进行战略调整,以维持或恢复其市场地位(Huang等,2025)。在短期内技术水平难以突破的现实约束下,将部分生产活动在地理空间上重新部署,便成为一种理性且直接的应对策略:企业将生产从高税率地区迁向低税率地区,以期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

生产活动的转移必然是物质与价值的同步流动,涉及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力)、业务订单乃至最终产出和收入的重新分配。He和Chen(2023)发现在中国区域碳交易试点政策下,企业通过转移劳动力、资本和能源投入等生产要素,实现了与关联企业间的碳排放转移。因此,如果生产转移是主要机制,那么高税率地区“转出”企业的碳排放量下降,应伴随着其营业收入、资产规模、应付职工薪酬等核心经营与生产要素指标的相应收缩;反之,低税率地区“转入”的关联企业在承接了这些生产活动后,其碳排放量的上升也应与经营指标的增长同步发生。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2:碳泄漏的主要渠道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生产转移。具体表现为:在高税率地区企业碳排放减少的同时,其营业收入及相关生产要素指标也会相应下降;而在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碳排放增加的同时,其营业收入及相关生产要素指标则会相应上升。

二、研究设计

本文试图分析环保税实施之后,为了规避环保税的“税与罚”,企业是否会通过关联企业向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转移碳排放,从而造成碳泄漏现象。本文构建如下三重差分模型,并使用两组不同的企业样本,分别考察环保税对企业碳排放行为的影响。样本一是注册地位于环保税税率相对于排污费提高省份的所有上市公司(记为PanelA样本),样本二是所有上市公司中被其他上市公司投资关联的企业(记为PanelB样本)。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样本中,注册地和办公地在同一省份的样本有11380个,占总样本(11672)的97.4%,因此使用注册地来划分企业受政策影响的区域,是一个合理且偏差较小的处理方式。同时,为进一步确保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剔除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样本后重新进行基准回归。结果表明,核心结论依然成立,说明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问题对本文的结论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于PanelA样本,式(1)考察的是污染型企业在环保税税率相对于排污费提高后碳排放量的变化。其中,被解释变量yijt表示j行业的企业i在t年的碳排放量对数值;Postt为环保税政策实施的时间虚拟变量,2018年及以后Postt设为1,否则为0;Pollutedj为企业所在行业的污染特征变量,若企业所处行业j为污染行业,取值为1,否则为0;Taxgradi表示企业i是否拥有潜在跨区域碳排放转出渠道:若该投资方企业i在环保税率更低地区拥有被投资方企业,则设为处理组(Taxgradi=1),并定义为“碳排放潜在转出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若该企业i在税率更低地区没有被投资方企业,则设为对照组(Taxgradi=0),并定义为“非转出企业”。此设定主要基于两点考量:第一,从理论上看,只有面临环保成本实质性上升压力的企业,才会有动机转移,而投资方通常能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因此使得碳排放的转移成为可能;第二,PanelA样本企业均受到环保税政策影响,这样才能够观察拥有转移渠道企业与无转移渠道企业之间的碳排放差异。

对于PanelB样本,式(1)则考察投资方企业受到的环保税冲击,是否会通过投资关联,影响被投资企业碳排放量的变化。其中,yijt、Postt、Pollutedj变量的含义与前述相同,而Taxgradi表示企业i是否拥有潜在跨区域碳排放转入渠道:若被投资企业i的投资方企业位于环保税率提高的省份(环保税税率相对排污费提高),则意味着该企业i是其投资方进行碳排放转移的潜在渠道,因此设为处理组(Taxgradi=1),并定义为“碳排放潜在转入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若被投资企业i的投资方所在省份的环保税税率并未提高,则将其设为对照组(Taxgradi=0),并定义为“非转入企业”。若企业通过投资关联承接了由高税率地区转移而来的碳排放,则为检验碳泄漏提供直接的对称性证据。

Postt×Taxgradi×Pollutedj是式(1)的核心解释变量,其系数β1衡量了在环保税实施后,拥有转移渠道的污染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的碳排放量差异。在PanelA样本中,预期β1显著为负,表示转出企业碳排放减少;而在PanelB样本中,预期β1显著为正,表示转入企业碳排放增加。这两个对称性的结果将共同为本文的碳泄漏假说提供关键证据。此外,Xit表示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表示时间固定效应,表示企业个体固定效应,表示随机误差项。

三、基准回归

表1报告了环保税实施对企业碳排放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①,所有回归均控制了企业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其中列(1)仅包含核心解释变量,列(2)加入了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在PanelA样本的列(2)中,Post×Taxgrad×Polluted的系数为-0.16,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因素后,环保税政策的实施使得拥有转移渠道的污染企业的碳排放量显著降低了约16%。这一结果与企业通过转移碳排放来规避税负的动机相符。对应的,在PanelB样本中,列(4)中Post×Taxgrad×Polluted的系数为0.568,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示环保税实施后,转入企业的碳排放量平均增加了56.8%。综合PanelA和PanelB样本的结果,本文发现了碳排放“一减一增”的模式:在环保税实施的背景下,拥有转移渠道的污染企业,即转出企业,在高税率地区的碳排放显著减少,而投资方位于高税率地区的被投资方企业,即转入企业,碳排放则显著增加。这一对称性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本文的核心假说,即企业利用投资关联渠道进行的碳排放策略性转移,造成了“碳泄漏”现象。

四、机制分析

(一)碳泄漏的生产转移渠道

环保税的征收增加了企业在高税率地区的生产成本与潜在的合规风险。本部分旨在检验环保税实施后产生碳泄漏的机制,即考察在关联企业网络内,企业为降低环保税负,是否会在不同环保税税率地区间调配生产资源,从而导致碳泄漏。

在集约边际维度上,存量关联企业网络中,位于高环保税税率地区的投资方企业有激励将部分生产向低税率地区被投资方企业转移。由于不同地区环境规制强度与环保税税率并非完全协同,转入企业所在地区可能因较低的环保税而受到的环境规制相对宽松。投资方企业在转移生产过程中,可能减少对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的投入,使得原本在高税率地区能有效控制的碳排放,在低税率地区因规制差异而难以得到同等水平的管控,从而导致碳泄漏。具体而言,生产从位于环保税税率较高地区的投资方企业向处于环保税税率更低地区的被投资方企业转移。表2列(1)至列(4)展示了这一转移过程的回归结果。表2列(2)显示,加入控制变量后,Post×Taxgrad×Polluted的系数为-0.062,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转出企业在环保税出台之后营业收入平均下降了6.2%,这是由于部分生产活动被转移出去导致的。表2列(4)所示,Post×Taxgrad×Polluted的系数为0.699,这意味着对于转入企业,环保税出台后其营业收入平均增加了69.9%,这表明生产转移为转入企业带来了额外的业务增长。

在广延边际维度上,企业选择在环保税税率更低且环境规制较松的地区新设立企业,其目的之一是利用低税率优势降低整体环保成本。在新设立企业中,由于当地环境规制相对较弱,企业可能采用较低的环保标准与技术,导致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水平高于原高税率地区,进而引发碳泄漏。本文采用关联企业数据库中企业当年新设立的被投资方企业数量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如表2列(5)和(6)所示,环保税实施后,那些具有生产转移空间的企业倾向于在环保税税率更低的地区设立被投资方企业,企业数量显著增加。

为进一步验证生产转移是资本与劳动要素投入的同步转移,而非财务层面的调整,本文进一步考察了企业固定资产净额和应付职工薪酬的变化。表3列(1)和列(2)的补充回归结果为此提供了证据。在PanelA样本中,核心解释变量Post×Taxgrad×Polluted的系数均在统计上显著为负。这表明,在环保税政策实施后,面临更高税负压力的污染型企业,其有形生产要素投入,包括关键的生产设备和用工规模,均出现了收缩。与此同时,列(3)和列(4)的结果显示,在PanelB样本中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这些位于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其固定资产和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在显著增加。这一“此消彼长”的现象清晰地表明,本文所发现的生产转移并非简单的规模收缩或技术改进效应,而是包含了固定资产和劳动力等核心生产要素在地理空间上的再配置。这一发现为生产转移是碳泄漏关键渠道的机制(假说2)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排除技术进步导致的投资方碳排放减少

正如理论分析部分所言,大量文献分析了环保税如何推动企业的环保技术进步。若本文观测到的投资方企业碳排放减少主要源于技术升级而非生产转移,则碳泄漏的逻辑便难以成立。因此,本文进一步讨论环保技术进步在投资方企业碳排放减少过程中的作用。绿色创新水平是评估企业积极响应绿色转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指标。首先,本文具体使用企业绿色专利数量加1取对数来表示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将其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如表4的列(1)、列(2)所示。Post×Taxgrad×Polluted的系数均不显著,这表明,在环保税实施后,转出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相对于非转出企业没有显著提升,排除了绿色创新导致的转出企业碳排放减少。其次,本文用绿色专利占总专利的比例表示企业的绿色创新结构,回归结果如表4的列(3)、列(4)所示。最后,本文进一步采用绿色发明专利在总绿色专利中的比例来衡量企业的实质性绿色创新,回归结果如表4的列(5)、列(6)所示。表4列(3)~(6)的Post×Taxgrad×Polluted系数均不显著,说明转出企业的绿色创新结构和实质性绿色创新都没有显著提高,意味着转出企业并没有通过提升技术应对环保税的冲击。可见,转出企业碳排放的减少并非源于技术进步。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2015~2021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运用三重差分模型,系统考察了中国环保税省际税率差异对企业碳排放行为的策略性影响。研究发现,面对环保税税负的压力,污染型企业倾向于将其生产活动与碳排放从高税率地区转移至其位于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具体而言,在环保税实施后,税率上调地区的转出企业碳排放量平均下降了16%,而其关联的转入企业碳排放量却同期增长了56.8%。这种此消彼长揭示了环保税税率差异下企业的碳泄漏现象:当一地的企业减少了碳排放时,另一地的关联企业就会增加碳排放,且增加的幅度比减少的更大。异质性检验发现,该策略性转移行为在资产负债率较低、媒体关注度较低的企业、环境承载力较强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表现得更为显著。机制分析发现生产转移是导致该现象的关键渠道,且排除了技术进步的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环保税作为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引导企业减排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企业在省际税率差异下的行为选择所引致的碳泄漏与生产转移等非预期结果,不仅对政策整体有效性构成了挑战,也对中国“双碳”目标的稳步实现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带来了潜在的负面影响。企业短期内寻求政策洼地进行套利的行为,虽是市场主体在成本压力下的理性反应,却可能延缓产业整体的低碳转型进程。因此,必须正视这些非预期结果,并从政策设计、执行和协同层面进行系统性优化。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四点政策建议,以应对企业生产转移可能带来的碳泄漏问题,从而确保环境治理政策的有效性。

第一,优化税制顶层设计,减少区域间政策套利空间。为从根本上减少企业策略性转移的动机,国家层面亟须加强对地方环保税率设定的指导与协调。核心思路并非完全取消地方自主权以实现“一刀切”的全国统一税率,而是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中央指导下的税额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而言,建议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跨部门专家委员会,以3~5年为周期,基于各省份的环境承载力、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分配的减排责任等客观指标,科学测算并发布一个更具指导性与约束力的税率上下限区间。这既能保留地方适度的税率调整弹性,又能有效防止因地区间税率过度悬殊而引发的“竞相逐底”和政策套利,引导地方政府将竞争重心从降低环保成本转向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应积极探索将二氧化碳排放逐步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或研究开征独立的碳税,使税收工具直接锚定“双碳”目标,从根本上理顺减排激励机制。

第二,完善监测核算体系,提高对跨区域碳泄漏的监管能力。针对碳泄漏的隐蔽性,必须借助数字化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首先,建立强制性的企业集团层面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度。强制要求大型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区域经营的重污染行业企业,按照合并报表口径报送碳排放数据,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其内部关联交易、资产划转与碳足迹流向进行监测与核查,堵住集团内部转移排放的漏洞。其次,建设国家级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平台。整合税务、环保、工信、海关等多部门数据,并引入卫星遥感、物联网等技术,对重点排放源进行实时监控,全面掌握企业的环境行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逐步要求重点企业披露具体生产设施的地理位置与排放数据,为识别和应对碳泄漏提供微观数据支撑。

第三,强化绿色技术创新正向激励,降低企业减排成本。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而非地理搬迁来降低环境成本。为此,应加大对企业内生减排能力建设的正向激励。建议设立与环保税收入规模相挂钩的绿色转型专项基金,重点用于补贴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节能设备升级和前沿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通过提供普惠性的技术指导、融资支持(如绿色信贷贴息)和税收抵免等政策工具,有效降低企业绿色创新的成本与风险,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净收益高于异地转移生产的净收益,从根本上杜绝企业“一走了之”的动机。

第四,深化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建立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框架下,用制度化的区域合作取代地方保护主义。一是建立跨区域重大项目环评审批联动与会商机制。对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跨省转移,迁入地与迁出地的环保部门须进行联合评估,确保迁入地的环保标准不得低于迁出地标准或国家最新要求,防止形成新的“污染洼地”。二是探索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与碳泄漏调节基金。对于承接了较多高碳产业的欠发达地区,可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发达地区对口补偿的方式,为其环境治理、产业升级提供资金支持,以平衡区域发展,并确保国家整体减排目标的公平实现。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多维度、系统性的政策组合优化,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碳泄漏现象,引导企业从短期机会主义的生产转移行为转向长期的绿色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轨道,从而更有效地发挥环保税在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中的战略性作用。

六、原文摘要

尽管大量证据表明环境保护税能够实现减污降碳,但是企业面对环保税的策略性行为反应尚未得到充分关注。本文采用2015~2021年中国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数据,利用环保税省际税率差异,构建三重差分模型来考察环保税对企业碳排放行为的影响及其内在机制。研究发现,环保税在抑制高税率地区企业碳排放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企业通过集团内部生产转移将碳排放“泄漏”至低税率地区:高税率地区转出企业碳排放量有所下降,而低税率地区关联转入企业碳排放量出现上升。机制分析表明,在排除技术进步效应之后,生产转移是导致碳泄漏的关键渠道。进一步研究发现,转出行为在资产负债率较低、媒体关注度较低的企业中更为明显,而转入多是环境承载力较强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地区。本文从微观层面揭示了环保税政策的碳泄漏效应,为优化制度设计、加强区域协调与集团层面碳排放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作者:

李雨珊 中央财经大学国家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指导老师:

王 遥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